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炎林破坏山林判刑两年缓刑适用条件两年

  王佳蕊否认此说法。她称,自己看父亲被病痛折磨得太苦楚,且他舍不得买药,她就跟老林联系,带着6万元现金去广州买了毒品,并藏于内衣带回北京,准备在父亲疼痛悲伤时给他吸食。
  王佳蕊的律师认为,王佳蕊出于孝心运输毒品,与卖毒牟利有本质差异,望法院对她轻判。
  昨天上午10时,王佳蕊和父亲一起被带上法庭。54岁的王富留着光头,身高与女儿相仿,父女俩不对视或语言交流。回答问题时,王富嗓音洪亮,王佳蕊的声音很小。
  均曾否定“支使”
  23岁的北京女孩王佳蕊被控受父亲王富指使,将136.3克毒品海洛因从广州运至北京。预审期间,父女俩承认“指使运毒”一事。昨天,王佳蕊和王富在市二中院受审,两人当庭翻供,否认指使一事。王富称对此不知情。王佳蕊表示运毒是为生病的父亲减轻痛苦悲伤,独自揽罪。
  起诉书显示王富前科累累:1982年2月,因偷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因吸毒辨别于2002年9月、10月被行政拘留收禁;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日暂予监外实行。
  10年前,王富做服装生意时意识老林,老林也来
  据懂得,事后,胡滨军幡然觉醒,对本人的举措已经心生悔意,并担忧女儿的保险。但所有都难以挽回了,昨日清晨2时许,胡滨军被送进了看管所。至于以何名义刑拘,警方以此案为“在侦案件”为由,拒绝泄露详情。警方表现,此案还在进一步考核之中。
  妻子怕了 想要离婚
  昨日,新东方小区居民和社区代表,给陈泷做了一面锦旗,送到了消防4中队,感谢他在前日营救中的英勇表示。
  “毒父”被拘 心生悔意
  至于淇淇,医生表示,孩子尚无大碍,心灵创伤也无从谈起,市民不用太过担心。
  父女俩度过了一个截然不同的夜晚。
  淇淇换了一身干净的碎花连衣裙。但袒露出来的手臂跟双腿,青紫斑痕依然明白。上午,始终有人来到病房外远远打量这个胖嘟嘟的女孩。但淇淇并不习惯这些目光。有一次,她挥舞小手,不停对母亲王兴星说,“喊他们走。”而只有看到媒体围来,王兴星就起身走开,戴着墨镜的她在走廊上留下一个长长的背影。
  昨日,两岁的淇淇已经恢复了顽皮和开心,惊恐一网打尽。而曾经把她倒提在8楼空中的父亲,被成华警方刑事拘留收禁。这个家庭何去何从,淇淇的母亲决定了沉默,用墨镜和背影
  无证驾车制造惨剧
  女逝世者仰面躺在车轮旁
  惨剧发生后,一名穿白色上衣的中年男子从司机位置跳下来,惊慌不安,颤抖着蹲在墙角。救护车赶到时,阿玲已停止呼吸。
  据理解,去世者阿玲在附近打工已有多少年,今年30岁左右。殡葬人员在清理她的遗物时,发现钱包内有一沓现金――2400元。
  街坊泄露,死者所在工厂刚发工资,她可能是利用午休时间把钱寄回老家给白叟跟孩子。记者仰头望去,前方100米处,确实有一家邮政储蓄银行。
  事发时,街坊李卫青老人正在路边乘凉,碰巧目睹车祸过程,“那个司机(闹事者)先是打了两下火,然而没打着,第三下打着后,车就像疯牛一样直冲出去,几名路人被一扫而过,躲闪不迭。”
  闹事者:是车子自己往前冲
  车主冯某吐露,中午出来之前,单某曾喝了一点药酒。下战书3时,单某的多少名家属来到现场,据他们介绍,单某素来没有开过灵活车,更没驾照。
  昨日下战书1时30分,禅城平桂街的丽晶市场,一辆面包车发疯似的冲进一个水果店,将路过此处的邓松香老人撞飞几米外,制衣厂女工阿玲则被碾在车下,面包车撞翻水果店,顶翻三台冰柜
  8月13日,临湘市地震办和岳阳市地震办接踵跟帖做出回复。临湘市地震办称冯竞欧诬告、徇私、报复、恶意诽谤,冯竞欧所作所为是为了报复刘炎林没有替其解决子女就业问题。而岳阳市地震办公室则表示,临湘地震办近多少年来在刘炎林局长的领导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网帖是没有根据的恶意毁谤。
  在“临湘市科技局长刘炎林破坏地震工作”的帖子中,临湘市科技局原副局长冯竞欧称,临湘市早在1976年9月就成破了地震办公室(临湘市地震办从属科技局),承担着震害监测、预报和地震知识宣传等工作,近两年来却被临湘市科技局局长刘炎林破坏得不成样子。
