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案件代理律师师有责吗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能够帮你预约全国权威的法律专家来保护的合法权益
范晋生律师
张朝栋律师
李春华律师
崔海江律师
郑天禅律师
付鹏博律师
唐泽光律师
范晋生律师
杨吉明律师
范晋生律师
张朝栋律师
唐泽光律师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怎么办
发布时间: 15:11:35
阅读:1375次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免费帮您预约全国范围内处理财产继承、人身侵权、民事赔偿、合同纠纷等案件的知名律师,全程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怎么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能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扣押、查封、变卖财产。人民法院扣押、查封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到场。其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应派人参加。 &&& 对于被扣押、查封的财产,应当造具财产清单一式两份,由在场人签名、盖章后一份交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一份由执行人员附卷。 &&& 对于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负。 &&& 财产被扣押、查封后,执行员应当通告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可将扣押、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 &&& 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其必要的生产工具和必需的生活用品,也要为被执行的公民所扶养的亲属保留生活必需品。 &&& 2.冻结、提取储蓄存款。人民法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写明银行或者信用社的名称、原告的存款种类、户名、账号和执行数额,并向银行或者信用社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银行或者信用社应当协助执行。 &&& 提取被执行的公民的储蓄存款,银行或者信用社可将应予执行的存款转账至人民法院的账号,原存单即行作废。提取被执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由银行、信用社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划拨或者转交。 &&& 3.扣留、提取劳动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的公民的劳动收入,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依照办理。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被执行的公民的劳动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4.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被执行人退出土地,应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的公民的工作单位和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应当派人参加。执行人员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搬迁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公民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5.强制履行一定行为。对于判决中指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行为,执行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免费帮您预约全国范围内处理财产继承、人身侵权、民事赔偿、合同纠纷等案件的知名律师,全程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说明 | 招聘信息 | 帮&&助 交换友情链接
Copyright&&&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本站信息,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制作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地址:北京朝阳区六里屯西里7号楼一层 电话:010-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8号楼英特公寓B座11C室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医疗损害赔偿法务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8号楼英特公寓B座11C室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代理律师有责吗_百度知道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代理律师有责吗
提问者采纳
具体可以看双方合同约定。要是原告律师属于风险代理的话,执行不到的,律师可能就没有律师费了正常代理律师是没有责任的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被执行人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协议约定胜诉与执行实效相结合的原则收取50%的代理费,案件发回重审后,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未与律师事务所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发回重审,不能认为败诉,律师事务所代理行为并没有终止。依照公平原则,委托人应给付律师适当的代理费。(要览、委托合同、律师费计算、公平原则)_上海合同法律师网
 |  |  |  |  |  | 
热烈庆祝上海合同法律师网与上海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上海法律网)建立合作关系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执业格言: 诚信、专业、尽责
业务专长: 合同法、公司法
社会职务: 上海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律师
工作语言: 中文
联系电话: 021-
电子邮箱: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930号云都虹桥大厦11楼B座
邮政编码: 200051
鉴于本站属合同法专业网站,为了更好地发展本站,本站经与上海第一法律门户网站(上海法律网
www.sh148.org)协商一致,共同决定即日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拟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本站的合同法专业实力为上海法律网的发展提供支持,同时本站也凭借上海法律网的门户优势扩大对自己的宣传,从而达到双赢的合作目的。我们期待,合作双方共同以促进“法治上海”、“和谐上海”的发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己任,成为上海法律工作者与上海公众一个良好的法律交流平台。
合同法资讯文章正文: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协议约定胜诉与执行实效相结合的原则收取50%的代理费,案件发回重审后,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未与律师事务所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发回重审,不能认为败诉,律师事务所代理行为并没有终止。依照公平原则,委托人应给付律师适当的代理费。(要览、委托合同、律师费计算、公平原则)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
