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诚信的名言自留山证

1982年的自留山证还有效吗?_百度知道
1982年的自留山证还有效吗?
我们家有自留山,是我爷爷的名字,现在他们在砍山上的树,还我种果树,我该怎么办,
没有变更过的,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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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使用期限: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你所说到的自留山应当属于林地。关于使用及继承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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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法律权益保护新闻调查中心_广西频道 >> 法制聚焦 >> 26年的《自留山证》缘何留不住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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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权益保护新闻调查中心_广西频道 >> 法制聚焦 >> 26年的《自留山证》缘何留不住自留山?
&26年的《自留山证》缘何留不住自留山?
作者:陀继宗&&&&转贴自:本网专稿&&&&文章录入:gxpd
――来自中越边境山林权属纠纷的调研报告
边境林地一女嫁二夫& 农场村民两家争山权
2009年6月8日,地处中越边境的广西龙州县下冻镇那花村委那花屯村民小组,同时收到了县人民政府送达的龙政发[2009]23号《决定》和龙政函[2009]81号《复函》两份文件。《决定》称,“当年黄时辉等六户村民领取的自留山证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予以撤销。《复函》对那花屯村民代表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要求解决下冻镇那花与国营北耀农场土地纠纷的报告》作出答复,称:“1990年6月26日,县人民政府根据1956年龙津县委员会,县长马权三签署同意国有北耀农场使用国有土地《场间土地规划设计图》给予国有北耀农场核发了国有山林权属证,显然纠纷林地权属清楚,权属国有北耀农场。”
此时,距离黄时辉等六户村民领取《自留山证》的时间(1983年6月),已近26年;距离村民代表提交《报告》的时间,已近1年半。
1983年,龙州县人民政府为了消灭荒山、植树造林、绿化边境,将权属清楚的荒山,划分给村民作自留山,下达造林任务,给包括那花屯21户村民在内的整个那花大队的96户村民,分别颁发了《自留山证》。那花屯21本《自留山证》登载的总面积为161亩,大多在龙政函[2009]81号《复函》所确定的426亩“纠纷林地”范围内。
县政府颁发的所有《自留山证》上,均白纸黑字统一规定:“一、山权属生产队所有,使用权属社员。二、社员在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种的林木及其林付产品,永远归社员所有。三、自发证之日起,限期两年内完成造林任务,到期不造林者,生产队收回另行处理。四、自留山只划荒山,不划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特发此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显然,那花屯村民的所有自留山,都是在自己所有的山坡林地范围内的荒山,所有权属于那花屯村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自留山证》持有人所有;所有《自留山证》,都是县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30多年来,北耀农场对争议山林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法定义务。
同一片山林,县政府既于1983年给那花屯村民颁发了《自留山证》,又于1990年给“国有北耀农场核发了国有山林权属证”,“一女嫁二夫”,“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得这片山林既具有集体性质,又具有国有性质。龙州县政府这种自己都说不清楚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是“依法行政”还是“行政乱作为”?
