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津政发 2007 26号文件[2007]54文件

关于印发鄞州区镇乡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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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镇乡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鄞州区镇乡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乡财政管理,规范资金运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率,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镇乡财政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乡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以保证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行,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为主要任务。镇乡财政审计办公室是镇乡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
第三条& 镇乡财政管理原则:增收节支、量入为出;依法、科学、规范;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专款专用、防范风险;强化监督制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镇乡财政所机构与审计办公室合设,成立财政审计办公室。
第五条& 镇乡财政管理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决算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按期编制预、决算和调整预算草案。
(二)统管镇乡政府性资金,审核各部门收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负责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财政监督及辅导,以及行政村财务的指导和监督。
(四)完成镇乡人代会通过的预算;负责管理政府性债务和国有集体资产。
第六条& 按预算编制与执行分离,票证管理、资金征收与资金管理分设的原则,从事财政管理工作人员按需要进行配置,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财务管理员、核算中心会计、出纳等岗位。镇乡长不得兼任财政审计办公室主任。第七条& 镇乡财政管理工作人员按以下责任分工:
(一)主任负责预算编制、预算外资金征收和预算总指标管理等工作,不得兼任总会计。
(二)总会计负责资金管理、财政拨款和财政决算等工作,不得兼任单位预算会计。
(三)财务管理员负责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村级财务指导、预算执行、单位指标和票证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审计办主任、总会计的任免事宜,镇乡政府应征求区财政局意见,由镇乡党委任命,其中主任、副主任的任免,需报区委组织部同意。
第九条& 镇乡财政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
(二)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三)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建立镇乡财政主要管理人员岗位轮换或异地交流制度,主任和总会计的任职期限不得超过3年,岗位轮换时,镇乡政府应征求区财政局意见;需跨镇乡交流的,由所在镇乡党委提出意见,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统一安排。
为保证镇乡财政工作的正常开展,主任和总会计在6个月内不得同时轮岗或交流。
第三章& 收支范围及规定
&& 第十一条& 镇乡财政收支范围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其中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镇乡企业上缴利润、股息、红利、国有资产的出租收入、城镇建设配套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各项事业收入和镇(乡)统筹收入等。&& 第十二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拨给镇乡的各项资金,必须通过镇乡财政所下拨给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镇乡政府各办公室收支应统一纳入镇乡财政管理。&& 第十四条& 镇乡行政企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镇乡财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镇乡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债务实行“计划报批、落实来源、总额控制、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镇(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必须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收入、支出、债务、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票据和财务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镇乡政府必须自觉接受镇乡人大的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预、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事先应征求镇乡人大主席团意见,并在镇乡人代会召开前将预、决算草案主要内容提交镇乡人大主席团初审;
(二)在预算执行中,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应向镇乡人大代表汇报,每季度终结后,将预算执行情况以表格形式抄送镇乡人大主席团;
(三)特殊情况,镇乡政府可以提出预算草案调整议案,提交镇乡人大主席团会议审议同意,并由下次镇乡人代会确认,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八条& 镇乡政府必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按区政府有关要求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开展正常性的财政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镇乡政府应建立镇乡财政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对镇乡财政财务实行二年一轮审、一审审二年的制度,加强对党委书记、镇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是镇乡财政的业务主管部门,对镇乡财政预算实行预审制度,每年定期对镇乡财政进行专项检查,强化对镇乡财政的业务指导,以及收支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监督。加快镇乡财政信息化建设,与镇乡财政计算机联网,互通信息,网上监管。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局加强对镇乡财政收支的监督,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执法监察,检查镇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受理群众投诉,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财政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通报、行政处分等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镇乡财政收入、管理、债务、收支平衡等列入区政府对镇乡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财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7年第三季度市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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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2012
时间:&&|&&作者:傅栋梁&&|&&浏览:767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湖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索&引&号:8-0001发文时间:文件编号:湖政发〔2012〕19号公开方式:主动公开责任处室:秘书一处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湖州市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和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涉及的补偿。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具体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统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补偿标准为:(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4.2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93万元、安置补助费2.27万元)。(2)征收林地2.94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35万元、安置补助费1.59万元)。(3)征收未利用地2.1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0.99万元、安置补助费1.16万元)。2.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4.5万元/人。(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村工作经费按6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给所有者,有关参考标准由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排灌机埠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渔业捕捞设施补偿,网簖3500元/条(只),补偿数量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核定的数量为准;座家船搬迁补偿5800元/艘,每户补偿一艘。