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中央文件 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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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央政法委印发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文件
破解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难题推动诉访分离依法治访。日消息,中央政法委日前印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体要求是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现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向依法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转变。为了落实中央部署,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细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中央政法委研究制定了“三个文件”,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配套文件。《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入口不畅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及时处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主要着眼于防止法律程序“空转”,解决有错不纠的问题;《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防止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意见
让军人军属获得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日消息,国务院、中央军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有效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意见》指出,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作用。《意见》强调,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困难条件应适当放宽,并逐步将民生领域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开展多种形式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帮助解决军人军属日常工作、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为他们排忧解难。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健全办案质量监督机制,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军人军属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拓宽申请渠道,优化办理程序。完善政策措施,让更多的军人军属受益受惠,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加强经费保障,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暂时调整上海自贸区内部分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准入措施。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明确了需要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的具体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法微博微信每天曝光失信者。
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日开设“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将每天曝光一名失信被执行自然人和一名失信被执行法人,以此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新闻局联合推出,通过定期曝光让失信者无处躲藏,使被执行人的信用评价与其个人名誉、生存空间直接联系,迫使他们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缓解执行难。(信息来源:新华社)
5、最高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12368诉讼服务热线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既是司法便民的新举措,又是深化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新途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工作时间拨打12368,可以查询案件是否受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案件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也可以咨询诉讼程序性问题,还可以通过自助系统实现24小时案件信息的查询。12368还向社会公众提供诉讼引导的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服务。为更好满足群众多元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还将不断完善充实服务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海事审判三十年来的有关情况,并发布了《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同事公布了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系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租船合同的履行及标的物的灭失发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历史久远。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围绕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有无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属于普通的商事合同及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关键点有三:一是事实以及案件性质的认定。本案纠纷产生年代久远,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对所有证据逐一认证,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关于案件定性,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未将两轮安排在安全的海域航行,反而将中国籍的两轮安排在日本沿海航行,致使两轮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其违约行为与两轮的毁损和灭失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对两轮财产权利人的侵权。二是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方通过遗嘱继承等方式,祖孙三代接力,始终不放弃诉讼权利,在原告权利主体资格上,具有一以贯之的延续性,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被告作为义务主体,其历史沿革及权利、义务继受关系的脉络也很清晰。从签约时的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到1964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被并入日本海运株式会社,至1989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被并入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至1999年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又被并入商船三井。历史斗转星移,然涉案租船合同的签约主体即原、被告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脉络依然清晰,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继受关系仍旧存在。三是诉讼时效问题。尽管纠纷发生于上世纪三十年代,但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日起算。根据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告方在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本案生效判决最终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强制措施得以执行。在商船三井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情形下,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船舶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例2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焦点为国际班轮运输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公共运输”。本案再审判决的指导意义一是填补了立法空白。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共运输”作出了具体阐释,明确了公共运输的基本特征,强调合同法规定公共运输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本意是克服其垄断性问题。二是澄清了理论和实务长期存在的认识误区。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是英美法或者我国海商法理论上所讲的“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不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三是有效规范了国际航运市场。我国港口集装箱总量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中国有10个港口排入全球二十大集装箱港口。本案再审判决为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与发展明确了一项带有普遍意义的规则,具有重要实践意义。案例3JP摩根大通银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船舶抵押权纠纷案,涉案“航海者”轮是大型油轮,原、被告均为外国当事人,且案件事实发生在境外,但原告摩根大通主动选择在我国扣押船舶、进行诉讼。海事法院积极依法查明《巴哈马商船法》的规定并予准确适用,判决结果公正,受到国际航运界广泛好评。