如果按照法律以及村民持有的《自留山证》、26年来的耕管事实确定山林权属,自然属于那花屯集体所有;如果按照北耀农场持有的所谓“国有山林权属证”确定权属,则属于北耀农场全民所有。
曾经历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炮火硝烟、枪林弹雨洗礼的那花屯村民,怎么也没有想到,黄时辉等六户村民领取26年之久、盖有县政府公章的《自留山证》,随着县政府的一纸文件,即刻变成废纸一张;早已落实到户,村民开荒造林、各自耕管了26年之久的自留山,随着县政府的另一纸文件,那花屯426亩的山林权属,瞬间落入他人之手。
县政府下发的这两份文件,正在孕育、孵化一场一触即发的群体性事件。
停战20年后,中越两国睦邻友好关系得到了很快恢复,边民往来、边关旅游、边境贸易十分活跃。据广西日报2008年5月13日报道,龙州县政府决定在那花边境贸易互市点,兴建一个占地122亩、总投资1.5亿元的边贸城。2008年5月10日,那花边贸城正式宣布开工建设。
2009年5月,那花屯村民联名向县政府提交了《》。此《报告》陈述了请求拨付土地补偿费的事实、理由和政策法律依据,简要叙述了那花屯如何在1959年成建制并入国营北耀农场,如何在1976年成建制从农场独立出来划归下冻公社管辖,县政府如何在1983年给那花屯30户村民颁发《自留山证》,《自留山证》如何在躲避越南炮火举家迁移之中遗失,目前仅剩黄时辉、黄光亮、黄广明、林世扬等6户村民的《自留山证》,至今依然完好保存等事实,请求县政府依法足额拨付土地补偿费,“否则,我屯村民有权收回自己的土地继续耕种,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不完全履行征地补偿义务的县人民政府承担。”
正是这份《报告》,促使县政府作出了龙政发[2009]23号《决定》和龙政函[2009]81号《复函》。这两份文件,表面上看起来没有什么联系,而实际上两份文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不给那花屯拨付数百万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其一,撤销那花屯村民手中仅存的6本《自留山证》,村民要求政府拨付那花边贸城征地土地补偿费,将失去最有力的有效凭据。其二,以政府的名义明确争议林地权属北耀农场所有,那花屯将无权请求拨付那花边贸城征收土地补偿费。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依此规定,那花屯村民有权要回自己的自留山,并“长期无偿使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给农民的这颗“定心丸”,那花村民吃下不到一年的时间,就被县政府的一纸文件,强行“抠”了出来。
气愤不已的那花村民不禁发出了一连串的质问:邓小平曾经在此领导发动武装起义和创建红八军的龙州县,难道不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辖么?为什么龙州县政府的政策说变就变?那花村委7个屯每户村民,都在“林业三定”时领取了县政府统一颁发的《自留山证》,为什么唯独只有“黄时辉等六户村民领取的自留山证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撤销黄时辉等六户村民《自留山证》的企图是什么?为什么《自留山证》领取26年之后才撤销?黄时辉等六户村民领取的《自留山证》,到底“不符合”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既然“纠纷林地权属北耀农场”,为什么北耀农场几十年来从不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法定义务?为什么县政府还把所谓的“纠纷林地”划分给那花屯村民作自留山?县政府颁发的《自留山证》上统一规定:“山权属生产队所有,使用权属社员”,现在县政府又发文说“纠纷林地属国有北耀农场所有”,岂不是自相矛盾、自己打自己的嘴巴?颁发了26年的《自留山证》想撤销就撤销,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山界林权证》、《房产证》等证件,是不是也可以随时、任意撤销?龙州县政府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还有没有信用和法度?
