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半年工作总结妇联主任自动弃权如何再来投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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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选举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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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选举
01、社区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每届任期几年?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举行换届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02、居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03、居民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哪几种方式?由谁召集和主持?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居民代表参加。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04、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如何确定?
根据省、泉州、晋江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从严核定职数的精神,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由街道(镇)选举指导组合理确定职数,一般控制在5-7人,人数为单数。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时,不能空缺主任、副主任、委员中的其中一种职位,并确定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与应选名额的差额数。同时还要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妇女职位和职数,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中哪种职位设置为妇女成员职位,进行专职专选。为减少社区&两委&职数,应尽量做到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05、社区居委会成员选举有哪几种方式?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方式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全体选民参与的直接选举范围,各街道和安海、东石、深沪镇要有20%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和20%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实行户代表选举,或40%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其余可实行居民代表选举,鼓励更多的社区实行直接选举。2009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实行直接选举或户代表选举的社区不得实行居民代表选举。具体方式由各街道(镇)指导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愿确定。
06、什么是设岗定位、妇女专职专选?
设岗定位、妇女专职专选,是指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根据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工作分工和本社区的实际,在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单独设置一个&妇女成员&职位,选民参加选举时,根据岗位职位的要求,单独进行提名、预选、投票的一种选举方式。
07、社区居委会选举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一)平等选举原则;(二)差额选举原则;(三)竞争选举原则;(四)秘密写票原则;(五)公开计票原则。
08、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由谁主持?
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成员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若干人。同时设候补委员2至3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职数由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09、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过半数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
10、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什么情况下不再担任其职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1、如何确定选举日?
根据我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市、街道(镇)选举指导组有权确定社区居委会选举日。在实际运用中,一般是先由各街道(镇)选举指导组确定选举日,报市村(居)委会选举指导组批准后公布并实施。选举日必须在选民登记日之前确定。
12、哪些对象由组织进行选民登记?
户籍在本社区管理、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地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13、哪些对象本人应主动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1)户籍不在本社区管理、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并取得不在户籍地登记参加选举的证明、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2)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居住在本社区、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居住在本社区或者户籍和居住均不在本社区的公开招聘人员和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的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14、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是否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在选民登记规定的时限内持不在户籍地登记参加选举的证明,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申请参加选举,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予以登记,一般应采取居民代表会议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予以登记。
15、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居住在本社区、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居住在本社区或者户籍和居住均不在本社区的公开招聘人员和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的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在进行选民登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经市选举指导组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非居住地成员控制在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以内的原则审定同意后,由本人前往所服务社区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设立的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
16、哪些单位不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
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选举。
17、什么叫外出选民?
根据《福建省村(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南》规定,一般以选民登记日前离开本县、市的,视为外出选民。外出的选民,选民资格有效,居民选举委员会应予以登记,并动员其回社区参加选举或委托近亲属投票。外出选民不能回社区参加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数内。
18、社区选民登记日应确定在什么时间?选民名单应在什么时间公布?
具体选民登记日应事先确定并公布,社区选民登记日应确定在选举日的25日以前(原规定20日以前,但我市社区选举时间安排与村同步,因此要求25日以前),登记工作在五日内完成;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原规定15日以前,但我市社区选举时间安排与村同步,因此要求20日以前)。在选民名单公布的同时,单独公布外出选民名单。
19、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选民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在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述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变更的选民名单。
20、哪些对象可以办理委托投票?哪些对象可以作为受委托人?
登记参加选举,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回社区参加投票的居民,也就是在选民登记时,登记为外出选民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居民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投选票)。受委托人必须是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1、如何办理委托投票?