本案判决在外国法查明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审理所遵循的“涉外因素——管辖权——法律适用”三步走的裁判思路,已成为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裁判方法,对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亦具有重要意义。案例4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本案判决认定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接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履行贸易合同项下向银行交单义务的人,因无人赎单并经银行退单后,作为提单的原始持有人,即使未被提单记载为托运人,亦未经提单相关指示背书,仍然具有托运人的主体资格。这一原则的确立统一了审判实践中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依法保护了我国大量存在的出口贸易中FOB卖方的利益和交易安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这一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此外,本案判决是首例经台湾地区三级法院裁定认可的大陆法院作出的海事案件判决,对于海峡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裁判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案例5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香港威林航业有限公司与钟孝源、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一起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在海事审判中,缺乏认定碰撞事实的直接证据是审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的难点。本案中所有指向“易发”轮是肇事船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对此本案再审判决依照证据运用的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结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所有证据综合判断,确立了间接证据只有相互印证并构成完整证据链时,才能认定碰撞事实存在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对于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船舶碰撞事实的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本案的再审庭审过程也极具亮点。为保证专家鉴定的客观性,技术鉴定报告由专家当庭宣读,当事人当庭予以质证。这一质证程序的运用对本案最终得到公正判决起到了积极的决定性作用。此外,本案再审时对经台湾地区法院确认的证据文件予以采信,在当时对于解决大陆与台湾地区法院之间证据采纳问题具有借鉴价值。案例6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此问题在海上保险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案一、二审法院也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本案再审判决对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理解作出最终的论断,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不存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除非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这一认定,对统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案例7何远堂、许鉴本、何远就与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海域渔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系海事法院受理的因陆源污染造成的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判决的指导意义是:没有养殖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属于非法养殖,在此情况下取得的养殖收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进行非法养殖的人对其购买的养殖苗种具有合法的财产权益,该合法权益不应因养殖行为的违法性而丧失,应予以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这一原则的确立既体现了无证养殖的法律后果,也体现了非法侵害他人财产权的法律责任,充分诠释了既要鼓励合法利用海洋资源发展生产,也要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宗旨。案例8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九企业与孙有礼等十八人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判决的指导意义是,对于陆源污染案件,即使排放达标亦应适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按照排放行为是否超标,科学合理划分侵权人的责任,酌情判令排放达标企业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本案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与国际先进水平的进一步接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审判实践具有较高的参考与借鉴价值。案例9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典型意义:本案焦点在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审查范围和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的界定问题。本案明确了法院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应仅从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三个方面进行程序性审查的原则,保证了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审判效率和效果。同时本案还明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是指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以上原则的确立对于审判实践具有示范效用,对保护国内沿海运输行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案例10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法院对缺员仲裁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在国际仲裁界有一定影响。本案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由三人组成,《英国仲裁法》及LMAA规则均没有缺员仲裁庭审理的规定,而仲裁庭却在一名仲裁员没有全程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下,适用LMAA规则第八条第(e)项关于多数裁决的规定作出裁决,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纽约公约》规定的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形,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系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法院准确把握公约的宗旨与精神,正确解释与适用公约的条文,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日后将对重复进京诉讼信访采用视频接访。最高人民法院日起开通了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目前全国已有3435家高中基层法院实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互联互通。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复进京诉讼信访将采用视频接访方式。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开通以来,诉讼信访中的“进京访”和“重复访”都有了较大比例下降。(信息来源:新华社)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解释规范走私刑事案件法律适用
依法从严惩治严重走私犯罪。为进一步规范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犯罪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释》对于走私刑事案件办理当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现象,《解释》明确此类行为视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应当依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针对走私犯罪多数均为现场查获的特点,《解释》明确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犯罪,应依法以犯罪既遂处理。《解释》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对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原来关于“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分类不尽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单位犯罪的新特点,《解释》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标准由原规定自然人数额标准的5倍下调为2倍。同时,为确保司法解释的完整和内在协调一致,便于司法适用,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经梳理编纂后一并纳入本《解释》。《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走私犯罪、有效遏制走私犯罪的蔓延势头、充分维护国家正常进出口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日向社会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这批案件涉及政府信息的界定、例外信息的范围、不同利益的衡量等诸多重点和难点问题。这批案件的公布,对于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案例1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第二,例外法定。