边民长期耕管的自留山& 被征之后竟成“纠纷林地”
龙政函[2009]81号《复函》称:“纠纷林地位于你屯之北,距你屯约300米远,其四至是:东邻‘坡丰’山;南接原村间人行道;西至中越边境国界;北至‘渌铜’、‘渌李’、‘渌国怀’与‘岩黑’石山分水岭。地上附着物主要是你屯村民经营种植的杉木、八角、梅竹、榄角及龙眼果树等经济林木。此外,还有你屯村民建造的房屋六间。纠纷林地面积为426亩。”
2009年7月8日,笔者沿着此四至界线走了一圈,发现在这个四至界限范围内,“原村间人行道”以北,有那花屯村民一直以来耕种的水田,有那花屯村民世代居住的房屋,“纠纷林地”与那花屯之间实际上没有距离。按照此四至界限划分,那花屯村民的水田、住房和宅基地,都变成了“纠纷林地”,都属于国有北耀农场所有。
从龙州县林业局调取的那花生产队《社员自留山登记表》中可以看出,原来那花屯21户村民的161亩自留山,大部分是分布在426亩“纠纷林地”之中的荒山。那花村民李绍权、李绍华、李彦佳、黄广亮、黄时权、黄浩忠、黄现光、黄浩金、王秀芳、黄浩彬、黄时辉、黄广明、陆汉棠、陆汉卿、林世杨、林华彬等21户村民自留山“山林地名及四至范围”中,分别有“东至那花农场(即北耀农场――下同),南至部队哨所,西至那花芍薄岸僚┏∠鸾荷剑现僚┏」诺拢髦敛慷由谒敝僚┏⊙!薄岸敛慷有鹿罚现敛慷由谒髦聊腔ㄉ敝僚┏」鹊隆薄岸僚┏。髦聊腔ㄉ敝僚┏」鹊隆薄拔髦聊腔ㄅ┏。敝僚┏〔枰短萏铩薄岸聊腔ㄅ┏。现敛慷由谒髦聊腔ㄉ敝僚┏」鹊隆薄岸僚┏∨@福现僚┏∠鸾荷剑髦僚┏」鹊隆钡鹊认嗤嗨频拿枋觥U庑┧闹两缦蓿际蔷厝嗣裾耸怠⑷啡狭说摹
那花村民的自留山所在山林与北耀农场之间,东以“渌国怀”、“坡丰山”两山山槽为界,北以‘渌铜’、‘渌李’、‘渌国怀’与‘岩黑’石山山顶(分水岭)为界,南与部队哨所为界,西以那花芍纭!颁斯场薄捌路嵘健绷缴缴讲垡远送死睢斯场搿液凇蕉ヒ员保潜币┏〉牡亟纾荒腔ㄉ晕骱筒慷由谒阅希窃侥系亟纭
笔者查看广西地图,在龙州县范围的边境线上,有“那花”、“布局”、“水口镇”、“平而”等地名,根本没有“北耀农场”的地名,说明北耀农场并没有与越南接壤。也就是说,“坡丰山”以西至中越边境国界,‘渌铜’、‘渌李’、‘渌国怀’与‘岩黑’山顶以南至部队哨所,均属那花屯的地界;北耀农场与那花屯之间,有明确的分界线。
“纠纷林地”与北耀农场三队员工住房紧密相邻,那花屯村民长年在“纠纷林地”上种植经济林木,建造永久性住房,北耀农场的干部工人不可能不看见、不知道。可是,从1976年以来,北耀农场从未对那花屯村民在“纠纷林地”上种树、建房提出过异议,也从未对所谓的“纠纷林地”提出权属主张。双方之间从未因此发生任何争议和纠纷。那花屯村民的部分自留山被政府征收之后,政府也将征地补偿费中的
直至2008年5月19日,龙州县政府才收到北耀农场递交的《关于要求解决我场与下冻镇那花屯发生山林权属纠纷的报告》。报告称:“由龙州县引进外资投资项目那花边贸城,在我场安马分场11-13号山林范围内,该项目占地面积122亩,自1953年建场以来,一直均由我场种植咖啡、橡胶、茶叶等经济作物。”北耀农场还提交了一份所谓“1990年龙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属证》”(笔者注:实为盖有龙州县林业局公章的农场规划设计图)复印件。此时,那花边贸城项目建设,已经开工一周了。
在广西,统一规范的《山界林权证》,包括“封面”、“山界林权登记表”、“附图”、“说明”四个部分。“封面”上有“山界林权证”、“五角星”、“县人民政府颁发”、“××县人民政府公章”、“颁发年月日”等字样和图章;“山界林权登记表”上有“证号”、“所有权人全称”,“地名”,“面积”,“四至界限描述”,“大队负责人、工作队负责人、勾绘人”等签名,“有关代表”签名盖章,“本单位代表”签名盖章,“签字日期”等内容。而北耀农场《报告》所附的“《山林权属证》”,只是一张北耀农场的规划设计图,上面只有龙州县林业局的公章。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1990年龙州县政府真的对“纠纷林地”,给“北耀农场核发了国有山林权属证”,北耀农场不可能对那花村民近20年来在“农场林地”上种树、建房不提出异议;按照土地征收法定程序,龙州县在征收那花边贸城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应该与山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并签订补偿协议;北耀农场在土地被征收之后,才提出权属主张,说明龙州县政府在征收那花边贸城建设用地的过程中,从未与北耀农场协商过补偿事宜,也从未与北耀农场签订补偿协议!