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险有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一项吗

公司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应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少部分有谁承担,有没有相关法律法_百度知道
公司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应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少部分有谁承担,有没有相关法律法
公司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应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少部分有谁承担,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请专业人士指教…非专业请回避
提问者采纳
按《条例》的规定,只是少报了工资数额”,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作为不当(非依法交费)造成不利后果,具体法条也应有或司法解释中应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等等。从法理推论上一定是这样的; &nbsp,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于用人单位降低了交费额(未按职工实际工资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gt,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而工伤职工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3条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差额;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找到了——  一旦发生工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实践操作中带来混乱也在所难免; &nbsp、伤残津贴,可以补缴工伤保险费。”《白山市实施&lt。”《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处瞒报少缴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更是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缴费工资本应等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才使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缩水、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而承担民事责任,填补了这一空白;也或许某些专家会说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与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是举重以明轻,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无论如何“未参加工伤保险”与“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工伤人员的赔偿(或叫补助金)的工资标准应以本人的实际收入为标准(计算核算方法法定明确了的):“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九,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或许是因为考虑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nbsp,但由于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廊坊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nbsp。  解决工伤职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差额部分的损益还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亡职工家属缩水的工伤保险待遇,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也应该为工伤职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应只承担行政责任:“ 企业少报职工工资:“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做出明确规定,但却将第1款予以删除;另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而工伤保险基金会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 &nbsp。  &nbsp:“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  对于工伤职工:《北京市实施&lt。&nbsp,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各省根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地方规定时、《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在具体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精神时。单位少报工资数额和职工人数,做出了地方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nbsp,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并支付差额; &nbsp,用人单位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工伤保险条例&gt:“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nbsp、工亡职工家属工伤保险待遇缩水的问题一些省市的地方法规是明确了的,但毕竟只是地方规章。须查一下:“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  2011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  如何追回损失的利益,导致工伤职工享受不到法律规定的待遇标准,造成职工在赔偿时工伤保险机关只按缴费标准陪偿而造成的工伤人员损益部分,总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工伤保险费征缴我看过来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若干问题处理建议也没有…只是看几个相关的案例!停工留新期的工资…补助金的差额都有单位支付!但是也没有法规明确啊!
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被申请人确立的书面证明是指什么…怎么样可以拿到!谢谢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司法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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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否有补贴?
21:59:51   来源:福州新闻网
  林女士:下岗的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向残联或民政局申请补助?如可以申请,如何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法》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由于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省级统筹,我省尚未出台该病残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
  市社保中心:目前福州市正在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我市城镇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非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都可以参加,每年缴费标准为200元至2000元,可自愿选择,至年满60周岁时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目前城镇居民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为200元,即由政府代缴100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各县(市、区)办理,具体情况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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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台线建瓯至闽侯高速公路福州段新增洋里出入口,日前已正式动工。京台线建瓯至闽侯高速公路预计在2015年9月建成通车,届时市民从福州前往建瓯、建阳、武夷山等地都将缩短1个小时。
备受关注的闽江北港驳岸整治一期工程已完成约80%,预计春节就能对外开放。9日,记者在该工程苍霞段看到,该段工程整体雏形已出现,工人还在抓紧施工,正安装景观绿化灯箱,而闽江大桥至鳌峰大桥段工程已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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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为职工办工伤保险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社保园地
] [ 日 ] 编辑整理:&[ 中国保险网 ]     双击自动滚频&
&  “工伤职工被认定了伤残等级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由谁支付?”日前,李女士就此进行咨询。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若没有参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
  李女士目前在我市一私企上班。前段时间,李女士在工作时,不小心伤到了腰部。事故发生后,李女士所在企业的负责人表示只愿意支付李女士工作时的工资,拒绝其他赔偿。李女士称,她已经到有关部门做了工伤认定,也做了伤残等级鉴定,最终鉴定等级为十级伤残。“但是,单位没有给我参加工伤保险,我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女士说。
  对此,市社保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的费用则由单位支付。
  “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该负责人补充说,“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如果李女士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她还可享受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未参保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参保,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由于该企业没有为李女士参保,那么工伤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也由单位支付。
  来源:&威海晚报?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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