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强制执行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人的个人财产吗

公司实为空壳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可否执行公司财产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公司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借款,有钱不还,是否可能执行公司财产
公司的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有钱不还,如可以执行公司财产,法院能去查封吗,该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借款,有钱不还,是否可能执行公司财产
律师您好,某公司的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月利率为6分,现无法偿付,是否会执行公司财产?我该怎么做?
年2月王某分三次向李某借款75万元,目前王某还不上。2008年王某开了有限公司,是法人代表。2010年4月王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妻子宋某50万,黄某3万,并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0年6月王某与妻子宋某离婚。
请问律师,1、请问王某借款属于诈骗罪吗?
2、王某给李某打的借条没有注明用途是用于办企业用。李某起诉王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公司的财产吗?若能执行,怎么执行最妥善? 2008年王某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3万元。
本公司是外资独资企业,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美元,可否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如无需付利息是否还会涉及税?借款金额有无限额(如不可超过注册资本或其它条件)?有否法律依据(法规之类)?
委托法院的人打电话跟申请执行人说:骗!
下次没有证据不给查询.
申请执行人说:不是我骗!是法定代表人骗我!明天我就到受托法院去,一整天都在哪,要求对法定代表进行司法拘留.
委托法院 经办人把电话挂了!
申请执行人想明天去受托法院要求法院按<>裁定罪!
1.请说你怎么看这事,申请执行人应怎办? 因为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劳动仲裁有:6个月了,而以前公司也没有专门的公司账户.工商变更也没,公司新搬了,法院在原营业执照找不到人.
甲方请乙方(女)作担保向丙方借款6万元,期限一年满未还。借款人甲犯诈骗罪已入刑,现岀借人丙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担保人乙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担保人个人收入低,偿债能力小,丙方能否将乙方夫妻共有财产(一辆小车)列为诉讼保全财产?
我母亲经过一个姓郑的女的做投资,是个公司向我母亲借款,有合同共计21万。这个属于民事还是什么。 我该怎么办是报警,还是起诉呢。因为钱的原因我爸和我妈离了婚,我妈还因为要不回钱得了脑出血。我是不是应该把这个介绍人和那个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赔偿我母亲的各项损失呢。还有利息。
法院执行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债务时能否执行其法定代表人财产及家人成员有效资产法院强制执行,但公司帐户没钱,法人的另一家公司或财产可执行吗_百度知道
法院强制执行,但公司帐户没钱,法人的另一家公司或财产可执行吗
1、首先你要明白执行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某个法人代表;其次要弄清楚另一家公司和这个公司是什么关系,是总分公司的关系,还是母子公司的关系,还是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即使仅仅表面上是),关系不同都会影响是否可以对另一家公司申请执行的;一般来说如果是总分公司的关系,可以申请执行;如果是母子公司的关系,母公司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子公司的债务,而子公司要承担母公司的债务;如果是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基本不可能申请执行,除非你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之前公司有基于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这样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偿。2、至于老板个人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不予执行的,因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老板个人。3、公司名下的两部车理论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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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事挺难,说明欠养老金的这家公司? 可以协调法院可不可以、2,因拖欠养老金的公司老板占多少股份,先期支付给法院。可以要求法院给该单位(个人)发一个函、3是一个问题:
1,就是可不可以执行该法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或财务,要求在给“老板”划那十几万元钱时、按该“老板”公司原股份的比例去执行其现有新公司名下资产、会计既然说每年该公司还有“十几万”的利润,在外还有协议还没履行完你说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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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两年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导读: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那么,公司欠债两年能否申请强制执...
  导读:强制,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那么,公司欠债两年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网友提问:
  公司欠钱不还,调解书已经2年多了还有效吗?另外可以执行公司的法人吗?
  律师解答:
  你好,强制执行的时效是2年,已经时效,一般不可以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财产,但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针对这几个问题,小编总结如下:
  1.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2、执行条件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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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发文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为维护国家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及时有效地履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执行的,审查立案受理后,执行法院应当同时向案件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必须向人民法院如实填报准确的全部财产情况,供执行法院审理其履行义务的能力。
  被执行人在前款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的,经人民法院确认,可以不作财产申报。
  二、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财产申报义务人。
  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包括以挂靠,联营等形式获得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其业主、合伙是申报义务人,所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申报义务人必须同时申报其个人家庭财产。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申报义务人。
  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包括静态财产申报和动态财产申报。
  静态财产申报是指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时,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申报。
  动态财产申报是指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其财产增、减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执行法院进行的财产申报。
  四、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范围是:
  1、流动资产(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
  2、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物资、产品、原材料。
  3、债权、投资和收益。其中到期债权必须同时附上依据。
  4、可以进行评估的无形资产。
  5、业主、合伙人、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
  6、其它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认为所申报的财产情况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当如实填报,但可以请求执行法院为其保密。
  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应当说明争议的有关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新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应当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或实际占有该项财产、收益之日起三日内向执行法院补充申报。
  对执行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必须每月如实申报其财务报表或收支情况。
  六、已向执行法院申报过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挪作他用。确因生产、经营或维护其基本生活需要使用的,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经三人以上的执行法官讨论决定,报庭长、院长审批。
  七、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又不履行义务的,隐匿、转移、挪用、毁损、挥霍已申报财产的,经执行法院查实清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申报义务人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申报义务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八、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试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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