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后政府是否还该发放粮补款

      举报信  举报人:任宪常,林举友,徐德顺,刘长德,曹明田.梁巨 太、王继伟,黑龙江伊春市青峰农场耕地承包户依法举报。黑龙江省伊春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权大于法抢占耕 地,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孙彦辉,党组成员、书记,赵亚春 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主任、法人代表。  举报情况  伊春市政府对近几年,征收的土地,相同西城农场,青峰农 场,补偿青苗和附着物款几万亩,青峰农场有170多承包户,已 经动迁补偿150多户,西城农场也动迁补偿几百户(合同是一样 的,都是一片土地)而我们几户,至今末得到补偿款(补偿款被 政府截留)2014年末,乌马河区桥东的小开荒,没有青苗都给予 了补偿,此块土地我们已经耕种30多年。  事实与理由    2009年,伊春市政府,在伊春市青峰农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强行解散青峰农场管理人员并强收 耕地管理权,将农场39宗集体土地证注销,未办理任何手续及未 补偿,将土地变成了储备交易中心的储备地,农户在无处签订合同 【至今青峰农场营业执照还有效】经营范围育林苗木农作物种植 农地,林地租赁,营业期限自日至2018年12 月30日。  第二条有法不依有令不止,在2014年动迁伊春市青峰农场 3号,4号耕地时,至国家法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 批件黑政土(2013)第122号与不顾,强行动迁耕地(29.9902公顷)不 给任何补偿,(在此期间,市政府派调查组调查认证农户耕地面积 以及地里的果树,苗木药材等情况。有调查报告)农户没有得到 任何补偿,却将农户告到法院、国土局,以办公楼作抵押让法院 先予执行了农民的耕地及青苗,在伊春市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伊春 两级法院不按法条判决,以农户合同到期为由,法院判我们败诉, 却只字不提,农民青苗及人员安置费,却叫农户缴纳土地承包费。  第三条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主任赵亚春弄虚作假、 为掩盖审批权限将同一块同一年34.1362公顷农用地以分拆形式 分四次审批,卖给伊春市中佳制业有限公司2.5亿多元。(建别墅 区)。  第四条拿国家的钱及林地,耕地.任意挥霍。建五星级酒店, 占地6公顷,占用林地十多公顷建五星级酒店的两处烂尾,楼已 停滞多年,如今政府强占我们这块耕地又要建别墅区。近几年我们 相同的合同一块土地动迁都给补偿了,为什么到我们这几户农民 就不给青苗补偿了呢?同样的农民得不到同等待遇。    第五条他们肆意违反中央1997年中办发16号文件规定, 违反2001年中发18号文件,程序违法,收储承包地没有承包人 签字画押,违反土地成包法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 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违反物权法第42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在青峰农场 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而伊春市土地储备交易整理中心,却将耕  地卖给伊春中佳置业有限公司,伊春市中佳置业有限公司前来施 工毁我青苗,我们农户也前来阻挡,他们又把伊春区公安分局防 暴队叫来,强行把人抓走。这一年多来,我们曾几十次找到市信 访局要求,由市政府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听听被动迁 户的心声至此无任何答复。区法院审理后我们前去询问判决结果 时他们说;‘正在向市政府请示’当时我们还追问了 一句;‘是权 大还是法大,法院不是依法判案吗’他们无语。到二审后我们又 前去追问得到同样的答复。伊春市政府违背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针。他们已经脱离了党的监管。权力在他们手中是唯我独尊,政府执权大于法律,不故农民生计。我们农民在伊春状告无门万般无奈只能走上信访之路。  第六条根据宪法第41条,国家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我们有向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检举的权利,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跪请国家相关部门查清事 实,严惩盘剥欺压农民头上,高高在上的‘高官老爷们’吧;    举报信  对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孙彦辉,赵亚春违反中央三 农政策,非法截留粮食补贴一事进行举报。  被举报人:孙彦辉:黑龙江省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成员。  赵亚春: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主任、法人代表。 举报事实:  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孙彦辉和赵亚春违反中央三农政策,非法 截留伊春市青峰农场175户承包户2011年至2014年粮食补贴款 30余万元。  2011年以前这175户的补贴都是原青峰农场发放,2011年 青峰农场土地被伊春市国土资源局收储以后,每年的粮食补贴应 由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发放,但直至2015年伊春市国 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也没有向农户发放补贴。我们到伊春 市财政局问询,伊春市财政局答复说已经把粮食补贴款拨到伊春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赵亚春主任账户上。我们农户多 次找到国土局赵亚春主任索要粮食直补款,赵主任态度蛮横说: 我不是你们的生产队长没有义务给你们发放直补款。非法截留扣 发至今,承包户从2011年开始催要到日未果。      对于伊春市国土局孙彦辉局长和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赵亚春 违反粮食直补发放七不准规定,请上级有关部门查清事实,早日 将粮食值补款发给我们土地承包户手中,确保中央三农政策在伊 春市贯彻落实,保障土地承包户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举报人:身份证号、任宪常