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告知居民选举委员会委托事宜,并委托受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居民选举委员会受理委托投票后,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
22、办理委托投票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办理委托投票时应注意的事项:(1)未经法定委托程序和超出委托时限的,委托无效;(2)每一选民只能委托一名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两人;(3)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4)办理委托手续时,受委托人须提交《委托投票申请书》、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委托投票申请书》由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填写,落款须有委托双方的亲笔签名;(5)受委托人根据公布的名单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取选票,并代为投票。(6)外出选民不能回社区参加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数内。
23、居民代表数额由谁确定,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居民代表数额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每个居民小组选出的居民代表不得少于2人,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50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将代表数额分配到各居民小组。分配公式是:某居民小组代表名额=全社区代表总数&全社区总户数&某居民小组户数。计算时采取四舍五入制。
24、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是怎样选举产生的?候选人如何确定?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以居民小组为选举单位,采取本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方式选举产生。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候选人由本小组登记的选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进行,提名与选举同时进行(海选)。具体方式由选委会确定。居民小组长选举与居民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当选的居民小组长同时是居民代表。
25、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居民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不徇私情,在居民中有一定威信热心为居民服务,一年中有较多时间在本社区。能广泛联系居民群众,倾听居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具有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对社区重大事项研究、分析、判断和敢于发表正确意见的能力。
居民小组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本居民小组的居民代表,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坚持原则,无私奉献,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热心为本小组居民服务。
26、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如何计票?
投票时,本居民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另选人或者不确定候选人选举的被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27、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有哪些情形?
居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其本届居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28、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哪些方式提名?
社区居委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妇女成员候选人按上述提名方式单独提名,提名非女性人选无效。
29、提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遵循哪些原则?
提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是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对等原则。有选举权的居民均享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二是直接提名原则。选民提名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妇女成员候选人时,应分职位分别直接提出,不能笼统提名或不标明职位;三是公开、平等原则。男女选民享有平等的提名权。选民依法提出的候选人,一律有效,一律平等,没有优先权;四是等额提名原则。每一选民提出的各职位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有效,多于应选名额无效;五是自主、属地原则。选民提名候选人时,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提名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表、代替选民提名。被提名对象应是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
30、选民提名时不在提名表上署名行不行?
提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是每一选民神圣的民主权利,为了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防止重复提名,以示对候选人和选举工作的负责,选民在提名时,应在提名表上署名。
31、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要求?有哪些限制条件?
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政治觉悟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基层工作经验,热心为居民服务,能坚持在岗履职。拟提名作为社区居委会主任的人选要优先推荐有社区干部任职经历的人员。(3)有开拓进取精神和领导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本领。(4)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群众公认。(5)纪检、计生、综治等情况符合有关规定。(6)身体健康,年龄、学历等条件符合职位要求。原则上,提名或推荐作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选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新提名或推荐作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选学历应在高中(含中专)以上。
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作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1)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选举日前5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违反土地政策和居民自治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2)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买卖&六合彩&的;(3)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基层正常工作的;(4)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5)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或者贿选的;(6)受开除党籍处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未满五年的,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7)在本届任期内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岗位职责的,或者连续两次年度民主评议不称职的;(8)本届任职承诺完成较差,党员群众满意率低的;(9)对居务工作缺乏热情或者个人事务繁多,不能保证当选后在岗在位履行职责的;(10)不符合其他党内规定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32、如何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候选人资格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初审,街道(镇)资格审查小组组织街道(镇)相关职能部门联审。在充分尊重选民意见的基础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还要分别征求市人大、纪检(监察局)、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计生局、国土局、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的意见。个别一贯表现良好、群众威信高、工作实绩突出、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工作连续性需要,年龄超过57周岁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作为社区居委会主任候选人。需取消候选人资格的,由街道(镇)选举指导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应报市选举指导组办公室备案。经资格审查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公告审查结果,并将合格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再次按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
33、如何确定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
所提的每一职位的初步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差额数的,均要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社区应召开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等额写票、差额结果方式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社区过半数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预选有效。按社区居委会成员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妇女成员初步候选人经过预选,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妇女成员正式候选人。
34、预选时应注意掌握哪些问题?
