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没还钱,去北京朝阳经侦大队队报案都要准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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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信用卡欠款还不上已被通知去经侦部门会直接被拘留或判刑吗
欠款还不上,有来电通知马上去经侦部门,会被当场拘留吗?为什么经侦人在电话里关照说在与他们见面前别去银行还款呢?这个是好意还是另有目的?非常谢谢
)?
你的信用卡资料之所以给他们知道,你就没曾怀疑过你自己在什么方面不小心泄露了你的个人信息,比如你的身份证号码或银行帐号,卡什么的?
建议:&无论是否骗子(相信九成九是)!你都应该先去银行,因为无论怎样,银行收取你的欠款利息是合法的,即使你先去了那个&真正&的侦经队那,也不会有什么改变.&
否则,如果那侦经队真的是骗子,那他们就肯定是掌握了很高科技及了新行骗手法的诈骗集团,你去了那,被骗的可能性是百分百.
119.165.32.*
警察不是吃干饭的,没事给你打电话,真要是不还.叫你去警局你又不去,早晚要吃亏
真的是不可思议!不可理喻!
银行报案了,难道就不接受人家还钱吗?还要通过经警来还钱?他们还要那么好心来提醒?
--今天好心太阳没有从北方出来哦
谢谢。我是通过总局电话核实了那电话是经侦的,之后又回打了,是他接的,约见在公安里面,所以我觉得没问题。我想尽力把款还到5000以下(5000以上是属于数额较大的),但又担心他们会怪我没按照他说的做,而刁难我。
谢谢,我特地查了电话,还核实过,是真的经侦部门。
221.232.139.*
怕死鬼,要抓你也要公安局的人呀,经侦部门没权力抓你吧。
担心呀,很担心的那种,网上有那么多因为没还被拘留什么的。我自己上门还省得他们费神抓了,(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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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断--是骗子的可能性要大!!!
既然来电好心“提醒你”:“...经侦人在电话里关照说在与他们见面前别去银行还款...经侦队那人强调让我...
大家还关注章洪菊诈骗、合同诈骗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章洪菊诈骗、合同诈骗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皖刑终字第00098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洪菊,女。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一权,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洪菊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章洪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诈骗事实
  (一)2008年11月份,被告人章洪菊对安庆市四达开发公司下岗职工金明霞称自己炒二手房产有很高的利润但缺少资金,承诺如金明霞愿意借款将给予高额利息。日,章洪菊向金明霞借款18.25万元,许诺每天1%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章洪菊未按约定还款。日,章洪菊又承诺以25.35万元购买金明霞位于双井街的一套住房,在未向金明霞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骗取该房房产证,立即将该房以20万元的价格转手出售。章洪菊将金明霞的借款和转让房款均用于归还其个人其他欠款。在金明霞多次催要借款和房屋出售款时,章洪菊均谎称已将所借资金和房款用于与他人合作炒房,并向金明霞出示其伪造的与他人合作炒房的合作协议、房产证、房产局的收件单等资料,继续骗取金明霞的信任。
  (二)2009年4月,被告人章洪菊对徽商银行安庆分行寿庆支行职工黄成俭称二手房市场销售有很大的盈利空间,但其手上的资金较少,让黄成俭给她短期融资,承诺将支付高额利息。第一次黄成俭借给章洪菊7万元,双方谈妥利息每天按1%即一分息计算。几天之后,章洪菊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并支付了利息。在取得黄成俭的信任后,2009年5月份,章洪菊向黄成俭借款24万元(利息2万元),期限7天;日再次向黄借款17万元,期限半个月,均许诺按每天1%即每天一分息计算利息。章洪菊将上述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其他欠款,借款到期后章洪菊均未按约定还款,并多次向黄谎称所借现金用于与他人合作炒房。2009年8月份,章洪菊再次找到黄成俭,称自己准备购买一处门面房,转手后赚取的利润很大,可以还清黄成俭的借款。黄成俭再次借给章洪菊12.39万元作为购买该门面房的首付款,章洪菊以该房屋抵押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其他欠款,案发时章洪菊未按约定归还黄成俭的欠款51.39万元。
  二、合同诈骗的事实
