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阔11、16马宗杀人抢劫案共有几名嫌疑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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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帮强、马宗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兰刑初字第67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帮强(绰号“懂懂”),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辩护人高玉生,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宗明(曾用名马波波),农民。因犯绑架罪,于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帮强、马宗明犯抢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帮强及其辩护人高玉生、被告人马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月28日,被告人张帮强、马宗明与杨明法、容建保(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至郯城县、兰陵县抢劫作案两起,共抢劫羊4只,价值8000元;现金10000元及烟酒、电脑、手机等物品一宗。其中张帮强作案一起,抢劫羊4只,价值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日17时许,被告人张帮强、马宗明与杨明法、容建保驾车至郯城县泉源乡黄圈村南,将在此放羊的黄珍捆绑后,抢走羊4只,价值8000元。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宗明与杨明法、容建保等人驾车至兰陵县鲁城镇合兴村,爬墙进入李元良家中及其经营的“李山根超市”,先将李元良及其妻子匡磊、儿子李晓涛捆绑,后抢走现金10000元、烟酒、电脑、手机等物品一宗。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害人黄珍等人的陈述;2、同案犯杨明法等人的证言;3、勘查笔录;4、户籍证明等书证;5、被害人张帮强、马宗明的陈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帮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宗明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帮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其当时喝酒后被杨明法叫出去玩玩,去犯罪现场之前对抢劫一事并不知情,没有抢劫的预谋,在抢劫中仅被杨明法安排去放风,事后虽然分得一千元赃款,但于当天晚上就退还给了杨明法;其愿意缴纳罚金,且父亲身体不好。因此,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帮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帮强系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因此,请求对被告人张帮强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宗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其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抢劫案中是被别人骗去的,根本不知道是去抢劫,且没有进入超市,不构成入室抢劫;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因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日、2月28日,被告人张帮强、马宗明与杨明法、容建保(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至郯城县、兰陵县抢劫作案两起,共抢劫羊4只,价值8000元;现金10000余元及烟酒、电脑、手机等物品一宗。其中张帮强作案一起,抢劫羊4只,价值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日17时许,被告人张帮强、马宗明与杨明法、容建保驾车至郯城县泉源乡黄圈村南,将在此放羊的黄珍捆绑后,抢走羊4只,价值8000元。