可见,龙州县政府1990年针对“纠纷林地”,给“北耀农场核发了国有山林权属证”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实际上,那花屯与北耀农场之间的所谓“林地纠纷”,并非“权属”之争,而是“土地补偿费”之争。那花边贸城建设用地,由县政府征收、出让之后,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龙州县政府,土地使用权由龙州县政府依法出让给了那花边贸城的开发商。2008年5月10日那花边贸城项目建设正式开工,说明该建设用地的征收和出让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否则,无法取得该项目的建设施工许可手续。此时,那花边贸城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既不属于北耀农场,也不属于那花屯了;将近一半的所谓“纠纷林地”,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属开发商占有和使用。因此,如果是“权属”之争,应该发生在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之前,而不应该发生在征收和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之后。那花边贸城所占用土地的权属之争,如果发生在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后,争议当事人就不可能是北耀农场与那花屯了。
事实上,从解放以来到那花边贸城征收土地之前,在所谓的“纠纷林地”上,从未发生过任何权属纠纷,政府部门也从未处理过北耀农场与村民之间关于这片林地的权属纠纷。这片林地和荒山,一直属于那花村民耕管经营。那花屯村民的部分自留山被政府征收并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开发商,并被开发商夷为平地之后,竟然成了那花屯与北耀农场之间的“纠纷林地”,无论是从主体、时间,还是从法律、事实等各个方面,都说不过去。
龙政函[2009]81号《复函》中称:“关于你屯黄时辉、林世杨等村民曾在纠纷林地经营种植经济林木,并领取了自留山证的问题,本机关认为这是对国有北耀农场林地的侵权,领取的自留山证是无效的。”对于北耀农场26年来为什么不耕管“纠纷林地”,《复函》是这样为其解释的:“黄时辉、林世杨等村民从1980年开始到纠纷林地经营种植经济林木,而在此期间,正是国有北耀农场一是对纠纷林地的橡胶树因遇天灾枯死后不能及时转项(向)经营,林地成荒;二是时值自卫还击战中越边境炮战不停,工人撤离安置导致纠纷林地一度失去具体的经营管理,在此不可抗力的历史背景中,黄时辉、林世杨等村民到纠纷林地经营种植经济林木,显然是对国有北耀农场林地的侵权。”这种说法是极为荒唐可笑、不堪一击的。
首先,黄时辉、林世杨等村民领取的《自留山证》,不是自己伪造的,而是龙州县人民政府盖章统一颁发的。这些《自留山证》,在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都是合法有效的。自从1983年领取《自留山证》之后,那花生产队依法拥有了自留山的所有权,社员依法拥有了自留山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近26年来,黄时辉、林世杨等村民依法在自己的自留山上种植经营各种经济林木,还建造了6间房屋。期间,北耀农场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和权属主张。黄时辉、林世杨等村民依据县政府颁发、合法有效的《自留山证》,在其四至界限范围内经营种植经济林木,怎么成了“是对国有北耀农场林地的侵权”?即便是“侵权”,也应该是将所谓的“北耀农场林地”,划分给黄时辉、林世杨等村民作自留山的龙州县政府侵权!如果黄时辉等村民“曾在纠纷林地经营种植经济林木”,“是对国有北耀农场林地的侵权”,那为什么县政府还把“在纠纷林地经营种植经济林木”之青苗补偿费,拨付给黄时辉等村民?
