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半年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又公诉这是怎么回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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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检察院部门,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近期,我厅在对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全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行使撤回起诉权时存在很多问题,如:有的没有正确执行撤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混淆了撤回起诉与追加起诉、变更起诉及要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界限,甚至把本应由法院裁定中止或终止审理的案件也撤回起诉,使撤回起诉偏离了法律规定的标准;有的执法观念存在偏差,因担心法院对案件作无罪判决而撤回起诉,没有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的案件撤回起诉后,没有立即解除或者变更适用强制措施,甚至始终挂着,不及时依法处理,导致变相超期羁押;有的对撤回起诉法律意义认识不足,内部监督制约不够,撤诉随意性较大,诉了撤、撤了诉,甚至出现承办人不经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就自行决定将案件撤回起诉的情况;撤回起诉的具体操作程序不完善,需要规范等。这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以促进公诉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强化对撤回起诉工作的指导,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2],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中参考。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高度重视撤回起诉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行使撤诉权。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公诉厅。含&&&&义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意&&&&义更好的管理
根据《》、《》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拟作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如下情况的,不得撤回起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追加或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的,应当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不同意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
(三)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其管辖或者改变管辖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公诉人符合回避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公诉人的决定;
(五)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六)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死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起诉、追加起诉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并制作变更起诉书或追加起诉书。变更起诉书、追加起诉书文号分别编为:x检刑变诉(xxxx)x号、x检刑追诉(xxxx)x号。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作出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存在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能够追加起诉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如果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将追加部分与原案件一并审结的,可以另行起诉,原案件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拟撤回起诉的,应当由承办人制作撤回起诉报告,写明撤回起诉的理由以及处理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1]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应当制作《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加盖院章后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求书面说明撤回起诉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对于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回起诉并决定继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参与刑事诉讼,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判。[1]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种罪名,也可以是异种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的,应当重新编号,制作新的起诉书。重新起诉的起诉书应当列明原提起公诉以及撤回起诉等诉讼经过。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七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处理,并提出重新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对于退回侦查机关(部门)提出重新侦查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督促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撤销、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于退回侦查机关(部门)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督促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依法处理对财物的扣押、冻结。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内将撤回起诉案件分析报告,连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备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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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半年后检察院又公诉这是怎么回事?
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案件一般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并不是最终判决保释是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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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保释不等于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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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刑事案件保释金在检查院做出不起诉处理后是不是应该全数退回_百度知道
刑事案件保释金在检查院做出不起诉处理后是不是应该全数退回
和后邻居打架至对方轻伤
保释后没做任何违法的事谢谢律师
我有更好的答案
