最高法院错案追究制度问责制规定错案到哪里投诉

上海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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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祺华:完善法院错案追究问责制度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1995年3月发生在浙江萧山的杀害出租车司机案,真凶另有他人,萧山籍人士陈建阳等五人并非该案凶手,法院已对此案立案复查,并将&有错必纠&。至此,无辜的陈建阳等五人已在高墙内度过了17个春秋,又是一起错案。此前的赵作海冤案、佘祥林冤案,无不让人触目惊心,司法公信力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质疑。究其主要原因仍在于目前我国尚不完善的司法体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行政干涉司法成为冤假错案不断产生的土壤。
  法院错案追究问责制度的科学性一度受到质疑。在实践中,导致错案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法官主观上的违法违纪因素,也有对事实定性和法律适用上的认知因素,还有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判断因素等等。由于对&错案&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法院将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一律视为错案,导致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不瞻前顾后,不敢根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大胆进行裁判,而是遇到难题就尽量选择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方式,使得二审程序形同虚设,反而有损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既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错案追究问责制度,就应当进一步完善,增强其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其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首先,必须通过专门的立法或者实施细则明确界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错案&的概念,不能将范围无限扩大,可以主要参考下列因素:包括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有贪赃枉法或其他特定的目的而违反法律和违背事实作出的错误判决,或是否存有故意违反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次,以程序正义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从注重实体公正转向注重程序公正。程序正当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只有严密的程序才能既保障公民权利,又控制司法行为。法官作出裁决的正当性的重要基础就是程序的正当性,应当改变目前错案追究制度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轻保障&的传统价值观。
  再次,应当明确并非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都是需要追究责任的错案。对于法官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和审判规则而只是依据自身对法律适用的认知所作出的错误判决,即使被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也不应当被认定为错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办理的独立性和积极性,才能保证二审程序的公正性。
  最后,建立一套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有违裁判公正的原则。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法院成立错案追究委员会,对监察部门认为是错案的应当提交给错案追究委员会,由错案追究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判断是否属于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
  尽管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是一个复杂和艰难的过程,但仍需要从各方面进行努力,使法院错案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落到实处,真正强化法官判案的责任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
(段祺华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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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陷及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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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斑竹:
最高法明确冤假错案标准和问责机制
17:16 发表
最高法明确冤假错案标准和问责机制
  我国司法改革一面面临着部分法院案多人少、人才流失的困境,一面又承受着民众要求依法办案、提高审判效率的急切期望。最高法新近出台的纲领性意见,将指导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为突破司法困局规划了路线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宣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主线。
  强调司法为民要在细节中体现
  “一个笑脸、一句问候、一杯热水,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司法为民更多还是要在细节中体现出来。”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意见》重点强调了窗口建设中的司法作风问题。
  过程要亲民,结果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意见》提出,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必须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这样总结。
  让当事人打一场明明白白的官司,必须要有流程保障。为此,《意见》规定裁判文书要认真对待、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具体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更接地气的一个表现,是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帮助。《意见》提出: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代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和帮助。防止诉讼专业化、规范化脱离国情,超越实际。
  “《意见》提出了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两个路径:一是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成本低、负面作用小的诉讼程序。二是推动司法救助纳入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努力让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孙军工说。
  健全错案问责机制,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
  司法公正也是司法改革的关键词之一。首要的难题,就是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是司法公信的大敌。”胡云腾说,《意见》要求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意见》的理念正在逐步变为实举。胡云腾透露,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后,最高法已组织专人起草了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值得期待的是,这份意见正在修改论证,近期即将发布。
  为了提高结案率而突击结案的“草率司法”,更威胁着司法公正的最终确立。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成为《意见》的要求,合理设定各种评估指标及其权重,避免片面、孤立地追求某些单项评价指标。
  在司法改革方面,《意见》要求推动中央实行区域差异化对待,优先对中西部落后地区的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经费进行高比例乃至全额保障。
  利用微博等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法官逐级遴选机制
  “司法公信力不高仍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孙军工所坦陈的现实,也是《意见》的核心落点之一。
  “《意见》在司法公开方面提出一系列新的措施。最核心的,一个是深入推进审判公开的制度化建设。另一个是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沟通的平台。”胡云腾介绍。
  不少法院微博直播庭审的趋势在《意见》中也得以体现: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强调高度重视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
  据了解,除进一步做好自觉接受监督和加强与理论界交流外,《意见》重点从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两个方面加强司法民主。
  “《意见》提出,2—3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切实保障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律师依法行使阅卷、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认真对待并全面回应律师对案件处理的主张和意见。”孙军工说。
  《意见》还提出,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彼此尊重、互相监督。逐步推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完善并落实法官逐级遴选机制,注重从律师群体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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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求明确冤假错案标准完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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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近日最高法下发(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等一切法外因素干扰。
  独立审判
  法院应抵制法外因素
  《意见》首次对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进行阐释。《意见》称,各级法院应根据审判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
  通过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在审判环节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意见》称,各级法院应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
  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要支持合议庭和独任庭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上级法院要坚决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案件管辖
  不以诉讼标的额为依据
  《意见》称,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便群众诉讼的基础上,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及主要以行政区划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做法。
