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到南浔的汽车道义务多少钱

中国裁判文书网
&&/&&&&/&&
徐炳新与从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浔双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徐炳新。法定代理人:金文兰。委托代理人:朱乐瑛。被告:从发荣。委托代理人:刘元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代表人:潘华。委托代理人:黄慧杰。原告徐炳新诉被告从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建峰独任审判。同年9月10日,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浔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乐瑛、被告从发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元斌、被告人保南浔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慧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日至同年8月24日及同年9月10日至同年10月9日为庭外和解期间。原告徐炳新起诉称:日,被告从发荣驾驶浙E×××××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新市镇驶往练市镇,当日12时55分,行驶至善琏镇三新公路23千米+400米路段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由南往北行驶往西转弯的浙E×××××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被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住院54天,共花费医药费元,后根据医院建议转院到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治疗,又住院92天,花去医疗费元。原告目前仍在该院住院治疗,仍处于昏迷状态。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从发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悉,被告从发荣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南浔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应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请判令被告从发荣支付原告医疗费等计元并承担原告继续治疗费用;被告人保南浔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从发荣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但在庭审中答辩称:交警队在处理事故中存在程序违法,作笔录的时间与交通事故发生前后相差不到20小时,当时从发荣头部、肩部受伤,意识不清醒,此时作笔录不当,该笔录应属无效。此外,本案事故发生在三新公路23千米+400米路段,原告与被告同方向行驶,原告在从发荣左边行驶,两辆车基本是并行行驶,并非原告所称的前后行驶,事故发生叉口处有一环岛,两车撞击点是在道路中间实心线,原告突然左转弯,未打转向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交警部门错误地把从发荣认定为主要责任显属错误,原告据此事故认定书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原告自己应承担70%的责任。另原告年龄偏大,现处植物人状态,原告应可转到湖州本地医院治疗,可以减少治疗成本,原告对不必要的医疗费支付部分,应自行承担。被告从发荣已赔偿原告13万元,也都是从亲戚处借来的,现原告起诉金额巨大,超出支付能力。被告人保南浔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但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从发荣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南浔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将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对诉讼费不予赔偿。原告徐炳新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各1份,用以证明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从发荣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2、被告从发荣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保险单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从发荣驾驶的浙E×××××二轮摩托车为被告从发荣所有,该车已向被告人保南浔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病历卡及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在九八医院住院治疗54天,因病情较重建议到外院进一步康复治疗的事实。4、武警浙江总队医院的住院病案4份及诊断证明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在该院四次住院治疗191天的情况及目前病情。5、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病案2份,用以证明原告在该医院两次住院治疗21天的情况。6、鉴定意见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损伤构成一级伤残及所需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并属完全护理依赖。7、医疗费票据9份及用药清单6份,用以证明原告花去医疗费用元。8、鉴定费发票1份及收据2份,用以证明原告花去鉴定费2100元、出诊费500元的事实。9、交通费票据6份,用以证明原告花去交通费4660元。被告从发荣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案发现场照片12份,用以证明两车撞击点在原告车辆前方方向盘位置,所以两车应是左右平行关系,而非前后关系,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缺乏事实依据。2、录象光盘1份,用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转向的位置是实线,故原告对本次事故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3、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该笔录上面没有从发荣的签名,且从事故发生到作笔录,前后不到20小时,当时被告从发荣在医院,伤势不稳定,所作的陈述不符合事故的实际情况,交警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存在不真实的地方。4、预收款票据6份,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3万元。5、病历及出院记录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从发荣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受伤部位在肩部以上,交警作笔录时正处在伤势严重期。被告人保南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从发荣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形成依据不具备真实性,故据此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责任比例大小。