  “帖子只是冯竞欧为了达到报复刘炎林局长不替其解决好子女就业问题的目的,恶意诽谤刘炎林局长和临湘市地震工作。”临湘市地震办在回复中认为,帖子中的问题不过是冯竞欧恶意毁谤和报复的借口。
  “最后,冯竞欧要求科技局全体机关干部召开大会投票,决定是否为自己的大儿子购置‘三金’,为此,局里面还和冯竞欧签过协议,/4361.html,但是大多数干部职工都是反对的。”刘炎林称,冯竞欧曾为了这些事情到处信访和举报。
  临湘市地震办称
  据考察,5月28日18时许,白云区钟落潭镇某装饰家具厂4名工人因沼气中毒被送到太跟病院治疗,广州部分媒体记者赶到医院。记者们在急诊室准备采访上述患者时,该厂老板刘某(男,38岁,从化人)冒称自己是记者,用意阻拦记者前来采访,并带头打人。经审查,遁辞记者拦阻采访并带头着手打人的刘某对其遵法事实否认不讳。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刘某依法行政扣留。
  本报讯 (记者陈翔
通讯员王魁)白云区警方昨晚通报,5月28日,发生在太跟医院的数家媒体记者被打伤事件,警方成破专案组考核,http://www.65fun.net/sszaxpfb/,并将带头者拘留收禁。
  家具厂老板混充记者暴力阻挡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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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胜毕同志今年49岁,生前为铜仁市交警大队一中队长,自1985年从警二十多年以来,始终坚守在公安工作的第一线,始终坚持破警为公、执法为民,先后得到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的多次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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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show/-/product/7449157.html,杨胜毕因为工作中适度操劳,突发脑干出血,送往医院挽救,/viewnews-3498529.html,17日0时5分,经90余小时抢救无效,杨胜毕永远的离开了世间。
  说起杨胜毕,爱人郑瑛说,“他不是一个称职的丈夫跟父亲。”说到杨胜毕的身体情况,郑瑛充满了自责,据郑瑛介绍,杨胜毕生前容易流鼻血,腰椎痛,头时常会痛,大多就是靠吃“头痛粉”缓解,“曾经去病院看过,并未查出有什么弊端,哪晓切当初却……”
  金黔在线讯
因适度操劳而去世,昨日傍晚,在铜仁市天云山殡仪馆,数百名交警以及市民自发前来参加交警大队一中队长杨胜毕的追悼会。
  “态度十分认真、工作十分敬业、精力十分充足、生活十分简朴”,这四个“非常”是杨胜毕留给大家的一贯印象。
  车辆熄火后,1名犯法嫌疑人被当场操纵,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从车窗爬出逃跑。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边跑边挥舞砍刀,将追捕的民警王桂军面部砍伤。民警将其追到一处麦田里,用树枝将他打倒、制服。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肖某,逃入路边的一个工厂内,用一个纸箱套在头上,躲在一堆货物旁边。民警经过一个小时的搜查,才将其抓获。还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狼狈而逃。惠晓勇先容说,在围捕过程中,民警驾驶的车均不同程度被撞,其中4辆无奈继续行驶。嫌疑人驾驶的黑色古代轿车经由改装,发动机马力非常大,在四车胎全爆、车辆被剧烈撞击数十次的情形下仍持续潜逃,并持刀拒捕,砍伤民警,性质十分恶劣。经初步审查,该团伙一共五六人,采取交叉结伙的方式,在兖州、曲阜、任城、梁山、微山、泗水、邹城等济宁市各县市区内持续作案,仅在兖州就已查实作案48起,涉案价值20余万元。3名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肖某某、肖某均系汶上县人,其中肖某某曾因偷盗、非法侵入别人住宅两次被判刑,目前仍在缓刑期内。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考核之中。