  进一步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使依法独立审判可能受到非法干扰的案件、法律适用有疑难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能够由其他法院或上级法院审理,消除当事人对案件管辖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质疑。
  审判管理
  行使管理权全程留痕
  《意见》强调,坚决反对在司法统计和审判质量评估中弄虚作假,避免片面、孤立地追求某些单项评价指标。
  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各级法院应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
(原标题:法院须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编辑:SN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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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08:33&&&来源:
原标题:建立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特别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并以此强调“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极端重要性。
在四中全会闭幕之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制作了一期名为《法治中国:重访冤假错案当事人》的特别节目。针对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美好蓝图和重大举措,回访了轰动一时的三起典型错案当事人赵作海、佘祥林、张辉张高平叔侄,倾听他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憧憬与心声。虽然这三起错案后来都通过再审程序改判无罪,并予以国家赔偿和困难补助。在接受采访时,张高平仍心有余悸地说:“如果当初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我们叔侄俩就不会冤枉在牢中待了十年。但也正是因为正直的石河子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飚依法办案,我们的案件才能得到昭雪,并且得到了国家的赔偿,这也是依法办案的体现。所以说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不仅对国家很重要,对每个公民来说更重要。”
显而易见,迟到的正义使正义大打折扣。鉴于全国各地接连曝光的错案以及频繁启动的再审程序,能否建立一套系统、严密、高效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不仅展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坚定态度,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中之重和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工作。笔者以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可从以下三个环节予以把握和建构。
问责制度的内涵
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司法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针对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具体工作之中,使司法人员终身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
建立错案倒查制度。确保错案发生以后,倒查程序立即启动,及时查明错案责任人和错案发生原因。切实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有效防范错案发生和及时纠正。
建立错案问责制度。对错案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责任人的责任承担等,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为错案追究提供依据。特别是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错案,要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全面落实。
明确错案认定的法律标准
我国建立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并非从零开始。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将错案追究作为一项正式制度确立下来,并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推行。200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13年11月,中央政法委颁布了更为具体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上经验性规定为建立完善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尽管如此,相较于法律实务界的乐观态度,学术界对这项改革措施(通常又被称为“错案追究制”)的施行效果显得审慎得多。他们的理由主要有四个。
目前的错案追究制度令出多门,如何认定错案、谁来认定错案缺乏权威法律规定。在西方法律体系中,基于司法独立的原则,错案概念基本上不存在。虽然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均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错误”等作为错案的典型特征,但有的是以裁判结果为导向的,有的则是以损害后果为导向的,很不一致,造成“同案”不“同判”。在“两高”未对错案概念统一界定的情况下强推责任倒查问责制,必将导致地方司法机关在错案认定、责任追究范围上的不统一。
由于《处分办法》的制度规定较为模糊,致使责任除却事由存在很大的主观模糊性。一方面,错案追究制是根据法官所作判决的正确与否来判定的,而事实上引起法官责任的违法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如受贿、故意规避法律、法定幅度内的有意轻判等。另一方面,法官大多倾向于以调解代替判决,而避免因错误判决被追究责任;或者假借主观性的“认识偏差”为其免责理由,而无需任何客观的证据支持。其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官采取各种方式来规避这种制度性缺陷,使得错案追究终身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一种逆向刺激结果。
在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下,法官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往往会采取责任转嫁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即法官通过“请示”的方式将案件判决结果交由审判委员会或上级法院裁定,以形成法不责众局面的一种责任分担与转移方式。根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的规定,在合议庭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中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以推定,当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时,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应当就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法官对判决结果的责任承担风险都将分担或转移至审判委员会。这其实就形成司法人员责任转嫁的风险,进而导致两审终审制的制度性危机。
从错案追究终身制的历史发展来看,其防治司法不公的作用也较为有限。例如,我国目前已有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主要定位为司法机关内部的一种责任追究机制,体现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和明显的制度缺陷,它导致法院内部纠错动力不足,严重者还会造成监督机制的失效。
以程序为中心建立错案认定标准
面向未来,我们要改变传统上以结果为中心的错案追究制,改为以程序为中心建立错案认定标准及程序,错案倒查机构、人员、程序,倒查问责机制的启动人员和启动方式;处理好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与上访制度、与二审、再审的关系;提高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门槛,将启动主体置于中级以上法院,明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官的审判责任追究职权;取消审判委员会对本级法院法官的责任追究职权,代之以提供错案线索、配合上级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履行法官责任追究职能。此外,还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重构和完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确立具有操作性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及其标准、范围。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是相互对立、同时并存的法律特性。任何法律都旨在设定某种行为规范,因此必然具有确定性;但同时,任何法律条文又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其不确定性。下一步,“两高”出台的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文件,既要从大原则、大方向上明确规定错案认定与责任追究的确定内涵,又要以快速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平台,针对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实现司法信息系统内畅通、系统间共享,着力打造司法过程中各类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平台。
建构目标指向的内部与外部混合型监督机制。以往错案追究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弊端)是:采用内部监督的方式来限制他方追责。但内部监督机制并不能消除错案,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当前广为人们关注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错案来看,错案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大多源于外部力量的介入。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指依靠司法系统以外的力量(如案件利害关系人、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人大等)来实现对法官审判权的监督的一种机制。其范围主要是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和裁判结果的合法性;监督手段则以社会化监督为主、私人化监督为辅。
加强责任倒查问责的程序性保障,摆脱和降低司法机构的“行政化”倾向。国外法官的惩戒大致有两种程序,相互配合:一为弹劾程序,旨在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不法行为或不当行为的法官进行罢免,这种程序启动非常困难;二为惩戒程序,旨在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官进行纪律处分,由独立的委员会或法庭负责。反观我国司法人员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除非构成犯罪,司法官责任的追究一般不会触及诉讼程序,而只能由各级法院监督部门对本级法官、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官启动违纪调查程序,程序启动门槛较低。在具体操作层面,要么根本就没有动作起来,要么随意监督、带来麻烦。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伴随着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必将会多一些公平公正,少一些冤假错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迟来的正义,也还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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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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