  2009年8月,被告人章洪菊得知安庆市港务局职工方九郎准备出售其在安庆光彩大市场东五街51号、53号门面房消息后,在没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与方九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81.3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门面房。日,章洪菊以支付高额利息为由向黄成俭、杨仕群借款40.35万元(期限30天),作为购门面房首付款交到安庆市存量房资金托管部。2009年9月,章洪菊将方九郎出售的安庆光彩大市场东五街51号、53号门面房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于10月22日将门面房房产证抵押贷款64万元,并将64万元贷款转移至其他账户,用于支付其个人其他欠款。借款人杨仕群得知被骗后,向章洪菊索回借款21.4万元,同时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章洪菊归还其余借款,该院即冻结了章洪菊先期交到安庆市存量房资金托管部购买门面房的首付款40.35万元。与此同时方九郎一直向章洪菊催要门面房款,章均编造种种虚假理由拒不支付。
  原判依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章洪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94.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章洪菊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诱骗他人签订合同,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房屋产权后,拒不履行合同并逃匿,骗取他人钱财81.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章洪菊犯有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章洪菊所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均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章洪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已扣押部分涉案款物,挽回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依法对章洪菊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章洪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二、查封在案的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跃进新村5幢1单元401室房产、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五街51号、53号房产,扣押在案的现金2.3万元(其中2万元暂存安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诈骗、合同诈骗赃款。三、扣押在案的供被告人章洪菊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中国银行存折一本、收款收据一本、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二张、金陵通卡一张、长虹手机一部、NOKIA手机一部、手表一块、戒指一枚、印章二枚,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章洪菊上诉提出:其己还金明霞转让房款25.35万元;其与方九郎签订的合同价格是70万元而不是81.35万元,且认定其合同诈骗不能成立;原判量刑畸重。章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合同诈骗错误。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一)2008年11月份,上诉人章洪菊找到被害人金明霞称其炒二手房产有很高利润,但缺少资金,承诺如金明霞愿意借款给予高额利息。日,章洪菊向金明霞借款18.25万元,许诺每天1%的利息。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还款。日,章洪菊又承诺以25.35万元购买金明霞位于安庆市双井街的一套住房,在未向金明霞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骗取该房房产证,并立即将该房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章洪菊将金明霞的借款和房款均用于其归还其他欠款。在金明霞多次催要时,章洪菊均谎称已将所借资金和房款用于与他人合作炒房,并向金明霞出示其伪造的与他人合作炒房的资料,继续骗取金明霞的信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金明霞陈述:2005年,其与章洪菊在四达房产开发公司上班,后四达房产开发公司破产,其下岗,章洪菊在悦园房产经纪行工作。