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死亡赔偿金计算禁止让与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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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完全解决法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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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述基本常识一、人身损害的发生及处理1二、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2三、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3四、侵权责任归属4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4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日)第二部分
详解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第一章
执行职务或公务致人损害基本常识一、执行职务致人损害33二、执行公务致人损害33典型案例1.董均洪诉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办事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342.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与张晓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35疑难解答1.在具体案件中,无法认定侵权行为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时怎么办?372.公安民警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误伤他人应当赔偿吗?37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车私用时造成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374.恶性犯罪的罪犯持枪械拒捕警察开枪,造成罪犯伤亡,此时公安机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38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3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4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4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51(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5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5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57(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57(日)第二章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基本常识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61二、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6l三、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62四、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62典型案例1.欧翠玉诉泉州市新益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622.刘文红诉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产品责任案64疑难解答1.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662.因虚假广告的误导,消费者购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向谁请求侵权损害赔偿?673.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中赔偿请求权人应就哪些事项举证证明?674.如何正确理解免责事由中的“产品投人流通领域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675.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67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6(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81(日)第三章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致人损害基本常识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82二、校园学生伤害事故82典型案例1.黄某诉李某、古田县鹤塘中心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822.谭吟雪等诉于涛犯精神病脱离监护跑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84疑难解答1.学生在学校提前放学途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852.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校内遭受人身损害的,校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863.校园伤害事故中,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应该从哪些方面对学校的过错进行举证?864.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父母在哪些情况下负有赔偿责任?865.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侵害他人人身的违法行为的,责任应如何承担?87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88(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9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98(日)第四章
工伤事故损害基本常识一、工伤报告99二、工伤认定99三、劳动能力鉴定100四、工伤赔偿项目100典型案例1.江兴坤诉江苏省电力公司靖江市供电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012.杨喜与成都纵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103疑难解答1.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双重获得?1062.职工上班时从事与其本身工作无关的工作而致残,是否构成工伤?1063.提前上班出现人身损害,是否认为工伤?1074.公司司机(在给加班费的情况下)载领导出游时意外身亡是否属于工伤?1075.暑假期间学校组织教职工外出疗养,教职工在此过程中意外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1076.为单位工作一年多的“临时工”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1077.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有什么区别?1078.工伤与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1089.在医疗期间,工伤职工能否申请工伤评残?108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109(日)工伤认定办法116(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118(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1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119(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120(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21(日)第五章
医疗事故损害基本常识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59二、医疗事故鉴定159三、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160四、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60典型案例1.董洪哲诉高密市整骨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1612.许桂桑等与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163疑难解答1.医患双方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对医疗事故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若还存有争议,应如何处理?1662.定残后的后续治疗费用加害人是否应该赔偿?应该怎么赔偿?1673.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复印、封存作为证据的病历及现场实物?167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68(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175(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180(日)186(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19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19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198(1989年l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19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只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复函199(日)第六章
交通事故损害基本常识一、交通事故认定200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200三、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项目201典型案例1.黄秀莲诉王红兵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马某与田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02疑难解答1.搭“顺风车”受伤能否要求赔偿?2052.车辆送交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6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该怎么办?2064.保险理赔需要提供哪些文件?2065.乘客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诉讼中列为第三人?207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2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33(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43(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25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5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25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5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5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5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58(日)第七章
精神损害赔偿基本常识一、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263二、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263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263四、受害人在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264典型案例罗桂武诉卢仕学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64疑难解答1.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加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一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662.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有什么区别?2663.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让与或继承?2664.交通事故中死亡一方的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2665.工伤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267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6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6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6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71(日)第八章
