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村是不是有个人爱你很久很久民法院

  日,王保京、王农业、烽火村委会以中国青年报社、卢跃刚撰写的《蹊》文含沙射影,歪曲事实,诽谤暗示王保京包庇、纵容儿子王农业犯罪;王农业积极参与刑事犯罪活动,是犯罪嫌疑人;烽火村干部集体参与犯罪活动等为理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青年报社、卢跃刚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4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中国青年报社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同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证明:卢跃刚系其报社记者,《蹊》文是报社派遣卢跃刚执行职务的行为。卢跃刚亦书面答辩称:《蹊》文系其履行职务行为所撰写,不应将其列为本案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西中法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裁定:中国青年报社住所地虽在北京,但刊登《蹊》文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西安,驳回中国青年报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国青年报社不服,持原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1997)陕民终字第0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函示作出(1998)陕民监字第60号民事裁定,决定对原管辖权异议一案进行再审,并于日作出(1998)陕民再字第32号民事裁定: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西中法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和本院(1997)陕民终字第02号;二、本案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将本案移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中国青年报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咸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中国青年报社在其所办报纸《中国青年报》上发表署名该报记者卢跃刚采编的《蹊》文,报道严重失实,已构成对原告王保京、王农业、烽火村村民委员会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中国青年报社应当承担对三原告的民事侵权责任。但三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依法应予酌情判处。卢跃刚以中国青年报社记者的名义发表《蹊》文,是履行职务所形成的作品,卢与中国青年报社为隶属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列中国青年报社为本案被告。据此判决:一、责令被告中国青年报社停止对三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中国青年报》同版同位置上以书面形式公开向三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二、中国青年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保京名誉权损失4万元;赔偿原告王农业名誉权损失3万元;赔偿原告烽火村村民委员会名誉权损失2万元。本案诉讼费40810元,由中国青年报社负担。  中国青年报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咸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逻辑混乱、叙事不清,在证据的审查及适用上存在至为明显的错误,公然对上诉人发表的文章断章取义妄加取舍,既抹杀了事实真相,又背离了法律的要求;《蹊》文报道客观真实,有理有据,根本不构成对三原告的名誉侵权;文章的内容来源于采访,被害人武芳始终指控王农业是关灯人;请(王农业)举出一份法院文书,说他“王农业不是犯罪嫌疑人”;三原告诉请赔偿损失480万元,已被一审酌情核为9万元,但诉讼费4081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显属错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三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烽火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条,改判由中国青年报社赔偿村委会精神、经济损失450万元。  王保京、王农业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主张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判处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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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王保京、王农业、烽火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青年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案陕 西 省 咸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9)咸民二初字第01号  原告王保京,男,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烽火乡烽火村,系咸阳市人民政府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景文,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农业,男,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烽火乡烽火村,系该村农工商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茂,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省礼泉县烽火乡烽火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刘淑敏,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青年报社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海运仓二号。  法定代表人徐祝庆,系该社社长兼总编。  委托代理人傅可心,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春,系中国青年报社常务副总编。  原告王保京、王农业、烽火村民委员会诉中国青年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京的委托人李景文,原告王农业和委托代理人张庆茂,原告烽火村村民委员会王保东和委托代理人刘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青年报社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保京、王农业、烽火村民委员会诉称,中国青年报社在其主办的《中国青年报》日报第二版综合新闻栏内刊登题为“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以下简称‘蹊’文)一文中,含沙射影,歪曲事实,诽谤暗示原告王保京包庇纵容儿子王农业犯罪,原告王农业积极参与刑事犯罪活动,是犯罪嫌疑人,烽火村干部集体参与犯罪活动。恶意诬陷烽火村是1958年“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发明权的拥有者。被告中国青年报社严重侵害了三原告的名誉权,致使第一、第二原告身心受到很大创伤,村民精神低沉,无心管理、经营果园,  粮食减产,企业效益受损。请求被告中国青年报社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并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青年报社未予答辩。  原告王保京向法庭举证如下:  日《中国青年报》第二版综合新闻栏目刊登该报记者卢跃刚采写的“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一文,证明被告对武芳一案的刑事生效判决持否定态度,认为王保京(退休副市长)包庇犯罪儿子王农业,直接贬低、诋毁王保京。  原告王保京获奖证书,证明王保京是全国劳模,咸阳市副市长,《蹊》文报道后,原告王保京思想受到很大打击,精神受挫,被告应赔偿损失。  原告王农业向法庭举证如下:  日中国青年报发表该报记者卢跃刚撰写的“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一文,证明该文无中生有指控王农业是神秘的关灯人,王农业是犯罪嫌疑人。  陕西省崔家沟监狱证明一份,证明《蹊》文报道称记者采访监管对象不实。  王亚乐的证言,证明她从未说过她丈夫王茂章未拉灯绳的话,《蹊》文报道失实。  咸阳市(1991)咸刑一字第204号判决,陕西省(1991)刑一上字第333号刑事裁定。证明武芳毁容故意伤害一案的有关责任人已绳之以法,王保京没有包庇任何罪犯,王农业不是犯罪嫌疑人。  原告王农业是省、市人大代表,证明《蹊》文发表后给王农业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以致工作、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原告烽火村村民委员会向法庭举证如下:  日《中国青年报》第二版综合新闻栏内刊登该报记者卢跃刚采写的“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一文,证明该文报道失实,对烽火村村委会的名誉权构成严重侵害。  白清怀的证言,证明村干部未欺骗派出所的干警,而是让公安人员协助村上查找武芳被骗下落。村干部未集体参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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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电6路(梅家山-水果湖),在凤凰山换乘554路(新五里-纺机路),在大东门换乘811路(园林路(南)-临湖学生公寓),抵达沙湖: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线路1. 约3: 从武昌火车站出发: 从武昌火车站出发,抵达沙湖,抵达沙湖,乘坐593路(烽火村-五角塘). 约3,乘坐511路(武昌火车站-红钢城): 从武昌火车站出发,乘坐34路(凤凰山-龚家铺),在螃蟹甲换乘811路(园林路(南)-临湖学生公寓). 约3.81公里 线路3.03公里 线路2,抵达沙湖.91公里 线路4: 从武昌火车站出发,在大东门换乘811路(园林路(南)-临湖学生公寓): 武昌火车站 终点起点. 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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