日,章洪菊找到其称有一套房产很便宜准备买下但钱不够,向其借18.25万元人民币,借用20天,章还承诺给5000元利息,其借给章18.25万元人民币。到期章洪菊没有还钱。同年12月份,其相信章洪菊,又将自己在迎江区双井街化工综合楼301室住宅房,面积80.11平方,以25.35万元人民币出售给章洪菊。章洪菊还拿来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并进行了公证,后章洪菊没有给钱,背着其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有才,其不同意将房产证给章,章提出将她表哥章寅宏的金三角花园小区3栋604室的房子作抵,其相信了章,与章到开发区房产局办理过户。在办过户时,章洪菊让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说她表哥的脾气不好,要其到二楼回避一下,其将所有房屋过户资料交章洪菊办理登记受理。次日,房产局通知说金三角花园小区3栋604室的房产证是假的,其找章洪菊要钱,章说将钱投资与朱永才合作的房地产,并承诺给其分红,还先后给其二份与朱永才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份安庆市房产局的收件单看,其后来得知是假的。日章洪菊与其对账后写了份欠款43.6万元人民币的说明及还款计划,后其催要钱,章洪菊找种种理由就是不还钱,同年12月份就找不到章洪菊。
  2、证人证言
  (1)朱永才的证言:2004年通过招聘章洪菊到其与朋友开办的“万佳房产经纪公司”担任业务员,2006年公司停止经营,章洪菊离开后,其没有与章洪菊合作做过任何生意,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朱永才对金明霞提供的二份《合作协议》、《到账情况说明》、《买卖合同》等复印件经过辨认后确认是伪造的。
  (2)章寅宏的证言:其曾经找过章洪菊准备买金三角花园的房子,将钱和自己与妻子方翠霞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交给章后,章洪菊给自己一本房产证,其到房产局查询发现没有记录。2009年3月份,章洪菊叫其到开发区房产局办房产证,章洪菊拿着资料转了一圈说没找到人一时办不好证,其就走了。过了几天,经过章洪菊的店发现金明霞在向章洪菊要钱,其得知被章洪菊骗,多次要章洪菊还欠其的钱,还找了章父亲要。2009年5月份,章洪菊二次还款10万元,11月份就没有见到章洪菊,章洪菊还欠其15万元。章寅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章寅宏与金明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地方税费(征、免)申报、核定表》、《安庆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承诺书》辨认后确认,合同、自己和妻子的签名都不是他们所签;对于出示的金三角花园小区的《房地产权证》称是章洪菊提供的假房产证,其发现后交给了章。
  (3)张有才的证言:2009年2月章洪菊打电话说她哥哥有套房子准备出售,地点是双井街,面积大约80平方米,售价20万元,其认为有利润空间,同意合作,并到双井街化工综合楼301室的金明霞家看了房,按照章洪菊的要求向章洪菊的徽商银行卡上汇款14万元及现金2万元,后其以23万元将该房子出售给杨义林。其去章洪菊店里给章送去4万元时,看到金明霞也在店里,其要金明霞打20万元的收条,金明霞说她没有拿到钱。其向章索要16万元,章没钱还,其到大观区经侦大队报案。在大观区经侦大队调解下,杨义林将23万元经房产局给章洪菊,章洪菊还了其的本金和费用,其与章洪菊的纠纷就此了结。
  (4)吴礼泽的证言:章洪菊在2009年3月份找到其说金明霞有套房子出售,价格是23万元,有3万元的利润空间,她愿意与其平分,但没有资金周转。其同意后将16万元转到章洪菊的银行卡上。过了几天到房产局时发现张有才也拿着这套房子的资金托管单在询问,与张有才交谈后发现章洪菊以共同炒这套房子为由,也让张有才给她16万元。发现被骗,其到大观区经侦大队报案,在大观区经侦大队调解下,章洪菊还给其本金和利润。
  3、书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1)《欠款说明》、《还款计划》证明:章洪菊日写下欠章甲升(系金明霞丈夫)双井街化工综合楼301室房款25.35万元及日借到金明霞人民币18.25万元,合计43.6万元,利息或合作分成于还清本金后再做商议的欠款说明;章含年(章洪菊父亲)在欠款说明下方写下“保证督促还款”;章洪菊于同一日写下对金明霞欠款的还款计划。
  (2)安庆市双井街化工综合楼301住房的《委托书公证书》、《委托书》证明:章甲升、金明霞委托章洪菊办理双井街住房过户的相关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安庆市存量房资金托管支取凭证证明:双井街化工综合楼301室房屋由委托代理人章洪菊买给杨义林,杨义林已付款给章洪菊。
  (3)章洪菊日出具的《说明》证明:章洪菊说明没有向金明霞支付25.35万元的购房款。
  (4)金三角花园小区3#604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地方税费(征、免)申报、核定表》、《安庆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承诺书》、《房地产权证》等证明:章寅宏、方翠霞与金明霞之间买卖金三角花园小区3#604住房的相关资料系章洪菊伪造。
  (5)《合作协议》二份、《到账情况明细》、《买卖合同》、《收件单》二份、《说明》、《借据》等炒房资料,经朱永才辨认系章洪菊伪造,朱与章无合作炒房的事情。