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本案判决强调,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政府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三,行政机关先行判断。考虑到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法院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判决公开,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案例2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追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秘密事项的公开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同时,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案二审法院在对公安机关的这两种职能进行区分的基础上,认定公安部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具有示范意义。案例3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以及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的适用。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不予公开,但有时会出现滥用。商业秘密的概念具有严格内涵,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举证作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本案和平区房管局在行政程序中,未进行调查核实就直接主观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在诉讼程序中,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导致法院无从对被诉告知书认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也就无法对该认定结论是否正确作出判断。基于此,最终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符合立法本意。该案例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如何审查判断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案例4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申请材料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而依法免于公开。该问题实质上涉及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保障性住房制度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运用公共资源实施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直接涉及到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在房屋供需存有较大缺口的现状下,某个申请人获得保障性住房,会直接减少可供应房屋的数量,对在其后欲获得保障性住房的轮候申请人而言,意味着机会利益的减损。为发挥制度效用、依法保障公平,利害关系方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应该受到充分尊重,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此,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当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隐私权直接与竞争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比例原则,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也不必以权利人的同意为前提。本案二审判决确立的个人隐私与涉及公共利益的知情权相冲突时的处理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标杆意义。案例5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过程性信息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公开的例外仅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又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此类信息一律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会妨害决策过程的完整性,妨害行政事务的有效处理。但过程性信息不应是绝对的例外,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本案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当事人申请的“一书四方案”即已处于确定的实施阶段,行政机关以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材料为由不予公开,对当事人行使知情权构成不当阻却。二审法院责令被告期限公开,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过程信息的公开问题确立了典范。案例6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典型意义:该案涉及内部信息的界定问题。所谓内部信息,就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之所以要免除公开内部信息,目的是保护机构内部或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从而使官员能够畅所欲言,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本案中,如东县人民法院通过三个方面的分析,确认涉诉政府信息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是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量化处罚的依据,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不应属于内部信息。同时,判决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标准进行了严格审查,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准确、完整、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能随意地选择性公开。这些都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案例7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档案信息的公开问题。政府信息与档案之间有一定的前后演变关系。对于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或者存放在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的行政信息,是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适用档案管理的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一个法律适用的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将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信息与存放在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信息加以区分处理,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以适用档案管理法规为借口规避政府信息的公开。本案很好地适用了这一规则,认定被告在答复中适用《档案法实施办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同时,法院考虑到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应当提供,尚需被告调查和裁量,因此判决其重新答复,亦属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案例8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历史信息的公开问题。所谓历史信息,是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虽然在立法过程中确有一些机关和官员希望能够将历史信息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并没有将信息的形成时间进行限定,亦未将历史信息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之外。本案判决确认“被告认为该条例施行之前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缺乏法律依据”,符合立法本意。至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指的是法律文件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就本案而言,所谓的事件和行为,也就是原告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作出答复。本案判决指出,“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该条例早已实施”,就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正确理解。案例9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两项重要制度,一是申请人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以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检索。二是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本案在处理这两个问题时所采取的审查标准值得借鉴。也就是,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申请人对于信息内容的描述,也不能苛刻其必须说出政府信息的规范名称甚至具体文号。如果行政机关仅以原告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亦属未能尽到检索义务。案例10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复议期间告知申请人可以查询信息的网址,但登录该网址仅能查询到部分信息,二审判决认定其遗漏了申请中未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构成未完全尽到公开义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确理解,从而对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进而完全尽到公开义务确立了比较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此外,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款并说明理由。