  身份证号、徐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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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任宪常等反映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  年初以来,任宪常、林举有、徐德顺、刘长德、梁巨太、曹明田、王继伟等人在新浪博客、天涯论坛、微信等媒介发帖,反映我局人员有关问题。对此,我局已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近日,上述人员又以《举报信》等形式提出相关问题,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强行解散青峰农场管理人员,将农场39宗集体土地证注销,将土地变成了储备交易中心的储备地,农户无处签订合同。  2008年以来,市政府先后以政府文件和市长办公会、常务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原青峰农场39宗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2008年3月,《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青峰农场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批复》(伊政函[2008]15号)明确:收回或公告作废已发给青峰农场的39个《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日,市政府下达《关于收回伊春市青峰农场39宗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土地登记的决定》(伊政发[2009]59号),收回青峰农场土地2010.79亩,共39宗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土地登记,并将收回的土地转为国有农用地。  ——日,市政府十二届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伊政纪字[2010]18号)要求,光明集团公司要切实发挥应有作用,继续履行义务,协助国土、农委等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完成青峰农场土地收储和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同时,提出临时租地要求:对那些属于我市居民的既无职业、也无生活保障,单靠种地生存的租地户,可以将暂时不进行建设的储备土地临时租给他们进行耕种,并一年一签临时租地协议,到国家基本建设用地时,将土地无条件收回。  2012年至2014年,由于大部分种植户对合同约定不允许种植一年生以上经济作物等种类条款有异议,不同意签订《合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因此无法与之签订租赁合同。  二、关于“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主任赵亚春弄虚作假,变卖青峰农场基本农田100多公顷,为掩盖审批权限,将500多亩土地以分拆形式分四次批,卖给伊春市中佳置业有限公司2.5亿元”问题  日,按照市政府要求,青峰农场向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移交39宗土地,共计1606.17亩(107.08公顷),其中大棚、温室面积534.4亩,耕地面积1071.77亩。经过几年来规划开发建设,到目前已经审批使用77.53公顷,作为农用地继续使用的地块尚有17个,面积443.25亩(29.55公顷)。举报所称“变卖青峰农场基本农田100多公顷”不实,所在耕地未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举报所称“为掩盖审批权限,将500多亩土地以分拆形式分四次批,卖给伊春市中佳置业有限公司2.5亿元”问题,系2013年新区南区城市综合体(米兰小镇)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计496.14亩。所称“以分拆形式分四次批”,系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功能不同、建设指标不同等条件所规划的四个地块(1.B03-02地块,规划面积平方米,为商住混合用地;2.B05地块,规划面积平方米,为商住混合用地;3.C01-02规划面积58574.69平方米,为商住混合用地;4.C01-01规划面积46767.49平方米,为商服用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对该地块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最终由伊春市中佳置业有限公司以2.56亿元总价格摘牌,取得上述四个地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掩盖审批权限分拆供地问题。  综上,以上地块已经相关部门正常履行规划、出让等程序,因此所称问题不实。  