  (6)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安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编号为0的两张没有加盖房产局公章的收件单并非由该局制发。
  (7)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市场管理处)驻开发区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所于2009年3月份收缴一本房地产权利人为章寅宏的金三角花园小区3#604住房的房产证系假证。
  4、上诉人章洪菊供述:其于2007年5月以姐姐章洪丽的名字注册成立了安庆市悦园房产经纪行,是自己经营,2009年7月份改名为逸阳房产经纪行,以自己的名字注册,地址是市府路7-3号。2008年11月左右,其因欠别人的钱找到金明霞说炒房利润大,并许诺每天1%的利息向金借钱。其前后向金明霞借款十多万元,其借的钱还给了因炒房亏欠杨宜声、方秀梅的钱,自用了一部分。2009年2月金明霞说她双井街化工综合楼301室(面积80.11平方)房子要出售,其和金明霞谈好以25.35万元的价格买下,其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有才。该房款其还了欠他人款,金明霞的房款一直没给。其在办理该房过户时,金明霞不同意出售,其将一份伪造的堂哥章寅宏的金三角花园小区3#604住房的房产证抵押给金明霞骗金过的户,当时在开发区的房产局,骗金明霞说表哥章寅宏脾气不好,不让他们见面,实际上购房合同上的字都是自己签的。金明霞知道房产证是假的后要钱,其多次编造借口,说与朱永才合作炒门面房,有很高的利润,并伪造多份与朱永才的合作协议、房产局的收件等证件骗金明霞。向金明霞借的钱及房款全部用于归还他人的借款。
  章洪菊对《欠款说明》辨认后称,43.6万元是其写给金明霞的;对出示的金明霞提供的《还款计划》及金三角花园小区3#604室的相关书证、与朱永才合作炒房的相关书证进行辨认后称,是其提供给金明霞的,系伪造;对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辨认后称,是刘官美的住房土地使用证,在2008年9月份其因购买刘官美的住房在徽商银行贷款9万元,到期没有还贷款,该房没有办理过户,当时金明霞向其要18万元的借款,其将这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了金明霞。
  (二)2009年4月份,上诉人章洪菊对黄成俭称二手房有很大的盈利空间,因手上的资金较少,要黄成俭给她短期融资,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在取得黄成俭的信任后,章洪菊分别于2009年的5、6月份,二次向黄成俭共计借款39万元。借款到期后均未按约定还款,并向黄谎称所借现金用于与他人合作炒房。2009年8月份,章洪菊再次找到黄成俭,称自己准备购买一处门面房,转手后赚取的利润很大,可以还清借黄的款。黄成俭再次借给章洪菊12.39万元,章以该作为其购买一处门面房的首付款,将以该门面房抵押贷款6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其他欠款,案发时章洪菊未按约定归还黄成俭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成俭陈述:其因章洪菊从事房产中介在银行办贷款时认识章。2009年4月,章洪菊说炒房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因手上资金较少要其给她短期融资。第一次借给章7万元,过了几天章按约定时间还款并付了利息,其相信了章借钱是为了做房产中介生意。同年5月,章洪菊说购买阳光花园、华棋小区的房子,缺少资金,并带自己看了该二套房子,其相信借给她24万元,利息每天1%,期限7天,章洪菊写了借条。到期后章洪菊没有还钱说售房过程有点问题。同年6月29日,章洪菊与她男朋友汪俊旺一起找来,说与朱永才买了一套门面房向其借钱,并说这次借款打到汪的卡上由汪控制资金安全,并承诺期限半个月,利息每天1%。其又向汪俊旺的卡上打了17万元,章洪菊写了张包含前一次借款24万元的金额为41万元的借条,其将前一次24万元的借条还给章洪菊。2009年8月份,章洪菊说她表哥方九郎在光彩有门面房出售,转手后可以赚钱还款,这次其又借给章洪菊12.39万元。后杨仕群与章洪菊拿房产证找到浙江商会抵押贷款,贷款后章洪菊也没有还其和杨仕群的借款,谎称钱交给朱永才购买开发区的门面房拒不还钱,之后手机关机。日杨仕群到大观区法院起诉章洪菊,是其最后一次看到章。其共计借给章洪菊53.39万元,本金是51.39万元,另外的2万元是第二次借款后支付给杨仕群的利息。
  2、证人证言
  (1)朱永才的证言:其没有与章洪菊合作做过任何生意,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2)汪俊旺的证言:其自己与黄成俭没有经济往来。2009年6月份章洪菊将其妹妹的房产证拿到车行抵押20万元,自己找她要房产证,她说抵押钱款用于与朱永才炒房,答应尽快将房产证拿回来。6月的一天章洪菊说她在徽商银行黄成俭那里拿钱,其也过去了,章洪菊说借黄成俭的钱用于与朱永才炒房。其当时比较相信章洪菊,也这么说了。当时担心章洪菊拿了钱不还车行的抵押款,其要黄成俭将借给章洪菊的钱打到自己卡上。黄成俭向自己的徽商银行卡上汇款17万元,其把钱汇给了车行,后来章洪菊将钱还清将自己妹妹的房产证拿回来。汪俊旺并对开户及取款凭证进行了辩认确认。
