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多少钱可以判刑厂里生产技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偷盗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_百度知道
偷盗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自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轻的治安处罚,重的判刑。
李峰&&律师
罗亦文&&律师
左飞&&律师
薛桂荣&&律师
黄爱静&&律师
精选律师- 我们只推荐20%最优秀律师: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
辽宁成功进盟律师事务所
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股票/基金&
找台湾合作,全为了偷学技术!大陆科技厂大反击
  全球电子产业供应链,曾经「非台湾不可」;如今,大陆厂商串起的「红色供应链」,正逐步瓦解「Taiwan inside」的地盘。大陆的电子大军如何整饬练兵,从山寨走向世界?这场比「断链」更可怕的红色风暴,又将如何冲击台湾科技业的未来?  一场「红色供应链」风暴,正在冲击台湾科技业的未来。  向来以完整电子产业链称霸全球的台湾,正被崛起的中国本土厂商卡位、取代。它比「断链」可怕,因为它正在粉碎「非台湾不可」。  全球电子产品的核心集散地深圳,过去是山寨3C产品的大本营。梁山泊好汉经多年练功与经验积累,外界眼里的山寨、白牌军,现在已是「红色供应链」的骨干成员。  首先,是在供应链扮演旗手的大陆品牌厂商,随着手机与平板等消费性电子产品的声势不断高涨,台湾科技业的品牌力正在迅速退位。  走一趟中国最大的电子卖场(,)北商圈,沿路广告招牌,除昵称「中华酷联」的中兴、、酷派、联想四大本土手机品牌外,过去被视为二线品牌的Oppo、、魅族等,能见度都比来自台湾的宏达电(HTC)有过之而无不及。  至于以往在华强北还有一席之地的华硕、宏,随着电脑市场的成熟,加上手机产品也未能跟上,现在得走进商城,甚至往楼上走,才能看到它们的身影。  「全世界每三支手机就有一支来自深圳,代表许多世界一流的中国本土品牌,正不断地被『养』出来,」在深圳从事白牌手机方案设计的联兴电通总经理翁瑞荣观察。  根据市调机构ABI Research的最新资料,今年第二季全球十大手机品牌排名,在前三名:三星、苹果、乐金之后的,就是「中华酷联」。至于HTC,则已跌出十大榜外,排第十一名。  找台湾合资是为了偷学技术  大陆本土品牌的出手早有国际架势。以台湾人相对陌生的Oppo为例,母公司是做影音光碟机起家的(,)。  步步高从九年起,就陆续斥资千万美元请来韩星宋慧乔、国际巨星李奥纳多迪卡皮欧担任品牌代言人。去年整个集团广告投放费用,甚至高达八亿人民币。  大陆本土品牌崛起,一道属于中国自己的微笑曲线隐然成形。以现在电脑与手机销售两得意的联想为例,一位不愿具名的外资分析师观察,大陆「民族品牌」联想,向来就对培植本土制造有浓厚使命,「外放代工订单给台厂,总想学点什么回去,」他说。  一位国内笔电代工厂的副总也直言,与台湾代工厂合资,是联想「偷师」制造技术的一贯模式。  这话当然是从早年联想与友讯、技嘉分别合资做过网通、主机板,到去年与仁宝合资联宝、做笔电组装的有感而发。  目前,联想的手机、平板两大产品线,从关键零组件到组装,几乎都已经交由本土供应链生产。唯独笔电,这「红色供应链」最缺的一环,联想和与其关系密切的宝龙达,都还只能做低阶机种组装。  因此,在扶植了很多实力足与台商抢单的零组件陆厂后,联想要提升笔电组装能力的企图可想而知。  但这位副总对台湾并不悲观,他认为,笔电组装的技术门槛不是买设备、挖人才就可轻易克服,「陈瑞聪(仁宝电脑总经理)也不是傻瓜,台湾代工产业只要把PC守好,就不会有问题,」他说。  但这也凸显,笔电已是台湾科技业生死存亡的「马其顿防线」。
11/22 07:5511/20 14:1111/04 14:53
暂无专家推荐本文
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
将自动提交到和讯看点,
请输入您的观点并提交。
请输入您的观点 168字以内
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置顶我的观点
科技精品推荐
特色: 热点:
每日要闻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中国裁判文书网
&&/&&&&/&&&&/&&
郑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刑初字第507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本案于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谢海军,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绵、代理检察员陈开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承建位于龙海市隆教乡白坑村的华阳电业有限公司HD2输煤区电仪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过程中,伙同他人共谋实施盗窃。