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与致害人私下达成协议并间接受害人赔偿违法吗?

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事后积极协助交警处理,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但交警还是把...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事后积极协助交警处理,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但交警还是把...
老婆又是残疾,真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案子送交检察院后他能根据我现在情况作出免于刑事处分吗,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事后积极协助交警处理,我一家四口全靠我一个人打工挣钱,但交警还是把案子移交检察院判刑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
但是免于处罚很难。缓刑判决以后不需要收监执行,争取缓刑是可以的,你已经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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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都会判缓刑,根据你的表现,你家的实际情况交警队是按照程序办理的
这样的案件基本上在法院会给你判个缓刑,免于刑罚几乎不可能
最多一个缓刑,没事,不是故意犯罪。我都移送好多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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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交通肇事逃逸致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商并给予经济赔偿,得到受害者谅解并不追究刑事责任后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犯交通肇事罪,逃逸致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商并给予经济赔偿,得到受害者谅解并不追究刑事责任后,肇事者能否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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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性质
作者:肖祥君
董静&&发布时间: 09:24:34一、调解协议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运用机动车辆驾驶员违法违章驾驶、道路障碍、非机动车辆人员不遵守交通秩序等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使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遭受极大的威胁。为规范办理日趋增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我国先后颁发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另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配套法律、法规。此外,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纷纷制定指导意见规范办理此类案件,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这使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诉讼主体的把握、责任承担、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了充分的依据。然而,由于非诉讼机制的灵活性及人民调解协议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若未造成严重伤亡,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进入繁琐的鉴定、诉讼程序,越来越倾向于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这一事故处理方法也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二、从案例中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调解协议的性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形,受害方在伤情未好情急之下匆匆与致害方达成较少赔款的协议,日后由于就医费用无法得到保障而反悔又与致害方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处理之前达成且已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笔者将从一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浅显的分析。[案情]&&甲某系摩托车车主,从事摩托车运输拉客经营。在2007年某年某月,甲某驾驶xx牌号二轮摩托车有偿载乙某由某段路往某镇某村方向行驶,行至该村处,摩托车侧翻在公路上,造成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甲某与乙某于2008年某月某日(此时李某伤情还未痊愈),在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订立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由甲某一次性支付乙某x元,并已履行完毕。后乙某伤情恶化,甲某一次性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治疗乙某的伤情,经多次找甲某协调无果,乙某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将甲某诉之法院,法院了解到双方有调解协议书后,在对该调解协议书的处理上产生分歧。[争议]&&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的调解协议处理上呈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理,此案中被告有欺诈胁迫的行为,对原告已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该调解协议符合撤销情形,应告知原告李某先行提起撤销权诉讼并中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何处理有专门规定,根据该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法院应直接受理原告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提起的诉讼请求,没有必要以撤销该调解协议为前置程序。[分析]&&笔者认为,法院之所以在如何处理该调解协议上产生分歧,一方面是源于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性质认定上有不同意见;另一方面源于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十三条的适用上存在异议,该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用语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而在本案中当事人是在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笔者认为,第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但另一方面其又具有特殊之处;第二,“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与在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是用语上的不同,二者本质上一致的,下面作具体分析。(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又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可以得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属于人民调解协议范围,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那么既然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某某已经按调解协议书一次性支付给乙某x元。按理说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在该调解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也已终止,但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惩罚从调解协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即使是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可以被撤销。(二)当事人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 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据本案证据显示,甲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多次托人说服受害人乙某接受私下和解,并以不告知受害人病情的手段和以“不接受调解将外出打工”为由,迫使乙某在伤情未稳定的情况下接受了一次性赔偿x元的调解协议书。为达成该调解书,甲某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而受害人接受该调解书也存在显失公平、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那么,据此,受害人有理由和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经审查若证据充分真实,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达成调解协议的特殊性如前所述,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人民调解协议的范围,但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还有其特殊性:包含了当事人急切、紧迫的要求。若按人民调解协议先申请撤销再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处理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而且延缓受害人救治时间,不利于维护受害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本案中,乙某仍处在伤势加重等待救治的情形下,此时中止其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求其另案提起撤销权诉讼,使本来就繁琐的诉讼程序又延长了许多,对乙某的病情救治是极其不利的。另外,在撤销之诉中,法院无法审查原、被告系有偿搭乘、无偿搭乘或是好意同乘,故笔者认为先行进行撤销之诉的做法在理解适用上也是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相悖。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又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确定相应赔偿责任。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该条表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当依原告诉求及相关法律审查并确定赔偿责任,而可以不必理会当事人先前达成的赔偿协议。若依该规定处理本案,法院应当直接受理乙某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而不是中止该诉审理要求其另案提起撤销权之诉。这里有一处细节,该第三十三条用语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那么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如本案经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能不能适用该条款?笔者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与在公安交通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形式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意思自治的表现,是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因此,本案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甲某与乙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应当适用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乙某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确定相应赔偿责任,而不是告之先行提起撤销权诉讼。另外根据立法目的解释原则,这里的用语“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应当包括经公安交通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立法者没有理由将经第三者协调而达成的赔偿协议排除在“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之外,因为经第三者协调达成的赔偿协议与“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相比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三、结语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抑或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本质上都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意思自治的外在表现形式,应当被赋予同一的待遇。另外,基于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经济效益层面考虑,在情形紧迫的环境下,减少一个可有可无的诉讼,将会在司法效果上收获颇多。这仅仅是笔者个人对此类案件的粗浅的观点,谨请指正。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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