依据法律规定,保释金可以全数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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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铜陵市糖果KTV凶杀案二审已经过去3个月了。作为受害人的父亲,我们一家人每每想起,都对结果感到处以接受。
&&&&文李,这个还在保释期内的敲诈勒索犯,铜陵市杀人案首犯,这个铜陵市有名的黑恶势力的头目,只判了个3年。作为受害人家属,我们的心头沉甸甸的,钱真的能左右法律吗?钱,真能买走一个神圣的共和国检察员的良知吗!
&&&&《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起诉意见书》(节选)侦查案情经过:
&&&&经依法侦查查明:
&&&&1:日晚,犯罪嫌疑人文李因为过生日在我市糖果KTV总统包厢邀约犯罪嫌疑人吕文强、丁贤敏、郭振旺、李飞、唐志、杨建武、(在逃)&小光头&、(在逃)&小飞&(在逃)、陈林、等人二、三十余人喝酒进行庆祝,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文李、吕文强、丁贤敏、郭振旺、李飞、杨建武、唐志、&小光头&、&小飞&等人从包厢出来后在糖果KTV电梯门囗乘坐电梯时,犯罪嫌疑人文李因为酒多随手打了刚从电梯出来的被害人钱广春一下,犯罪嫌疑人吕文强、丁贤敏、郭振旺、李飞、杨建武、唐志、&小光头&、&小飞&见状后立即上前追打被害人钱广春,一直将钱追打至糖果KTV服务台里面,犯罪嫌疑人吕文强用随身携带的军刺连续多次对被害人钱广春身体进行捅刺,犯罪嫌疑人唐志则用随身携带的小斧头砍向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丁贤敏、郭振旺、杨建武、&小光头&、&小飞&则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还用服务台上的工艺品、啤酒瓶等物砸向被害人,后导致被害人钱广春经铜陵市工人医院抢救无郊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害人钱广春的死亡原因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左心室致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飞连夜驾驶皖G-08080现代越野车将参与打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吕文强、郭振旺、杨建武、唐志、&小光头&、&小飞&送至安庆市,帮助其逃跑。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依据如下:报案记录,现场勘查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死亡证明材料,调取的犯罪嫌疑人行凶视频资料,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吕文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文李、丁贤敏、郭振旺、唐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李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窝藏、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特提请将此案移送起诉。
&&&&杀人凶手的案情公安机关已经查清楚,起诉意见书中也写明,我儿子是无辜遭到文李挑衅后,又遭到其手下杀害的,整个过程都有监控录像,铁证如山,杀害我儿子的这些黑恶势力的打手残忍之极,对无仇无恨的人竟能下此毒手。手持军刺捅刺、小斧头砍杀。根据尸检报告,造成我儿子直接死亡的原因是被刺破心脏,心脏破裂死亡的。但就在公安机关已认定文李涉嫌故意伤害罪,这个首先挑事的黑社会头目,在其家人一番活动后,铜陵市检查院的公诉书变了样: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节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日晚上,被告人文李因过生日,邀请被告人吕文强、丁贤敏、李飞等人到我市糖果KTV喝酒。吕文强又将被告人郭振旺、唐志、杨建武(另案处理)、&小光头&、&&小飞&等人从包厢出来至电梯囗等候电梯,文李随手打了刚从电梯出来的被害人钱广春一下,吕文强、丁贤敏、郭振旺、唐志、杨志、杨建武、&小光头&、&小飞&等人误以为文李同被害人发生矛盾,遂上前追打被害人钱广春至服务台内。吕文强用随身携带的刺刀连续多次对钱广春身体捅刺,丁贤敏、郭振旺、唐志、杨建武、&小光头&、&小飞&等人对钱广春拳打脚踢,还用小斧头、工艺品、花盆、垃圾桶、啤酒瓶等物砍、砸钱广春。作案后,被告人李飞于当晚驾驶皖G-08080北京现代越野车将吕文强、唐志、郭振旺、杨建武、&小飞&、&小光头&等人送至安庆市,帮助其逃逸。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广春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左心室至心脏破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吕文强于日、文李于日、丁贤敏于日、李飞于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吕文强、文李、丁贤敏、郭振旺、唐志、李飞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林、赵小凡等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文强在随意殴打被害人钱广春过程中,不计后果,手持刺刀对被害人钱广春身体多处刺、砍,致其心脏破裂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李、丁贤敏、郭正旺、唐志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导致一人死亡后果,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飞明知吕文强、唐志、郭正旺等六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驾车帮助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除了致命的一刀外,我儿子身上还有十几处重伤,颈部被唐志用小斧头砍断颈椎,法医验伤时就告诉我如果我儿子不死也会因此瘫痪,我儿子的后脑及前额被重物击凹陷,一个手指被砍掉,有造成这么严重后果的寻衅滋事犯吗?杀害我儿子的起因虽然是主犯文李的无端挑衅,但文李及其他被告在起初的寻衅滋事后,其犯罪意图及行为已经演变成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公诉期间,我多次向骆检查员提出不能以寻衅滋事罪公诉,而应当是故意伤害罪,但骆旸旻检查官都没有予以采纳。
&&&&从故意伤害变成寻衅滋事,我们一家人都想问问铜陵市检查院的检察员骆旸旻,你要置法律于何地!作为受害者家属,我们承受丧子之痛,但我们难以容忍首犯文李重罪轻判,以至逍遥法外!文李是还在缓刑期内的敲诈勒索犯,我儿子的死因就是因为这个恶棍无端的挑衅,其后他又指使纵容手下残忍杀害我的孩子。在监控录像中显示,我孩子被打倒在吧台后,其他被告已经离开,文李还过来恐吓糖果KTV的工作人员,不许他们报警。文李作为杀害我儿子案件中的主犯,并且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可是骆大检查间竟然将其及除了吕文强以外的被告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在此我不敢怀疑骆大检查间的法律专业水平,我也不相信骆大检查官会不知道我国刑法中有想象竞合犯,但我要怀疑他是否有社会正义感,是否有职业道德,是否其起草起诉书的背后有什么黑幕,可则他为什么会变更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对文李等被告的犯罪定性(虽然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对文李等被告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仍值得商榷),故意混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包庇文李及其手下这群草菅人命的社会败类?!
&&&&本人承担以上陈述事件法律责任。如果可以,我可以将上文相关文件拍照后发上来。
&&&&本人身份证号:14414
&&&&联系电话:
&&&&我和我的家人肯请各大媒体能关注一下!不要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不要让骆旸旻这个所谓的检查官再去伤害另一个受害的家庭!
&&& 拜托大家了!
&&&&&&&&&&&&&&&&&&&&&&&&&&&&&&&&&&&&&&&&&&&&&&&&&&&&&&&&&&&&&&&&&&&&&&&&&&&&&&&&&&&&&&&&&&&&&&&&&&&&&&&&&&&&&&&&&&&&&&&&&&&&&&&&&&&&&&&&& 一个悲痛欲绝的父亲
我知道了,下次不用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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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表于: 00: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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