2013年12月下旬,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将安装剩余的属华阳电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电缆线藏匿于该公司HD1号煤仓旁的简易工具房内,并部分剪裁成段,欲伺机盗出进行销赃,后于日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规格为3*185平方毫米+2*95平方毫米的成品铜芯硬芯电缆线202米,规格为1*120平方毫米的成品铜芯硬芯电缆线275米,规格为1*120平方毫米的废品铜芯硬芯电缆线110千克,价值合计11532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请求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负责对位于龙海市隆教乡白坑村的华阳电业有限公司HD2输煤区电仪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的现场管理过程中,伙同他人共谋实施盗窃。2013年12月下旬,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将属华阳电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电缆线藏匿于位于该公司HD1号煤仓与DH2号煤仓中间空地上的简易工具房内,并部分剪裁成段,欲伺机盗出公司,于日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规格为3*185平方毫米+2*95平方毫米的成品铜芯硬芯电缆线202米,规格为1*120平方毫米的成品铜芯硬芯电缆线275米,规格为1*120平方毫米的废品铜芯硬芯电缆线110千克,价值共计11532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单位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说明,证实日,该公司接举报后联系后石派出所民警,并于当天上午对HD1煤仓旁一白色工具房进行检查,并叫来动力电缆施工负责人郑某某。郑某某称不知工具房为何人所有,经多次询问,其仍表示不知情。后从被告人郑某某身上拿出钥匙并用其中一把打开白色工具房,在工具房发现大量被剪电缆。2、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甲(后石电厂管理部保卫负责人)证实,日,其接到举报称有人偷了电厂的电缆存放在HD2煤仓工地一白色临时工具房,准备在29日偷带出厂,其立即联系了派出所,于29日上午10时许连同派出所民警到该工具房,并叫来福建电建一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某某询问,因郑某某有很大作案嫌疑,民警就叫郑某某交出身上的钥匙,并用其中一把打开白色工具房的锁,从中查扣到3*185平方毫米+2*95平方毫米规格的动力电缆约200米、1*120平方毫米规格的动力电缆约385米,这些电缆大部分被剪成一段一段,还有一些还是一小卷一小卷,这些电缆施工时不需要剪成这样,应该是为了便于偷盗出电厂。(2)证人朱某某(华阳电厂叉车工)证实,其没有与郑某某、蔡某某一起私藏华阳电厂的电缆并欲伺机偷运出电厂。日下午,郑某某打电话给其,叫其用叉车运电缆到HD2煤仓旁边的白色工具房旁边的空地上,电缆是什么型号不知道。第一次叉的电缆直径比较粗,第二次叉的两捆电缆直径比较细,具体叉了多少数量其不清楚,郑某某没有告诉其叉这些电缆要干什么,只说这些电缆还要用。该工具房是2013年11月份时蔡某某叫其从华阳电厂一号机循泵房门口运到HD1煤仓旁边的。其没有和蔡某某一起找郑某某商量过什么事情。郑某某叫其运到工具房的电缆是华阳电厂的财产,那些电缆平时一般是由郑某某从资材课领出来后放在旧检修楼仓库内,实际上是郑某某在管理。(3)证人丘某某(后石电厂检修部输煤课工作人员)证实,其是电厂HD2煤仓堆取料机机械设备安装的监工。这间临时工具房是哪个公司的其不清楚,派出所查扣的动力电缆是HD2煤仓工地堆取料机安装配套的动力电缆。这些动力电缆系福建第一电力建设公司的员工在2013年10月左右领到现场用的,他们平时都是把动力电缆放在电厂指定的仓库里面,不是今天查扣到电缆的地方。用剩的电缆要交回电厂仓库。使用动力电缆不需要剪成一小段一小段。(4)证人上官某某(福建电建一公司后石项目部HD2煤仓电仪安装调试项目总负责人)证实,郑某某和其是HD2煤仓电仪安装调试项目工程合伙人和现场负责人,福建电建一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再由其工程队施工。郑某某负责该项目工程的生产、技术、安全等方面工作。工程的材料是由华阳电厂提供,公司由郑某某根据工程需要向电厂资材课领取材料,领来的电缆放在旧检修楼里面还有电厂一个二层楼配电房的一楼,由郑某某管理。电厂HD1煤仓旁边的白色工具房不是他们公司的,郑某某将一些电缆放在该工具房是其个人行为。施工领料一般是郑某某去领,有时也会叫工程队工人蔡某某去领,蔡某某在郑某某被传唤后就没来上班了,原因不明。(5)证人高某某(福建电建第一公司后石项目部工作人员)证实,上官某某的施工队承包公司后石工程的一些项目,郑某某是上官某某施工队HD2煤仓电仪安装工程的领班。施工队施工所用的材料是从华阳电厂资材课领的,领取材料需要监工开单,由现场负责人到项目部盖章,盖完章后给检修部课长、主任签字,然后凭单到资材课领取材料。