  10月份以来,一伙盗抢人员驾驶汽车流窜于济宁各县市区内,入室偷窃、抢劫。经过近2个月的侦查,/2013/
  16岁的伟伟(化名)年龄最小,也是唯一的男孩。因为要到学校补课,伟伟醒得较早。刚一醒来,伟伟就听到客厅中有人谈话。伟伟回想,当时听到妈妈说:“我家里不钱。要不,我把货色提过来给你看嘛!”他打开卧室门,探出一个脑袋。看见父亲躺在沙发上,面对本人。父亲对面有一名男子。伟伟只能看到对方的后背。
  看到儿子探出脑袋,父亲立即冲着伟伟一声吼:“快回去!把门给关了!”退回卧室后的伟伟,http://www.65fun.net/sitemap.html,再次听到母亲说:“你看嘛,确实不钱。”男子说:“不得行,咋个才这么点。”母亲又哀求:“不要砍下去。千万不要。砍下去的话,人都要残废了!我给你下跪了!”随后,客厅中响起打斗声。又过了多少分钟,伟伟突然听到父亲喊了一声:“娃儿些都出来!”等到伟伟再次出来,却发现父亲身子压住一男子上半身上,母亲则压在该男子脚上。3人都倒在血泊中。父母亲的眼神逐渐涣散起来。
  父亲大吼 快进门把门反锁住
  泸州市公安局介绍,6时26分,110指挥中心接到一女性报警,小市沿江路滚石歌城楼上发生抢劫案。6时30分,小市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6时34分许,民警前往滚石歌城,但发现此处并未发生抢劫
  长航武汉公安分局于2004年5月接到该公司的报案,发现辜某供应的相关资料都是假的,遂将辜某列为欺骗案逃犯上网追逃。为躲避警方追捕,辜某携妻子到处暗藏,/7975.html,也与儿子、与亲戚友人断绝了往来,在多个城中村内辗转租房蜗居。
  1997年底,某公司想在中心城区寻找地块兴建加油站,http://www.czyh.net/sitemap.html,辜某获此信息后,表示自己有一块地在杂技厅附近,原打算建痊愈中心,许诺将该地块转让给该公司。辜某虚构身份,供给了该地块的权属证明文件。在取得了该公司的信任后,先后向该公司借款27万元后玩起了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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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辜某因琐事与其余租户产生抵牾,头被人攻破。其妻气愤之余打电话报警,结果民警识破了辜某的切实身份。
  本报讯(记者 高星 通讯员 彭拥军 张小军)
今年67岁的辜某13年前诈骗某公司27万元。近日,他与人发生纠纷挨打,到货色湖某派出所报案,被警方抓个正着。记者昨从长航警方获悉,辜某已被实行逼迫措施。
  记者联系市台办,把对于老人的相干情形进行了沟通。
  陈伯说,因为他一直没有结婚,在台湾也没有直系支属,因而也没措施找到及时求助的对象。不外老人说,他在台湾有房产、地契、股票等等。
  “你们的办公地点是不是在法政路?我在丢失证件的那一两年,还去过那里七八次,想找你们帮忙呢,可是就找不到你们台办的牌子。”记者懂得到,市台办始终就在广州市委办公大院里面,然而陈渝生是多次到了门前都没启齿征询,后来逐步放弃了恢复身份的尽力。于是便开端了日捡饮料纸壳、夜宿天桥下的日子。
  “哎呀,我还以为你们不来了呢。”陈渝生激昂地说。刘女士在市台办工作了20多年,凭多年来积聚的教训断定,她信任老人所说的故事很有可能是实在的,剩下的工作就是需要配合海协会与海基会的沟通,尽快确认身份帮老人回家。
  信息时报《爱心档案》结合市台办&& 辅助这位七旬台胞白叟实现回家梦
  记者一步步求证,解开老人身世之谜
  1月18日
  1为何不求助?