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宗明与杨明法、容建保等人驾车至兰陵县鲁城镇合兴村,爬墙进入李元良家中及其经营的“李山根超市”,先将李元良及其妻子匡磊、儿子李晓涛捆绑,后抢走现金10000余元、烟酒、电脑、手机等物品一宗。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黄珍陈述:日下午一点左右,我吃完晚饭到村里的二岭东去放羊,大概17点左右,有辆蓝色的车停在路边,下来三个人,有两个过来问沙卖不卖,我说不是自己的,然后这两个人就往北走了几步。我感觉这两个人不像好人就赶着羊群往南走,这两个人就跑过来追,追上了一个青年就搂着我的脖子说老头逮只羊杀杀,说完就一拳打在我左侧肋骨上。当时我带着帽子,他们就把帽子放下来遮住我的眼睛,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把我的手脚绑上,并搜了身,最后搜了33块钱拿走了,并把羊拉车上走了。因为绑的不是太紧,我把鞋子脱了之后,两脚就分开了,就赶着剩下的羊回家了,回家后大儿媳给我解开的绳子。我接着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儿子黄西广,然后骑车去追没追上,于是8点多报了警,过了会警察就出警了。我去泉源乡城子村口调监控,发现在日下午17点7分的时候有辆绿色的小皮卡,有几只羊被绑着放在皮卡后备箱,有绵羊和山羊,和我家的羊很像。(2)被害人匡磊陈述:日凌晨(具体时间不知道),我和对象李元良正在家里睡觉,忽然家里进来一个人,手里拿着钢管,脸上带着口罩。他站在床边让我们赶快睡倒用被子把头蒙上,我和李元良就把头蒙上。接着就听到几个人进屋了。我和李元良在被子里只要一动就有人拿棍子砸,我们两个人没敢动,我闻到站在床边的人身上一股酒味,应该是喝了酒了,听口音也应该是本地人。然后就听到不少人正在翻超市的东西。过了十来分钟有人把被子掀开,之后用绳子把我俩的手脚绑上,当时我儿子(李晓涛10岁)也从床上,也被绑了起来,然后用被子把我们仨蒙上,那几个人就开门走了。我只看到两个人,有一个拿钢管戴着一个花口罩,身穿米黄色外套,中等身材,个子不是很高,大约40岁左右。第二个人1.7米左右,身穿黑色外套,没看清什么特征,其他人没看到。我家在206国道边上的,在路北,有前后两院,前面是超市,两间屋放着货,一间屋住人,后边院三间屋放的货。他们几个人是从西墙爬进来的。这几个人走后,发现家里的梯子靠左西墙上。超市丢了香烟300多条,其中沂蒙山80余条,红泰山90余条,小苏烟15条,大苏烟6条,利群35条,玉溪5条,硬盒泰山50条,红塔山10条,还有其他散烟有20条,现金4万6左右。当时家里有个包里面有27000元,还有人家刚还来的10000元现金,其他10000元放在哪里都有也都丢失了,还有两部手机(具体牌子忘了),三星数码相机(WB150F)1部,联想一体机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2台(品牌不知道)稳压器1台,两箱白酒(一箱黑土地另一箱不知道品牌),五箱“六个核桃”花生奶,还有包内的四张存折,银行卡3张,还有我和李元良的身份证两张。损失价值:烟约3万5千元,现金4万6千元,数码电器约2万,其他东西价值2千元,总价值10万元。家里一般平时就放一两万现金,这两天又收了不少账,钱也就放家里了。开始不知道他们开什么车来的,后来李元良看村委的监控知道是一辆皮卡车。(3)被害人李元良陈述:我家超市在206国道路北,是三合院样式的房子,后面主屋是三间瓦房,前面是三间平房,货物是摆在前面的平房里的,我和家属平时生活在东边两间平房里的,我们住的平房门和超市的平房想通,西门是通往院子的,2月28日到我家抢劫的人就是从院子进来后,从西边的门进来的。我们家被抢了约46000元现金,这其中有我兄弟李元亮还我的1万元现金,他在去年7月份借了我4万元钱,春节前还了3万元,春节后又还了1万元,这1万元现金是成捆的,还有2.7万元现金,是面值一百元的,都是我春节前卖货的钱,卖完货之后我就把一百元的现金归总起来放在包里,总共是2.7万元。我把这3.7万元现金都放在我家属的一个女士皮包里,皮包就放在我们住的这两间平房里床左侧的沙发上的,还有9000多元现金都是面值20元、10元、5元的,我把每1000元都捆成一捆,用线或者是纸条扎着的,我把这9000元现金放在我这间屋床斜对面桌子的抽屉里的。因为年前我对象流产一直不能下床,当时都是我在超照顾的,一直没有时间去存钱。我家损失的货物价值在5万元左右,包括大苏烟6条、小苏烟15条、硬盒泰山50条、玉溪5条、利群35条、红塔山10条、沂蒙山80多条、红将军90多条,还有所有价位在5元的散装香烟都弄走了,还有一箱黑土地酒、一箱温和酒,还有十几箱奶。我们这的香烟都是烟草公司送来的货,没有送货单据。此外,我家被抢的物品还包括: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数码相机。