其他损害赔偿基本常识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273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274三、地面施工致人损害276四、物件致人损害277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278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致人损害279七、雇员致人损害和雇员遭受损害280八、帮工致人损害和帮工遭受损害280九、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281典型案例1.吕秀蓉诉裕德电气(厦门)有限公司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2822.佛山市顺德区公路局与梅婉琼等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843.宋相臣诉张志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874.郑庆福诉万文先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885.赵某诉马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906.周金泉诉合肥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291疑难解答1.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与其他类型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2932.环境污染致害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效力如何?2933.在非公共场所地面施工造成人身损害的如何赔偿?2934.井盖破损,行人因此坠入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2945.在地面施工致害的构成要件中如何认定施工人“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具体责任如何分配?2946.路旁的广告牌脱落砸死行人应如何赔偿?2947.“饲养动物”的范围如何界定?2948.动物相互之间的争斗伤及他人时,应如何分担赔偿责任?2949.雇员误伤雇主,责任由谁承担?29510.雇主承担责任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雇员追偿?29511.如何判断雇员是否是在受雇工作中受害?29512.在现实案例中,如何正确区别和认定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295疑难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96(日)第三部分
人身损害索赔相关问题第一章
人身伤残鉴定基本常识一、一般人身伤残鉴定298二、特殊人身伤残鉴定299疑难解答1.伤情鉴定、伤残鉴定和司法鉴定有2.伤残鉴定能撤销吗?3003.对于轻伤鉴定,能不能把数人的伤情累计计算为重伤以要求加害人加倍赔偿?300法律法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301(日)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306(日)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309(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310(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3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313(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315(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鉴定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319(日)第二章
人身损害赔偿中证据的搜集基本常识一、证据的种类322二、证据的运用323疑难解答1.在他人未知情的情况下录音的证据效力有多大?3252.公安局的法医鉴定可否作为鉴定结论用于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中?3253.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应如何进行取证和保全?3254.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如何最大限度地对其进行保存?325典型案例陈有统与周协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326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33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337(日)第三章
人身损害赔偿索赔程序基本常识一、和解338二、调解338三、诉讼338疑难解答1.仲裁是否能够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解决途径之一?3392.当发生保险纠纷时特别是商业保险如交强险,通过什么途径可以解决?339文书范本民事起诉书340民事上诉书3413财产保全申请书341先予执行申请书34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43(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67(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38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39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9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40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412(日)
  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荣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婚姻自主权】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男女平等】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因保护公益或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赔偿责任与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双方违约】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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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外文名Right of the person又&&&&称非财产权利特&&&&点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转让例外身份权一律不得转让
人身权 right of the person
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中的两大类基本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人身权是我国和法人的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和[1]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2]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或得到保护以免遭和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1]在人身权体系中身份权一律不得转让在人格权中除了法人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外其他类型的人格权一律不得转让[1]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既可指人身权利又可指人身权法律制度就其人身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作为人身权它是指民法因调整人身关系而在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体现而作为人身权法律制度它规定有关人身权问题调整人身权法律关系为人身权关系的产生实现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标准
不少对著作发明的创作权通过民法或者劳动法等法律保护1980年1978年发明奖励条例和1979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对姓名权和发现权等都作了保护的规定[1]综述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二不可剥夺性
三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四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1]一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中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中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名字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二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等方式实现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限于商业领域严格要求身份属性的不能转让姓名使用权即不得准许他人冒名顶替周某被某矿务局招收为煤矿工人因怕艰苦擅自离矿返家协议由邹某去该矿务局冒名顶替邹某以周某姓名在矿上工作后来周某主张其侵害其姓名权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原来关于姓名使用的协议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驳回起诉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依变更登记程序不生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二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1]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发生的依据并为带来财产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1]一人身权为民事主体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换言之人的生存分为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两方面人身权制度既包含有保护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内容也包含有保护人社会生存的名誉权信用权等内容在民法意义上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完整的民事主体是因为具备了各种人身权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我们能够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权保护的各种利益民事主体的地位就会受到威胁
每个人都被当作了人看待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巨大成果人本身被看做了目的而不再是客体和手段这一进步促进了民法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而民法人身权制度为这种进步提供了保障并且仍在不断促进这种进步
法律规定人身权制度一方面为人身权提供具体的保护防止他人对权利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着力于提倡对人身权的尊重对人本身的尊重这种尊重既有源于他人的更有源于权利人自身的
二人身权为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自身的发展离不开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社会由不同的人组成人身权为人们彼此相处划清了边界自由止于权利人类社会的发展有赖于个人自由的发展但是每个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这一界限就是他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同时于任何权利一样人身权也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这种限制至少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来源于社会资源稀缺性的限制社会由人组成而人身权正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具有意义同时每个人都希望尽量多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权利加以适当拘束比如每个人都希望有更多的自由正因如此每个人都需要有所收敛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本身是稀缺的第二来源于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限制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有时直接反映在民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时则以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本来面目出现比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身体权但是不能在公共场所完全裸露自己的身体又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婚姻自主权但是不到一定年龄这种权利不能行使各国关于结婚年龄的限制一方面来源于人自身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正是基于各国社会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考虑因此各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存在差异再比如自然人决定自己的姓名法人决定自己的名称时也会受到一定限制第三来源于人自身的限制比如人的身体会老化人的生命会结束权利主体对身体权生命权的行使会受到影响比如自然人出生时其就享有姓名权但是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时必须等到一定年龄再比如婚姻自主权需要民事主体达到一定能够年龄才能行使这种限制既有公共政策的限制更主要还是人自身生理机能的限制[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3]20号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调整的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事发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事发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以及经济特区和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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