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的职业要求对从业者要求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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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考试课程试题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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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及题库.doc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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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及题库
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四个层次)
①会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代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②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 代表性: 《――条例》,
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会 计 规 章:《――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日)
(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会计规范性文件外)
会计规范性文件:《――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38个)(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日)
④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
2. 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特殊行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条件: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单位或单位内部重要会计工作时间不短于3年。(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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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成果丛书: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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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成果丛书: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提供的相当多的条款,对我国的新闻从业者来说,会感觉异样:要求太高、太烦琐,而且不少要求与现在的所作所为大相径庭。是的,很多在国际同行看来理所当然的职业规范,在我国甚至还没有意识到,更不要说遵循了。所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成果丛书: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的目的尚不是要求参照执行,而是告知,让我国的新闻从业者知道存在着哪些国际同行的职业规范,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明辨是非。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我们现在涉及职业伦理的诸问题,主要不是由自律来解决,而是被多得数不清的他律看管着。如果总是被他律监督着,新闻传播的自由空间就会越来越狭小,这是对不自律的惩罚。
  陈力丹,男,1951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博导、博士后流动站站长、《国际新闻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新闻传播所所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闻传播学科评议组成员。主要研究方向:新闻理论、中外新闻史、传播学理论、舆论学。独著、第一署名论著和独编著40本,发表论文200多篇,一般文章1900多篇。    周俊,男,1972年生,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导师、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新闻界》主编助理、内参《首都网络舆情》主编;兼任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新闻记者培训教材编写”项目写作组成员、记者资格培训课程主讲人。近期研究领域为新闻理论应用化的创新,以职业规范的方式实现新闻理念与实践的对接,从社会转型角度对网络舆论传播、新媒体、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已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陈俊妮,女,1975年生,土家族,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博士,曾在美国伊利诺大学新闻学院做联合培养博士生。现为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讲师。出版《新闻道德控制的功利与理想――美国新闻公评人制度研究》、《广告受众研究》、《传播学入门》(合著,第二作者),发表文章若干篇。
绪言一、原则1.总则2.法律原则3.专业原则4.社会责任原则二、职业角色5.新闻与司法:传媒审判6.新闻与公共利益:隐性采访7.新闻与私人领域:传媒逼视8.新闻与公共关系:传媒假事件三、利益冲突9.兼职与社会活动10.虚假新闻11.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12.新闻与广告:新闻植入式营销13.传媒监督14.传媒的不正当竞争15.消息来源、新闻线人、付费采访16.新闻与国家、民族、宗教17.新闻与弱势群体、未成年人、性别18.新闻与公众人物19.新闻侵权四、新闻业务20.新闻的叙述与语言21.新闻与著作权22.新闻与性、暴力23.灾难新闻24.犯罪新闻25.自杀新闻26.图片新闻27.娱乐新闻28.时事地图附录一:部分传媒和传媒行业自律文件网址附录二:关键词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七条规定:“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关于传媒未经采访对象同意擅自发表而造成侵权的情况,该规定明确指出采访对象一般可以免责,这时传媒可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19.13
使用权威消息来源,可以作为传媒及其从业者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之一。(具体权威消息来源参见【15.消息来源、新闻线人、付费采访】15.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就为权威消息来源确立了法律依据,为权威消息来源作为免除传媒民事责任的事由确立了依据。  某政府职能部门召开了一次防盗工作座谈会。该会议向新闻界提供的书面材料中,将发生在其它厂家的小金库被盗案件,误印为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不久,上海青年报社主办的《社会周刊》刊载了黄汉民撰写的《盗公狂潮》一文。文中所举小金库被盗一例,完整地引用了上述会议材料。该厂发现此文后,以侵害名誉权向法院起诉。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之一即该文的消息来源,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会议上向新闻界提供的正式书面材料,作者和报社据此作出的报道可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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