台式电脑是我去年在镇上联想专卖店买的,当时是36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是我家挖铁石的时候买的,多少钱我忘记了,这个没有发票,因为卖电脑的说不要发票能便宜点;联想笔记本电脑是我店里卖牙膏做代理时候赠送的;三星数码相机是去年我在淘宝网上花了1400元钱买的;这样加起来有一万五千多元,还拿走了5000多元的移动电话充值卡。我没有看清那几个人的特征,有一个人口头禅是句脏话,听口音不像是本地人,另外两个说话像是本地人。村委监控显示显示是辆皮卡车。2、证人证言(1)证人李元亮证言:我是李元良的弟弟。日早上2点40分左右,李元良敲门,说是超市被3个人抢了,后来我们就一起去村委看监控视频,显示是一辆皮卡在超市停了很长时间,还有装货的情况。由于天黑看不清车牌号和人。去年7月份,我在磨山镇跟别人合伙开砖厂,资金周转困难,我借了我哥李元良的四万块钱。后来陆陆续续的还了三万,到了2014年新年,大约是阳历的二月份,我又还了其一万元,是刚从银行取出来的,一捆一百元面值的。还完钱之后大约半个月,他家就被抢劫了。(2)证人赵燕证言:我和马宗明开了间“大碗全牛”的饭店,刚刚开业半个月。我以前和杨兵法处过对象,后来知道他有老婆,就分开了。杨兵法是尚岩镇的,平时开一辆上海英伦汽车,尾号是995或是599,我也不清楚是不是杨兵法的车。我不了解杨兵法的交际圈。杨兵法的手机是159××××6789。杨兵法2014年2月底晚上7点来钟开过,晚上十一二点又送回来了。当时是一辆白色的大面包车送他来的,什么牌子和车牌号没看清。我早上还开车去买菜了,没开过后备箱。马宗明昨晚没出去,就在厨师屋里住的。(3)证人王付美证言:杨兵法是我小叔子,我不知道他大名叫什么,平时都喊他小名兵法。杨兵法有辆上海英伦车,银灰色的,是枣庄的车牌号鲁D×××××,这辆车是我对象在2012年夏天在枣庄西环路一个店里买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当时是我开着的,杨兵法出狱后,就把车给他,一直开着。杨兵法没有固定住所,他找对象后就不管他了。杨兵法好像用的是他哥的手机号159××××6789。我听她对象说还开过一辆绿色的皮卡车。(4)证人赵东亮证言:日8时左右,我在巡查水库时发现一辆绿色长城皮卡车被人烧了,推到尚岩镇的水库里了。皮卡车东头被烧的变形了,车斗还保持原样,油箱盖拧掉扔水里了,我接着就报警了。(5)证人李继文证言:我是李元良的父亲。日,李元良到我家说超市被抢了。我接着跟他去了超市,发现店里的监控线被掐断了,被抢的钱和货大约有10多万,派出所人也来到现场。我又去大队部查看监控视频,发现一辆皮卡车很可疑。我看着和尚岩杨套村杨明法的皮卡车很像,随后就打了他的电话,打了两遍无人接听。等一会杨明法回了电话。我说:兵法(杨明法小名),想借你的皮卡车使使。杨明法说他的皮卡车坏了好几天了,放在卞庄正在修。过了两个小时,我又给杨明法打手机问他修好了吗。杨明法说昨天下午(超市被抢的头一天)被几个小孩开走了。我又问是哪几个小孩开的。杨明法没说是谁开的就说被小孩开坏了。杨明法还说他看看修好了,修好了给送过去。之后就没再给他联系了,杨明法也一直没给送皮卡车。我也认识杨明法的哥杨兵,又给杨兵打电话说我儿子李元良的超市昨天被抢了,就是杨明法的皮卡车去的,让他联系杨明法问问到底是谁开的皮卡车,赶紧去派出所说明情况。杨兵之后给我打电话说他也联系不上杨明法了,之后一直没有杨明法的动静。杨明法的皮卡车车身是绿色的,车斗上还有焊接的护栏,我经常见到这辆长城牌的车,车牌可能是枣庄牌,具体没注意,杨明法还开一辆白色的英伦轿车,车牌也记不清楚了。(6)证人张广峰证言:我认识杨明法,知道他有2辆汽车,一辆绿色的皮卡车(车后边有焊接的护栏),这辆车我见过,还有一辆英伦轿车,车牌号记不清。杨明法以前被判过刑,以前杨明法给我说他之前偷羊、偷牛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其他我不知道。(7)证人杨明法(系同案犯)证言:2014年过年后的一天凌晨,我开着马宗明的一辆蓝色无号牌皮卡车带着容建保等四人直接开到鲁城乡李山根村路边的李山根超市,容建保、马宗明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先翻墙进的超市,容建保和我不认识的那个人控制着超市的主人,随后我也翻墙进入超市。后来我在超市的一张桌子上找到了一把钥匙,就把超市的卷帘门打开了,我和马宗明往车上装烟、酒、电脑,现金是他们三个人抢的。这次共抢了有两三箱烟、几箱酒、一台电脑、大约一万多元现金。当时抢超市的时候我们没有携带什么工具。抢完后我们开车就回到我家把东西卸下来,把电脑砸了,当时抢来的钱我们几个人分了,每人分了2500元钱。天快亮时,他们就都走了。到了第二天晚上,容建保开一辆面包车到我家把烟酒等所有东西都拉走了藏到了一个无人居住的家里,后来就带着我去把东西都拉到一个小批发部,当时卖了多少钱我忘了。我记得每个人分了大约二千元钱,容建保分了两个人的钱,因为那个我不认识的人的那一份让他给捎着的。