原告提供的证据2-5,经两被告质证均无异议,但被告从发荣认为按原告伤情,现应在康复阶段,不存在继续治疗的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6,经两被告质证,对伤残等级均无异议,但被告从发荣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误工期限部分不认可;住院期间应每天一人护理。原告提供的证据7,经两被告质证,对其中北京同仁堂出具的票面金额为5040元均有异议;被告从发荣认为部分治疗项目存在重复,护理费存在重复计算情况,应予以扣除。原告提供的证据8,经被告人保南浔公司质证无异议,经被告从发荣质证,对鉴定费无异议,但认为出诊费500元系收据,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9,经两被告质证,均提出要求法院酌定。被告从发荣提供的证据1-5,经被告人保南浔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原告质证,对证据4无异议,认为证据1未盖具交警部门公章,不予质证;证据2系自行制作,与证据3均无法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证据5中没有头部受伤的记录,所以交警在事隔20小时所作的笔录是客观的。对于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7中的医疗费票据包含有5040元安宫牛黄丸的支出,该项支出与原告伤情治疗无因果关系,本院不予认定;证据8中500元的出诊费系手写的收据,非正规发票,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从发荣提供的证据1、2,均系事故发生后自行制作,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虽没有被告从发荣签字,但有捺印,证据5也未显示被告从发荣在笔录制作时存在不清醒情形,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其余证据均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具体损失由本院核算确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上述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日,被告从发荣驾驶浙E×××××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新市镇区驶往练市镇,当日12时55分,行驶至善琏镇三新公路23千米+400米路段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由南往北行驶往西转弯的浙E×××××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及被告从发荣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武警浙江总队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日,经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一级伤残,符合完全护理依赖之情形;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均为从损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其中住院期间按每天两人护理,出院后每天一人护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从发荣已支付原告13万元。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从发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被告从发荣申请对该认定书进行复核,同年4月10日,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原事故认定书结论。另查明,被告从发荣驾驶的肇事车辆浙E×××××二轮普通摩托车在被告人保南浔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保险期内。经本院核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如下:1、医疗费,根据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扣除护理费用及无关费用,为元;2、伤残赔偿金,按2012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即14552元/年×17年×=247384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66天=7980元;4、营养费,30元/天×280天=8400元;5、护理费,定残前为40087元/年÷365天×280天=30751.67元,定残后的后续护理费,原告系完全护理依赖,本院先行酌定3年,为40087元/年×3年=120261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致残,应给予精神抚慰,本院酌定为50000元;7、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为2100元;8、交通费,原告在本地及外地多家医院就诊,本院根据原告治疗情况,酌定为3000元。以上合计为元。本院认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从发荣关于该事故认定书制作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的抗辩,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从发荣应在交强险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南浔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1万元,合计12万元;剩余部分因被告从发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即元。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后续医疗费用的主张,因该费用尚未产生,原告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被告从发荣已支付原告13万元的抗辩,原告承认收到该笔费用,可在本案中予以抵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徐炳新人民币1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从发荣应赔偿原告徐炳新人民币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徐炳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1元,由原告徐炳新负担人民币1323元,被告从发荣负担人民币97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阿水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沈萍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期鸣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  | 
人瑞路改造路段东起虹阳路,西至南浔大道,全长3.6公里。根据南浔城区建设的总体安排,将对人瑞路实施提升改造,工程主要包括公交站台、交叉道路拓宽、绿化提升、完善标设标线等,总投资达5000万元,改造面积12万平方米
