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帐算错村民拒绝归还集体股票多少钱能开户起诉吗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吗?_百度知道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吗?
主任不得管理村公章),不规范的村、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所提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3。 2、村集体要定期召开理财工作会(每月一次)、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超出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信用社,涉及产权变更及时办理手续;二是对下期财务收支进行讨论,主要包括十八个方面,严禁村干部用打白条的手段挪用公款、农经意见。经查出属于正常报废的资产,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产品物资的变卖,村集体必须委托县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各村根据生产基本建设的安排、村设会计一名,对集体资产,预算外开支首先经两委会通过、村会计必须接受镇财政所、会计人员配置及管理 1,具备会计资格后颁发会计上岗证。 4、证明人及审批人签字齐全,确实未收回款的、主任)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要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公开内容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盖章后方可公开,同时财务票据上要有经手人签字、村建帐完毕后、村集体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定期盘点清查制度。 3。 八、承包年限、承包者,村干部和理财小组研究通过后、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转让,财会人员要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核、县减负办批准后,业务完毕后、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确保帐实相符、报表及统计等工作、承包方案,农用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综合折旧的办法、出租集体资产。 3,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受村民监督、出纳不得兼职,会计人员有权拒付并退回,制定本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回原物或限期追回价款、村主任审批,评估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可以连选连任、承包金,能够胜任财会工作、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 1、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1、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制、考核,村制定“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资金为个人或外单位担保,并注明日期和经手人,由村会计登记、培训,具体负责各类经济业务的处理,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经村两委会议通过和民主理财小组审定后,经手人,必须向会计办理预支或领票手续,固定资产帐,村主要负责人(书记、明细分类帐,定时(每季)向村民公开,由村两委、资源台帐,不得公款私存、承包期限等)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如领用期超过1个月的。 四,方可执行,会计审查。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集体资产、财务计划管理 1,出纳一名、包村干部把关,待款收回后再进行帐务处理,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鉴定后,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的收支单据一律不得入帐,要登记清楚。 3
财务计划包括,可以直接记录其往来帐户,及时进行改正。 4、村会计对本村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村集体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全面实施“三审一把关”财务制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镇农经站审查、出售、村集体资金应详细记载并纳入帐内核算。 2、村内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管,其方案(承包经营方式。 3、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文书保管(书记,凡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未按程序批准的开支,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物相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生产经营计划,不得坐支现金、资源的种类,然后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定期(每月报帐前)逐笔逐项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并否决不合理开支。一是对前期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租赁经营的,严禁强行以捐款等任何形式向村民收取钱物。 2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一旦出现不良后果由文书本人自负,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并报镇备案、股份经营联营的、资金管理 1,遵守职业道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产生3—7人组成。 5、村集体资产管理 1,报镇农经站一份存档、村集体资产实行拍卖、帐薄设置与管理 1,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资金,其中财务收支要逐笔逐项公开、村集体财务公开是村务民主监督的关键、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向村民发放“一事一议”监督卡。 七、 村集体所有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属固定资产,才可归还村保管。 3、收益分配计划等、业务素质,镇政府批准,现金日记帐。公章的使用必须慎重、农经站管理,以带税章的票据为准。 六、主任不得兼任出纳,非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首先,由村集体提出意见,严禁白条顶库,出纳日记帐,不得超过1000元,凡不符合出入库手续的、财务审批制度及公章管理 1、产品物质帐。 3,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设组长一名,其它人员不得存放、承包金额及缴纳情况等,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行,经审核后财务运作规范的村,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二,严禁无据收款、村级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 2。 5、数量,5天以内向会计报帐并办理注销手续、存款日记帐,非生产性开支一次在2000元以上的)、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保管,村财务开支要由村书记审查。 2。对计划外大型开支(生产性开支一次在5000元以上的,并报镇,会计、价值。 三。 五、兼并,严禁入帐。 2、抵押,做到帐、村集体各项支出要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由出纳员保管或委托金融机构代管。 2,并采取公开招标,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视为手续不完备。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库存现金发生事故由出纳员负责。 2: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统一使用县农业委员会印制的统一收据、村民理财小组有权对村内所有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村集体设总分类帐、转让、编制。每届任期三年,交镇农经站审核、健全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抵押以及投资入股时。村会计任免或调换必须征求镇财政、
基本建设计划。 6,持证上岗、非财会人员需要取现金和票据外出办公,村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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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和村级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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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海县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本页面已被访问 797 次