到项目部盖章需要经过其同意,但是领材料的话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也可以使用这个章,不需要经过其同意。(6)证人蓝某某(华阳电厂资材课负责发料人员)证实,日,福建电建一公司项目部的蔡某某拿领料单找其领了一些电缆,电缆名称为阻燃型XLPE绝缘PVC护套电力电缆(规格0.6/1KV1C*120平方毫米)长度2925米,阻燃型XLPE绝缘PVC护套电力电缆(规格0.6/1KV1C*185平方毫米)长度8345米,阻燃型XLPE绝缘PVC护套电力电缆(规格0.6/1KV1C*95平方毫米)。这些电缆是华阳电厂的的财产,电厂规定用不完的材料分为成品和废品二种,都是由监工上交资材课入库。施工公司来领料一般是施工公司自己开车来,再由资材课的人驾驶叉车帮他们运上车,驾驶叉车的有李某某、朱某某二人。(7)证人刘某某(福建电建一公司后石项目部HD2煤仓电仪安装及调试工程监工)证实,郑某某一共领过三次料,都是由其出具领料单后,其和蔡某某带几个工人去领的。日,其开具领料单,12月19日,其和蔡某某去资料课领电缆,名称为阻燃型XLPE绝缘PVC护套电力电缆(规格0.6/1KV1C*120平方毫米)长度2925米,阻燃型XLPE绝缘PVC护套电力电缆(规格0.6/1KV1C*185平方毫米)长度8345米,阻燃型XLPE绝缘PVC护套电力电缆(规格0.6/1KV1C*95平方毫米)长度371米,其他的要根据领料单为准,我记不清楚了。领出来的材料一般放在老检修楼,正在施工所使用的一些0.6/1KV1C*120平方毫米的电缆放在HD1煤仓配电室一楼,这些都是经过其同意的,一般是厂商的施工负责人在保管,其会进行监督。电厂有规定,电缆用剩下的长度20米以上是成品电缆,要缴库到资材课,长度20米以下当废品,也要交到资材课,厂商无权处理。其没有开具规格为3*185平方毫米+2*95平方毫米的动力电缆,上述电缆是堆取料机的一部分,是和堆取料机一起开具的领料单,该电缆总长680米,平时放在资料库仓库,郑某某在日施工过程中需要用到该电缆,他和上官某某分别通过手机告诉其需要领取该电缆用于施工安装,其同意后他们到资材课领取,上述电缆用了480米,剩下约200米,其交代郑某某放在老检修部大厅,如果郑某某到老检修部拿电缆,还要经过其同意,电缆一旦放到老检修楼,说明该电缆使用告一段落,一般不会随意再搬动,短时间内不会再用。其没有叫资材课的人驾驶叉车去老检修部运电缆,一般除了要缴库,不然资材课的叉车不会去老检修楼运电缆。那约200米的电缆没有缴库,2013年12月开始施工领出的电缆缴库了一千多米规格为1*185平方毫米的电缆,其他都没有缴库。其没有授意张伟忠将没用完电缆放到拿白色简易工具房。材料领出后由厂商暂保管(专项专用、按规定摆放、用剩及时上缴),厂里随时进行监督。按惯例,动力电缆放在有监控录像的老检修楼(监控刚好坏了),控制电缆放在配电室一楼,华阳电厂有完整围墙,进出厂守卫查的很严,上述物品实际一直在华阳电厂的直接控制之下,郑某某他们只有使用权而已。(8)证人张某某(电建一公司后石项目部栈桥上修理机盖的电焊工)证实,其从日开始偶尔帮郑某某拉电缆,运电缆的叉车是郑某某叫的,用完由郑某某叫叉车运回老检修部仓库,电缆用剩下的一些头尾是放在HD1煤仓旁边的配电一楼,其他事情其不清楚。(9)证人王某甲证实,其是在郑某某手下干活的工人,一般是做桥架和拉电缆。电缆是郑某某向华阳电厂资材课领取的,剩下的电缆剪断,由叉车运走。电缆每次都有剩一部分,是郑某某叫叉车运走,一般都是放在HD1煤仓旁边的配电室一楼,大一点的郑伟会叫叉车运到旧检修部,都是郑某某在保管,只有郑某某有配电室的钥匙。(10)证人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郭某乙、王某乙、易某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3、物证、书证:(1)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2)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于日向被告人郑某某扣押黑色阻燃型XLPE绝缘PVC护套电力电缆(规格0.6/1KV3*185mm2+2*95mm2)84段共计202m、黑色阻燃型XLPE绝缘PVC护套电力电缆(规格0.6/1KV1C*120mm2)16段共计385m(1段152米;1段123米;14段总长11米,重159.7千克)、作案工具线缆剪1把。(3)华阳电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合约书,证实被害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签订的HD2输煤区电仪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合约情况。(4)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实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后石项目部在华阳电厂使用的专用章图样。(5)华阳电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领料单,证实于日办理领料的CABGEH38阻燃型XLPE绝缘PVC护套电力电缆(规格0.6/1KV1C*120mm2)、CABGEH38阻燃型XLPE绝缘PVC护套电力电缆(规格0.6/1KV1C*185mm2)、CABGEH38阻燃型XLPE绝缘PVC护套电力电缆(规格6/10KV1C*95mm2)的相关情况。