本案判决认定被告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能够敦促行政机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适用,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说理性。判决还针对行政机关超期答复和答复主体不当等问题作出确认,也有利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形式与程序的规范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意见规范毒品名称表述。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提出规范意见。意见明确,毒品名称表述应当以毒品的化学名称为依据,并与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毒品名称保持一致;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毒品名称进行表述。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应当根据其主要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认定毒品种类、确定名称。混合型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一般应当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极低的,可以根据其中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且所占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混合型毒品成分复杂的,可以用括号注明其中所含的一至二种其他毒品成分。为体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对应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毒品常见俗称,可以在文书中第一次表述该类毒品时用括号注明。意见还分别对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含MDMA等成分的毒品、“神仙水”类毒品、大麻类毒品的具体表述进行了规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中国法院诉讼服务网上线开通。日消息,为进一步增加法院工作透明度,方便群众诉讼,中国法院网于近日正式上线中国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usong.chinacourt.org/),免费提供给各地法院使用,助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为群众了解案件进度、查询案件结果、进行申诉信访提供又一新平台。中国法院诉讼服务网包括立案受理、案件查询、审判查询、执行查询、大法官留言等五个板块。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需要用身份证注册登录,注册成功后可以进行立案申请和信访申诉。如要查询案件有关信息,需凭借法院发放的用户名和查询码登录网站进行查询。此外通过扫描网页上的二维码,也可以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访问中国法院诉讼服务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意见
规范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办理。日消息,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相关案件审理。《意见》要求,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要正确把握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以及执行宗教、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并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意见》强调,要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等行为的,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通过网络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而为其提供经费和器材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意见》还明确了涉案宣传品和是否“明知”的认定标准,以及案件的管辖原则。(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检首次发布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召开网络发布会,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3个指导性案例均为刑事抗诉案例,涉及抢劫、盗窃、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都是检察机关在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予以改判的案件。这是最高检自日发布首批指导性案例以来,第一次发布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发布这批刑事抗诉成功的指导性案例,旨在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树立正确的抗诉理念,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重公诉、轻抗诉”“只抗轻、不抗重”“重配合、轻监督”等倾向,客观公正、理性平和地办理刑事抗诉案件,进一步提高抗诉效果。此外,也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检察机关既要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提出抗诉,也要对人民法院应当判处死刑而未判处死刑的判决提出抗诉,通过全面阐述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和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情况,进一步明确刑事抗诉条件和标准,保证抗诉案件的质量。指导性案例1“入户盗窃”改判“入户抢劫”,【案情简介】日15时,被告人陈邓昌在进入一出租屋盗窃时,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陈邓昌以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邓昌、付志强多次单独或共同入室盗窃,数额较大。【诉讼过程】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邓昌在入户盗窃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是陈邓昌入户并不以实施抢劫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以暴力相威胁,且未造成被害人任何损伤。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造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理由是:根据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认定“入户抢劫”的规定,“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是,这里“目的”的非法性不是以抢劫罪为限,还应当包括盗窃等其他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终审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邓昌入户盗窃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陈邓昌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执行部分;判决陈邓昌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万元。指导性案例2杀人犯死缓改判死刑,【案情简介】被告人郭明先,1997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2003年5月至2009年5月,又多次应他人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先后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4人。【诉讼过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明先刑满释放后又故意伤害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均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郭明先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郭明先刑满释放后,继续犯罪。于日,伙同他人打砸三台县“经典歌城”,并持刀行凶致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负案潜逃期间,于日在三台县里程乡岩崖坪持刀行凶,致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此后,又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于日受该组织安排,蒙面持刀行凶,致两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认为“原判对郭明先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成立。据此,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原审被告人郭明先量刑部分,改判郭明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有期徒刑2年;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指导性案例3未成年犯量刑应从轻,【案情简介】被告人沈某某(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胡某某、许某(2008年、2010年分别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7个月)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张某、吕某、蒋某、杨某,均为成年人。在张某教唆、召集和提供帮助下,2010年3月,7名被告人多次在上海市内公共场所实施抢劫。【诉讼过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7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许某系累犯。依法判决:对未成年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缓刑;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许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不当。