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国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服刑后单位应该怎么安置

我在建筑企业工作,单位性质国企,续订前为正式员工,主要从事现场资料技术兼工长的部分工作,并且已经在本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建筑企业工作,单位性质国企,续订前为正式员工,主要从事现场资料技术兼工长的部分工作,并且已经在本单位工作4年,可这次续签合同,单位要和我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也已经签了,那嘛我想问下如果任务结束后(也就是合同到期),公司要求你辞职的话有赔偿嘛,是按之前的合同来赔偿的,还是按后面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的这个合同来赔偿的?
派遣员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0年是否能直接转为正式员工?
我目前工作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因为我是专科毕业,单位不能解决户口问题,户口落在亲戚家(非农户口),工作几年后,结婚生小孩,给孩子落户口时,当地派出所要求孩子的户口父母的户口落在一起,我把户口落在农村老家。
之后单位通知我不再给我缴纳保险及三金。之前缴纳的也不给退回。
我在中国动工作十二年了,新劳动法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为工作年限超过十年就可以要求公司转为正式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情况我要跟公司要求应该如何要求,需要提供什么东西或向哪个部门要求呢?如公司不按劳动法执行,我应该跟哪个部门反映呢?
如果对方企业已经没钱偿还我,而且对方企业老板已经把个人名下财产转移出去了,并且还有企业员工工资没付清,银行贷款没偿还,那我起诉对方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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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病假后,医院已经开出各项指标恢复证明,但其单位仍旧让我父亲去医院做复查,不允许其工作,请问这是否合法?
经过考试被长白山管委会录用,每年签合同,已经工作七年了,问;工作十年以上,我应该是这个单位的员工了吧。
原国企改制国有股份但为避支付补偿金不与员工解除合同而让员工去新单位(以派遣工方式)工作怎么办?而愿意签新合同的就以新单位承担旧单位的工龄而不作补偿是否合理?
如果我是同省与工作单位不同市的户口企业是否也必须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呢?
我在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上班,由于个人原因,不想从事现在的工作,想换份工作,由于合同未到期,现在辞职,需多久就可又寄交辞职报告,辞职后我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缴纳的企业年金和医疗保险怎么办?能取出来或者转走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赔偿金和社保缴纳_百度知道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赔偿金和社保缴纳
1.本人1996年01月开始在这家公司工作2007年就已经鉴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本人社保是从2000年7月开始缴纳,现刚好缴满10年。距社保最低缴费年限15年才能享受养老待遇还差5年,这5年的社保我能要求公司为我一次性缴满吗?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给我的赔偿金怎样算?4.现实情况:本公司为了节约成本,现将好几个部门外包出去,要求员工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重新和外包商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应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吧?
这个不是违法解除。单位只需要赔偿你08年后的工龄工资。如果是国企的话,会赔你全部的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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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实行部门外包,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按照你满十四年半不满十五年的工龄支付你十五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差5年的未服务的年限的社保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缴纳,所以公司可以不缴纳。已服务年限的社保必须缴纳。
涉及的内容很多,在这里也不太说的清楚,你还是去社保局仲裁处咨询一下.会有满意的答复.