  3、书证
  (1)《借据》一证明:章洪菊于日向黄成俭借款41万元人民币。
  (2)《借据》二证明:章洪菊于日向黄成俭借购房定金2万元。
  (3)《借据》三证明:章洪菊向黄成俭借款10.39万元的。
  4、上诉人章洪菊供述:其向黄成俭借款四次。第一次向黄成俭借款按约定还了款。第二次是2009年5月份,因欠汪俊旺妹妹及周庆的钱,其找到黄成俭说自己准备炒二套房子,每套有好几万元的纯利润,黄成俭同意借款18万元,利息6万元,按24万元写的借条,钱收到后还了汪俊旺妹妹、周庆等人的借款,没有投资二手房业务。第三次是2009年6月,因自己将汪俊旺妹妹买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抵押借款还了债,为了把汪俊旺妹妹的房产证拿回来,其谎称与朱永才拍下开发区一处房产,又找黄成俭借款17万元,利息每天1%,期限一个月。黄成俭提出上次的借款没有还,其给黄成俭写了张金额为41万元的借条,时间也写上次借款时间,黄成俭将第二份金额为24万元的借条还了。黄成俭将17万元打到汪俊旺的银行卡上后,汪俊旺将该款转账给张从春,将他妹妹的房产证拿了回来。第四次是2009年8月,听朱铁军介绍方九郎的光彩大市场的门面房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自己拿方九郎的房产证找到黄成俭借钱,黄成俭借12.39万元,这钱用于购买方九郎的房产的首付款交到托管中心。2009年10月从浙商担保公司叶鹏处抵押贷款60多万元用于归还其他欠款。其欠黄成俭53.39万元直到现在都没还。
  二、合同诈骗事实
  2009年8月份,上诉人章洪菊得知安庆市港务局职工方九郎准备出售其在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东五街51号、53号门面房的信息后,在没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以81.35万元的价格与方九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日,章洪菊向杨仕群、黄成俭借款40.35万元,作为购门面房首付款交到安庆市存量房资金托管部。随后章洪菊将方九郎的门面房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于同年10月22日将该门面房房产证抵押贷款64万元,将64万元贷款转移到朋友的账户上,用于支付其他欠款。杨仕群得知被骗后,向章洪菊索回借款21.4万元,并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章洪菊归还其余借款。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即冻结了章洪菊先期交到安庆市存量房资金托管部购买门面房的首付款40.35万元。与此同时方九郎一直向章洪菊催要门面房款,章均编造种种虚假理由均不支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方九郎陈述:2009年8月份,其通过正奇房地产公司业务员朱铁军欲将其在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东五街51号至53号门面房出售,朱铁军联系了逸阳房地产中介公司负责人章洪菊购买自己的房产。其与章洪菊谈好以总价81.35万元出售,章洪菊先将40.35万元打入房屋买卖托管中心保管,其将房产过户到章名下,章洪菊拿房产证到银行办理贷款,贷款到账后将余款41万多元交到托管中心,其就拿到所有售房款。日其与章洪菊、朱铁军在章洪菊的公司按约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8月25日章洪菊将40多万元交到托管中心,其就按照章的要求在一些材料上签字,将房产证拿出来办理了过户。按约定房产证由朱铁军保管。9月份,章洪菊与朱铁军拿房产证到浙商担保公司办理贷款,事后听说贷了70万元,章洪菊没有按约定将41万元交到托管中心,私自将钱转到章洪菊男朋友汪俊旺账户上将钱拿走。10月份,其和朱铁军找到章洪菊,章说将钱用于投资房地产,并拿出她与朱永才的合作协议,承诺11月给钱,后多次要钱,章没钱。2009年12月底章洪菊将店关了,手机也打不通,再就找不到章洪菊。
  2、证人证言
  (1)朱铁军的证言:2008年其在正奇房产公司工作时认识逸阳房产公司的章洪菊。2009年8月其准备开二手房中介公司,问章洪菊可有合适的店面,章洪菊说她表姐要买间大点的门面房,其想到邻居方九郎有一套门面房交给正奇房产公司出售,将情况对章说了,章愿意购买。其介绍方九郎与章洪菊见面,谈好章洪菊以81.35万元购买方九郎的门面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在合同丙方上签了名。三人到房产局办手续时周嘉也在场。章洪菊按合同约定先支付41万元购房款,方九郎拿到办理登记受理通知单,方要将受理通知单交给其保管,其四人一起到周嘉的办公室,章洪菊说她欠周嘉3万元要将通知单交给周嘉保管,方九郎没有提出异议只要求周嘉写出收条,当面将受理通知单给了周嘉。20几天后周嘉打来电话,其和方九郎到周嘉的办公室才知道周嘉将通知单交给房产局将办好的房产证拿出来,章洪菊将房产证拿到浙商担保公司抵押70万元藏了起来。章洪菊购买方九郎门面房的41万元是借周嘉、杨仕群等人的高利债。