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均参与了四次抢劫犯罪,虽然均系主犯,但是被告人胡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均小于被告人沈某某。从犯罪情节看,沈某某实施抢劫过程中直接用砍刀造成一名被害人轻伤,一名被害人轻微伤;被告人胡某某只有持刀威胁及撬车锁的行为。从犯罪时年龄看,沈某某已满15周岁,胡某某尚未满15周岁。从人身危险性看,沈某某因抢劫罪于日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胡某某系初犯。一审判决分别以抢劫罪判胡某某有期徒刑7年、沈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属于量刑不当。此外,一审判决对未成年被告人罚金刑的适用既没有体现依法从宽,也没有体现与成年被告人罚金刑适用的区别,均是按照同案成年被告人罚金的标准判处罚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终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胡某某在抢劫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略低于沈某某及对未成年犯并处罚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实际情况,原判对胡某某主刑及对沈某某、胡某某、许某罚金刑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法判决:沈某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缓刑;胡某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许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500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意见规定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选任人民监督员应遵循确定名额、组织报名、审查公示、公布名单的程序,建立信息库和考核制度。人民监督员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按照2010年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办理案件的7种情形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改革方案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进行了调整,在原有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改革方案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规范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确定程序,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设置复议程序。改革方案还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等记录在册,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检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相互提供技术信息人员支持。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日前举行。两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从即日起将展开全方位战略合作。根据协议,双方将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技术培训、设备研发、能力验证、技术规范标准方法制定、大型仪器共享、信息资料共享、人员交流、分支机构建设等方面相互支持,密切合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5、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全程监督民事诉讼坚决纠错。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个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监督裁判结果的3个,民事执行监督、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各两个,支持起诉的1个,督促起诉的1个。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检察监督由原来单一以抗诉为中心的诉讼结果监督,转变为对诉讼程序、诉讼结果、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案件介绍】海南某保健品公司以海南某投资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投资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1万元。检察机关发现股权转让实为保健品公司用来抵偿债务的行为,提出抗诉,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典型意义】本案一方当事人审判中隐瞒重要事实,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认定。判决生效后,投资公司发现了可以证明其不构成违约的新证据,符合有新的证据情形。【案件介绍】湖北某置业公司将其一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某园林工程公司,约定园林工程公司不得再转让工程。后园林工程公司将雨棚玻璃分包给苏某,工人刘某在施工中从钢结构上摔下受伤,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雇主苏某承担60%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园林工程公司应与雇主苏某承担连带责任,终审判决二者对刘某承担按份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法院判决在责任性质和承担的认定上存在错误。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抗诉,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案件介绍】案件执行标的额2500余万元,法院却查封了河北某房地产公司6398.5万元的财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执行中存在超标的额查封情形,要求予以纠正。【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针对法院执行中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以及执行异议审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法院采纳了相关建议,纠正了违法行为,避免了当事人巨额损失。【案件介绍】四川省某法院对原备案于陈某等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检察机关发现,其中一处住宅为黄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备案登记在陈某名下系被执行人的不规范操作所致,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典型意义】本案为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进一步厘清了涉案房产权属,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维护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介绍】湖南省检察机关发现,法律工作者甘某和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等人,利用所谓“包案”的方式,与车祸受害人签订保险索赔权转让合同,赚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与实际赔偿款间的差价及其他非法利益。甘某、万某等人向法院审判人员行贿,获得在案件处理上的关照。【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整体合力,既监督纠正枉法裁判的案件,又惩处违法犯罪相关人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收。【案件介绍】欧某与云南昆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欧某和陈某在结算劳务费上意见不一致,导致董某等15人未拿到劳务费。法院以陈某不是适格的被告为由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典型意义】法院立案难问题突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易产生社会矛盾。本案指出法院立案中存在的问题,适时监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并重。【案件介绍】江苏省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某皮包公司处理,一年间,共倾倒两万多吨废酸。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14人有期徒刑,在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方出庭支持起诉,肇事者被判赔偿1.6亿元。【典型意义】被起诉的企业有6家,开庭时有9人出庭,而原告方只有一个,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强化了起诉力度,维护了司法公正。【案件介绍】贵州某市国土局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张某使用。张某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公司,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该公司一直未缴纳剩余的208.8万元。检察机关督促国土局以原告身份起诉该公司。【典型意义】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某些领域诉讼主体的缺位,一些诉讼主体又不敢、不愿或不能起诉,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督促起诉职责,督促诉讼主体及时提起诉讼,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公安部下发《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知》
