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死亡赔偿标准在铁路维护中身亡,具体怎么赔偿

&  北京&&重庆&&&&&&&浙江&&&&&&&&&&&&
&  &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安徽
动车组检车员过劳死 家属诉北京铁路局索赔70万元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记者涂铭、李京华)北京铁路局下属北京动车客车段检车员王某在工作岗位上猝死,其妻子认为北京铁路局提供的不合格劳动条件与丈夫之死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铁路局支付其死亡赔偿金6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记者7日获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张女士诉称,她丈夫王某生前是北京铁路局的一名动车客车段检车员,在职期间常年加班工作,周六日及节假日基本不休息,单位既未安排其倒休,也没有安排其休年假。两年前单位组织职工体检时,发现王某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后王某多次因身体不适向单位提出休假治病,但均未得到允许。
  2011年10月13日晚上,王某到单位车间接班,承担次日早上某次列车的发车乘检工作。14日6时许,王某完成工作后前往站外餐馆吃早饭,一个小时后被餐馆服务员发现突发疾病倒在地上,后经医院抢救不治身亡。张女士认为,其丈夫王某过劳死的直接原因系单位提供的恶劣劳动条件,是高强度的劳动最终导致丈夫猝死在工作岗位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
  被告北京铁路局辩称,单位并未侵犯王某的合法权利。王某的死亡经工伤认定部门确认后,该单位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向王某的家属支付了相应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向王某与张女士所生的幼女每月支付1000余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成年,并依其内部规定将王某与前妻所生的已成年子女录用为职工。在此之外,单位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故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李珊珊
您尚未登录: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室主任、兼民主与法制网总监明兵邮箱: 本网律师顾问:
版权所有 Copyrights
ALL RIGHTS Reserved 民主与法制网
 京公网安备 建议使用IE6以上分辨率浏览本铁路主题由
BBS Auto Examine System 自动审核通过。
查看: 7418|回复: 9
民工突发疾病死亡在铁路建设工地
用人单位拒不与死者亲人洽谈赔偿
民工突发疾病死亡在铁路建设工地
用人单位拒不与死者亲人洽谈赔偿
天下还有无公理?
上月30日上午十时许,在中铁四局兰新线甘青段二工区高台县梧桐泉第11标段施工的湖南民工被人送到高台县人民医院,该院医生当时诊断病人已经死亡,这位湖南民工名叫彭彰武,今年只有42岁。
彭彰武死后,其亲人于12月2日从湖南赶到了甘肃省高台县中铁四局施工工地,彭彰武的遗体已被人送进了高台县殡仪馆。
彭彰武的亲人到高台县后,一直要求见中铁四局有关项目部负责人,但如同登天。只有承包该工程的包工头邹钢球同死者亲人见了几面,该包工头对死者亲人说:“彭彰武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亡事故,后事由你们自己安排”。彭彰武的亲人要求邹某出示他的营业执照和与中铁四局第11标段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邹某要么说没有,要么说应由中铁四局提供,他以各种借口搪塞。彭彰武的遗体在殡仪馆已摆了10天,死因至今尚未查明。彭彰武的亲人从湖南来到高台县,差旅费花了近两万元,而彭彰武死亡赔偿问题至今仍无着落。
据彭彰武同班民工介绍,彭彰武是日应中铁四局兰新线甘青段二工区高台县梧桐泉第11标段工程承包人邹钢球的雇请,从湖南省祁东县农村来高台县梧桐泉中铁四局工地施工的,来的第二天彭彰武就投入了紧张的劳动,每天在野外作业十几个小时(包括加班加点)。据该班带班人伍有军提供的考勤记录,自10月7日到11月29日(彭彰武死亡前一天),彭彰武共加班了五十多个钟头。 11月11日至15日,彭彰武连续六天加班加点,每天劳动达12小时以上,彭彰武死的前一天,即11月28日,彭彰武加班达九个多钟头,在野外拌混凝土,自上午八时干到29日凌晨3时。29日早上5时才开始休息,上午9时又继续上工劳动。这一天彭彰武一直工作到下午5时,晚上8时开始睡觉,到30日早上5时彭彰武起床上厕所,已感不适,并出现呕吐症状。上厕所后他又继续上床休息。早上8时有民工叫他起床,他口头虽然回答了,但却无法起床,上午9时民工们上工了,有人喊他上班,他说了声请假休息。同班民工彭召彪将彭彰武身体不适的情况和要请假休息之事报告了工地带班人,带班人仍没有安排民工护送彭彰武去医院。上午9时30分,在工地上负责守材料的民工伍桐生(彭彰武爱人的姨父)见彭彰武没有来工地上班,又听民工说彭彰武身体不适,就从工地回到民工休息的工棚,连喊数声,彭彰武不能回话。伍桐生伸手摸摸彭彰武鼻子和胸口,发现彭彰武呼吸十分微弱,但心跳还在。伍桐生急忙打电话给带班人伍有军,伍有军同伍桐生、彭召彪三人急忙用车将彭彰武送高台县人民医院抢救,从工地到高台县人民医院只有十多公里路程,但彭彰武被送到人民医院后,该院医生诊断,彭彰武已经死亡。
彭彰武死亡后,其亲人一行10人陆续从湖南赶到了甘肃省高台县,中铁四局下属公司一直没有人接待彭彰武的亲人。该工程的承包人邹钢球一口咬定彭彰武因病死亡,公司和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彭彰武亲人认为,彭彰武是在铁路建设工地施工中连续加班加点、因紧张劳动而造成突发疾病死亡的,根据劳动部日劳办发第133号文件规定,彭彰武应认定为工伤死亡,双方争执不下。彭彰武的亲人先后求助于甘肃省张掖市劳动局和高台县劳动局,他们答复说:“中铁四局是中央企业,我们地方劳动部门无权插手”。 彭彰武的亲人告状无门,四处求助真理,他们心痛欲绝地疾呼:“在当今中国,还有无公理?”