三、关于“违反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程序违法,收储承包地没有承包人签字画押,违反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没有给承包人任何补偿,将耕地卖给伊春中佳置业有限公司”问题  日,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决定,在《伊春日报》发布《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关于对青峰农场39宗农用地进行储备管理的通告》(伊土储告字[2011]第1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公告。  举报人与原青峰农场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及2011年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所签订《土地临时租赁(承包)合同》,均明确规定“不得种植一年生以上植物”。此外,《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关于对青峰农场39宗农用地进行储备管理的通告》(伊土储告字[2011]第1号)也明确提出:“到国家基本建设时,土地将无条件退出。”举报人违反《合同》规定和《通告》要求,在地上种植多年生药材和苗木。  2014年4月,市政府责成市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土地补偿等事宜进行调查认定,调查结论为不予补偿。4月30日,市政府发布《伊春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通告》(伊政通字[2014]5号),明确提出对举报所称地块种植户所种植的果树、苗木、药材等作物,政府不予补偿,由种植户自行清除。  四、关于“违反中央三农政策,非法截留伊春市青峰农场175户承包户2011年至2014年粮食直补款30余万元”问题  2011年10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租金交缴情况,对已签《临时租赁土地合同》且已交纳租金的33户、13962.80元直补款,以个人存折的形式进行发放。到目前,2011年已签订合同缴租金但尚未发放直补款共32户,共计直补款11650.6元。主要是这部分种植户到2011年底才签订租种合同,直补款已由伊春区财政返还市财政,因此未能发放。 对此,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已向伊春区财政局出具了《关于拨付粮食直补款的函》,申请予以发放。  2012年至2014年,由于大部分种植户对合同约定种植作物种类条款有异议,不同意签订《合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没有与之签订租赁合同,且未能收取租金,因此没有发放粮食直补款。  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情况:  日,伊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伊民初字第377号)作出判决:被告任宪常、林举有等人要求原告给付补偿费及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后,任宪常等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伊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18日
                      
  关于任宪常等反映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  年初以来,任宪常、林举有、徐德顺、刘长德、梁巨太、曹明田、王继伟等人在新浪博客、天涯论坛、微信等媒介发帖,反映我局人员有关问题。对此,我局已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近日,上述人员又以《举报信》等形式提出相关问题,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强行解散青峰农场管理人员,将农场39宗集体土地证注销,将土地变成了储备交易中心的储备地,农户无处签订合同。  2008年以来,市政府先后以政府文件和市长办公会、常务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原青峰农场39宗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2008年3月,《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青峰农场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批复》(伊政函[2008]15号)明确:收回或公告作废已发给青峰农场的39个《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日,市政府下达《关于收回伊春市青峰农场39宗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土地登记的决定》(伊政发[2009]59号),收回青峰农场土地2010.79亩,共39宗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土地登记,并将收回的土地转为国有农用地。  ——日,市政府十二届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伊政纪字[2010]18号)要求,光明集团公司要切实发挥应有作用,继续履行义务,协助国土、农委等部门按照会议要求,完成青峰农场土地收储和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同时,提出临时租地要求:对那些属于我市居民的既无职业、也无生活保障,单靠种地生存的租地户,可以将暂时不进行建设的储备土地临时租给他们进行耕种,并一年一签临时租地协议,到国家基本建设用地时,将土地无条件收回。  2012年至2014年,由于大部分种植户对合同约定不允许种植一年生以上经济作物等种类条款有异议,不同意签订《合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因此无法与之签订租赁合同。  