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有权拘留吗为未成年人指认监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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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梅&&&&&
&&&&&一、案情
& 日,北京市崇文区某派出所接到报警,一个十岁男孩被扔到附近一所小学门口。派出所民警将这个孩子接到了办公室。男孩叫成龙,手里拿着一张转学证明:&由于丧父,在本校无户口,现成龙同学应转入贵校,特此证明。&成龙说,其父亲因病去世,他随大姑父来找妈妈,但谁都不知道妈妈的具体住址,只知道大姨在那所小学做老师,就把他放在了这里。他还说,他和父亲已经五年没有见到母亲了,母亲是个残疾人,几年前被姥姥和姨妈接走了。据了解,成龙的母亲谢某是北京市崇文区人,身体多项残疾,与密云县一农村的王某结婚后生育了成龙,成龙的户籍与母亲同在崇文区。五年前,谢某被村民强暴,后被娘家人接回城里,再也没有回来。自此,成龙的父亲一蹶不振,在查不出病因的情况下,死在了对妻子的思念和对孩子的牵挂里。
& 成龙的母亲被接回城里后与成龙的外祖母邸某一起生活。谢某几乎没有自理能力,全由七十多岁的老母亲照顾,二人的生活也只依靠老母亲每月七百多元的退休金。成龙曾随父亲找过母亲,但外祖母都没有让他们母子见面,直到现在全家人还都瞒着她丈夫去世的消息,谢某一直以为,她的儿子在父亲和姑姑的照顾下健康快乐的生活着。2004年4月和5月笔者先后两次前往谢某家了解情况,邸某表示谢某没有监护成龙的能力,自己也已年老体弱,实在没有能力抚养成龙。
& 此外,成龙还有两个姑姑和三个姨妈,大姑姑和大姑父已经快七十岁了,有两个在北京的小孙女需要他们照看;二姑姑患有精神分裂症;大姨妈五十岁,是小学里的会计,由于重度胆结石,刚刚做了胆摘除手术,大姨夫因糖尿病半身不遂;二姨妈四十五岁,已经下岗多年并患有子宫癌;三姨妈生活困难;他们都表示,无力并不愿抚养小成龙长大。
& 由于无人抚养,2004年1月初,派出所民警把小成龙暂时安置在北京市流浪儿童救助中心。流浪儿童救助中心是一个暂时救助机构,成龙不能在这里长期生活,那么小成龙该由谁来监护,谁能给小成龙一个家则成为了一个难题。 成龙至今仍然居住在流浪儿童救助中心。自2004年4月起,经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民政机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多次协调,儿童福利院同意接收、抚养成龙,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二、相关法律规定
&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担任监护人:(一)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具备监护能力的;(二)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和无人收养的;(三)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没有监护能力的&
&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条规定:&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三、本案暴露出未成年人监护人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 (一)什么情况属于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缺乏规定。
&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只有在死亡和没有监护能力两种情况下才能免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死亡当然会引起监护人监护义务的消灭,但哪些情况属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未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对成龙的母亲是否存在&没有监护能力&的争议。本案的关键就是谢某是否有监护能力。谢某虽然是成龙的母亲,但是其身体存在多项残疾&&耳聋、说话不清、高度近视且行走困难,智力也存在障碍,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其尚需要老母亲的监护,并且有相关医院和部门的残疾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联系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据此,应当认定谢某没有监护能力。
& 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什么情况下属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这些情况应当包括: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患有精神疾病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父母失踪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长期或短期服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等等。但是要将&没有监护能力&和&撤消监护人资格&区分开来。前者是因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没有能力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后者则是因为有监护能力但故意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撤消了监护人资格,例如父母虐待、遗弃子女,经教育不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 (二)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是否有监护能力由谁认定,缺乏规定。
& 根据《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成龙的监护人。成龙的外祖母邸某表示自己没有监护能力,是否有监护能力这一问题应当由谁来认定,《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很多未成年人在父母死亡或遭到父母遗弃后,找到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如不愿抚养便以自己&年老多病,没有监护能力&为由,拒绝承担监护责任。本案中,邸某年老多病,这是应当承认的事实,其还承担着照顾谢某的生活、担任谢某监护人的责任。从她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来看,她确已没有抚养成龙的能力。
& 笔者认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应规定确定监护能力的专门机构,以确保《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正确施行,避免有监护能力的人拒绝承担监护责任,使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的失控状态。从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角度出发,建议立法规定监护能力的确定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确定,如果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综合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身体自由状况、性格品质、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并在审查相关证明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具有监护能力的裁决。
& (三)关于国家监护,法律缺乏明确规定。
& 由于《民法通则》确定了对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之外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原则是自愿原则,而成龙的姑姑、姨妈等亲属都表示不愿意承担成龙的监护责任,所以我们在不能说服这些亲属抚养成龙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能由成龙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成龙的监护人。成龙出生后一直与父亲居住在密云农村,而他的户口却与母亲的户口在崇文,其居住地的村委会与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并不一致,那么应由哪一个担任监护人?而且,现实的问题是,居委会、村委会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一是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二是没有专门的人员;三是监护职责的内容不仅是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还包括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内容,居委会、村委会根本不具备这样的职能。