这个问题最好请教律师,但肯定能得到一定的补偿的,不要放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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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个原中石化西南石油局职工对国企买断工龄的合法性质疑-四川高校论坛-四川论坛-麻辣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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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人
一个原中石化西南石油局职工对国企买断工龄的合法性质疑
国企财产本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分国家财产是法律所不容的!奇怪的是,前几年国有企业大规模带有强制性地要求职工买断工龄,比较特殊的就是中石化和中石油系统,不知道此举是什么人决定的?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经过“人大”?据本人理解,行政法规如果与法律相抵触的话,该“法规”应视为无效,如果是个别领导人的讲话、指示那就更不能代表法律了。在具体操作中,有些企业也是触犯了法律。现以中石化企业买断工龄为例,浅谈其违法行为,中石化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与员工签定了一个协议,并经过了公正,在一般人看来似乎很符合法律程序,但本人认为,签定民事合同(协议)首先应该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如果违背自愿这个基础,合同应视为无效。人们不会忘记,当年企业内部的各级领导是如何反复多次地欺骗、威吓企业员工的情景吧,他们直接向职工讲,企业前景如何如何不好,暗示随时有破产的可能。今天给钱你们不走,明天你们就没有岗位......给员工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员工们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挥泪签下了这个协议。再者,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稍有阅读能力的人就会理解上述法律条文的要点,笔者不在此赘述了。令人不解的是,三年过去了,企业不但没有破产,而且各级领导者的工资直线上升,领导者的奖金暗箱操作,不敢公布于众,离开岗位的员工们四处游行请愿(大庆、胜利均时有发生)。本人在此并不想回忆49年以前我们的各族人民为消灭私有制、为建立一个人人有衣穿,人人有饭吃的平等而公正的社会浴血奋战的经历,只是提醒诸位,新中国刚刚诞生之时,夸张点说,华夏大地可为一穷二白、百废待兴,连火柴和蜡烛我们都称为洋火和洋蜡……各行各业的人们,在政府的号召下,不讲吃穿,不计报酬,为新中国的建设付出了青春和汗水,人们不会忘记当时给劳动者的工资是多少了吧,实事求是地讲,只是维持在生存的最低限,如果谁不信,你们可回去问问你们的父兄。有一点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样一个浅显道理:一个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他工资的本身,那么,当时员工们创造的剩余价值哪里去了呢?都交给了企业,交给了国家。当时政府向劳动者承诺:生老病死、子女教育均由国家负责。人民没有怨言,唯一的信念就是建立一个人人有衣穿,人人有饭吃的大同世界。也不知哪年哪月,官方报纸连篇累牍地宣传,企业经济效益上不去,是由于员工太多造成的,只有减员才能增效……一些别有用心的领导,更是推波助澜,昔日的企业主人,一夜之间变成了包袱,被踢出了企业的大门,生老病死没人管了……工人们悲愤地说:政府说过的话怎么能不算数呢?企业中的一砖一瓦有我们的血汗啊!只有减员才能增效,这种论调我不知出自哪个门派?按他们的观点是不是应该得场瘟疫,死他个10亿8亿的,企业效益就会好转?地球上只剩下他们几个,他们就可以丰衣足食了?我想问问所谓的精英、大师们,你们懂不懂先有人民后有政府和国家这个浅显的道理?我可以肯定地说,提出这种论调的人,他们不仅不懂人情,不讲公理、不懂法律,而且是制造社会动乱的罪人。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他们首要的任务应该是爱护自己的国民,帮助他们解决就业,使他们享有吃、穿、住的基本权利,人为地制造贫富差异、两极分化,令人百思不解!特别是在中国这个国度里,其结果只能是失去民心啊!失去民心的后果有人想过吗?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的一位名叫马丁.尼莫拉的德国新教牧师的话:“在德国,起初他们(纳粹)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原中石化西南石油局职工& & 无名
西南石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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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人
大家可能不知道事实真相,我只告诉大家.现在的西南石油局局领导及下属公司领导家里都自己买了小轿车在开.西南局现在每个在职职工年收入是7-10万人民币.领导就更不用说了,.而我们这群买断工龄者却奔走在北京-四川之间.为自己的悲惨遭遇而奔走.....家.已经早已经不存在了,...........自己的养老和生病保险却再无钱可交....
西南石油人
希望我们这样的悲剧不能再发生了,!!!