2014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容建保、东东(张帮强)、马宗明四个人商量着外出偷东西。容建保开着马宗明的蓝色皮卡车带着我们去了江苏与临沭交界的地方,看见一个老头在放羊,马宗明与东东就把老头控制住,我没看见打没打人,我和容建保一个逮住两只羊,拉上车就跑了。回到苍山我联系了之前认识的一个收羊的,卖了4300元,我们每人分了1000元,另外300元加了油。(8)证人容建保(系同案犯)证言:月份的一天,我和杨明法、马宗明、东东(张帮强)四个人商量着去偷羊,后来就开着马宗明的皮卡车在郯城、东海那个地方转悠寻找目标。后来在一个村看见一个老头正在放羊,我开着车,马宗明和东东过去控制住老头,我和杨明法每人逮住两只羊(毛色花),然后我们就开车跑了。回到苍山后,杨明法联系卖了,卖了4300元,我们每人分了1000元,剩下300元钱加了油。2014年年后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忘记了,我和杨明法、马宗明、杨龙昆四人到一个超市抢了两三箱烟、几箱酒、一台电脑、大约一万元现金。当时杨明法开着马宗明的一辆蓝色无号牌皮卡车拉着我、马宗明、杨龙昆四人到了要抢的超市。我们每人拿了一把手电筒。我、马宗明、杨龙昆先翻墙进入超市并将超市的店主控制住,我手里还拿了一根木棍看住店主。杨明法又翻墙进入,后来他在超市的桌子上找到了一把钥匙,把超市的卷帘门打开,他和马宗明往车上装烟和酒、电脑,现金是在店主睡觉的床头上被我和马宗明抢走放在车上的。抢完之后我们开车到了杨明法的家,把东西卸下,当时马宗明把电脑砸了,我们把抢来的钱分了,每人2500元钱。天快亮时,我们就都走了。到了第二天晚上,我租了一辆车到杨明法家把烟酒都拉走了,又过了一天杨明法就将这些东西都卖了。之后杨明法又分给我和杨龙昆五千多块钱,不过这些钱我没给杨龙昆,都自己留下了。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各一份及现场照片一组:证实被抢劫的兰陵县鲁城镇李山根村李元良家的现场情况。4、书证(1)被告人马宗明的前科材料:①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06)临罗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宗明因犯绑架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②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马宗明因犯绑架罪于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刑,并在山东省临沂市监狱服刑至日后刑满释放。(2)购物发票一张:证实被害人李元良被抢三星WB150F数码相机,系其于日在深圳市华联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价值920元。(3)户籍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张帮强,出生于日;被告人马宗明(曾用名马波波),出生于日;二被告人均具备刑事责任年龄。(4)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理、立案及发破案情况:日零时许,被告人张帮强在其家中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宗明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鲁星村一出租房内被上海市徐汇公安局长桥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容建保、杨明法现因抢劫罪被兰山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参与抢劫李元良超市的容建保的亲戚,现仍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5)兰陵县向城镇峰下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帮强的父亲罹患老年痴呆症,瘫痪在床近五年,业已丧失劳动能力;其母亲罹患脑血管疾病;其有十个月大的小孩需要照顾;无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l)被告人马宗明的供述:日凌晨30分许,我和“钉钉”及“钉钉”的朋友与杨明法在尚岩街向西一点见面了。杨明法开着一辆皮卡车来的,“钉钉”就坐在皮卡车上,我和“钉钉”的朋友开着车跟在皮卡车的后面,杨明法带我们来到一个水库边上,我们下车之后,杨明法把皮卡车设置了一下,让车自己开到水库边上,杨明法就从自己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了柴草,把皮卡车烧了,然后他就开着自己的车把我们带走了。