其次,没有发生纠纷的林地,就无所谓“纠纷林地”。县政府收到北耀农场最早主张该林地权属的时间,是在2008年5月19日。也就是说,从这一天起,该林地才成其为“纠纷林地”。而这个时候,该林地的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被政府征收和出让,林地正在被那花边贸城开发商夷为平地。黄时辉、林世杨等村民是在林地发生纠纷之前,在县政府划定的自留山上种植经济林木,根本没有在“纠纷林地”上种植经济林木。
第三,同处中越边境的黄时辉、林世杨等村民,同样遭遇1980年前后中越“边境炮战”、“撤离安置”这些“不可抗力”。在相同的“不可抗力的历史背景中”,农场工人惧怕炮火而让“林地成荒”,而黄时辉、林世杨等村民却冒着敌人的炮火,在自己的自留山上植树造林,绿化边境,到头来却成了“是对国有北耀农场林地的侵权”,这世界上还有公理可言么?如果“纠纷林地”属于北耀农场所有,中越炮战1987年之后已经完全停止,炮战停止后20多年,为什么北耀农场依然没有对“纠纷林地”,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法定义务?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县政府将“自留山”和“纠纷林地”两个概念、“纠纷之前”和“纠纷之后”两个时间,故意混淆、偷换,给黄时辉、林世杨等村民,强加了一个“对国有北耀农场林地侵权”的罪名,强行撤销了他们持有达26年之久的《自留山证》。
龙州县政府作为国家的一级权力机关,竟如此玩弄权术、戏弄百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实为黎民百姓的悲哀。县政府撤销的并不仅仅黄时辉、林世杨等村民保存下来的6本《自留山证》,而是撤掉了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对人民政府的信任和忠诚,是在故意制造矛盾和纠纷。
北耀农场建场之前& 那花村民已经种果造林
2008年8月8日,那花屯村民再次给龙州县政府递交了了一份《关于那花村那花屯与北耀农场土地争议的情况报告》。报告称:“那花村那花屯户数31户,人口121人,那花屯群众祖辈历来都在谷猪(现谭有利住房处)至y花(17号界碑)经营种植各种农作物及经济林,他们分别是……所有这些山坡种植的果树,都是农场未到那花开发之前种植的,果树一直护理到现在,这些山坡的权属是那花屯,是铁的事实。”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查明山林权属关系,笔者两次冒雨前往边境那花屯,住进村民曾经被炮击重建、极其简陋的家,逐个走访了卢有桃、赵秀民、周寿仁等三位老公社干部,郑帮荣、黄汉章、谭保奎等三位老大队干部,黄浩忠、李绍华、陆汉卿等三位老生产队干部。这些尚健在的老人,大多已经年过半百,有的已近80岁高龄。谈起那花屯的历史变迁和林木果树,他们依然记忆犹新、如数家珍。
据以上老人回忆,1953年,广西农垦局在中越边境那花村一带创建北耀农场。1959年,国家实行以场带社(队)政策,将那花七个生产队并入广西农垦国有北耀农场,全体社员成建制转变为农场工人。1976年,由于农场经济效益不好,发放的工资难以养家糊口,那花七个生产队的村民,成建制从北耀农场独立出来,成立了那花大队,成建制移交给下冻公社管辖,村民恢复了原来的社员身份。
那花七个生产队并入农场和退出农场时,原各屯所有、耕管的土地、荒山、林地,均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移交手续。土地改革时期属于哪个屯(生产队)所有、耕管的土地山场范围,依旧归哪个屯(生产队)所有、耕管,从来没有调整、变更过,没有任何纠纷。
那花村七个屯的村民从退出农场至今,一直在各自拥有的土地、山场上耕种放牧。1980年代初,为了扭转当时林业方面砍多种少的状况,将权属清楚的林地全部发证,明确责、权、利,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龙州县政府给那花村委七个屯每家每户都核发了《自留山证》。
那花屯每户村民都持有县政府颁发的《自留山证》,至少说明两个问题:1、这一带林地的权属关系清楚,没有任何权属纠纷;2、山权林权属于那花屯集体所有,从1976年至今一直由那花屯村民耕管、经营。
在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为了躲避越方炮火和避免误踩地雷,政府组织那花屯村民撤离异地他乡达5年之久,原来保存的《自留山证》,大多已经在战乱、转移中遗失,只有黄广亮、黄广明、林世扬、李绍权、黄时辉、陆汉棠等6户村民的《自留山证》,至今依然完好保存。而唯独这6本保存下来的《自留山证》,被龙政发[2009]23号《决定》,笼统地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具体“不符合”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该《决定》并未说明。