预选时应注意掌握下列问题:一是实行等额写票。参加预选人员应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和其他委员应选名额分职位等额写票,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有效,多于应选名额无效;二是采取秘密写票。参加预选人员应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三是不能另选他人。参加预选人员只能在初步候选人中挑选正式候选人,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非初步候选人的预选票无效;四是差额结果。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和其他委员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五是精心设计选票。应将全部的初步候选人分职位按姓氏笔划顺序印制在预选选票上,并标明写票说明,妇女委员初步候选人应在预选票上单列;六是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预选结果。
35、正式候选人名单何时公布?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名单应于选举日的两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36、候选人竞选有哪几种形式?
可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采取设置介绍栏、有线广播和书信的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有条件的社区,还可将候选人近照和基本情况同时介绍给选民,让选民更易鉴别。还可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并回答居民询问。也可以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候选人在居民小组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居民会议上介绍自己的情况。各选委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和监督其他竞选活动,为竞选者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让代表和选民更好评判与选择。采取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社区,候选人竞选演说可安排在预选大会上进行。候选人应在大会上发表治居方案演说,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不能作为竞选活动的组织者和主持人,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
37、竞选演说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的内容,一般包括:一是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工作简历、竞选条件(特长、能力、优缺点、政绩)等;二是竞选职位及理由;三是治居方案。包括三年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措施,为民办好事实事项目;四是表明正确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38、候选人竞选演说应注意哪些问题?
候选人在竞选演说时要坚持原则,演讲内容要符合本社区和本人实际,实事求是,对自己的优点,不夸大不缩小;对自己的缺点,要敢于正视,不掩饰、不推诿。候选人草拟的演讲提纲不能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其他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能作出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准人身攻击,不准煽动扰乱会场。演说提纲应经选委会审核。选委会审核时,只对原则问题提出意见,不限定候选人演说的内容。每位竞选人演讲中占用的时间应大体相等,尤其是同一职务的竞选人。
39、什么是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正式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人数的选举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可以让选民更充分地发扬民主,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让选民有自由挑选的余地,真正做到好中选优。我省《社区居委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妇女委员和其他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40、什么是无记名投票选举?
无记名投票选举,是指选民在投票选举中,以不记名的方式填写选票并进行投票的方式。这种选举方式与记名投票相比,是选民表达意愿的个人自由权的体现,有利于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可以消除选民的后顾之忧,放心大胆地选举自己满意的被选举人。
41、选举工作人员如何确定?
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写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于选举日二日前以公告形式公布。
42、如何设定投票起止时间,什么情况下应终止选民投票?
设定投票站投票起止时间,应根据各投票站接受投票选民数量及居民忙闲和劳作地点等情况而定。一般掌握在4~6个小时。投票站结束投票时间与开箱计票时间应留一定的间隙,用于投票站票箱转运和流动票箱接受选民投票。为了切实保障选民的投票权利,在未开箱计票前,允许选民投票。但开箱计票后,必须终止选民投票。流动票箱投票时间一般安排在投票站投票时同步进行,也可在投票站投票结束后进行。
43、什么是选民投票通道?
为了保证选民投票有序进行,必须在投票场所开辟选民投票通道。所谓选民投票通道,就是指在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设立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间)和投票处,并用隔离层截拦,形成流水作业式的通道。
44、为什么要设立秘密写票处?
所谓秘密写票处,是指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为了保证选民在不受干扰情况下,自由地填写选票,在选举大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设立的个人独立自由填写选票的场所。秘密写票处可利用会议室、教室等,也可就地取材,用各种材料搭建,其标准以选民填写选票方便、他人看不到选民填写选票为准。居民在写票时不得将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带入秘密写票处(间)。
45、如何确定流动票箱投票人员?
流动票箱投票人员仅限于老、弱、病、残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居民。选举日的二日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将接受流动票箱投票人员名单、流动票箱的数量、流动票箱的行走路线、3名流动票箱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公布于众。居民对接受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作出解释或调整。
46、如何代写选票?
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选票,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员可以是街道工作人员或非本社区居民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代写选票的选民,应在选举日二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代写人姓名,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于选举日二日前公布要求代写选票的选民和代写人名单。名单之外的选民,只能委托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员代写选票。居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47、什么是公开计票的方法?