明确19种应导入法定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范围。日消息,公安部近日下发《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知》,明确19种应导入法定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范围,规定公安机关要对接收的信访诉求进行审查、甄别,凡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均要引导信访人依照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办理,并明确告知信访人法律救济途径及相应机关。(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商务部修订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日消息,商务部近日新修订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将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办法》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除金融企业之外的企业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其中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包括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信息来源:新华社)
18、环保部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日消息,环保部近日通报《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相关内容,要求市级以上环保部门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鼓励执法《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存在5种克服困难、依法履职、程序规范、表现突出情形的,由实施稽查的环保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另一方面,《稽查办法》对执法不规范、履职不到位、违法乱纪的15种行为,采取内部处理和外部处理并行的方式,分别规定了惩罚性措施,从责令其限期改正到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民政部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日消息,民政部日前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相比于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更加突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在人性化方面,管理办法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不仅规定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还提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规范化方面,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管理办法提出,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对寄养关系确立和解除程序进行了规范。在专业化方面,管理办法对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包括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等。管理办法还提出,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息来源:新华社)
20、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有关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
禁止医生私自开展远程医疗。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有关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禁止医生私自开展远程医疗。对于医疗机构开展远程会诊服务,我国要求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这是因为如果患者仅仅通过网上的问诊,仅仅通过患者提供的一些资料就作出诊断和处理,会存在医疗安全方面的风险。为了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同时也保证医患双方的权益,国家规定医师一定是在所在医疗机构里面,通过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设施向其他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法律责任主体也是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国家卫计委、商务部下发《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日消息,国家卫计委、商务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国家邮政局:修订后的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日施行。国家邮政局消息,修订后的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申诉渠道,明确了受理范围。完善了对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诉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告知处理情况和回访的时限要求。根据消费者申诉情况,对存在6种情形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这6种情形具体包括:持续3个月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30件以上且排名前三的;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数量环比增加10件以上的;消费者对企业申诉处理结果满意率持续较低的;同一申诉邮政管理部门转办企业处理3次后仍不符合结案条件较多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较多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同时申诉事项反映企业有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或者在申诉受理中发现的消费者申诉数量骤增等市场异常现象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及时报告本级邮政管理部门相关内设监管机构,形成与市场监管的联动机制。《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属于国家邮政局规范性文件,2008年2月第一次印发,2011年7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第二次修订。(信息来源:新华社)
2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自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将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根据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纳税信用分为四级,分别为A、B、C、D级,D级纳税信用也可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确定。纳税人存在税种优惠资格申报材料虚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行为的将被直接判为D级。若纳税人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工程招投标等多个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权等进行了清晰界定,这是我国自2001年推行这项制度以来首个针对独立董事履职的制度性文件。指引明确了独立董事需要履行的11项义务。根据要求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在职权方面,独立董事除享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拥有特别职权,这包括: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等。指引明确,如果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采纳的提案,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将有关情况披露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主要是为了制衡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防止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由于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要求的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且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于2013年启动了指引的编写。(信息来源:新华社)
25、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这次修改《诚信监管办法》主要是明确规定证监会将专门建立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公示平台。这意味着今后市场参与主体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纪律处分等重大违法失信信息,通过该平台就可以集中、公开查询到。这次修改还调整完善了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规定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3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等重大违法信息的效力期限为5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制定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和具体措施,为我国期货业未来发展指明方向。证监会此次《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旨在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满足实体经济日益多元化的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需求。此次出台的《意见》以增强竞争能力、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线,共有八条相关具体意见,涉及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内容、行业准入、行业自律等相关内容,同时还包括了探索交易商制度、投资者保护、对外开放等行业整体发展层面问题。《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期货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信息来源:新华社)