  4月1日
  市台办刘女士与记者一起赶到金声电影院,再次寻找到老人确认资料。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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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0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日出生。因本案于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仁儒,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耒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邓某华(因本案已判刑)、邓雄辉(批捕在逃)、邓志辉(不予批捕)在耒阳市欧阳海管理区大坝玩,邓雄辉骑摩托车将停在此处的谢某某的摩托车挂了一下,郑从广(死者)、黄某某(均为谢某某的朋友)等人便要求邓某华等人赔偿损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扯打,后邓某华赔偿了50元修理费。随后邓志辉打电话给家人,说邓雄辉在大坝被人打了。邓某付(因本案已判刑)即到村里组织其二哥邓大侦、弟弟邓春生(均批捕在逃)等人帮忙去大坝打架。邓某付拿了一把火铳,邓大侦带了一把尖刀、一把砍刀,带领被告人邓仙桃和邓飞某、邓中某(均因本案已判刑)、邓某某、邓龙飞(该二人不予批捕)等十余人骑摩托车前往大坝寻找郑从广等人。途中与从大坝返回的邓雄辉、邓某华相遇便一起前往。经过欧阳海管理区的马路时,看到郑从广骑摩托车从此地经过,邓雄辉就去阻拦郑从广,随后,邓炎林(在逃)驾驶的摩托车与郑从广的摩托车相撞,郑从广被撞倒在地,邓雄辉、邓某华和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即围上去对其进行殴打,邓先贵等人则围着从此地路过的谢某某、谢某某等人打,后发现谢某某与郑从广不是一起的便停止殴打,又跑去围殴郑从广。在此过程中,邓大侦用尖刀捅了郑从广一刀,郑从广当场死亡。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为:死者郑从广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作用于左胸部,导致心脏破裂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日18时45分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安盖孜边防支队抓获归案。同年11月2日由耒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又查明,日,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亲属黄满国与被害人亲属郑某某、郑米兰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郑某某、郑米兰的经济损失30800元并兑现,被害人亲属郑某某、郑米兰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1年大年初二日,他在湾门口的商店里和邓先鹏等人玩牌时,有人在外面喊,说有人在耒阳大坝那打架,叫他们都过去,他就坐邓先鹏的摩托车跟着大家一起去了。他记得去的人有邓某付、邓大侦、邓雄辉、邓延华、邓先贵、邓中某、邓飞某、邓春生、邓某某等人,他们到大坝后就寻找打架的人,看到有辆摩托车撞车了,有个人倒在地上(这个人就是死者),然后他听到邓雄辉在喊“就是他”(指死者),他立刻下了车,和去的人一起围着这个人,他打了这个人,还用脚踢了这个人。他们打了一顿后,邓大侦手里拿着一把匕首,对着这个人的左胸部捅了一刀。2、同案人邓雄辉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日(农历正月初二日)下午3时许,他和堂哥邓某华、堂弟邓志辉等人在耒阳大坝玩时,因他开摩托车挂了一下停放在路上的摩托车,被那车主看到了,那人要他赔200元钱,他不同意赔,那人就打了他。他们看对方人多就赔了50元钱才让他们走。期间,邓志辉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他父亲邓某付,要他父亲邓某付喊人过来。他们回村后,他看父亲邓某付没在家,又听说他父亲邓某付和他伯父邓大侦喊了湾里十多人到大坝去找他了,于是他们又往大坝走。