  (2)周嘉的证言:2009年其在当代大业房地产营销公司上班,母亲杨仕群是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8月章洪菊购买方九郎的门面房,向其母亲借钱支付首付款,母亲要其陪同章洪菊办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将过好户的房产证拿回来。在到开发区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其委托公司办公室主任焦敏去的,要焦敏将产权证办理登记受理通知单拿回来。她们办完手续后,方九郎、章洪菊、朱铁军、焦敏一起来到自己办公室,其提出章洪菊向母亲借了钱,这份产权证办理登记受理通知单要由其保管,方九郎同意但表示要写收条。后来其和章洪菊到房产局将房产证拿出来放在身上保管。几天后经母亲同意,其与章洪菊一起到浙商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章洪菊与叶鹏签订抵押贷款70万元的合同,办理了公证、抵押手续。叶鹏让第二天去办理放款手续,其将章洪菊的身份证拿来办了银行卡放在手里。第二天听章洪菊说浙商公司会计不在又说浙商老总回浙江没办成,之后自己多次催要,章洪菊说叶鹏没有给她钱。2009年11月让章洪菊报案。同安路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发现叶鹏已将钱汇到章洪菊男朋友汪俊旺的银行卡里,遂将章洪菊带到办公室。方九郎与朱铁军一起到办公室询问资金的去向,章说与朱永才一起炒房。联系朱永才到办公室,朱说从没有与章洪菊合伙炒过房。直到第二天章洪菊才将银行卡中剩余的20多万元取出来交给其母亲。后不再见面,其母只好到大观区法院起诉章洪菊。
  (3)焦敏的证言:2009年8月底,周嘉安排陪章洪菊到开发区房产局办理方九郎门面房过户,周嘉明确说要将房产局的受理单拿回来。房产局开出受理单,其提出要拿回受理单,朱铁军不同意,其同方九郎、章洪菊、朱铁军一起到周嘉办公室,方九郎同意将受理单给周嘉,但要周嘉打了张收条。
  (4)杨仕群的证言:黄成俭在2009年5月和6月向自己借过20万元左右,后来知道黄成俭借的钱都是给章洪菊使用。2009年8月,章洪菊与黄成俭到办公室,章洪菊说她看中方九郎在光彩的门面房,提出借钱付购房的首付款。其同意借给章洪菊30万元,再将黄成俭以前向自己借款余额、利息及这次借款的利息加起来9万元,章洪菊写39万元借条,三人一起对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2009年9月章洪菊将方九郎的门面房过户到章名下,又向其借了10万元办证费用。10月10日左右,章洪菊将房产证办理抵押,浙商担保公司叶鹏个人给章洪菊贷款70万元。2009年11月得知叶鹏已经将贷款给章洪菊,钱款转到汪俊旺的农行卡上,就将章洪菊带到办公室。当晚,汪俊旺将农行卡找出来,第二天章洪菊取出21.4万元还了自己,还有27.6万元没还。其到大观区法院起诉章洪菊,日开庭时最后一次看见章洪菊。
  (5)叶鹏的证言:章洪菊在日到自己公司询问有关用房产证抵押贷款的事,看到她带着营业执照,又是做正规生意的,且用来抵押贷款的房产价值100万元,其就提出个人借款给她,谈好月利1.7%,期限3个月。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房产证办理了抵押登记,由章洪菊提供一个叫汪俊旺的账户,汇给章洪菊50万元,章洪菊将房产证交给自己后又汇款十几万元,另外大约9万元现金交给章洪菊,自己将70万元全部给清。几天后,得知章洪菊欠很多人钱,找到章洪菊,她写了份承诺书。日最后一次见到章洪菊,就再也没见过她。其已向宜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何艳的证言:章洪菊经营的“逸阳房产经纪行”租用自己家的门面,租了两年。2009年12月该经纪行一直关门,2010年春节前章的父亲付清房租,并搬走店内物品。
  (7)章含年的证言:其女儿章洪菊从事二手房买卖。其对章洪菊的具体经营情况不清楚,只是到2009年11月以来,杨仕群、金明霞、方九郎、黄成俭等人纷纷来找章洪菊要钱,而且金额比较大,才知道章洪菊在外面欠了很多钱。其是在日最后一次看到章洪菊,她没说要离开安庆,之后再没见到她,手机也关机。
  (8)方秀梅的证言:2007年7月份其在章洪菊处买过一处房产,12月付清购房款,多次催促章洪菊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其没有与章洪菊合伙炒过房产,也没有经济往来。
  (9)杨宜声的证言:2008年其准备换大点的房子,在章洪菊的中介店看到一处丰泽花园的房产,与章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14万元,之后又付了5万元,章洪菊都打了收条,并说等她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1月发现有人在装潢该房子,经了解知道章洪菊提供的房产证是假的。其向章洪菊要钱,章洪菊的父母和姐姐向其保证肯定还钱,就没有报案。到2009年6月章洪菊陆续将钱还清,都是以现金还的,一共还了19万元。
  (10)严旭光的证言:章洪菊说投资炒房,先后向自己借过三次钱。第一次是2008年12月借款4万元,利息7000元,期限一个月,还有2万元没还;第二次是2009年1月借款5万元,利息5000元,期限一个月,经多次催要,章洪菊还清了;第三次是准备买一套住房交给章洪菊5万元现金,后来想买的房子没有交易成功,章洪菊分多次还清了。每次都是还现金,最多的一次还款是2009年11月,还了3万元。严旭光还提供了章洪菊借款47000元的借据。
  (11)张从春的证言:其的店面与章洪菊的店距离较近,章洪菊是从事二手房交易。月份章找其借过三次钱,给的利息也较高,到期后多次催要章洪菊还了钱。