(6)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关于3*185平方毫米+2*95平方毫米动力电缆的领出说明。(7)华阳电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购买电缆清单、传真件,证实该公司于日向上海祥弘船用电器公司购买电缆(其中包含规格为3*185+2*95平方毫米的电缆数量为680米)。(8)华阳电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工程管理规定,属该司供料部分,厂商领取后仅负责物料的使用及跟踪核实,厂商人员无需对物料进行保管,防窃及安全由该司自行负责。(9)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发破案报告,证实本案案发情况以及日,公安人员来到华阳电厂的HD2煤仓工地旁的一白色工具房门口,由华阳电厂的郭某甲叫来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到达后否认这间工具房是他公司的,也不知道是谁的。后民警要求郑某某将身上的钥匙拿出来开门,郑某某在民警一再要求下拿出钥匙,民警用其中一把钥匙才打开工具房的锁,并在该工具房内查获涉案的电缆线,后民警将郑某某传唤回派出所做进一步审查。(10)钥匙相片:民警从郑某某身上查获的简易房钥匙。(11)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朱某某取保候审,另案处理。蔡某某未到案。4、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5、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龙价认字(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铜芯硬芯电缆线(3*185+2*95)202米,价值92112元;铜芯硬芯电缆线(1*120)275米,价值18150元;铜芯硬芯电缆线(1*120)110公斤,价值5060元,价值合计115322元。6、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龙海市隆教乡白坑村华阳电厂HD2煤仓与HD1煤仓的中间空地上一个白色简易铁皮房。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欲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532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被告人郑某某未盗窃到财物,属盗窃未遂,原本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被告人郑某某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告人郑某某为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其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因其他同案人尚未到案,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仅有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辅证,对被告人郑某某暂不予认定主、从犯。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日,公安机关接警后,在华阳电厂员工的带领下来到被告人郑某某藏匿电缆线的简易工具房门口,并叫来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到达工具房后矢口否认这间工具房是其公司的,也不知道是谁的。后被告人郑某某在民警的一再要求下拿出身上的钥匙,民警用其中一把钥匙打开了这间工具房的门锁,当场查获涉案的电缆线。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在到案之前,并不存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主动性,而是在被现场查获赃物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处罚的量刑建议不当,予以调整。综合评判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郑某某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线缆剪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莉娜人民陪审员  谢黎烨人民陪审员  陈素惠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俊鹏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双偷盗宝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