彭召元& & 手机:
彭冬初& & 手机:
彭建民& & 手机:
& && && && & 日
有的民工只是包工头找来的,出了事情和铁路没有什么关系
为了赶工期,不顾工人性命,一味地压榨工人,事后还如此态度,仗着是央企,没人敢管,是吧?这个政权还是人民的政权吗?
严惩那些只知道欺负老百姓的人,要维护工人的人生安全及利益,希望政府能要惩那些可恶的人。
对于这样的公司,把国内的大工程交给他们,让我们老百姓能放心吗?
京沪线幸好没有他们的名字!
是在是太让人愤怒了!
对生命的漠视和冷淡,折射出人的良知已经溜出了社会道德的底线。
02:12, Processed in 0.265520 second(s), 20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Copyright &
railcn.net, All rights reserved.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咨询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请问农民工在铁路工地,上班工亡,亡者51岁,能赔偿多少钱呢!与老板有多大关系呢?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湖南 - 长沙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9:35 咨询人:w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属于工伤死亡,由项目部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11:4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按照工伤处理赔偿
回复时间: 09:1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有很多关心。。
回复时间: 10:0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公司法律-公司法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我的位置: >
【工伤九级伤残赔偿】铁路职工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本文讲的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铁路企业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九级伤残赔偿】铁路职工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铁路企业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和企业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政策。铁路运输企业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为单位集中参加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另外,还规定,铁路企业工伤职工的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兼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怎么落实?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农民工外出打工,其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以及在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时,其工伤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虽然河北省实施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但该〈意见〉只是大体上规定了,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赔偿问题,但在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大都跟没有任何资质包工头干活,不会参加任何工伤保险,工作时实行工头承包制,发生工伤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这里有两个劳动部法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文)规定:“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招用工人由企业负责,并签定劳动合同,被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负责。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的,如果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具有用工权的,其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果是未经批准非法用工的,首先应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罚,然后承担其招用工人的工伤的待遇。”〈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号文)规定: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带为责任,包工负责人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以上两个法律规定,还能不能参照,是否废止。
  另外,农民工申请工伤的程序比较烦琐,时间长,能否按〈赔偿〉解释走,这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一个难题。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03-03
下一篇文章:03-03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医疗纠纷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编辑推荐法律知识文章推荐
最新编辑推荐法律知识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本文讲的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铁路企业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查找医疗纠纷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彭道柏法律在线&&&TEL:
重庆市各级法院新邮箱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由铁路法院管辖
&&&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重申,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据了解,这些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遇到了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并导致了法律适用不同、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
&&&&&有些人认为铁路运输法院是铁路系统内部设立的法院,质疑其能否公正审理此类案件。其实,铁路运输法院每年都审理了相当数量的各类案件,整体上看是客观公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中央有关部门已把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确定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这项改革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过程中,其方向是将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予以整体保留,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同时其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均与铁路运输企业脱钩。
&&&&该负责人表示,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人民法院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司法审判活动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当事人对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提出再审申请,这也可以确保当事人获得保护和救济。另外,铁路运输活动有相当的专业性。铁路运输法院比地方法院更了解铁路运输的特殊性,这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更为适当。
&闯铁路&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究竟该怎样赔?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记者陈菲)不听劝阻&闯铁路&造成人身损伤、铁路防护网破损未起到防护作用造成行人被撞&&实践中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究竟应该怎样赔偿?针对这一问题,16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
&&&&两种情形免责 但应负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结合实践中铁路运输人身伤亡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以及以往的审判实践经验,按照依法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时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同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只有在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而造成人身损害等有限情形,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而在更多的情形,只能是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有过错 铁路至少要赔10%
&&&&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判定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时,应全面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
&&&&&比如,新建的铁路穿过农田,将受害人承包的土地一分为二,而该处距离正式设置的道口很远,受害人为了耕作等生产活动方便而穿越铁路线路的,就不宜将其过错程度认定得太高。再比如,铁路线路两侧的防护网破损后长期无人修补,许多人每天都在此通行,在事实上形成了过道,在此处发生事故的,就应当更多地考虑铁路企业未尽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因素,而不宜将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得太高。&这位负责人说。
&&&&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 赔偿比例不得低于50%或者40%
&&&&在实践中,事故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形比较多,解释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
&&&&&考虑到实践中此类案件损害后果非常严重,而且未成年人认识和避免危险、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又比较低,铁路运输企业即使设置了完备的警示标志、信号,也可能对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司法解释首先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但无论何种情形,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该负责人说。
上一篇:下一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民工工资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