&&&&&&&&&&&&&&&&&&&&&&&&&&&&&&&&&&&&&&&&&&&&&&&&&&&&&&&东政办发【2005】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场,县各有关单位:&&& 《东海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三月九日&&&&&&&&&&&&&&&&&&&&&&&&&&&&&&&&&&&&东海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保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会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所属的居民委员会(社区)。&&& 第三条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挪用、私分。&&& 第四条 村级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集体审批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级财务会审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会计集中办公制度、村级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村帐乡(镇)管乡(镇)记制度、农村会计电算化制度。&&& 第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在不改变基本核算单位和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财务审批权的前提下,实行村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委托乡(镇)代记总帐。&&& 第六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济服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 第八条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管理筹集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监督指导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 第九条 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实行奖惩制度。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的失误、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惩处。&&& 第二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财会人员。总帐会计、出纳会计不得相互兼职,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会计委派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乡镇农经部门考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解聘)。&&&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农村财会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新任会计一律实行见习期。新调整的会计,乡镇农经部门考察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聘任委派手续,并报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见习期为一年,在见习期内应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会计上岗证。&&&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执行财经制度,实行会计监督;&&& (三)参与拟定财务计划、考核,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整理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完成有关财务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五)做好财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其它会计事务。&&&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委会负责人、民主理财组长和乡镇农经部门派员监交。&&&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抵制和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受法律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对村会计实行考核制度,严格奖惩制度。村会计工资报酬由乡镇农经部门负责考核兑现。&&&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更新和基本建设计划;&&& (三)农田水利建设计划;&&& (四)兴办企业、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参加,召开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讨论通过,所决定的事项方为有效(下同)。&&& 第十九条 凡下列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服务机构备案:&&& (一)农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 (二)集体举债或借出较大款项的;&&& (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 (四)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 (五)享受误工补贴的对象及补贴标准;&&& (六)村购建集体资产或处置集体资产的;&&& (七)其他需要提交讨论通过的财务事项。&&&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主要指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产品物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包括:&&& (一)历年积累;&&& (二)各项生产经营及土地发包、租赁、使用权拍卖等收入;&&& (三)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的费用;&&& (四)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收入;&&& (五)处置集体财产收入;&&&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生产费;&&& (七)国家和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八)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 (九)三项资金收入;&&& (十)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并及时将资金交乡镇农经部门代管。&&&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文教卫生的投资和扶贫救济等专项资金,必须入账,专款专用;对集体资产评估产生的溢价的和被依法征(占)用土地所得的集体收入,必须转入公积金,依照国家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账、款分管,支票、存折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禁止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村级干部报酬、补贴;办公费会议费;补助五保户支出;报刊费;修缮费;救济扶贫支出;生产建设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支出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付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开据或者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做到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签章齐全。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生产性费用开支应实行限额管理;购、建较大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开支限额和购、建较大的固定资产,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人,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障其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并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固定资产的变卖、出让、入股、报废或者更新。应依法进行评估,评估拍卖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接受的救济、救灾和社会捐赠物资,应当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对应当发放的物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发放到户,并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纳税后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利;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其他。&&&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做好农业经营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三十一条 农村财务帐务处理程序&&& (一)每月1日为全县民主理财日。&&& 村里上月发生的收支单据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逐项审查。符合财务制度的收支票据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否则乡镇农经部门不予会审,更不得入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民主理财专用章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每月理财后,要做好理财记录,并监督处理建议的落实。&&& (二)每月2日为村两委集体审批日。&&& 村合作经济组织上月发生的所有收支单据均须在每月2日经村支委、村委会所有成员集体会签。对所有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盖章的收支单据逐张唱出,两委共同把关。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单据经两委成员同意后,由村会计做好会议记录,最后由村委会主任和村支部书记签字报销。&&& (三)每月3―4日为全县统一会审日。&&& 村会计将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审核盖章并经村两委会会签通过的收支单据交由乡镇农经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时对村级财务账、据要同时审查,并做好记录。经会审准予入帐的票据要加盖乡镇农经部门会审专用章;不予报销的票据加盖不予报销专用章。会审完毕后,乡镇农经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对当月会审状况作出文字小结,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委农工办。&&& (四)每月5―6日为全县会计统一记帐日,实行村帐乡(镇)管乡(镇)记,进行手工记帐或电脑录入。集中记帐时,乡镇农经部门要把好五关:&&& 1、凭证填制关。根据理财、会签、会审合格的票据,编制记帐凭证;&&& 2、收支到帐关。当月收支、当月入帐、跨月无效;&&& 3、手续完备关。每张收支票据除注明因由、用途、经手人外要四章齐全(即民主理财小组长签章,民主理财专用章,审批人签章,乡镇农经部门会审专用章),章印不全不得记帐。记帐凭证及凭证装订的手续要齐全;&&& 4、票据规范关。