27、安徽省工商局和安徽省经信委联合制定发布《安徽省酒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日消息,安徽省工商局和安徽省经信委日前联合制定发布《安徽省酒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规范酒类买卖合同行为。针对当前酒类买卖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如文本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主要条款缺失、内容表述不清晰等情形,新的示范文本进行了梳理、整合和规范,力求做到公平、公正,规范、守法,以避免或减少因条款遗漏缺失、不公平而导致的合同纠纷,降低交易风险。《安徽省酒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企业依法签约、履约,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指导作用。(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8、安徽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新闻发布会 法院一审案件陪审率逾80%
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日消息,安徽省高院日前召开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加强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相关部署。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达到83.09%,比上年同期增长21.56个百分点,部分基层法院陪审率达到或接近100%。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审效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涉众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等影响较大的案件,安排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审,直接展现司法民主;专业类型案件安排专家陪审,以专业权威配合法院处理矛盾纠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选择来自人民团体、社区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帮助法官沟通社情民意,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选择心理学者、教师参加审理,帮助进行心理疏导,实施教育感化。安徽省各级法院积极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确保2015年5月底全省人民陪审员达到5800人,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各地法院将进一步规范“随机参审”工作,着重解决参审不平衡问题,避免少数人民陪审员常年陪审,成为“编外法官”,影响参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此外还将进一步健全参审程序,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同等权利”,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尽量安排当场合议,方便人民陪审员根据庭审情况发表意见。(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9、安徽加大毒品犯罪案件财产刑执行力度。为认真落实中央和安徽省委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加大毒品犯罪案件财产刑执行工作力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毒品犯罪案件财产刑执行清理活动。本次活动将按照“严格时限、明确责任、措施得力、依法执行”的要求,既通过查存款、查房产、查车辆、查债券和对外投资等常规执行措施,又借助执行联动机制、悬赏执行等方式,全力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抗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将于2015年年1月1日起实施。在国家没有相应上位法的背景下,《条例》就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作出不少创设性规定,依法设定了特种行业范围、规范了两种管理模式、强化了法律责任。根据《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包括: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拍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金银首饰加工业,开锁业等十大行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其中旅馆业、典当业和公章刻制业等三类特种行业施行许可证制,经营者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而后七类特种行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在十五日内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政府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条例》还创设性地规定,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实行记分等级制管理,按照行业特点科学确定积分等级标准,根据积分情况确定治安等级、实施相应的治安管理措施。(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1、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将于日起施行。作为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对不同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安徽特色。(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2、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日消息,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作出《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决议》。《决议》要求全省法院要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效,强化审判管理和审级监督,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审判质效,完善民事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要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确保廉洁公正司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解决民事案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要优化民事审判工作环境,提高综合保障水平,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支持法院推进司法改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合肥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制定出台《合肥市司法鉴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日消息,合肥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近日制定出台《合肥市司法鉴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根据《办法》,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将被给予训诫、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这是安徽省首个司法鉴定机构行业内管理规范。《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或者冒用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名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违反保密或者回避规定,或者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协会给予训诫、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办法》规定,提供虚假证据,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将被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许可证书或者执业证书。(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4、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迈出重要一步
上海任命首批231名法官助理。日上海举行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任命大会,为首批231名法官助理、58名检察官助理的代表颁发证书,并举行了宣誓仪式。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大陆产生的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此举标志着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此次上海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探索建立科学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和岗位特点,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而法官助理正是审判辅助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规定,法官助理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等。法官助理由所在法院院长任命。其基本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等工作。改革后法院新招录的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可以任命为法官助理,助理任满五年,可以择优选任为法官,选任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法官助理根据工作年限,由低到高依次设置五级至一级五个等级并实行按期晋升。今后法院内部遴选的法官将只能从法官助理中产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深圳“鹰眼查控网”牵手汇丰银行共织法网
汇丰银行成为全国首家实现网络化司法协助的外资窗口单位。日消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与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建设“鹰眼查控网”,这是人民法院首次将执行网络查控的触角伸向了外资银行领域。汇丰银行成为全国首家实现网络化司法协助的外资窗口单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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