何荣厚诉彭玉敏委托代理合同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葛洲坝人民法院(2004)葛民初字第186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民一终字第174号。  2.案由:委托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何荣厚。  被告(上诉人):彭玉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珍先;审判员:吴爱荣、谌克强。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先;审判员:郑文堂、李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问:日。  二审审结时间:日。  (二)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何荣厚诉称:日,彭玉敏与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就彭玉敏诉宜昌市建筑材料总公司、宜昌市建筑材料总公司机械化分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订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形式为风险代理,诉讼费由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代为垫付,其代理费按执行到位数额的50%计取。合同签订后,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按约定垫付了诉讼费18500元,并指派何荣厚担任彭玉敏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该案诉讼活动。日,该案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过二审程序,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3年6月,彭玉敏单方解除代理合同。日,该案又经二审,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建材公司付给彭玉敏元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141400元。日,因原告变更执业结构,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将该案未收取的代理费及垫付的诉讼费18500元作为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了彭玉敏。彭玉敏在合同履行中途擅自解除合同,不支付原告一审、二审的代理费,甚至拒绝归还原告垫付的诉讼费,故诉至法院:(1)判令彭玉敏按风险代理合同约定给付何荣厚代理费96800元,并归还其垫付的诉讼费18500元;(2)彭玉敏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玉敏辩称:(1)原告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被告在诉宜昌市材料公司的诉讼中,所委托的诉讼代理方是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而非原告,何荣厚只是其指派的具体承办代理律师,其主体是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2)本案的债权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该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故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与何荣厚的“债权转让”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3)被告对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依约不存在债务,被告与该所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是附条件的代理合同,所附条件没有成就,所以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债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撤销对被告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  (三) 一审事实和证据  葛洲坝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日,被告彭玉敏与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就彭玉敏诉宜昌市建材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及《民事代理收费协议》。约定代理形式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其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垫付,并贯彻胜诉与执行实效相结合原则。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按实际收回款额的50%提取代理费。合同签订后,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为彭玉敏垫付诉讼费用17974元和查询资料费182元,并指派何荣厚为彭玉敏诉宜昌市建材总公司债务纠纷案进行了一审、二审的代理活动,但二审结果是发回重审,未能达到胜诉的结果。尔后,彭玉敏单方面解除代理合同,未对其善后事宜进行解决,另行委托他人为其代理重审的诉讼活动,并胜诉。彭玉敏以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行为未能达到胜诉与执行实效的约定要求,拒绝给付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垫付的诉讼费用和代理费。日,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与何荣厚签订了《协议书》(债权转让)约定,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将其代理彭玉敏诉宜昌市建材总公司债务纠纷案的代理费和为彭玉敏垫付的诉讼费转让给何荣厚,并通知了彭玉敏。何荣厚据此将该案起诉至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日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民事代理收费协议》;  3.日彭玉敏签名认可的由彭玉敏提供的8份证据材料;  4.日《关于代理费的说明》;  5.(2002)宜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  6.(2003)鄂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003)宜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7.工商局企业查询中心发票、案件受理费票据;  8.目的挂号信;  9.1996年12月《还款协议》;  10.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笔录。  (四) 一审判案理由  葛洲坝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1)原告何荣厚诉被告彭玉敏给付风险代理费和归还垫付的诉讼费,是其于日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与何荣厚签订的《协议书》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民事诉讼权利,其主体资格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认定何荣厚的主体资格。(2)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与彭玉敏签订的代理合同,虽然足以特定行为人的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其性质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是不得转让的情形,但该合同约定的代理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成就,据此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3)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与彭玉敏签订的《民事代理收费协议》虽约定的贯彻胜诉与执行实效相结合的原则收取50%的代理费,该协议不具体,风险责任划分不明确。案件发回重审后,彭玉敏单方解除合同,未与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且案件发回重审,并不能完全归责于何荣厚,也不能认为败诉,只是案件需要继续审判,何荣厚的代理行为并没有终止。据此,依照公平原则,何荣厚给彭玉敏进行了一审、二审的代理活动,彭玉敏应给付何荣厚适当的代理费。虽然彭玉敏单方解除了合同,何荣厚无法继续为其代理,但何荣厚客观上对发回重审后的审理未进行代理,也未参与后期执行工作,没有实际付出劳动,故其代理费不应按双方约定的风险代理的50%取费,可按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取中数确定代理费较为合理,即7000元(标准规定:民事案件元/件)+另收元(涉案标的)  2.5%(标准规定:100001元至1000000元标的按1%~5%取费)=23650元。至于垫付的诉讼费,依据双方的约定,并不是约定由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负担,仅是为了启动案件的诉讼,且垫付的费用已被法院确定由对方负担,彭玉敏并没有遭受损失,故彭玉敏应当予以返还。  (五) 一审定案结论  葛洲坝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彭玉敏返还原告何荣厚垫付的诉讼费用18156元;  2.