  南太湖房产网讯:人瑞路是中心城区一条连通东西的交通主干道。记者从南浔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获悉,从本月起至2015年5月底,人瑞路将进行提升改造工程,按照现代风格打造一条由南浔大道进入南浔古镇景区的&迎宾大道&。   本次改造路段东起虹阳路,西至南浔大道,全长3.6公里。根据南浔城区建设的总体安排,将对人瑞路实施提升改造,工程主要包括公交站台、交叉道路拓宽、绿化提升、完善标设标线等,总投资达5000万元,改造面积12万平方米。   根据改造提升方案,此次改造工程首先从市政部分入手,将破损、坑洼的路段进行修补,在此基础上全线翻新,重新铺设一层沥青,让路面旧貌换新颜。   随着南浔城市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道路拥堵问题也日益严重,此次改造提升工程还将人瑞路上9对公交车站点进行改造。记者在现场看到,原有的公交车站点采用直立式的建造方式,与道路保持平行,在公交车停靠过程中,这样的设置会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从而造成交通拥堵。南浔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谈国斌告诉记者,新的公交车站点将设置成港湾式,让公交车在等候乘客上下车过程中避开了其他车辆。   此外,改造工程还将对该路段上7个交叉路口路面增设转向车道,以达到渠化道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   作为中心城区首条大范围改造提升的道路,建造近10年的人瑞路车流量和人流量通行较为繁忙。该路段不仅将嘉业路、常增路、万顺路、大中路等路段串联起来,沿线还有增山小区、阳光花园、南林花园、碧水尊邸等多个小区,居住人口众多。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改造提升工程在一定程度上给市民带来不便。改造期间,道路将采取边通车边施工作业。   家住增山小区的杨阿姨听到人瑞路将进行改造提升的消息后,立马拍手叫好,常年&服役&的道路也存在不少弊端,对日常出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虽然工程施工中会有所不便,但杨阿姨表示理解,&现在不方便,今后改造好感觉就不一样了。&   据了解,接下来改造提升工程还将进行道路景观绿化、基础设施完善、更换4个路口的交通指示灯等,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形象。
相关标签:
&相关新闻导读
&精彩专题推荐
本网站所发布的新房、二手房、出租房的价格等信息仅供网友参考,真实信息要以发布者的资料为准。
南太湖房产网客服热线:
版权所有 &
ICP证:浙B2-号道路结冰易打滑 雪天摔伤增五成
来源:南浔时报  
浏览次数:
昨天一大早,南浔人民医院骨科门诊人头攒动,挤满了因雪天路滑受伤的病人及家属。
南浔人民医院骨科医生姚彦清所在的治疗小组,1月5日当天共接待了十几例病人,这比平时多出约五成。
据南浔人民医院前台接待人员介绍,这几天,不仅是骨科,其他科室也是人满为患,急诊室、内科、儿科、妇产科的医生、护士们忙得不可开交。
“接诊的病人大部分是骑自行车、电动车滑倒或因雪天路滑车祸导致受伤,也有一部分是走路摔伤。伤者各个年龄段都有。”姚彦清说,患者伤处大多在股骨头、手臂、手腕和肩膀。打石膏的伤情还算轻,严重的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连日的雪天,湿滑的道路,给市民的出行带去了不少安全隐患。
市民小芳(化名)就是由于电动车滑倒而导致了骨折。小芳告诉记者,尽管出门时已经一再提醒自己要小心慢行,但意外还是发生了。
“我一刹车,电动车就打滑了。”小芳说,自己当时本能反应,把胳膊往地上一撑,当时就感到疼痛难忍。经过医生拍片检查后,发现是腕骨骨折。
“老人和小孩平衡能力及反应能力相对较差,在即将摔倒时,不能对身体进行及时调整。而摔倒后,由于自身骨质的原因,比较容易发生骨折。”姚彦清提醒市民,当路面积雪或是结冰时,儿童和老人应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如需外出,则最好有家人陪伴或是选择鞋底粗齿的防滑鞋。如果万一摔倒,不要先急着起来,可以自己感觉一下伤情,确定意识清醒并且没有严重的问题,再慢慢起来活动。当摔倒后,如果出现剧烈疼痛、骨折症状时,尽量不要自行移动,可以呼叫周围的行人或拨打急救热线120,寻求专业医护人员的帮助,防止因不当处理加重伤情。点击这里搜索全国2000多万家企业信息
湖州南浔道泰斯咖啡有限公司
湖州南浔道泰斯咖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等产品。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公司具体的地址是:湖州市南浔镇家和路801号1号楼2楼 。
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我们网站已正式开通!我们主要经营“”等产品。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公司具体的地址是:湖州市南浔镇家和路801号1号楼2楼。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我们衷心的希望能与各届朋友合作,携手未来,共享成功的成果!
欢迎您到访我们网站,目前主要的产品服务有, 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将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地图(下图中的红点是湖州南浔道泰斯咖啡有限公司在的具体位置,地图可以拖动,双击放大
温馨提示:该网站是 湖州南浔道泰斯咖啡有限公司在传众网的免费网站,如果您是该单位负责人,请&&登陆后申请个性化二级域名并更新您的企业资料后,即可删除你单位页面的所有广告,所有操作免费。
Copyright &
湖州南浔道泰斯咖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技术支持:[资格后审] 南浔开发区人瑞路(南浔大道~风顺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景观)招标公告
编辑:newhuxz
时间: 12:32:18
浏览:43次
来源:湖州市行政服务网
作者:湖州市行政服务网
一、工程信息
招标人:浙江湖州南浔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小江&& &&&联系电话:0572-3020763
招标工程名称:南浔开发区人瑞路(南浔大道~风顺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景观)
招标编号:G(H)N
招标内容:道路景观绿化
投资估算:约520万元
建设地点:南浔人瑞路
招标方式:公开
资金来源:自筹
批准部门文号:浔发改投资[号
公告发布时间:2015年1月6日
开标时间:2015年1月27日上午9:30
开标地点:南浔区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二楼317会议室(南浔区向阳路601号)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投标人资质类别要求: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外地进湖企业须取得有效的湖州市区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湖施工备案表)
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要求:取得湖州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工作手册(工作手册中承担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部核销、外地进湖拟投标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须经备案。本工程拒绝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投标,如确需参加投标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要求:1)本工程拒绝接受被录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的投标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拒绝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投标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拒绝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投标报名前一年内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投标报名前二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投标项目负责人。
2)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二、相关文件下载
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下载
2、图纸下载
如果你喜欢本页,请不要忘记收藏哦!}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义乌到杭州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