2014年2月的某一天,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杨明法、容建保、容建保亲戚开一辆绿色皮卡车来我的饭店(名叫“清真大碗全牛店”)吃完饭到晚上十一点左右,杨明法开车带着马明宗、容建保及容建保亲戚沿鲁城方向快到了枣庄地界又拐回来的一超市对面。杨明法说超市的老板和他有过节,今天抢他。杨明法让马明宗、容建保和容建保的亲戚三人进屋,说超市老板一家三口住在卷帘门东边小屋。杨明法分别给我、容建保、容建保亲戚几根绳子,我没要又扔回给容建保。凌晨1点多,我戴着杨明法给的帽子,容建保亲戚怀里揣着棒球棍,往超市方向走,听见狗叫又辙回车里,倒了几米车,过了5、6分钟我、容建保、容建保亲戚步行来到超市西门口,杨明法把车停到超市西南路上杨树下面。容建保先爬西门从铁门钻进院里,容建保亲戚、我从杨树跟顺着杨树爬到超市平房上,杨明法当时还在车里,我、容建保、容建保亲戚三人进院后,容建保、容建保亲戚手里拿着棍子,容建保拿出钳子把电线掐断,并趴在门口看了半天踹门。容建保控制住超市老板一家,我这时在门外。十分钟后容建保从超市抱了一箱烟让我扔给杨明法。而后杨明法从墙头爬进来,我跟着一起直接进去超市。我直接到收款柜台抽屉用方便袋装了一千来块钱(有一百的也有零散的)给了杨明法。杨明法从老板屋里拿了卷帘门钥匙打开卷帘门,并把车开到跟前。容建保从超市抱出来三、四台电脑(两个笔记本、一个台式机)。容建保亲戚看着老板一家,我、杨明法、容建保往车上装烟、一箱酒。然后杨明法就开车带着我们开车到了他家,把烟放下后,杨明法点了点抢来的一万零几百元钱,我、容建保、容建保亲戚每人分了2500元,我还看到杨明法抢来的一部手机。我们四人一直在杨明法家等到天明。杨明法给一个叫“杨姐”的打电话,然后“杨姐”开一辆白色的轿车带着四人到兰陵县,我直接回“全牛店”杨明法“杨姐”容建保、容建保亲戚四人去了临沂。我不知道抢来的烟是怎么处理的。容建保、杨明法拉走烟的当天晚上十二点来钟,杨明法给我打电话让去找他。我就喊着“钉钉”还有“钉钉”的一个朋友开着杨明法的英伦汽车去找杨明法。“钉钉”朋友带着我跟着杨明法、“钉钉”的车来到了会宝岭水库。几人把皮卡车推水库去,发现推不进去,杨明法用英伦车去找柴禾烧车,发现还是不行,又让“钉钉”开车去尚岩加油站买汽油,然后用汽油把皮卡车驾驶座烧了。杨明法还把三、四台电脑都扔到水库里了,然后四人就回来了。2014年春节过后不久,正月十五之后,我、杨明法、“懂懂”(张帮强)、容建保去临沭和郯城搭界一个湖边有个放羊的老头。我看着老头,搭着老头的肩膀给他说:大爷逮你几只羊,老实的话就逮2只,不老实就多逮几只。老头没反抗。杨明法、“懂懂”容建保共抱了四只羊也可能是三只,后来杨明法把羊卖了,给了我1000块钱。我也不清楚抢羊的具体位置。(地点:尚岩镇会宝岭水库东南方,水库坝南200米左右)这地方我来过,这就是我和杨明法等人抢完超市扔车的地方,当时车就是扔在水泥路路西的水库里的,是辆皮卡车。当时还扔了几台电脑。当天我们把车推到水库边上的时候,皮卡车的一半在水里的,杨明法又去把皮卡车的副驾驶座、装电脑的白色化肥袋子拿出来,然后扔到皮卡车西北方向十多米远的水库里了。(地点:李山根超市)这就是我和杨明法等人抢劫的超市。当时我们是从超市西墙南边那棵杨树跟爬进去的,我不知道其他人是不是在这里爬墙进去的。荣建宝好像是从西墙的铁门爬过去的,杨明法怎么进去的我没在意。当时我们抢劫超市时候的东屋门是木头门,现在换成防盗门了。(2)被告人张帮强供述:我、杨明法是在矿上打工认识的。日左右,中午杨明法给我打电话说带我出去玩,于是我就去文峰山门楼前红绿灯路口找杨明法。当时杨明法开一辆绿色皮开车,车上坐着一个叫荣建宝的人(系第一次认识)然后杨明法带着张帮强和荣建宝去会宝岭水库一个坝上接马宗明。杨明法就开车带着几人从下村吊桥往西顺着河走,我们四个人到了临沭、郯城搭界的一条水泥路上,路周围都是麦地,不远处还有个小山。我们看到有两个老头正在放羊,一人放一伙羊,我们不好抢就没停车继续往前走的。后来转了一圈还是没发现有合适的就又拐回来,发现麦地里就剩下一个老头了,杨明法就说抢这个老头。我和马宗明围着放羊的老头转了一圈,发现没有其他人,然后我们就走到老头跟前,马宗明揽着老头的脖子说“大爷,逮你几只羊喝喝,你老实的”。还说了什么话记不清了,放羊的老头说了什么也记不清了,这老头没敢动。这时候杨明法和荣建保就下车了,我们三个人去逮羊,马宗明揽着放羊的老头,荣建保后来就去皮卡车的后面整理网子,我拉了一只羊到车跟前杨明法给拉到车上去的,我们总共抢了四只羊就跑了。到了苍邳路奔磨山、长城的那条路上,天就黑了。杨明法让我和马宗明下车在路口等着的,他和荣建保开着车去卖的,去了有四十分钟。杨明法、荣建保后来回到饭店,从车上的时候杨明法说卖了4400元钱,当时荣建保开车,杨明法点了一千块钱给我,给了马宗明一千,荣建保当时正在开车就没给他。昨天(日)公安机关带我去指认了抢劫现场。从兰陵县奔磨山至层山,又到了郯城县胜利乡往南奔马头方向,沿河走过了一个危桥,往左拐两个弯,在奔乡间的小路上,我认出了那个抢羊的现场,有麦地,也有小山坡,附近还有个沙场。当时杨明法开车,车上有导航,在临沭和郯城交界的地方,我听见导航报地点的声音了。