西南石油人
中石化西南石油为了向上面邀功摆好,在实施买断工龄时使用胁迫和欺诈手段,大幅压低补偿金额,还极不负责的搁置很多遗留问题。现在的管理中违反党策国法的行为也层出不穷。我们要联合起来向党中央,国务院,中石化总部,联名大请愿。请求上层领导来看看我们的困苦,了解买工龄过程中的错误,请求上层领导来纠正违反党策国法的行为,处理遗留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相信共产党的三个代表和先进性与一惯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我们应该相信国家还是人民的国家。请各位网友广为转贴及广为散布流传。发动中石化广大职工抗议抵制侵害职工权益的错误行为。&!--Beams 00 --&
西南石油人
&P 13pt&&表面上看,买断工龄是减员增效的一个比较简单可行的办法。但实际情况相当复杂。“买断”的价格是多少?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人得到的工资不是足额的。从理论上讲,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也就是维持工人本人和其子女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价值,应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在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下,本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费用都由国家扣下了,再由国家对他们进行终身保障。但是,由于国家经济效率太低,政府说是包下来,事实上又包不下来。因此,工人的居住条件十分恶劣,生活质量很差,多数人干了几十年连一间像样的住房也没有。现在要工人和企业脱离关系,就得把过去由国家集中起来的、用于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的那部分钱退还给工人。买断工龄,“买断”的价格就是在工人在职期间,理论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差额的总和。这笔钱的数额巨大。由于多年国家投资效益差,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低,这笔理论上集中起来的工资差额,实际是不存在的。国家只能从现有财政中拿钱,也就是用今天的财政偿还历史旧帐。今天的财政没有能力拿出这笔钱来补偿工人。通常的办法是划出一块国有资产变现作为补偿资金。但多数国有企业拿不出可以变现的资产。再加上在“买断”过程中,买卖双方不具平等地位,价格多少,工人没有发言权。所以在买断工龄中,工人能拿到的只能是他应得的一小部分。 企业效益不好,买断时工人所得甚少,会引起工人不满。企业效益好,减员以后企业效益更好,也会引起离开企业的工人不满。如果在岗工人一年的收入就超过了他一次“买断”时所得,他们会说:这企业是我们多年劳动的结晶,这么好的效益我们不能没有份!群体性事件相当多是在效益好的企业里发生的。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如果采取不当的管理办法,就会引发更大的乱子。 &BR&。 看来,想通过买断工龄这类办法,让冗员一次性地脱离企业,并不是一个好办法。这种办法其所以不行,其要害是为企业的利益想得多,为工人的利益想得少。几十年来,工人和企业的命运已经联成一体。不把工人安置好,简单地将工人推向社会,非出乱子不行。中国的工人是有觉悟的,国家有困难,工人会通情达理地为国分忧。但是,改革的成本不能只让工人承担,企业、政府、社会各方面分担改革成本,社会才能安定。 减员增效,应当是企业行为。企业减员增效,政府尽可能多地为减下来的人创造就业机 会。www.*****.com政府修渠,企业放水。企业在减员增效过程中,必须发扬民主。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后才能实施。不能由少数经营者来决定工人的命运。 &BR&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分析东方社会主义企业产权关系问题时,十分正确地指出了一个事实:“那种不能解雇的工作岗位,应被视为近似的产权”。是的,斯蒂格利茨说得完全正确。“不能解雇的工作岗位”实际就是一种产权,即从资本的统治之下获得解放的劳动者反过来统治资本的权利。它体现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有权占有和支配社会生产资料,有权获得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可剥夺的劳动权利不是一句空话,它正是以劳动者所有制以及全面就业为保证的。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权利包含着产权。今天的情形完全不同了。一个“买断工龄”的活动正在全国半公开地进行着──没有文件,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规范的程序。对于那些工作多年的国企职工,按每年工龄开价一千到数千元不等,累计一次发给,从此解除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开始是少数频临破产的国有企业这样做,之后是所有的国有企业纷起效尤。如今的说法是因为国有企业要退出竞争性行业,这些行业的国有企业要改制成多元投资主体,因而原国企职工必须改变身份。“买断工龄”就是买断“身份”。事情已经非常清楚:给你一笔钱,你的身份就由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变为真正一无所有的 “自由劳动者”。劳动者对国有资本不再拥有任何权利,一切由我说了算。我需要你时,只买你的活劳动;我不需要你时,你立即给我走人。因此可以说,真正买断的是他们曾经拥有过的那一份资本所有权。这和四十年前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赎买政策具有同样的性质,只不过关系倒过来了。花一点小钱,打发一个庞大的阶级,夺得一笔巨额资产,世上再没有比这更好的买卖了。那么──“我”是谁呢?“我”是那些代表企业买断他人身份而自己无须改变身份的人。在大多数人都买断工龄之后,就剩下这为数不多的拥有国家资本的人们──如果还能称这种资本为国家资本的话 ! 首先,职工们反映买断工龄是根据原国家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实行的。这个政策是五六年以前制定的,听起来又像是个处罚政策,现在还套用,合适吗?职工能信服吗?另外,此政策中对经济补偿数额的规也含糊其词,说每年发放相当于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可平均工资到底是个什么概念?让各个企业自己去操作,很容易造成政策的不透明,职工不满意。&o:p&&/o:p&&/P&
西南石油人