被告彭玉敏给付原告何荣厚代理费23650元;  3.驳回原告何荣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六) 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彭玉敏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何荣厚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上诉人彭玉敏与被上诉人何荣厚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是与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审认定的债权转让有效是错误的。(2)风险代理合同是附条件的代理合同,因被上诉人何荣厚履行代理事项时,对委托人的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造成债权动摇,案件被发回重审,致所附条件未成就,因此不存在支付代理费。而一审却以一般代理合同的国家指导标准价格判令上诉人支付代理费,属错误判决。  上诉人何荣厚提出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发回重审,并不能完全归责于本上诉人”无事实根据。(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彭玉敏单方解除合同,而同时又以“公平”原则计算代理费,“公平”与过错不能同时适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1)彭玉敏与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民事代理收费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因双方各自对《委托代理合同》、《民事代理收费协议》中约定的“指派何荣厚为彭玉敏的第一、二审代理人”和“贯彻胜诉与执行实效相结合原则”所表明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加上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又不具体、明确,造成了何荣厚为彭玉敏履行了第一、二审代理活动后,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彭玉敏未与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对重新审理的代理、代理费等事宜进行协商处理,而是又另委托他人为其进行第一、二审代理和执行工作,应当说双方对于该纠纷的引起在客观上,即签订合同上均有过错。(2)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与何荣厚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从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与彭玉敏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民事代理收费协议》的合同性质看,该两份合同并不属于不得转让的合同。同时,该两份合同也未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进行约定。(3)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尽管何荣厚客观上对发回重审后的审理未进行代理活动和参与执行工作,但何荣厚毕竟为彭玉敏进行了原一审、二审的代理活动,付出一定的劳动,彭玉敏理应给付何荣厚支付适当的代理费并返还为其垫付的诉讼费18156元。故原审法院参照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取中数确定代理费23650元并无不当。  4.二审定案结论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 解说  本案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委托代理合同能否转让;二是风险代理合同提前解除的责任后果。就前者而言,诉讼代理合同的权利是一种基于当事人的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合同内容仅针对特定当事人才有意义,如果将这种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可能会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落空,有违当事人订约的宗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虽然是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其信赖关系建立在对其具体从事代理行为律师信任的基础上的,该代理行为必定由该律师行使。且当合同约定的代理行为已实际履行,据此形成的权利转让并不影响当事人订立该合同的目的。故湖北天宜律师事务所与何荣厚签订的债权转让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在“风险”概念不明情况下,应该赋予委托人解除代理合同的权利,因委托人最终目的是“胜诉”,败诉的风险涉及整个标的丧失,而代理人“败诉”的风险仅在于不要代理费,双方“风险”显然不对价。故彭玉敏在案件由何荣厚代理一、二审后发回重审阶段解除与何荣厚的代理关系,另请他人进行代理并胜诉,并无不妥,何荣厚要求按风险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显然没有依据。但由于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均有过错,彭玉敏应对何荣厚已完成的代理行为支付相应报酬。一、二审法院直接确定接普通代理以湖北省律师收费指导价标准取中数,在数额上虽无不妥,但在认定的依据上有所牵强。按解除代理合同的后果,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就更有理有据。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杨晓谷)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联系电话: 021-
电子邮箱: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930号云都虹桥大厦11楼B座
邮政编码: 200051 技术支持:信息产业部备案信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执行判决罪如何认定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执行判决罪如何认定
正在读取...&|&法邦网
免费咨询刑事法律问题:400-817-
栏目关注: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2007年-2010年间,福建省永定县法院和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被告人姜某某与某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先后对姜某某作出6次裁定及民事判决,判决姜某某赔偿受害人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姜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受害人某全多次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即便被告人姜某某明明有偿还能力其仍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先后两次对被告人姜某某进行司法拘留,后姜某某未履行金额合计7万余元。2012年6月,永定县法院鉴于姜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该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拒不执行判决罪如何认定福建省永定县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事实清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最后,永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执行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相关栏目
关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执行判决罪如何认定 的推荐内容
刑事相关咨询
吉安刑事律师、吉安刑事辩护律师电话咨询热线。专业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决刑事法律纠纷,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相关咨询
刑事相关案例
刑事相关资讯
刑事相关法规
刑事相关文书
刑事相关专题
刑事热门专题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最新刑事犯罪案例、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 。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律师代理费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