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假释可以返回原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地吗

来源:&&&&&&&&&&发布日期: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审批条件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手续完备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表在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提交)。(收原件)
(3)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本证明在申请人已被迁入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入户,并持迁出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时提交)。(均收原件)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以审批条件(2)或(3)申请的,提供学历或资格、职称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说明】
&1&被批准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所在区有固定居住地的,可根据本规范相关规定批准直接迁入。
&2&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地且单位无设立集体户口、无单位接收户口的,属审批条件(1)、(2)的可申请迁入单位属地街(镇)、居(村)或工业园区人才集体户,属审批条件(3)的可申请迁入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3&在我市落户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父母随迁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未婚)证明或未婚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富锦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二)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1)审批条件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包括市内房管部门安排给本人或父母居住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及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房屋使用证》登记的租住人为父、母的,应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富锦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夫妻投靠入户说明】
&1&本条中的“固定居住地”包括市内房管部门安排给本人或父母居住的非临时租住的房屋。
&2&被投靠人的固定居住地属于祖屋或自建房,因历史等原因确实没有或暂时未办理《房产证》,且被投靠人的户口之前已迁入该房屋的,申请人可凭当地村、居委出具的证明提出申请。社区民警对产权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入户申请表》“辖区民警调查意见”栏中注明调查、核实结果。
&2、父母投靠子女
(1)审批条件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子女投靠父母
(1)审批条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注:根据《富锦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第十四条规定,父母亲违反计生政策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注:本条中的“身边”,是指被投靠的父(母)亲户口所在区内。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常住户口在本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常住户口非本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有效证件。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提交手续完备的《富锦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富锦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⑤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仅限党政机关、部门)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户籍所在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权威凭证。(证明收原件,其他凭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⑥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富锦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三)随军家属入户
1、审批条件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收原件,身份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部队出具的由所在部队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四)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审批条件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收原件)
(3)手续完备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原件)
(4)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出具)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家庭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已随军的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五)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审批条件
(1)大中专院校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2)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迁移证》(户口已迁入院校的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由原籍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收原件)
[3]属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手续完备的《接收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毕业生审批表》;(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中专毕业生的,提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审核表》和《毕业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介绍信)及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均收原件)
[5]迁入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家庭户的,提交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或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户口在学校的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移证明》。(收原件)
[3]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和人事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介绍信);(入户证明或介绍信收原件,《毕业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退学、休学的,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户口在学校的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家庭户的,提交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或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说明】
&1&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其他地方工作的,已落户地公安户政部门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直接签发《迁移证》,将户口迁往改派出工作单位所在地。
&2&毕业、退学、休学学生的子女已入户所在学校,并一起从学校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迁回原籍的,给予一起办理入户手续。
&3&已将户口迁入院校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就读期间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一方在原籍的应当回生源地入户;父母双方都已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参照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条件申请迁入。
(六)收养小孩入户
1、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2)日至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后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3)日(含当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4)日(含当日)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在世的,必须提供本条(第[3]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七)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恢复户口)
1、审批条件
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及申请人书面入户(恢复户口)申请。(收原件)
(2)相关部门作出的释放、解除劳教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随本市亲属家庭入户的,提供该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或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1、审批条件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申请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申请人为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
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其他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该集体户的《户口簿》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说明】
经批准单程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后因种种原因要求返回内地定居的,按以下程序分类别办理:
&1&在国外居留期间取得外国国籍的,按外籍华人申请复籍的有关程序办理。
&2&在国外定居取得居留权后,申请返回国内定居的,按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批。
&3&到台湾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的,按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受理审批。
&4&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办理户口通知》为其办理入户。
(九)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1、审核条件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注:本条中的“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1)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收原件)
(2)申请人的护照。(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加具核对情况和公章的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原户籍证明。(均收原件)
(4)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其他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恢复户口说明】
护照由原持证人保存,公安户政部门不收缴。
(十)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
1、审核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需审核证明材料由分局人口管理科以本规范要求为依据,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3、办理步骤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1)符合当场办理条件的,户籍窗口给予当场办理。
(2)需审核、签发《准迁证》等不能当场办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属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户籍窗口直接通知拟迁入地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并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属分局人口管理科户籍窗口受理申请的,在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拟迁入地派出所,拟迁入地派出所在14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2]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接到派出所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制作的证件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3]受理地户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的审批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富锦市人民政府主办
富锦市信息中心承办并负责技术维护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建议使用1024
X 768分辨率,IE6.0以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