在大坝办公楼那边和他父亲邓某付等相遇后。打他的那个人骑摩托车来了,撞上了邓龙飞的摩托车,人倒在地上。他就指着倒在地上的人说“是这个人打了我”,他们就围着倒在地上那个人拳打脚踢,他看到邓大侦用匕首朝那个人的左胸部捅了几刀。3、同案人邓春生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日(农历正月初二日),他在湾门口的商店里玩牌,他哥哥邓某付对他说其儿子在耒阳大坝被人打了,要他过去看一下,他骑摩托车载着邓先雄往耒阳大坝方向走。在大坝桥上碰到邓某付、邓飞某、邓先贵、邓龙飞、邓某某等人,然后他们就一起去找打人的人(指死者)。在大坝发电厂附近,他们发现了打人的人,并说就是这个人,邓龙飞就骑摩托车与这个人的摩托车撞在一起,这个人就倒在地上。之后,他和邓某某、邓先贵、邓仁春、邓雄辉等人就围着这个人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儿,邓大侦来了,他们就离开了。4、同案人邓某付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日下午2时许,二嫂廖林仙告诉他,说儿子邓雄辉在大坝上被人打了,他就叫了弟弟邓春生,还站在湾里马路上喊,说儿子在大坝上被人打了,要湾里的人帮他到大坝上去打架。当时,湾里还有十几二十几个年轻人都站在外面。然后,他就拿了把猎枪(火铳),骑上摩托车搭上二哥邓大侦走在前面,邓大侦带了两把刀,弟弟邓春生、堂侄儿邓飞某、邓延华和湾里的邓某某、邓龙飞、邓某某、邓仁春、邓先贵等十几个人分别骑了四五辆摩托车跟在后面。在湾里的礼堂门口碰到从大坝回来的儿子邓雄辉和侄儿邓某华。邓雄辉说在大坝挂了别人的摩托车烟筒,被对方打一顿,还要赔50元钱,他就说到大坝找那些人打一顿。随后,他们经过管理区办公楼旁边时,听到后面有摩托车相撞的响声,就赶紧停下车。邓大侦向撞车的地方跑过去,他停好车后看到他们这方有两辆摩托车分别撞了别人的两辆摩托车,都撞倒在地。邓炎林好像在撞车时腿受伤了,躺在办公楼前面的马路上。邓大侦跑到对方被撞倒的一个人(死者)那里和邓某华、邓延华、邓雄辉四个人围着那个人打,邓大侦和邓某华每人手里拿了把刀,邓延华和邓雄辉空手。他跑到那里时,死者躺在地上,胸部有一团血迹,邓大侦手里的刀伤也有血。事后,他告诉邓雄辉那个刚才被他们打的人死了,邓雄辉对他说:“当时打的时候二伯伯(邓大侦)硬要用刀捅那个人,我拖都拖不住,硬是捅了一刀。”邓某付还供述,邓大侦先拿了两把刀,后来打架的时候邓大侦把其中的一把刀给了的邓某华。邓大侦拿着的是一把可能是用钢管打磨成的尖刀,大约30公分长,邓某华拿着一把大约一尺来长好像砍刀一样的。5、同案人邓某华的供述证实,日下午3时左右,他和邓雄辉骑摩托车经过大坝时,挂了一下停靠在坝上的摩托车,对方就拖住邓雄辉赔钱,其中一人还打了邓雄辉三拳。他拿了五十元钱给对方,才放他们走。回家后,他将此事告诉家里人。随后他叔叔邓某付、父亲邓大侦得知此事后去大坝找对方出气。他和邓雄辉分别骑着摩托车往大坝追。他本想从家里拿刀去,但他母亲不许。他看见邓某付搭着邓大侦,邓春生搭着邓仁春,邓炎林搭着邓秋阳。他在半路上搭上邓飞某和邓先贵两人。当他们骑摩托车到大坝管理区办公楼面前的马路上时,听到好像是摩托车相撞的响声,他看到邓炎林的脚好像被撞伤了,邓延华抓着被害人的一只脚往马路边上拖,同时邓中某和邓某某两个人在打那个人,他们三个人都是空手在打。他骑的摩托车与另一辆从大坝方向来的摩托车相撞,他和邓飞某、邓先贵认为对方两人与被害人是一伙的,就去打骑车的人。被打两人称与此事无关,他们就往邓延华方向跑。他远远看到邓延华、邓中某和邓春生用脚踢被害人,他父亲邓大侦拿匕首、他叔叔邓某付拿着一把火铳,邓雄辉等围住被害人。等他走进时看到被害人已仰躺地上,嘴角冒血,左边胸部有血迹,但手脚还在活动,他也冲上去踢了被害人几脚。在打架完后有人给了他一把大约一尺来长的像杀猪刀一样的刀。6、同案人邓中某的供述证实,日下午2点左右,同村的邓志辉发信息让他到湾里马路上去。他看见同村的邓志辉、邓先贵、邓先鹏、邓龙飞和邓某某等人坐了七八辆摩托车往大坝方向走了。他和邓某某坐邓雄辉的车跟过去。随后,他看见被害人骑的摩托车跟他们这边的摩托车相撞倒在地上,然后他们这边有人喊:“是他是他。”他们这边几个人就围住对方拳打脚踢,其中有邓先雄、邓先贵两个人。邓雄辉停好车后,他就和邓某某跑过去打被害人郑从广。他过去时看见被害人已经躺在地上,他踢了两脚。当时邓某华的父亲(即邓大侦)冲到被害人面前一把将被害人从地上抓起,右手握一把刀,捅了被害人两刀。第一刀捅在被害人左手上,未捅中,捅破衣服。第二刀捅在被害人左胸部上。当时被害人被捅后就倒地,胸口出血。他还供述动手打死者的有邓雄辉、邓先贵、邓某某、邓某华的父亲和他。在大坝找人时他看到邓某华拿了一把砍刀,邓某华父亲(即邓大侦)手里拿了一把自制尖刀,邓雄辉父亲(邓某付)拿了一把火铳。