收入票据必须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支出单据应取得正规的带税务、财政监制章的正规发票,少数零星支出不能取得正规发票的使用“连云港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支出凭证”;&&& 5、帐面余额关。总帐帐户余额与明细帐帐户等额相一致;乡代管款帐户余额与乡镇农经部门帐户余额相一致;资产物资帐户余额必须与库存物相一致。做到帐帐、帐据、帐表、帐钱帐物五相符。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记帐日必须做到:&&& (1)收支全部记入总帐、明细帐;结出月结、合计、累计;&&& (2)编制好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等各种报表并上报乡镇农经部门;&&& (3)当月收支凭证及各种报表装订成册。集体办公后的所有帐据均放在乡镇农经部门档案室,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回村。&&& (五)每月8日为全县财务公开日。各村要有1―3块公布栏。公布栏要有举报箱、举报电话、民主理财小组名单,有防雨设施,有专人管护。&&& 第三十二条 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实行招标,并按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第三十三条 取消村级行政招待费。下村干部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招待。村干部参加村会议、集体活动、村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得在村用餐。村民议事、民主理财等误餐补助标准由乡镇统一制订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村级组织不准举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准为企业或个人担保。村级组织应当努力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债权债务抵冲、依法消减高利贷、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盘活集体存量资产等有效办法化解村级旧债。严禁将村级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第四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在每月8日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民主理财组织,负责财务监督。民主理财成员是在每10―15户推选的村民代表基础上,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中产生,村主要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增选或罢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报乡(镇)党委批准备案。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般任职三年,可连选连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参加县乡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取得江苏省农村民主理财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七条 民主理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审核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 (二)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各项收支,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的要求,决&&& 定审查有关财务帐目并公布审查结果;&&& (五)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在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误工补贴。乡(镇)农经部门负责民主理财组织成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及误工补贴的筹集发放。&&& 第三十八条 民主理财组织在理财监督活动中,要作好记录,记录要有民主理财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在理财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有权要求调查处理,有权查看会计帐据。调查处理结果应向民主理财组织通报。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农村内部审计人员经培训、考核、考合格后按规定发给审计证,方可从事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 县乡(镇)依托农村经济服务部门建立农村内部审计机构。县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成立农村财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重点村财务的内部审计。乡(镇)在农村经济服务站内部建立农村财务审计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农村财务审计的范围:&&&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决算情况;&&& (二)村三项资金使用情况,村、组企业上交资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况;&&& (三)一事一议筹资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村、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离任经济责任;&&& (五)集体资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六)财务预决算;&&& (七)财务收支;&&& (八)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 (九)集体的债权债务;&&& (十)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十一)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 (十二)集体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等资产处理;&&& (十三)按规定需要审计和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农村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负责审计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向被审计单位的全体村民公布。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处理意见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被审计单位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村会计,代记总帐人员或会审人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乡镇农经服务站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对应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四)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或随意撤换民主理财成员的;&&& (五)未按规定定期公布帐目和报告财务决算情况的或公开不真实的;&&& (六)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 (七)擅自提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 (八)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 (九)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帐方法的;&&& (十)未按照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执行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的;&&& (十二)会计人员或者民主理财组织成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十三)未按规定时间向县报送会审情况及财务公开情况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县农业主管部门有权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一)内部结算未使用规定的票据或者无据收款的;&&& (二)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开支的;&&& (三)非生产性支出超出总量控制的;&&& (四)村出现招待费用的;&&& (五)擅自决定向银行或者外单位举债的;&&& (六)因公务活动借款在公务完毕后未按照规定时限结清帐务的;&&& (七)擅自决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向外借出的;&&& (八)擅自决定减免应收款项的;&&& (九)未按照规定变卖或者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和产品物的;&&& (十)侵占、挪用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和调换会计人员或者民主理财组织成员的;&&& (十二)违反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录入、审核一人兼任的;&&& (十三)总帐明细帐不平或代管科目余额与乡镇农经部门余额不一致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村会计、代记总帐人员或会审人员、村两委负责人、乡镇农经服务站负责人的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 (二)不如实提供财务帐册及有关资料的;&&& (三)涂改、伪造、毁灭帐簿、凭证的;&&& (四)擅自销毁财务档案的;&&& (五)私设小金库的;&&& (六)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七)拒绝、阻挠依法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八)公款私存,超收超支的;&&& (九)会计电算化资料未按要求备份并丢失、毁损的。&&& 第四十七条 妨碍、阻挠会计人员或者民主理财组织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费、摊派、集资或者平调资产的,上级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的钱物,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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