二、关于“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主任赵亚春弄虚作假,变卖青峰农场基本农田100多公顷,为掩盖审批权限,将500多亩土地以分拆形式分四次批,卖给伊春市中佳置业有限公司2.5亿元”问题  日,按照市政府要求,青峰农场向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移交39宗土地,共计1606.17亩(107.08公顷),其中大棚、温室面积534.4亩,耕地面积1071.77亩。经过几年来规划开发建设,到目前已经审批使用77.53公顷,作为农用地继续使用的地块尚有17个,面积443.25亩(29.55公顷)。举报所称“变卖青峰农场基本农田100多公顷”不实,所在耕地未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举报所称“为掩盖审批权限,将500多亩土地以分拆形式分四次批,卖给伊春市中佳置业有限公司2.5亿元”问题,系2013年新区南区城市综合体(米兰小镇)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计496.14亩。所称“以分拆形式分四次批”,系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功能不同、建设指标不同等条件所规划的四个地块(1.B03-02地块,规划面积平方米,为商住混合用地;2.B05地块,规划面积平方米,为商住混合用地;3.C01-02规划面积58574.69平方米,为商住混合用地;4.C01-01规划面积46767.49平方米,为商服用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对该地块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最终由伊春市中佳置业有限公司以2.56亿元总价格摘牌,取得上述四个地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掩盖审批权限分拆供地问题。  综上,以上地块已经相关部门正常履行规划、出让等程序,因此所称问题不实。  三、关于“违反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程序违法,收储承包地没有承包人签字画押,违反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没有给承包人任何补偿,将耕地卖给伊春中佳置业有限公司”问题  日,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决定,在《伊春日报》发布《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关于对青峰农场39宗农用地进行储备管理的通告》(伊土储告字[2011]第1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公告。  举报人与原青峰农场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及2011年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所签订《土地临时租赁(承包)合同》,均明确规定“不得种植一年生以上植物”。此外,《伊春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关于对青峰农场39宗农用地进行储备管理的通告》(伊土储告字[2011]第1号)也明确提出:“到国家基本建设时,土地将无条件退出。”举报人违反《合同》规定和《通告》要求,在地上种植多年生药材和苗木。  2014年4月,市政府责成市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土地补偿等事宜进行调查认定,调查结论为不予补偿。4月30日,市政府发布《伊春市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通告》(伊政通字[2014]5号),明确提出对举报所称地块种植户所种植的果树、苗木、药材等作物,政府不予补偿,由种植户自行清除。  四、关于“违反中央三农政策,非法截留伊春市青峰农场175户承包户2011年至2014年粮食直补款30余万元”问题  2011年10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租金交缴情况,对已签《临时租赁土地合同》且已交纳租金的33户、13962.80元直补款,以个人存折的形式进行发放。到目前,2011年已签订合同缴租金但尚未发放直补款共32户,共计直补款11650.6元。主要是这部分种植户到2011年底才签订租种合同,直补款已由伊春区财政返还市财政,因此未能发放。 对此,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中心已向伊春区财政局出具了《关于拨付粮食直补款的函》,申请予以发放。  2012年至2014年,由于大部分种植户对合同约定种植作物种类条款有异议,不同意签订《合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没有与之签订租赁合同,且未能收取租金,因此没有发放粮食直补款。  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情况:  日,伊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伊民初字第377号)作出判决:被告任宪常、林举有等人要求原告给付补偿费及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后,任宪常等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伊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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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建议改变耕地红线思路 扩大城镇建设用地