他被叫去时并不知道去干什么,直到在湾里马路上看到邓雄辉很气愤的样子,才知道叫他们去帮忙打架。7、同案人邓飞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农历正月初二下午2点左右,他接到邓雄辉的电话称在大坝被人敲诈还挨了打。他看到邓雄辉的父亲邓某付从家里拿了一把猎枪,邓大侦拿了一个用纸包住的东西,好像里面是刀,放在他的衣服里面。他在湾门口看到邓某付、邓大侦、邓春生、邓雄辉、邓某华、邓先贵、邓某某、邓龙飞、邓中某、邓延华等人都在,他和邓大侦坐邓某付的摩托车走在最前面,其他的人骑摩托车跟在后面,后来,他换坐到邓某华的摩托车上,往常宁白沙方向走了三、四里路,没找到人,就往回走。当他们走到大坝管理区办公楼前面的马路上时,他看见两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车上的人倒地。随后,听见邓雄辉在喊:“就是他就是他”。接着就有入围着被害人郑从广在打。当时,他坐的邓某华的摩托车也和别人的车撞在一起。他和邓某华及对方车上的两人都倒地。邓某华骂了一句就冲过去打对方的两个人,他和邓先贵也一起打那两个人。他打了其中一个人一拳,对方两人马上说不是的,他们就没打了。这时邓某某跑过来说这两个是朋友。邓某付手拿着猎枪准备要打着两个人,被邓某某拉住。随后他们就往被害人被围打的地方走去,邓某华和邓先贵在他之前就往那边走了。他和邓某某、邓某付走到距离死者被围打的两米外地方,看到死者已经倒地,颈部有血迹,邓先贵、邓某某、邓大侦、邓雄辉、邓春生等人围着死者。邓雄辉站在死者头部的位置,用右脚拨了几下死者的头部,邓大侦站在死者的右脚位置,邓春生站在邓大侦的右手边,也用脚拨了一下死者,邓先贵和邓某某、邓中某、邓仁春站在离死者稍远点的位置。不久他们就坐摩托车回去。回到湾门口,他看到邓大侦拿着一把匕首在湾门口的井里洗,匕首上还沾有血迹。后听邓延华说打了被害人的头,打得手都有一点肿。8、同案人邓延华的供述证实,2011年农历正月初二下午2点左右,他从舅舅家拜完年回来,在湾门口碰到邓春生和邓炎林等人。邓炎林说邓雄辉在耒阳大坝那被人打了,邓雄辉的父亲邓某付叫大家去帮忙,他就骑摩托车跟着去了。在大坝管理区办公楼附近时,听到有人在喊“是他是他”。然后邓炎林的摩托车与那死者的摩托车撞在一起,那个死者被撞后倒在地上,他们这边的人就冲上去围着死者打。其中有邓中某、邓先贵、邓某某和邓大利等人在打,他也给死者踢了几脚。这时邓大侦拿着一把刀冲过来,给死者捅了两刀。9、同案人邓先贵的供述证实,2011年农历正月初二下午,邓某华对他说在大坝被人抢了,叫他一起过去找人,并把其手中的砍刀给他拿着,他就和邓飞某坐上邓某华的摩托车往大坝方向走。在大坝找了一圈没有找到抢钱的人就往回走,他把手里的刀给了邓某华。在摩托车相撞的地方,邓雄辉和邓某华的父亲在打被撞的那个人(死者),邓某华的父亲用手中的尖刀捅了那个人两刀。10、邓某付、邓某华、邓中某、邓飞某、邓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邓某付、邓某华、邓中某、邓飞某、邓某某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名不同男子照片中作出辨认,其中,邓某付确认邓某华参与殴打死者,邓飞某、邓某某在案发现场;邓某华确认邓中某动手殴打死者,邓某付拿着火铳站在死者身旁,邓飞某在案发现场;邓中某确认邓某付在现场,手里拿了一把猎枪,邓中某在现场,邓某华与自己打了另外两个人;邓某某确认邓某付在案发现场拿着火铳。11、证人黄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日下午3时许,他们和郑中山(即郑从广)约十余人在大坝上桥边玩。谢某某的摩托车放在马路边上,被两个骑摩托车的撞凹进去一点。他们拦住对方不准走,并要他们赔50元钱。撞摩托车的矮个子(即邓雄辉)不肯赔,后来高个子(即邓某华)说赔50元算了。赔钱后他们就走了,后他们听说郑中山被打死了。撞摩托车的矮个子大概1米5多,穿黑色休闲衣,头发略长。高个子1米7左右。12、证人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郑某某、谭某的证言证实,日下午3点,他们在大坝仓库和办公楼时看到对面一台摩托车面对面撞向谢某某同学的摩托车。然后大坝办公楼前马路上有一二十人在路上,有五六个人围上去打被撞倒在地的人(即郑从广)。有的捡东西打,有的拳打脚踢。他们也被人骑摩托车从对面撞了,五六人围上来打他们,他们说打错了才放过他们。打他们的人中,有一个人拿着长约30公分,两公分宽的单刃刀,年龄30多岁,身高1米6左右,穿深色夹克和深色休闲西裤,当时刀上有红色的血迹。还有一个人手中拿着一米多长的长枪。当他们走到郑从广撞车处发现郑从广已躺在摩托车边上,脖子有血,一动不动。