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与作案事实相符,可是windows找不到文件充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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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春法学本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电大法学本科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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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2008年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2
一、 问答题
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p215)
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
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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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入户盗窃“零口供”证据充足受刑
作者:  时间:  新闻来源: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岱山检察院近日对一起“零口供”盗窃案提起公诉。第一次庭审,被告人钟某和孙某,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仍坚称自己是清白的;庭审结束后,他们通过律师向法庭表示全部认罪,以此求得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再次开庭审理,两被告人却避重就轻,仅承认部分犯罪事实。 7月22日,岱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1万元,孙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8000元。&
讯问时,两人矢口否认行窃
&&& 去年12月10日至11日期间,钟某和孙某采用技术开锁,在岱山高亭城区入室盗窃2起,涉案1.7万多元。
&&& 但面对警方、检察机关的再三讯问,两人均矢口否认行窃,以为这样法律就拿他们没办法。
&&& 警方和检察院展开调查,多方搜集他们的罪证。
&&& 去年12月10日下午,钟某和孙某在高亭蓬莱新村一居民家,窃得项链、戒指等8件首饰。次日凌晨,他们又进入高亭清泰路一居民家,偷走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和150元现金。
&&& 当天下午,高亭客运码头,正欲外逃的钟某和孙某被民警抓获。民警除了查获部分涉案赃物,还从钟某、孙某身上分别扣押了开锁工具和螺丝刀。
&&& 身带开锁工具,说想看看是否和岱山的一样
&&& 而直到站在法庭上,被告人钟某、孙某还是否认全部犯罪事实。
&&& 问为啥来岱山?钟某说,去年12月9日,他和孙某一起到岱山,自己来考察渔具,有合适的就买回老家捕鱼,至于随身携带开锁工具,是想看看是否和岱山的一样。不过,钟某说不出自己要购买何种渔具。
&&& 关于来岱山的目的,孙某的供述和钟某相矛盾。孙某说,他独自一人来岱山的,不认识一同被抓的男子,自己来岱山想开一家小炒店。
&&& 而警方查明,去年12月9日,钟某和孙某乘坐同一架飞机从成都到杭州,又一同坐车从杭州到舟山,同时坐船到高亭。去年12月10日到11日之间,他们用手机频繁联系,达19次。
&&& 勘察失窃现场时,警方提取到一枚鞋印,经技术鉴定,与孙某被抓时脚上的鞋印一致。审讯时,孙某起初说,脚上的鞋子穿了5年,后改口说那鞋子是他在岱山街头捡的。而监控视频显示,孙某在岱山期间,始终穿同一双鞋。
&&& 问及随身携带的戒指和项链,钟某说,是他花250元买的,与女友分手后,对方把它们还给了他。而其实,光那枚戒指就价值6000元。钟某的女友也否定了他的说法,她说,钟某只送过她一件衣服,没送过别的,她也没给过钟某金首饰。
&&& 谎言一个个被揭开。第二次庭审时,钟某和孙某避重就轻,仅承认部分犯罪事实。钟某说,他来岱山看渔具,盗窃是临时起意,他和孙某只偷过一家,他开锁,孙某进屋偷。孙某出来后,给他一枚戒指,其他东西有否偷,他不知道。
&&& 而孙某说,是钟某叫他来岱山偷钱的,两人偷过两户人家,由钟某开锁,他进去偷,其中一户偷得一枚戒指,另一户没偷到东西。
&&& 另外,钟某具备技术开锁入室盗窃的经验和能力,据查他曾在黑龙江用此手段入室盗窃过。&
他们的认罪,法院不予认定
&&& 在案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钟某和孙某进入过此案的两受害人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和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虽有认罪情节,但尚不足以从轻处罚,相反,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  电话:0580---25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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