三、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缴费标准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和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全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安置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30000元/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自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60周岁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标准相同。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和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和政策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按0.2万元/亩收取,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按0.2万元/人收取。出让土地从中计提,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用地业主缴纳,并足额列入项目工程概算。四、安置人员数的计算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被征地安置人员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补偿安置的基准日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时间为准。无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扣除集体所有土地上安置人数后剩余人员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集体所有土地的安置人数按每1.5亩安置一人计算;拥有太湖捕捞权的专业水产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除以市区各渔业村人均拥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各渔业村所使用的国有渔业水域为定权发证(《水面使用证》或《养殖许可证》)的渔业水域和渔业增殖水域之和。被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安置基准日以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批准时间为准。五、严格依法征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统一管理,市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都不得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征地补偿费预缴制度,在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公开出让用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土地出让前期工作的单位将征地补偿费预缴入市财政资金专户,行政划拨项目由用地业主将征地补偿费预缴入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资金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征地和补偿,征地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支付给被征地村(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公安局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责,应积极做好被征地村民落实补偿安置政策的工作。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召开征地工作会议,充分保障被征地村民知情权;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履行完全部征地程序和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六、其他相关问题因建设需要被收回原使用的全部国有渔业水域,且在岸上无住房的渔民,可以户为单位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建房。建房用地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湖政发〔2003〕13号、湖政办发〔号、湖政发〔2007〕54号、湖政发〔2008〕55号文件同时废止。日至5月31日期间已实施征地的补偿标准仍按湖政发〔2008〕55号文件执行。八、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补偿标准△调整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拆迁安置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律所: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10528积分 | 帮助4332人 | 4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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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政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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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文件
甬财政发〔号
关于2013年宁波市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财会〔2013〕5号)文件精神,着力提升我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的能力素质,我市从2013年起,将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每年分期分批组织全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进行轮训.2013年的培训安排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经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商定,现将2013年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名额分配
2013年,财政部核定我市年度培训名额65人,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训名额31人,其他企业总会计师培训名额34人.为便于开班,今年我市将集中培训企业类总会计师,培训名额作如下分配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 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15人,各县(市),区各选送当地国有投资控股公司总会计师1人.
(二)其他企业总会计师 根据各县(市),区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数量,培训名额分配如下 余姚市,慈溪市,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各3人;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各2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各1人.
二,培训地点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200号).
三,培训时间,课程安排
2013年我市企业类总会计师培训时间具体为
返程时间 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训班 6月4日 6月20日 其他企业总会计师培训班 6月20日 6月28日
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训时间14天,其中上课12天,企业参观考察1天,讨论休息1天;课程设置为核心课程+金融财务方向专题课程.
其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培训时间7天,其中上课6天,企业参观考察1天;课程设置以核心课程为主.
程 课时(天) 1 财务分析决策与支持 1 2 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 1 3 竞争与公司战略 1 4 会计准则在执行中的重点,难点分析 1 5 全面预算管理 1 6 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1 7 宏观经济趋势与投资预测,十二五战略规划解读 1
金融财务方向专题课程
程 课时(天) 1 资本市场发展与展望 1 2 公司购并与资本运作 1 3 现金流与营运资本管理 1 4 私募股权融资 1 5 金融衍生品与金融创新 1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
格者予以结业,由国家会计学院颁发"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
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培训费用
总会计师的培训费用由财政部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培训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每人每次补助8000元;培训其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每人每次补助3000元.国家会计学院在统筹考虑财政补助和培训实际运行成本的基础上,按规定向学员收取适当的食宿及培训费用.所收取的住宿费,培训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伙食费由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贴.
五,其他事项
市局会计管理处已布置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培训分配名额,筛选确定并上报参培人员名单.请各地再进行一次落实和宣传动员,要求参培人员珍惜这一难得的学习机会,妥善安排好工作,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我素质能力.
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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