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堂镇晓塘村军鼓队变换队形表演

茶陵发现战国时期古墓群
-株洲日报数字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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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日报数字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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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发现战国时期古墓群
对考证茶陵古城历史具有重大价值
古墓挖掘现场。
古墓中发现的陶灯。
&&&&本报讯(记者&唐艳丽&通讯员&尹侃&周若愚)12月14日,茶陵县秩堂镇晓塘村新发现3座战国时期古墓及古城墙、古井等遗址。&&&&今年9月,茶陵县破获一起盗墓案,缴获6样大件青铜陪葬品和4样小件陪葬品。经省文物局鉴定,部分被盗陪葬物品属于东周战国时期器物,为国家三级文物。&&&&10月,市、县文物局组建考古队,对被盗的晓塘黄泥坡战国墓进行抢救性发掘。这是迄今为止,我市文物部门在境内实施的规模最大的一次考古发掘工程。&&&&经过一个多月的发掘与调查,考古队不仅摸清了被盗战国墓的规模,还在这座被盗古墓附近发现了另外3座古墓。现已在古墓内发现了剑、戈等青铜兵器,陶瓷、印章等陪葬品,根据墓葬规模与出土的文物推测,古墓可能是战国时期古越人墓,墓主应为守城将军以上级别。&&&&此次考古不仅发现了古墓群,还初步挖掘出了护城河、城墙、水井等遗址。考古专家推测,这应该是战国时期的军事重镇晓塘古城遗址。&&&&目前,考古队已按照制订的方案进行发掘。专家表示,此次考古工作对考证茶陵古城历史脉络、研究茶陵历史文化具有重大价值。&&&&【相关新闻】&&&&石峰区东汉古墓发现7件文物&&&&本报讯(记者&李和平&通讯员&肖劲&熊鑫)12月16日,记者从石峰区东汉古墓发掘现场获悉,该墓内已发现陶罐、铁釜等7件文物,以及1处“坎”,暂未发现墓道。发掘工作还在继续。&&&&记者进入封闭的发掘现场,只见工作人员正在有条不紊地发掘。墓地轮廓已经清晰:坐北朝南,约9米长、2米宽,墓室南边为1米多长的甬道(墓地中用砖石砌成的路)。&&&&经过10余天的发掘,掘进深度现已达1.8米左右。工作人员在墓内发现陶罐5个,铁釜和陶灯各1个。“这7件器物,都较为常见。”市文物局考古科科长王峰说。&&&&但值得一提的是,在甬道附近发现了1处“坎”(人工修筑的台阶状东西),此为我市在所发掘的东汉古墓中首次发现,其具体作用还有待研究;墓内暂未发现墓道(进入墓内的通道)。&&&&为了防止发掘中破坏器物,目前发掘速度已经放慢。本报将继续关注。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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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
原告曾某某,女,日出生,住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陈正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某,男,日出生,住茶陵县。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屈媛青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正奇、被告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7月份经原告堂嫂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日在茶陵县秩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日生一女,取名彭甲某,日生一子,取名彭乙某。原、被告双方未举行婚礼。被告婚前曾对原告施暴,婚后更是家暴不断,且屡次不改,十余年来原告深受其害,现已对被告彻底失望。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有赌博恶习,不珍惜家庭,故原告于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后法院于同年4月15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没有联系,没有生活在一起,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向法院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彭甲某随原告生活,婚生子彭乙某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建造了位于茶陵县秩堂镇晓塘村大屋场的二厢二层半的砖瓦房一栋,原告的房屋份额作为婚生子彭乙某的抚养费;建房所欠双方亲戚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原件1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第二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及婚生子女的身份情况;
手机照片2张,拟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
陈文、陈小珍出具的证明2份,拟证明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没有在一起生活。
被告彭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彭甲某、婚生子彭乙某均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房子是给孩子的,原告可以单独来住,但不能带人来住,原告说房子抵抚养费是不可能的;原告说建房所欠双方亲戚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这点被告没意见。
