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量刑标准两万一需要交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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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持伪造的信用卡刷卡消费被判一年罚金两万
&&40岁的女子潘某,化名罗丽琼因持伪造的VISA信用卡刷卡消费。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两万元。&&&&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于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蓝岛大厦,持伪造的VISA信用卡刷卡消费,购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998元)及诺基亚牌N73型移动电话机2部(合计价值人民币7360元),共计消费额为人民币23358元。被告人潘某在欲逃离作案现场时被蓝岛大厦工作人员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涉案香港永久性身份证1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1张、VISA信用卡1张起获并扣押在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购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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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孙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薛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田陈煤矿洗煤厂工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男,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汉族,大专文化,国缆集团有限公司司机。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二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红、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杨某告诉孙某其在网上学习了复制信用卡的技术,并购买复制信用卡机器,能够复制他人信用卡信息,让孙某提供他人信用卡以便复制并在P0S机上刷卡套现。日黄某将自己使用的信用卡交由孙某帮忙找P0S机刷卡套现,后孙某交给杨某复制了该信用卡信息。日,被告人杨某将复制的信用卡交给陈某在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志信空调销售部P0S机上刷卡套现41800元。案发后,全部赃款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孙某供述和辩解,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李某、种衍梅、郎某等4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详单及机主信息、车辆轨迹信息、中国银联签购单、银联P0S签购单、信用卡账单明细查询、(2009)市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孙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审 判 长  孙茂林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冯君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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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1万多超3个月不还
法院判决缓刑和罚金两万多
【全文】CLI.CR.135507
透支信用卡1万多超3个月不还 法院判决缓刑和罚金两万多
发布日期:
  日,在郑州工作的昭某通过使用虚假单位及在职收入证明,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一张阳光商旅信用卡,后陆续透支15948.69元,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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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来信用卡疯狂消费 退回赃款又搭上两万罚金
2014 年 07 月 25 日 12: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捡信用卡后商场“狂刷”万元 退赃后判罚两万 中新网郑州 7 月 25 日电(刘鹏)河南新乡男子张某在捡到他人掉落的信用卡 后, 心生贪念, 在经过几次刷卡试验, 得知该卡并未设置密码, 后陆续赶到商场、 KTV,连续透支金额一万余元。近日,新乡市卫滨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 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卫滨区法院案情资料,2014 年 2 月 22 日晚 19 时许,张某欲乘坐公交车 赶回出租屋,就当其在站牌处候车时,捡到了一张掉落的银行信用卡。心存贪念 的张某并没有设法联系失主或交付给银行处理。 次日一早,张某便匆匆来到了当地一家大型商场,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买了 几件小东西后到收银处刷卡。未曾料到,该卡竟然没设密码,轻松的便完成了交 易。 突如其来的惊喜,让张某尝到了甜头。随后,张某连续在该商场和 KTV 刷卡 消费。 直到透支金额达到费 12000 余元后, 自知做了亏心事的张某决定离开新乡, 到别处找工作暂避风头。 两个月后,新郑市公安局将张某抓获并移交给了新乡市 公安局胜利分局。 24 日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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