  (12)王冬生的证言:2009年6月其购买华中西路一套住房,想找个熟人办过户手续,通过汪俊旺认识了章洪菊,就将购房款和过户的费用9万元存到章洪菊的银行卡。因其跑运输,让母亲陪同章洪菊办证,章洪菊一直没办成,还拿假的房产证欺骗,后来又找不到章洪菊。由于汪俊旺是担保人,自己就向汪俊旺要钱,后来汪俊旺借钱将9万元现金还给了自己。
  (13)汪俊旺的证言:2007年12月左右,章洪菊因家里被偷报案,其在办案时认识了章洪菊,当时章在市府路开家房产买卖中介公司。其与章洪菊有过三次经济往来。第一次是2008年8月份借6万元,过了4个月章洪菊还自己7万元,其中1万元利息。第二次是介绍朋友冯志国在章洪菊那里出售房子,章洪菊收10万元定金用掉了没钱还,自己替她还了七八万元。第三次是2009年6月与同学陶金龙每人出资7万元准备购买章洪菊表哥章寅宏的房子,陶金龙将14万元给了章洪菊,章洪菊写了借条,一直没还钱。2009年8月听章洪菊说准备购买方九郎在光彩大市场的门面房,她买下门面房办理抵押贷款,贷款办下后就能还钱。2009年10月左右章洪菊说因欠杨仕群钱身份证被杨扣下了,要其用身份证办张银行卡给她,其就用身份证在农业银行办了张银行卡交给章洪菊。10月24日章洪菊收到叶鹏的贷款70万元后与其一起到银行取款26万元,用于还以前替章洪菊还的七八万元、与陶金龙借给章炒房的14万元,另外5万元是章洪菊给的利润分红。第二天章洪菊从卡中取出1万元。
  (14)陶金龙的证言:其是通过同学汪俊旺认识章洪菊的,曾经与汪俊旺各借7万元给章洪菊炒房,当时章洪菊说两个月后可以拿到钱。两个月后,多次催要,章洪菊只给自己5万元,余款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2009年10月底,汪俊旺说章洪菊将钱汇到他的卡上了,汪俊旺将余款2万元与利润1.5万元交给自己。陶金龙还提供章洪菊出具的14万元收条。
  3、书证及有关书面说明
  (1)方九郎提交的书证证明:方九郎与章洪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方九郎与章洪菊的《存量房(二手房)资金托管协议》;朱铁军出具的收到方九郎房产证的《收执证明》;章洪菊伪造的与朱永才的《合作协议》。
  (2)叶鹏提供的书证:《借款合同》、《公证书》证明章洪菊借叶鹏人民币70万元;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东五街51、53号门面房的《房地产权证》,显示土地使用权人是章洪菊;《房地产他项权证》证实,该两处门面房抵押给叶鹏;章洪菊出具的《借条》及《承诺书》;章洪菊提供给叶鹏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受理案件通知书》证实,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叶鹏诉章洪菊民间借贷一案。
  (3)章洪菊在徽商银行安庆支行账户资金明细情况证明:章洪菊在徽商银行有三个账户,至2009年8月三个账户上一共有几百元的余额,2009年9月、12月,三个账户中均无资金。
  (4)章洪菊在农业银行安庆分行的《账户历史明细》、《资金往来情况说明》证明:日由丁明晓分3次转入该账户50万元现金,当日ATM机取13笔总计2.5万元;10月23日取款2万元、3万元各1笔,取款人签字汪俊旺,转账取款5万元存入章寅宏账户,转账取款1.6万元存入杨仕群账户,ATM机取3笔计4000元,总计12万元;10月24日取26万元,签名汪俊旺;10月25日取1笔计1万元,签名汪俊旺;10月27日丁明晓转入108460元;11月3日取5笔,总计21.4876万元,取款人章洪菊,分别存入杨仕群账户。该账户资金被全部取空。
  4、上诉人章洪菊供述:其欠周庆、金明霞、黄成俭的钱太多,到处找准备出售的房产,先付少量定金买下,再到银行办抵押贷款,用贷款还钱,在这期间再找房产去银行办抵押贷款,将前期的房产余款付清,如中间有利润就可以逐步地减少借款的差额。2009年7月找朱铁军帮忙到银行贷款100万元的房产,朱铁军说方九郎在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东五街51号至53号门面房准备以80万元左右出售。其与方九郎联系购房,日与方九郎谈好以82万元购买他的房产,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自己先支付40多万元资金到托管中心,余款42万元等房产证过户到其名下,拿房产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后于10月30日付清。当时没有钱支付方九郎的首付款,就找到杨仕群借30万元,黄成俭担保,利息每天3000元,期限一个月,写给杨仕群的借条上金额是39万元,黄成俭借自己12.39万元,没有利息。借到钱后交到托管中心,将方九郎的房产证过户到名下,到几家银行贷款都没有办下来,后在浙商担保公司找叶鹏个人借款70万元(含2个月的利息6万元),办好房产抵押登记后,叶鹏通过电话汇款60多万元,给自己4万元。由于身份证被杨仕群的女儿周嘉拿去办银行卡,其借杨仕群的是高利贷,不想还这么高的利息,就让汪俊旺拿身份证到农业银行办了银行卡,让叶鹏向户名汪俊旺的银行卡上汇款,这张卡一直是自己在用。收到叶鹏的借款后自己从银行ATM机中分十几次取出,还给章寅宏汇出5万元,还给严旭光4万元,其和汪俊旺到银行通过预约取款26万元,是还给汪俊旺及陶金龙的借款,第二天让汪俊旺从银行给其取1万元,后又还2万元给周庆。过几天杨仕群知道拿到叶鹏的借款后将其带到她的办公室要钱,其打电话让汪俊旺将银行卡拿来,第二天将卡里的21.4万元全部取出交给杨仕群。方九郎多次催要购房款,几乎天天要钱,其只好说和朱永才合作购买房产和土地,这些说法都是假的。2009年12月,因为要钱的人太多,没有再开店营业,二部手机也停机。