当时杨明法把车开到沙场,让我和马宗明下去看看有人吗,到了老头的跟前,我们还问他沙卖不卖等问题。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合法取得或者经审判机关依法核实,且经庭审举证、质证,二被告人对指控的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帮强、马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帮强、马宗明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马宗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帮强提出“其当时喝酒后被杨明法叫出去玩玩,去犯罪现场之前对抢劫一事并不知情,没有抢劫的预谋,在抢劫中仅被杨明法安排去放风,事后虽然分得一千元赃款,但于当天晚上就退还给了杨明法;其愿意缴纳罚金,且父亲身体不好”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帮强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的抢劫中,与同案犯杨明法、容建保及被告人马宗明一起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在其到达犯罪现场后即知悉抢劫的目的,被安排放风也仅是抢劫罪中分工的不同,并不影响其抢劫罪的构成,被告人辩称事后分得的赃款业已退还杨明法,也无相关证据支持,因此对被告人张帮强的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另外被告人张帮强提出“其愿意缴纳罚金,且父亲身体不好”的辩解意见,经查与案件查明事实部分相符,并在量刑中已综合考量。关于被告人张帮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帮强系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帮强在本起抢劫案中与其他同案犯系共同犯罪,其在本起犯罪中负责放风仅是分工的不同,并不足以认定为从犯,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依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张帮强在本起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另外辩护人提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查明事实部分相符,并在量刑中已综合考量。关于被告人马宗明提出“其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抢劫案中是被别人骗去的,根本不知道是去抢劫,且没有进入超市,不构成入室抢劫;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认定进一步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本案关于第二起抢劫罪的指控,被告人马宗明与同案犯杨明法、容建保等人驾车至兰陵县鲁城镇合兴村,爬墙进入李元良家中及其经营的“李山根超市”,先将李元良及其妻子匡磊、儿子李晓涛捆绑,后抢走现金、物品财物,其行为满足了意见中关于入户抢劫的定义;虽在庭审中被告人马宗明否认其存有进入超市的行为,但依据其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均能证实其入户抢劫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马宗明与杨明法、容建保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宗明应对与同案犯杨明法、容建保共同实施的本起犯罪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对被告人马宗明提出的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实际情形以及二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帮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马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樊杰斌人民陪审员  曹恒法人民陪审员  陈秀峰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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