被告彭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被告是打了原告,但是因为原告出轨;对证据4有异议,被告联系不上原告,原告的电话打不通,被告到宁波也找不到原告。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经全面审查和综合分析,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要件,且被告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对证据3,被告当庭予以承认,故本院对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可;证据4系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被告有异议,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日在茶陵县秩堂镇政府登记结婚,日生一女,取名彭甲某,日生一子,取名彭乙某。原、被告双方未举行婚礼。原告曾于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后本院于同年4月15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是否离婚应看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关系没有改善,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彭乙某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家居住生活至今,被告要求婚生子随其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和不改变小孩的生活、学习环境出发,婚生子彭乙某跟随被告生活为宜;婚生女彭甲某已满16岁,其自行选择跟父亲彭某某和弟弟彭乙某一起居住生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被告当庭均同意婚生女随被告生活,故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按照当地一般标准每人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为宜。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各自偿还各自亲戚的债务,本院予以认可。原、被告所称双方于2012年建造了位于茶陵县秩堂镇晓塘村大屋场的二厢二层半的砖瓦房一栋,因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房产证据予以证实,故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原告主张的原告所属房屋份额作为婚生子彭乙某的抚养费于法无据,且被告不同意,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曾某某和被告彭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彭甲某、婚生子彭乙某均由被告彭某某抚养至成年,原告曾某某共支付两子女的抚养费72000元,一共分两次支付完毕,第一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0000元,第二次于日前支付剩余32000元;原告曾某某对婚生女彭甲某、婚生子彭乙某有探望权,原告彭某某应予以协助不得随意阻拦,婚生子女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各自偿还所欠各自亲戚的债务;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代理审判员  屈媛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高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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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日报】有人父债子还,有人子债父偿
--茶陵清欠行动中的诚信故事
  来源:株洲日报 
时间:日  
作者:草青&&邓施环&&谭帆&&胡琳&&陈勇 字体:
  12月,茶陵县开始清收不良贷款,消息传出,不少欠款户纷纷开始主动还款。
  故事1 欠款50余载,外孙偿还
  12日一大早,高陇镇石冲村的谭建军来到高陇信用社,将一笔连本带息共500元的欠款交到了工作人员手上。
  原来,1959年,谭建军的外公向信用社贷了这笔钱去购买农用物资,但直到老人病逝前,也未向家人交代偿还贷款的事。今年,镇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上门找到谭建军,说明了情况,于是有了前面那一幕。
  故事2 儿子刑满释放,替父还债
  日前,秩堂镇安坑村的谭春亮为已故父亲谭三元偿还3600元贷款的事,在该村传开了。
  1995年,谭三元在秩堂信用社贷款3600元,如今他已去世多年,但贷款一直未还。
  谭春亮今年刚刚刑满释放,赋闲在家的他,日子过得也挺艰难。但参加了该镇清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动员会后,谭春亮坐不住了,他主动联络亲友,筹钱还款。
  故事3 为服刑儿子偿还欠款
  13日,高陇镇古城村党支部副书记谭桂香替正在服刑的儿子主动偿还了4.8万元欠款。
  谭桂香得知自己正在服刑的儿子也在清收名单中后,非常着急。最终他决定子债父偿,用行动告诉儿子该如何做人。
  短短几天内,谭桂香从亲戚朋友那里筹齐了钱,将欠款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
  故事4 残疾五保户替父还款
  14日,高陇镇松江村的谭金良手摇轮椅车来到信用社,替父亲偿还了1100元欠款。
  1996年,谭金良的父亲在高陇镇信用社先后贷款1100元,后因家中变故,贷款一直未还。
  谭金良身体残疾,一直单身,是村里的&五保户&。得知父亲有贷款未还清后,他当即表态:&父亲的债,我来还。&
  故事5 老人身患重病,主动还款
  12日,秩堂镇晓塘村村民朱文新在老伴的搀扶下来到镇信用社,归还其所借的34900元贷款。
  这笔钱是朱文新1995年贷的。如今63岁的朱文新身患肺结核,行走不便。还款的事,老伴想再拖一拖。可朱文新没答应。他说,偿还这笔贷款是自己的心愿,一定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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