&P 0cm 0cm 0pt&&协解为什么到了中石化下属局、队就变了味。为了私利采取了诱骗、胁迫、误导、扩大。使失业率高达&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0%-40%&/FONT&,掌握生杀的公仆,他们的违规,不仅把我们推下了贫困的万丈深渊,把《宪法》赋予我们养老、抚幼的权利与责任也给剥夺了。老话说:养儿防老,养了我们这样的儿怎么防老?那点卖身钱,缴了保险金就吃不了饭,吃了饭就缴不了保险&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父母不忍心你尽孝&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孩子过早的尝到了生活的艰辛。为中国石油地质事业,我们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热血,现在还要流泪&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讨公道、要工作,要&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1&/FONT&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7&/FONT&月的奖金,要失业保险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这是一场人祸海啸,人生的后半生将在无尽的痛恨与贫困中渡过。有史以来最大的悲剧,莫过于&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1&/FONT&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7&/FONT&月份的买断风暴了。中国石化西南石油局当权者为了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置职工的生死于不顾,把职工的切身利益当作儿戏,利用欺诈手段,大肆制造所谓的企业危机论,恐吓职工,威逼职工,可怜的地质工人,却信以为真,各级贪官们也借此造势,十分虔诚恳切的加以大力劝说职工买断,那种虔诚真可谓情真真,意切切,感人至深啊。一时间整个被笼罩在即将破产和倒闭的危险之中,可悲的老实淳朴的石油职工,万般无奈,处于对企业和个人的双重考虑,痛苦的作出了一生都难以追回的生死决择,从此丢掉了与共同创业人享受公平的权利而沦落为特大国有中央直属企业的人造弱势群体,成为飘荡在四川上空的一片怨魂。他们在社会上哪有人格,地位,尊重,甚至以法维权的能力,有的只是周围人群的冷嘲热讽,异样的眼光,甚至来自多方面的污辱。现代社会人情淡薄,能主持公道的有识之士越来越少,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现实社会的一种悲哀!&/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西南石油人&/I&在 12:28:00的发言:&/B&&BR&&BR&我们是一群原系中石化西南石油局员工,我们怀着悲愤的心情,强烈控诉的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西南石油局,系国家扶持的重点企业之一。于2001年开始动员组织方案准备实行减员增效,但是减员增效包括协解劳动合同方案并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而且也没有通过职工班\组长会议审议通过,而且他们与中国石化在2001年上半年进行多次虚假宣传,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我们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协解劳动合同书。直到2004年5月底,我们在向西南石油局了解关于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时,才渐渐明白,所谓他们对原告的承诺和当时所称的事实纯属于欺诈。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时,曾多次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协解合同无效,并要求可以协商解决只要被告解决以后待遇问题,并向四川劳动厅、四川总工会等主管部门要求帮助进行劳动仲裁解决,但是没有结果。&BR&一、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规定企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向社会。而西南石油局在2001年却置国家的政策法规于不顾,打着“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幌子, “了断”职工,显然已经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法规。 &BR&  二、《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然而当时西南石油局一不是濒临破产,二不是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是效益极佳的一个特大型国有企业。被告一个月内就裁员& &1700人,一没有向企业工会提交报告,二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三没有听取职工的意见,四没有给职工协商,,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BR&  三、国家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BR&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BR&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BR&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BR&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R&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也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以上法规可知,除破产倒闭企业外,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是不会轻易下岗失业的,他(她)&BR&们的劳动权利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中石化被裁减职工中有大部份工龄是达到了15年以上的,也有不少是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企业必须与他(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允许将他们“扫地出门”。被告的做法显然也是违法的。 &BR&  四、《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BR&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BR&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BR&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BR& 西南石油局在“了断”职工的过程中,其下级单位为完成“减员”指标,采取了欺、哄、吓、诈的手段,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给员工进行思想灌输,施加压力――要么“买断”、要么等待下岗。在员工中形成思想混乱,在这样严峻的压力和误导下,广大职工迷惘了,失望了。