公开计票是指由唱票人、计票人和两名监票人监督下当众对选票进行唱票、计票,如实公开地标记出被选人姓名及所得票数的计票方法。有效票分捡出来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对选票逐张进行唱票、计票。唱票人应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写的被选人姓名,计票人应在黑板上候选人姓名下方如实作出得票标记。被选人如不是候选人,计票人则应在黑板上写下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作出得票标记。监票人分别监督唱票人所读出的姓名是否与选票上的姓名相符和计票人记录的姓名是否与唱票人读出的姓名相符。唱票结束后,分别计算出每一被选人所得的票数。
48、如何确认有效票、无效票和弃权票?
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或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未作任何符号的选票为弃权票,弃权票属有效票。无效票的具体认定规则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
49、开箱后为什么要分组点票?
投票结束后,各投票分站的票箱应由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投票站开箱计票,并在指定的位置,由各投票分站独立开箱点票,其目的是检查各投票分站选举是否有效。如果某一投票分站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说明这一投票分站选举无效,即可采取局部纠正的办法,令其重新投票。如不分组点票,把所有的选票都混合在一起点票,发现上述情况,就要进行整体纠正,增加了选举工作难度和选举成本。
50、什么是另行选举、重新选举?两者有什么区别?
另行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不过半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另行组织的投票选举。重新选举是指选举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造成选举无效,从而必须重新组织选举的情形,是推倒重来的再次投票选举。另行选举应在选举日后15日内进行,超过这一时限再组织的选举,视为重新选举。另行选举时,仍要实行差额选举,按未当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重新选举的,当选人必须符合&两个过半&要求。
51、对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如何处理?
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打砸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违法手段破坏、妨碍选举的行为,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以违法操作、&贿选&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选民对选举程序操作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哪些机构申诉?
可以向上一级选举指导组提出申诉,对上一级选举指导组认定不服的,可向再上一级选举指导组和各级人大机关提出申诉。
53、社区居委会成员辞职应履行哪些手续?
社区居委会成员要求辞职的,由本人向社区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员会在接到辞职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辞职要求。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时,要尊重本人的意愿,一般应同意其辞职。
54、社区居委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哪些情形其职务自行终止?
社区居委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3)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社区居委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告。社区居委会不公告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公告。
55、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履行哪些程序?
居民会议有权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方式的确定应与原选举方式一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每户派代表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可以采用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方式罢免;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可以采用每户派代表或者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方式罢免。本社区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十五日内,应当召开相应的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社区居民委员会拒收罢免要求的,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罢免要求的时间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罢免启动时间。本社区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通过,罢免有效。罢免表决结果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备案。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的期限召集罢免会议的,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召集和主持。
56、什么是补选?如何计票?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后,其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在一个月内依照规定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候选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补选时,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57、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条件是什么?
社区居民会议设立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具体名额由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建制大小、人口多少、任务轻重等因素确定。设主任1名,一般由党员担任,由成员推选产生。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与民主理财小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具有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社区干部及其近亲属、社区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引导、鼓励和支持党员和居民代表通过法定程序选为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58、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
选举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中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具体选举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一般由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对提名的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初审的人员应当报社区党组织审核备案。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还应报市纪委(监察局)审核。
具体选举方式:(1)居民代表会议方式。候选人由居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名,过半数居民代表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规定名额,得票数多的当选。(2)居民会议方式。候选人由本社区选民单独或联合提名,过半数选民或户的代表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规定名额,得票数多的当选。
59、社区共驻共建理事会成员如何产生?
社区成立共驻共建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社区内的单位协商确定。同时建立健全共驻共建联席会议和协商议事制度,定期研究社区共驻共建事项,实现资源共享,社区共管。
60、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印章、财物移交有哪些规定?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及时与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交接工作。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立即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并于10日内向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移交工作。10日内移交是法定期限,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移交。移交内容包括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召集并主持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移交。新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由社区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对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改正,由此造成社区集体财产损失的,由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刻制机关负责收缴。对于工作移交过程中发生的破坏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或者违法处理债权债务的,应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61、社区居委会印章如何管理?
印章要专人保管,保管人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名,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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