其于日离开安庆市到南京市。方九郎知道其在南京市,天天打电话要钱,换了单位后就没有告诉方九郎新的电话、单位和住址。购买方九郎的门面房自己没有出一分钱,当时没有钱,首付的40万元全部是向杨仕群及黄成俭借的,连过户费、办证费都是黄成俭及杨仕群出的。借的钱全部是高利贷,为了应付债主只好采取撤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找人借钱短期周转一下,将房产先过户再贷款,将以前的一些债主钱还掉,自己清楚没有能力履行与方九郎签订的购买合同。其找人借钱编造说自己在炒二手房利润很高,期限不长,店经营状况很好,借款没有风险等理由及承诺还给借款人很高的利息。其做正规二手房生意,而且二手房市场效益确实不错,他们就相信了。其在借钱时知道没有能力归还,所借的钱都是用于归还向他人的借款,根本不是炒房,也不会产生利润,而且所借的都是高利贷,亏空只会越来越大,根本还不起。
  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还有:
  1、抓获经过证明:章洪菊于2009年12月逃匿,日在南京市被抓获归案。
  2、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汪俊旺的《情况说明》证明:安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扣押汪俊旺退还章洪菊给付的炒房利润2万元人民币;抓获章洪菊时扣押人民币3000元、中国银行存折一本(账号8-)、收款收据一本、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一张(5777956)、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0466689)、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二张(93863)、章洪菊身份证、金陵通卡一张()、长虹手机一部(型号009)、NOKIA手机一部(型号N81)、手表一块(型号TANGIN)、戒指一枚(白色,金属材质,镶嵌一白色石质物体)、印章二枚(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3、安庆市公安局的《回执》、《房地产权证》(证号014917,房地产权利人章洪菊)证明: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已将章洪菊在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跃进新村5幢1单元401室、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五街51号、53号轮候查封。
  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章洪菊的身份情况及被害人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章洪菊上诉提出其己还金明霞25.35万元房款的上诉理由,经查:金明霞所持有的章洪菊所立据的欠单、章洪菊于日写的本人欠金明霞钱未付款的说明及同年11月26日写给金明霞的还款计划均证明章未付给金明霞25.35万元购房款,章在公安机关亦己供认所欠金明霞的借款及房款数额,且章无证据证实己还给金明霞该25.35万元房款,故原判对此节事实认定正确。对章提出与方九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不是81.35万元而是70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章洪菊与方九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签订该合同的见证人朱铁军证言均证实,章洪菊与方九郎所签定的合同标的价格为81.35万元,且章在侦查阶段对其与方九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为81.35万元予以供认,原判对此的认定正确,章此节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洪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94.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章洪菊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自己拒不履行合同并逃匿,骗取他人钱财81.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章洪菊犯有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章洪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已扣押部分涉案款物,挽回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依法对章洪菊酌情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章洪菊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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