经过残酷的心理攻势折磨,在“两害相比取其轻”的思想斗争下,许多人不得不签订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单位甚至从开始动员到签订合同结速总共只用了一月时间,速度之快真是前所未有,完全没容职工仔细掂量的余地,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现在回过头来纵观这次减员增效”的“改革”,虽然中石化各下属单位所处地域和工作性质不尽相同,却有三点是相同的;一是欺骗职工的手段相同(如果调查起来内容非常精彩):都是通过大造舆论搞乱职工思想,给职工思想和精神造成巨大的压力,让你别无选择,不得不签约“了断”;二是签约 “了断” 的都是一般职工,“官老爷”们是不在此列的,所以受害的都是小民百姓、弱势群体;三是整个过程从开始到结束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 &BR&    2001年,西南局为了“减员增效”,开始对本系统职工施加压力,威吓、哄骗职工买断工龄,并且对买断工龄的职工终止了社会保险的缴纳,把他们彻底推向社会,成为真正的失业大军。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BR&1999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这两份文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规定企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向社会,而西南局在2001年置国家的政策于不顾,打着“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幌子,采取欺、哄、吓、诈等非法手段强行“了断”职工。&BR&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而石油局一不是濒临破产,二不是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是效益极佳的一个特大型国有企业。西南石油局一个月内就裁员1700 人,没有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听取职工的意见,没有给职工协商,没有给当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这样大的事情,为什么直到现在没有人来管?为什么国家不来管一管??已经买断的职工谁给交养老保险??失业工人在家里衣食无着,社会能稳定吗?社会能和谐吗???难道我们被迫买断工龄的职工都要背井离乡到南方去做苦力才好吗???为什么那些高级官员鼓噪职工买断工龄时,自己却不买断??不是要和国际接轨吗?不是要砸烂铁饭碗吗?他们是领导,据说能力强,他们为什么不买断工龄,到市场经济中去搏杀呢?&BR&我们认为,西南石油局的减员增效包括协解劳动合同方案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西南石油局在当时进行了欺诈,诱使原告签订协解劳动合同书,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的权益,我们集体控诉到新闻网,请贵网可以给予我们这群弱势群体与帮助&BR&& && && && && && && && && && && &&BR&1000名西南石油局的协解职工写&BR&&BR&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西南石油局&BR&&BR&地址:四川成都一环路北四段116号&BR&  邮   编:610081 &BR&  联系电话:028-3332305&BR&  传   真:028-3333773&BR&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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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0cm 0cm 0 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B&“买断工龄”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依据&/B&&B&&o:p&&/o:p&&/B&&/P&
&P 0cm 0cm 0 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B&&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B&&/P&
&P 0cm 0cm 0pt&&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o:p&&/o:p&&/P&
&P 0cm 0cm 0pt&&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14.3 mso-char-indent-count: 1.02; mso-char-indent-size: 14.0pt&&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日头版头条)。&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三、 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四、国家经贸委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五、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14.0pt&&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任何单位都不能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买断工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14.0pt&&九、国家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BR&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BR&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BR&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十、《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14.0pt&&十一、《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o:p&&/o:p&&/P&
&P 0cm 0cm 0pt&&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BR&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o:p&&/o:p&&/P&
西南石油人
哀莫大于心死.我们这批2001年的协议解除(买断工龄)工人.分散多年,已经重新聚在一起,相信正义是站在我们这边的,我们会让那些让我们一无所有的官僚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一切,因为我们已经绝望...