为了促进中越边境贸易,龙州县政府引进外资,决定开发建设那花边贸城。那花边贸城征收的建设用地,全都在那花屯黄浩忠、黄广亮、黄广二、黄广生、黄广明、黄广威、黄广民、黄时辉、黄秀兰、陆志强、陆志山、陆志光、陆汉轻、陆汉英、农海燕、农锋、李彦强、林克伟等18户村民《自留山证》登载的四至界限范围内。
那花屯村民祖祖辈辈在这片山地上种下的八角树、梧桐树、榄角树、龙眼树、鸭脚木、大叶榕、桐油树、荔枝树等果树林木不计其数,最大的树木两人难以合抱,直径在70厘米以上的有几十棵,树龄有的超过数百年。北耀农场建场只有50多年,这些树木根本不可能是北耀农场的工人种植的。1983年“林业三定”之后,北耀农场的工人,更不可能跑到那花屯村民的自留山上种植果树林木。县政府将那花边贸城征地补偿的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如数拨给了那花屯村民,进一步说明那花边贸城征收的土地,与北耀农场毫无关系。
上述事实,有曾任下冻区公所秘书、下冻区委副书记、下冻公社党委副书记的退休干部卢有桃,有长期任下冻公社副书记、下冻乡干部的赵秀民,有先后担任下冻公社、下冻乡、下冻镇边境干事、出纳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职的周寿仁,曾任那花大队党支部副书记的那改屯村民郑帮荣,曾先后担任那花大队大队长、那花村委主任、党支部书记的念敉痛迕窕坪赫拢文腔ù逦魅巍⒌持Р渴榧堑墓惩痛迕裉繁?文腔ㄍ蜕佣映さ哪腔ㄍ痛迕窕坪浦遥文腔ㄍ蜕踊峒频哪腔ㄍ痛迕窭钌芑文腔ㄍ蜕颖9茉钡哪腔ㄍ痛迕衤胶呵洌ㄇ幔┑9人出具的《证明》,那花屯村民尚存的6本《自留山证》,政府部门填制的(下冻镇那花村那花村民小组)《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明细表》等证据材料予以充分证实。
县政府两份文件& 明显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
2001年1月17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划拨给其他单位并使用至今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农场所属单位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或者从国有农场成建制独立出来的,根据移交或批准文件,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场社(队)合并或以场带社(队),后来场社(队)分开的,原则上按场社(队)分开时双方签定的划地协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未签定协议也未发生争议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签定任何协议,分开后也未发生任何土地、山林权属争议。30多年来,那花屯原来所有的土地、山场,一直由那花屯村民使用、耕管。
北耀农场在2008年5月12日给县政府递交的《关于要求解决我场与下冻镇那花屯发生山林权属纠纷的报告》中的主张,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报告》所附的“山林权属证”,实际上只是龙州县林业部门制作的北耀农场规划设计图。图上标明的四至范围,只是北耀农场的规划设计范围。土地、山林权属,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划分,颁发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此规划设计图,没有得到龙州县人民政府的确认,不能作为山林权属证明。
21《自留山证》,盖有龙州县民政府的公章,本身就是合法有效的山林权属证明。县政府征收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拨付给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农村土地应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项,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至今没有依法足额拨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足额拨付,村民遗失的《自留山证》,应当及时补发,为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总之,龙政发【2009】23号《决定》和龙政函[2009]81号《复函》,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明显违反了2001年1月17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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