&&中国金融四十人网站日前发布的由国家发改委司司长徐林等人撰写的课题报告《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称,应大幅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改变严守耕地红线的思路,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改革建设用地供地方式。&&报告对土地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提出八条建议:&&一是大幅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改变严守耕地红线的思路,从保证实物耕地总量红线转向保证以产量加权的土地当量红线,实现全国范围内土地占补平衡。建立土地&当量&制度,包括土地&当量&评估、交易和投融资体系是一种具体的实现方式。&&二是改革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在当前建设用地供给模式下,政府直接参与征地、卖地,一方面导致土地价格高企,价格上涨;另一方面政府财政过度依赖土地收入,政府行为被土地&绑架&。报告提出三个改变供地方式方案,一是改革土地招投标拍卖制度为零地价或低成本价供地;二是地方政府卖地收入归中央;三是政府退出征地过程,实现建设用地供给化。初期可以考虑允许不同地区选择不同方案进行试点,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步优化趋同。&&三是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在城市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购置和开发土地支出可以通过发行市政债筹集,其偿付能力即土地开发未来所带来的现金流。从长远看,应尽快修订《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四是征收房地产税。从国际经验看,市政债还款来源是使用者付费和财产税等专项税收,以房产税为主的财产税是相对适宜的地方主体税种。在房地产税具体上,可采取新老划断方式,也可对存量、增量房产统一征收房产税,可以允许不同地区选择不同方案进行试点。从更深层次考虑,我国应尽快研究建立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适应的地方税收制度体系,启动新一轮分税制改革。&&五是提高农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鼓励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科技和农业金融产品,加大水利工程等农田整治力度,更加集约利用农业土地,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地产出。通过转变政府观念、提高管理高密度人口能力、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技术水平等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同时,推动盘活城镇低效用地和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六是转变粮食自给观。当前我国粮食安全是有保障的,从国际经验看,粮食自给率维持在90%以上通常被认为是安全的。可将扣除大豆进口后的粮食进口量与国内粮食总产量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作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底线。在此基础上,扩大农业国际贸易与投资。&&七是加强环境保护。可考虑拿出城镇化收益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一是加快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市场建设;二是积极发展绿色资本市场,建立改善环境的投融资体系;三是逐步开征环境保护税。&&八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改变现有土地征用收益分配格局,使土地增值充分反哺失地农民和土地综合占补平衡。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会保障制度配套安排的重要性,把促进&农转非&人口的社会保障、就业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问题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予以整体考虑。&&报告指出,上述措施要相互配套,允许和鼓励地方选择配套改革,而不能只选其中一项或两项,把地方政府有积极性的改革与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的改革结合起来,配套推进。例如,如果地方政府想尝试市政债,就可要求其同时推动房地产税、供地方式改革、土地当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改革,整体推进,形成合力,推动实现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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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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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市政信箱[2015]66
发布单位:
涪陵区政府
来信内容:
2014的农资综合直补款和粮食直补款去哪儿了
兹有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安村6组2014年度农资综合直补款和粮食直补款至今未发放到农户(2014年前的款项都由政府按时,足额发放到户)。整个事件没有任何政策宣传和执行文件公示。其二,重庆市栋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租龙安村6组土地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2014年度租金,以前都是一年一付)。该组土地出租后至今农户没有得到一份土地租赁合同。鉴于此大面积土地流转,出租,难道政府不知晓?对整个事件没有监督管理权吗(如何确保土地流转,如何确保农户收益)?