liyongkang
&P 0cm 0cm 0 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B&“买断工龄”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依据&/B&&B&&o:p&&/o:p&&/B&&/P&
&P 0cm 0cm 0 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B&&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B&&/P&
&P 0cm 0cm 0pt&&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o:p&&/o:p&&/P&
&P 0cm 0cm 0pt&&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14.3 mso-char-indent-count: 1.02; mso-char-indent-size: 14.0pt&&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日头版头条)。&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三、 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四、国家经贸委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五、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14.0pt&&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任何单位都不能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买断工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14.0pt&&九、国家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BR&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BR&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BR&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十、《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14.0pt&&十一、《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o:p&&/o:p&&/P&
&P 0cm 0cm 0pt&&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BR&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o:p&&/o:p&&/P&
&P 0cm 0cm 0 TEXT-INDENT: 28.5pt&&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o:p&&/o:p&&/P&
西南石油人
&P&谢谢斑竹对我们的帖子给予关注,也希望四川有关人士给予我们答复,我们不希望在我们绝望的时候,发生大庆油田协解职工那样的影响社会安定的事情在我们身上重演,不过我们将对那些害我们官僚进行斗争的权利,让他们付出应该有的血的代价...我们将把有些腐败的人和事情反映到中央...因为我们已经无法在这个社会生存下去了,我们只能做让世界知道我们的恨....&/P&
&P&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西南石油局&BR&&BR&地址:四川成都一环路北四段116号&BR&  邮   编:610081 &BR&  联系电话:028-&BR&  传   真:028-&BR&  &/P&
&P&听说胜利油田的协议解除(买断工龄)工人,也正在为此事“操劳”。&/P&
&P&石油部门的人就是牛,老是对中央提出要求,说中央这不对,那不对。&/P&
&P&好像中央因为石油已经纠错好多次了,害得中央在万般没办法的情况下,把过错归结于上一届朱总理政府身上,说是当时认识问题具有局限性,确实存在问题。但现在造成这样的被动局面不是本届政府的错。&/P&
&P&我一直很佩服石油工人。因为石油工人人多,他们怎么整都可以,国家就是怕他们。&/P&
&P&我爷爷就是石油工人,他生前为国家做了很多贡献,却一直没住上国家分配的房子。&/P&
&P&他死了后,那些活着的石油工人或者活着的石油工人后代就开始闹了,“为什么不给他们分房子”。这一闹就惊动了党中央,于是党中央就要求拨款给这些石油工人分房子。而我爷爷死都死了怎么办呢?国家就拿钱来补偿我爷爷。但是人都死了,钱就没用了啊,于是我爸爸他们三兄弟就继承了这笔补偿款。&/P&
&P&我上面说的都是真的,我爷爷因为是石油工人,所以就是这么吃香。&/P&
&P&我RTM哦,如果是其他国营企业的职工享受得成这种待遇哦?我妈也是国营企业职工,单位从来没给她分房子,现在都下岗了,为什么不补偿钱?还有我们家好多亲戚都是国营企业的,他们都没分到房子。&/P&
&P&我就是觉得不公平,政府处理很多事情的时候就是吃软不吃硬。谁凶,政府就帮谁。&/P&
&P&这些仆人就是下贱,&/P&
西南石油人
]确实是有的腐败官僚打着改革的幌子制造的这出人间悲剧,我们希望胡主席和温总理能知道事情的真相....因为我们还是相信党和政府对我们弱势群体的关心的!!可怕的是新闻界对我们事情的集体失声...
减员-增效:实际就是饿死三人,余粮喂饱一人!
孔子路过泰山脚下,有一个妇女在墓前哀伤地哭泣。孔子手扶车沿听她哭诉,并让弟子黑色传奇问她缘由,妇女说:“以前我的公公被老虎咬死,我的丈夫跟着被老虎咬死 ,现在我的儿子也被老虎咬死了;” &BR&&BR&    孔子说:“事情都过去了,又何必伤心?” &BR&&BR&    妇女说:“不仅如此,这里还有繁重的苛捐杂税”; &BR&&BR&    孔子道:“那为什么不离开这里呢?” &BR&&BR&    妇女说:“我怕失去低收入者作为纳税人的荣誉!” &BR&&BR&    孔子于是对黑色传奇道:“小子识之,苛政虽猛于虎,然纳税人的荣誉牛B于苛政也!” &BR&&BR&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任正隆则认为,起征点太高剥夺了低收入者作为“纳税人”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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