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对象生活补助是年领还是月领?

我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人员核查清理工作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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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社局
]  为贯彻落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政策,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堵塞漏洞,杜绝重复领、冒领等现象,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省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今年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对象核查清理工作。
  根据单位核实其生存状况、养老情况自查情况表,与民政、公安、社保信息系统进行比对。人社部门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造册盖章,交由财政部门发放;不符合享受遗属补助向财政部门做出通知,及时停止拨付其遗属补助费,或是家庭确实困难者,通过引导申请民政或社会救助的办法,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通过核查清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共清理停发遗属补贴对象152人,其中既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又同时领取遗属生活补助的29人;已去世仍冒领取的90人;已满18周岁或已大学毕业25人;申报资料不完整的有8人。通过本次核查,每年可节约财政资金124多万元。今后,我们将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享受遗属补助的1765人,实行备案管理、跟踪审核的动态管理机制,多措并举有效控制遗属补助费的审批发放工作,促进了此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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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审批工作结束
&&& 为顺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效提高遗属生活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自日起,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死者的遗属由377元提高到585元,因公死亡人员及孤独单身的遗属由348元提高到540元。
&&&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遗属补助,自2011年1月起纳入了社会保险统筹。为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在审批过程中,我们与机关保险处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采取了严格审验&两证两证明&的办法。具体做法是:
&&& 1、单位在呈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提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和《遗属生活困难领取证》,以确认领取资格。对未参加遗属补助年度审验的,需到机关保险处完成领取资格认证后,再进行调整标准的审批。
&&& 2、对于户籍在外地的遗属,除了提供以上两证外,还要求提供《户籍证明》及《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证明》。并以此为依据,严格按标准审批。
&&& 这次调整标准,共审批享受补助人员1819人,督促130多人参加了领取资格认证,对失去补助条件的人员进行了及时清理。同时掌握了全县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享受补助遗属的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源头上有效防止了冒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现象的发生。(邓西军)
主办: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护: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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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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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发布时间: 17:28:31 阅读次数:1728
关于清理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对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与管理工作,规范享受对象按政策兑现,严禁“吃空饷”,完善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进行核实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清理范围
&&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供给于2013年4月30日前仍在享受并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均属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方法
1、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居住地在本县各乡镇的,由居住地乡镇财政部门牵头,已故职工原工作单位配合,开展清理工作;
2、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居住地在县外的,由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牵头,已故职工原工作单位配合,开展清理工作;
3、核查工作原则上必须与遗补对象本人见面,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核定。遗属系配偶的,需提供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对已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上学的(不包括研究生在读)遗属补助对象,要求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入学和毕业时限的证明,证明必须加盖学校公章;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申请补助的,需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残疾人员另附残疾证复印件)。
三、清理重点
1、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否健在;
2、是死者父母或配偶的,男是否满60周岁,是否另娶;女是否满50周岁,是否改嫁;
3、是死者子女或弟妹的,是否年满16周岁;如果年满16周岁,是否为在校学生;
4、属于城镇户口的,是否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
5、属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否有可靠证明;
6、单位年初“遗属补助”预算与清理结果是否相同。
四、工作要求
1、认真按照上述清理要求及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积极开展遗属补助清理核查工作。按一户一表的原则,准确、及时填报《太湖县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清理核查表》并在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按一单位一表的原则,准确、及时填报《太湖县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清理汇总表》。将以上两表的纸质表和汇总表的电子表于6月30日前上报县财政局对口管理股室。
2、财政局对口管理股室应认真审查、复核各单位报来的纸质表和电子表,对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应返回填报单位请其重新填报或补充更正。对口管理股室汇总后,将纸质表和电子表交财政局预算股汇总,并形成清理总结汇报材料报县政府。
3、建立资格年审制度。从2013年起,财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集中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工作,形成审核机制。
附:1、《太湖县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清理核查表》
&&& 2、《太湖县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清理汇总表》
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湖县财政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报送:县人大财经预算工委、各财政分局所、局机关业务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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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两项新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两项新标准
  职工逝世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补助有提高
  本报讯(周晓敏、记者罗仁瑾)近日,我市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逝世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丧葬费标准由原每人3200元提高到5000元。这次对遗属生活补助调整较大,不仅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补助范围也进一步扩大,而且明确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享受遗属补助人员范围有扩大。此次新标准对子、女、弟妹从原来的年未满十六周岁,或虽已满十六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学习的,扩大到子、女、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学习的(含中等职业学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的。
  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有提高。凡是建国前参加革命,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的具体调整标准是:抗战期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补助标准是: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上调为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由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570元。此外,因工死亡人员的遗属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遗属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90元。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到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明确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生活补助的,不得重复领取;遗属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补助;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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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七次会议精神,做好民生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及时调整并兑现,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一)遗属是城市居民的,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补助;遗属是农村居民的,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90%给予补助。
  (二)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给予补助。
  (三)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30%给予补助。
  (四)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人斗争中牺牲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20%增加补助。
  (五)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增加补助。
  (六)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逝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0%增加补助。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及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执行。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补助对象和条件,仍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标准调整
  今后,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此次确定的对应比例,及时调整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同步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此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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