办理单位:
龙桥街道办事处
办理结果:
王同志:
  你好,来信收悉。现将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1、由于龙安村6社整社的土地流转给栋福公司,按国家种粮直补规定,应该由栋福公司享受种粮大户补贴,农户就不应再享受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良种补贴,但由于栋福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约定,农户应享受基本的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良种补贴,栋福公司应从种粮大户补贴款中发放农户应得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良种补贴,由于栋福公司领到大户补贴款的时间与发地租的时间相近,经村社同意将2笔资金合在一起发放,目前在家农户的农资综合直补和租金早已兑付完毕,粮食良种补贴由区种子管理站通过涪陵邮政储蓄所于日全部(涉及138户)直接打在农户的福农卡上,但约有10%左右的农户的农资综合直补和租金未发放,原因是当时发放租金时这10%的农户未在家无人领取,地租未领的户数17户,涉及金额:36181.00元,粮综合直补未领的户数12户,涉及金额:5334.00元,所以剩下的农户在以后约定时间统一发放。
2、由于栋福公司第一次流转该社土地时,是由村、社整体代委办理,先是由农户签订合同后再由村、社同栋福公司集中签订合同,栋福公司未当面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该社社长负责发放租赁合同;栋福公司第二次流转土地时,由于该社至今无法完成整体流转工作,流转面积至今未统计清楚,流转中一些矛盾到现在一直未解决,致使合同无法签订,所以未发放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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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太康:耕地建起商品房 村民依旧领取粮食直补款_商都法制 ★ 郑州律师 - 河南律师 - 商都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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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耕地建起商品房 村民依旧领取粮食直补款
五里杨村被征用的120余亩耕地上已经建好的商品房
五里杨村120多亩耕地2009年已被征,但农民至今依旧领着国家粮食直补款
省政府批复的附件显示共征用五里杨村一组三组建设用地6.4475公顷,但村民称该地块并非“龙祥苑”所占土地
太康县财政局出具的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的大小写金额相差3870万元整
&&& 人民网郑州7月26日专电(记者张继忠)河南周口太康县城关镇五里杨村26户村民120多亩耕地如今建起了商品房,但村民4年来却一直领着国家的粮食直补款。不仅如此,财政局出示的同一张“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上出现两个不同金额,上下相差3870万元整。这是记者在太康县采访时了解到的情况。    太康县国土局被指套用省政府建设用地批文    在太康县城关回族镇五里杨村,一位村民告诉记者,2009年7月,太康县人民政府以建“教师公寓”名义将该村位于阳夏路北段两侧、311国道南侧的120余亩耕地卖给河南中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尧公司)。    记者看到在“太康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方案公告”中,显示建设用地名称为“太康县教师公寓”(现更名为“龙祥苑”),公告时间为日。    村民称:“公告是征地后政府补发的,实际上从09年7月份就开始征地了。”    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向记者出示编号豫政土[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康县2009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附件显示:征收城关回族镇五里杨村一组、三组6.4475公顷集体土地,批复时间为日。但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向记者出示能够准确标识该宗土地具体位置和地界的相关材料,也未向记者提供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该宗土地的用地请示文件。    而五里杨村村民向记者反映,该批复所批准的土地是五里杨村赵庄的经济适用房用地,根本不是“龙祥苑”项目用地。现在“龙祥苑”所占用的120多亩土地并没有得到省政府批复,而是县国土局套用豫政土[号批文造的假。    该村民称:“我们至今还领着国家的粮食直补款,这说明我们这120多亩耕地性质根本没有变更,很显然这是我们当地政府欺上瞒下,私自出售土地进行获利。”    执法人员调离未批先建查处成疑团    村民告诉记者,开发商中尧公司2010年5月份就进场施工。    在该宗土地档案中,记者注意到,教师公寓(后更名“龙祥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核发日期则分别是日和日。中尧公司未批先建行为长达一年之久。    对此,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称,由于该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已经调离,所以对未批先建是否进行过查处并不清楚。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则称,执法大队不在住建局内办公,他们对此事并不知情。    失地农民领粮补土地出让金票据藏猫腻    在太康县财政局,记者看到编号为豫财综AA[2007]No0014353河南省财政厅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交款单位为河南中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其中“本次缴款金额”大写为“肆仟叁佰万”,但在“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出让累计缴款金额”均显示为“元”,相差3870万元。    太康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对此称:“是工作人员笔下误,我们一般都以大写为准。”记者提出查询该笔出让金的入账凭证,该工作人员称,这事儿不是他负责的,当时交款的时候他还没到财政局工作。    对于五里杨村26户村民至今还在领取国家粮补款,太康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表示,这不在国土局的管辖范围。而太康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耕地已变更为建设用地,粮食直补肯定不能领取,财政局每年都要根据国土局的土地批文对耕地面积进行核增核减,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截止目前,财政局并未收到五里杨村26户村民120多亩耕地的相关批文。    五里杨村26户村民120多亩耕地背后究竟有多少猫腻?在同一张“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上为何出现不同金额?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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