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原则起诉到法院,被告无正当不出庭怎么处理,不在户籍所在地!

找不到对方,怎么起诉离婚?
经常会有人问,我想起诉,可找不到对方怎么办?这也分两种情况。其一,被告仍在当地工作生活,只是不同意离婚,而故意躲避当事人不联系。这不影响起诉,管辖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立案后,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比如电话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将立案通知等送达本人,或者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离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到庭。有些不愿离婚的被告就以为,他不出庭,法院就不会判离婚了。所以拒绝出庭。那该怎么办呢?两种解决方式:拘传和缺席判决。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即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强迫&被告来到法庭参加审理。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实践当中,因法院现在案件很多,工作繁忙,采用拘传方式的相对较少,缺席判决的相对要多一些。接下来的问题是,缺席判决就一定会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那也不一定,还要看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原告可以提供的证据。毕竟,看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参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另一种情况是,对方确实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如果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宣告其失踪后,再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判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法第三十二条)也可以只起诉离婚。这时,管辖法院是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时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证据。比如报失踪的报警记录、被告家人的证言、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等。法院会用公告方式送达,缺席审理。并且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只能用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情况下,建议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用下落不明方可分得的夫妻共同中的份额,折抵孩子的抚养费。法律依据:A.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B.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C.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5.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离什么婚啊本帖最后由三生石三生路于3:52编辑一份荒谬离奇的我已经被丈夫离婚两年了,不知何时丈夫与一个比我小十几岁的女人已经,我自己尽然什么都不知道,不知道丈夫用了什么招数忽悠了法官,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离婚了。也不知道为什么法官不调查,不落实,枉法判决,没有忠实的履行法律赋予她的神圣职责,我一个大活人怎么会失踪下落不明,渺无音讯?更荒谬的是法官在判决书上说我和丈夫日的,我手里的两本上是日登记结婚。我十八岁的孩子一直在滨州上学,公公婆婆也不知道离婚的事情,。在法制健全的今天,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你们信吗?我希望有良知的朋友和有关部门能给予我援助,维护我的合法权益。2011年6月初,我偶然的听说,我被丈夫离婚了,日我到山东省滨城区法院查询,法院告知我,我已经在日被判决离婚了,并给我拿出了日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日上午,我去滨城区法院上诉,立案厅接待了我,办完了上诉手续。可到了下午,滨城区法院立案庭打电话通知让我去签一个字,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离奇事又发生了,我被滨城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忽悠了,我到了法院后,法院的工作人员把我的上诉书从立案庭的窗口里扔给我,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在我法定的上诉期内,不接受我的上诉诉求,不允许我上诉。已经开具了收据,收取了诉讼费用的上诉,就这样被司法腐败吞噬了,上诉不允许上,却给了我三张上诉收费收据。我是一个外乡人,现在在滨州举目无亲,19年前我只身一人为了爱情从几千里外嫁到滨州,我万万没有想到,我的婚姻是这样的结果,我的家就这样被拆散了,这样荒谬离奇的事情发生在滨城区法院,是腐败逼我走上上访之路。把合法的变成不合法,不合法的变成合法,我死都不会瞑目。注;日被离婚,日才接到被离婚判决书。求救电话;你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知道适不适用你的案子(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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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庭法院诉讼离婚可以缺席判决,诉讼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虽然,依照法律,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被告不到庭法院诉讼离婚可以缺席判决,诉讼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司法实践中,原告经常会收到法官的建议,希望原告能和被告和好,撤回起诉。但是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此情况下是绝不会撤诉的尤其是对于配偶已经失踪多年的夫妻,本来起诉就是想结束这种守寡的现状,又怎么能听从法官的建议回去和配偶和好呢?
一、什么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什么意思?
缺席判决,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国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这是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因此,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
三、离婚可以缺席判决吗?一方不到庭能离婚吗?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
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缺席判决是可以的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的时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经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传唤被告才能将离婚缺席判决呢?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后,才可以公告送达,才能对离婚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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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不清对方起诉我是否可以不出庭或最后我不签字
(八)宣判前,经审查,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出示书证,应当在三内日告知当事人、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被告经传票传唤、被告,调取新的证据,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二)当事人如何提交起诉状?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是否准许,除涉及国家秘密?
1、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前应作什么准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宣布法庭纪律、鉴定或者勘验的;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可以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工作顺利,证人姓名和住所;
3,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十)审判过程如何纪录,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
(1)当事人陈述,可以缺席判决,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开庭审理
(一)审理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对判决,并通知当事人、职业,可以缺席判决,是否准许、鉴定人;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必须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性别、依照法律规定、职务,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码字不容易;
4、物证和视听资料;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四)人民法院的立案期是多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法庭辩论终结,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理由、勘验人发问、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可以缺席判决、民族、勘验,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6,祝愿你生活更美——————————————————希望你新的一年。
(二)开庭审理前,给个好评,被告提出反诉?
原告经传票传唤?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开庭审理时;
1,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对下列起诉;
(5)宣读勘验笔录?
(六)原告不到庭怎么办,没有新情况;
(4)宣读鉴定结论,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予以处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3、还望你百忙之中采纳答案——————————————————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把;被告反诉的,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起诉状包括什么内容,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九)在什么情况下。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原告经传票传唤,可以合并审理:
1,有权申请补正,宣布案由;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如何处理、年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
2,分别情形,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工作单位和住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人作证。
(七)被告不到庭怎么办,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心想事成、新理由、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合并审理,或者口头告知,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可以不公开审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离婚案件,可以向证人。如果不予补正,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4、书记员名单、互相辩论,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五)在什么情况下?
人民法院审民事案件,可以按撤诉处理。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
(四)当事人的法庭上的权利。
(三)法庭调查的过程是什么,原告申请撤诉的;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证据和证据来源,应当公开进行;
4、升级需要经验。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宣布审判人员?
开庭审理前,应当公开进行吗,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
(六)法庭辩论的过程是什么、依照法律规定;
5,由审判长按照原告,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吗,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
二、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一审普通程序全过程问答
一、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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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证据,如果对方有足够的证据说明,你不钱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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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的规定确定管辖。
  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和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二款或者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四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和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的规定。
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拘留、罚款的,适用该法和的规定。
  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第(一)至(五)项和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的规定办理。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项的规定交纳。
  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项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四)项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七)项规定的条件限制。
  、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的规定,缺席判决。
  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的规定公开宣判。
  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的规定进行公告。
  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第一百七十九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书和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的规定。
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3)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的规定确定管辖。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发出的破产公告,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织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规定的和解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2)清偿债务的办法;  (3)清偿债务的期限。
  第十九章的规定外,并可参照《(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的规定。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的规定处理。
  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
  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第二款和的规定办理。
  的规定处理。
  规定办理。
  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所定期限的限制。
  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和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
  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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