13、证人邓某某(系被告人邓某付同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1年正月初二下午大概3点多钟,他听说邓某付从湾里喊人去耒阳大坝打架。由于他跟大坝那边的人较熟,就赶过去制止。他到大坝看到邓某付骑摩托车搭邓雄辉和另一个人,邓炎林骑摩托车搭邓石云(即邓大侦)和另一个人。邓炎林骑的摩托车与死者(即郑从广)的车相撞,同时都倒在地上。邓石云和邓春生等三四个人围着倒地的人打,邓炎林因为脚受伤坐在地上。他看到邓石云手里拿了把刀。当他快到邓石云那边时,又看到邓某付这边的摩托车与另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上。摩托车的两年轻人把摩托车从地上扶起来时,邓石云手里拿着刀从打死者的地方赶过来和邓某付要打这两个人,邓某付拿着一把火铳,他跑过去制止,这两个人就骑摩托车走了。他看见死者仰躺在地上,胸部衣服上有血,死者的摩托车倒在一边。14、证人符某某的证言证实,日下午4时左右,他在自己家中看见楼下地上倒了3辆摩托车,一辆靠近河边。他还看见有个人从死者那边走过来,左手边地上放了一把尖刀,大约40CM,这个人拿着刀站起来走到死者旁边。1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那天她看到一个人躺在路面上,那个人胸口有血。她看到有一个大概十八、九岁的年轻人(身高一米六左右)手里拿着一把刀坐在摩托车上。16、证人郑某某(被害人郑从广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日下午3时左右有人告诉他郑从广和别人的摩托车相撞,郑从广被人用刀捅了。等他到现场时,郑从广已经死了。他后来得知是桂阳县青兰乡石溪村的邓某付带人杀害郑从广的。同时,他证明郑从广又名郑中山。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现场勘验检查分折报告证实,案发现场方位、环境情况及现场存留物提取、登记情况。18、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如匕首类)作用于胸部,导致心脏破裂死亡。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于日出生,案发时已属成年人。2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于日18时45分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公安盖孜边防支队抓获归案。21、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邓某付、邓中某、邓飞某、邓先贵等人已被刑事处罚。22、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30800元并兑现,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他人纠集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仁儒在庭审过程中辩解辩护称,邓某某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殴打了被害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证的事实不相符合,就其辩解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邓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郑某某、郑米兰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郑某某、郑米兰的经济损失并兑现,取得了被害人亲属郑某某、郑米兰的谅解,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该院予以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该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邓某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判认定邓某某动手殴打了被害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上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不当。