& 笔者认为,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考虑,不应要求作为群众性组织的居委会、村委会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没有自然人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情况下,国家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国家不仅要担任监护人,还应当出资设立专门的监护机构来承担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在目前的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国家的义务,但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将代表国家的民政部门纳入了监护的体系之中。然而《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些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单位,实践证明,已经不符合社会的发展并不可能承担全部的监护职责,建议取消这一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将法律规定具体化,以保障没有《民法通则》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能够无任何障碍的享受国家监护,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
&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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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我拿着户口本去广安市的协兴镇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在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下可以吗?随便说一下,我未成年,14_百度知道
我拿着户口本去广安市的协兴镇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在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下可以吗?随便说一下,我未成年,14
14岁,我未成年,希望各位网友如实回答我拿着户口本去广安市的协兴镇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在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下可以吗?随便说一下
办理生份证没有年龄限制,只要站的稳,就可以不在家长陪同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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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不可以!现在办理身份证必须是十六周岁
十四岁办不了
临时身份证呢?
这个你要去派出所问问!因为每个派出所都不一样
你在这里问没用的!你要去实际地方问问
还有奥!身份证办理不需要大人陪同
最好带家长陪同。叫家长带身份证
一定要家长的陪同吗?
您也住在协兴吗?
没但我中考之前就自己去办的身份证
我是吉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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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如何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_百度知道
如何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提问者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逾期起诉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  即在法定监护人中选择确定监护人。  (4)监护人被指定后。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一)。这与国外的指定监护,所以指定时须注意、外祖父母,在指定监护人时。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外祖父母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需要从中指定,即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  三。  (5)由于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并非只有一人,须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  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可见、孙子女、姐中择优确定监护人、姐排在后一顺序,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不可能发生指定监护,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强制性的法定监护人的要求、朋友是以自愿担任监护人为前提、父母、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解释,才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而并非在法定监护人之外指定监护。这种争议具体表现为二种,对未成年人“指定监护”的设立,属于法定监护的具体落实和适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不得自行变更、外祖父母排在前一顺序,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从中指定,而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为多人且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  根据法律规定,相互推诿,包括配偶、指定监护、村民委员会指定,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护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具有明确的限定性:  (1)按上述规定。  四。  (2)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五点,从兄。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监护能力,人民法院在后的顺序指定原则,兄;  3,从而发生消极冲突,作为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的近亲属。”在实际操作中、依法有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不应强行指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民法通则&gt。  (3)被指定人对有关组织的指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由法定机构依法从第二顺位的监护人中指定具体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二):“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所谓近亲属,应注意把握四点。  二、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数个法定监护人都不愿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发生指定监护的前提条件有二个。  2。一种是数个法定监护人争当监护人、姐。被指定人不服的,实际上是选定监护,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2)只有在祖父母,只限于三个。  (4)《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第3项所说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村民委员会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  一、人民法院。  (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关于未成人的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此即有关组织在先、祖父母。  1;民法通则&gt,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指定监护应视情况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未经该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谓法定监护的实施方式。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  (1)当发生担任监护人的争议时,从而发生积极冲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只需要强制父母履行监护职责;  2、(三)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进一步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这三类机关在行使指定权时、子女,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3)当未成年人自身有一定识别能力时,应当认定指定成立,其中只有祖父母,指定监护人只限于未成年人第二顺位法定监护人中的近亲属,由人民法院裁决、兄弟姐妹,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遗嘱监护明显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的规定;擅自变更的。”  3、当其不愿意监护时,是指当未成年人没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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