3、原判对上诉人邓某某量刑过重。因上诉人系本案从犯,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0800元,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庭审时自愿认为,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其二审辩护人辩称在上诉人辩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本案不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的加重后果追究邓某某的刑事责任。应以一般的故意伤害罪追究邓某某的刑事责任,方能体现罪刑相适当的原则。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某目无国法,在他人纠集下,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邓某某走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邓某某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应以一般的故意伤害罪追究邓某某的刑事责任。经查,除被告人邓某某在侦查机关供称,他参与殴打了被害人外,另有同案人邓中某、邓春生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与邓某某参与殴打了被害人的事实,与邓某某的供述相印证。且无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对邓某某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或其它违法行为的事实。同时,邓某某与邓大侦相互结合一起,为报复,参与殴打他人,邓大侦虽系直接致死被害人的责任者,被害人死亡与邓某某无直接的关系,但邓某某系本案的从犯,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亦应依法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上诉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还辩称,邓某某系本案从犯,在一审审理期间,邓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了3万余元,获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对邓某某适用缓刑。经查,上诉人邓某某系本案的从犯,且在一审审理期间,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30800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请求法院依法从轻或适用缓刑属实。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所在社区即桂阳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邓某某适用社区矫正。鉴于上诉人邓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给其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上诉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请求对邓某某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邓某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邓某某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文斌审判员  匡梓精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汤晓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校对责任人:刘文斌打印责任人:汤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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