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书书可以强制执行吗?

调解书引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原因透析-云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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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出现一种新情况:调解结案的案件,义务人不按调解协议确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履行义务,引起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永善县人民法院统计,永善县人民法院从2010年以来,至2013年5月止,共调解案件1590件,其中,义务人不按约定时间履行义务引发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271件,占调解结案案件总数的17.04%。这些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有多数案件仍难于执行,成为新的“执行难”案件。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且影响了社会信誉,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司法权威。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现以永善县人民法院近年出现的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事实为例,对其原因作一些分析,以寻找解决办法和途径,减少债务纠纷,降低债务风险。  
一、调解书引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案件特点。  
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多为借贷纠纷。在271件调解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61%,金融借贷案件占19%,其余为少量的离婚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同居关系子女扶养费给付案件。  
2、都是被执行人“认账”的案件。被执行人对所欠债务,不仅在诉讼中“认账”,而且在执行中同样“认账”,许多债务人在申请人未向法院起诉时在“私下”时就“认账”。  
3、多是债务人一直不愿履行的案件。无论是民间借贷案件或是金融借贷案件,或是其他案件,债权人从约定还债之日起就向债务人讨债,但债务人一直以各种“理由”、“借口”推拖,不愿及时偿还。  
4、约定偿还的次数多、时间长。这类案件,都把债务分割为多次履行、分期偿还。一般定为两次以上还完,在2年时间以上还清,有约定到10多年后还清的,如有的贷款数额大的案件和给付子女扶养费案件,还清的时间就定到了10多年后。  
(二)调解书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分析。  
按常理,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债务人应自觉履行,主动兑现,但在实践中,就有相当多的债务人,把“法院调解”作为一种“缓债之计”,不按约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履行,有的甚至不愿履行。由于债务人的情况形形色色,债务形成的原因复杂多样,还债的心理复杂多样,引起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也复杂多样。从永善法院近年调解案件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被执行人忘记履行。有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到法院达成还款协议后,未把协议还债的时间、数额放在心上,在债务履行时间到后不闻不问、若无其事,权利人在约定还款时间得不到钱时,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有的债务人对所欠债务心存不满,或因自己经营不善、或因还债能力有限,按期履行确有困难,故意拖延,想拖到自己有还款能力时再还。这样,便引起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3、被执行人本来就不想履行。有的债务人对自己所欠债务,从来就没有还债的打算,债务产生后,虽然自己有偿还能力,但就是不想偿还,便一直软拖硬磨,拖延不还。  
二、执行兑现情况不乐观  
对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总的情况是投入执行的精力多,兑现的案件少,全部履行的少,部分履行的多,重新协议延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多。一言以蔽之,执行中困难重重,效果不佳。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多,执行完毕的案件少。  
永善法院在执行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案件中,因各种原因无法兑现,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案件占93%,执行完毕的案件占7%。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93%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占39%,因执行了一部分、剩余部分双方又达成延期履行协议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占54%。在执行完毕的7%的案件中,强制执行了一部分后,剩余部分由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而作执行完毕处理的占3%,实际按协议内容执行完毕的占4%。  
(二)申请执行的次数较多。一个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一次的案件数占68%,申请强制执行两次的案件数占29%,申请强制执行三次的案件数占3%。  
(三)能采用强制措施的案件少。在271件案件中,凡具有采用强制措施条件的案件均采用了强制措施,但这类案件比例较少,采用拘留、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后仍不能兑现,这类案件的比例占14%。  
上述情况表明,调解后引发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难、难执行。其难就难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具有偿付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都不愿履行。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由因欠债的时间由来已久,已成习惯,而且有的欠欠了多人的多笔债务,“债多不愁”,有的早已将自己名下的财物作处理,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能拖则拖、能抗则抗,即使要兑现,也只偿付一部分。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人难找。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四处流动,居无定所,能逃则逃,能躲则躲,并且经常更换电话号码,难以联系、难以寻找。  
(三)财产难查。从一些现象看,一些被执行人在经商,一些被执行人在搞建筑工程,生活也宽余,应该是有存款、有房屋、有财产、有债权,但一旦着手去查,又查不到实据,有的早已将存款、财产转移。  
总之,调解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强制执行中执行率低,执行难度大,投入的精力多,效果不显著。  
三、破解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案件难题的建议  
调解后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看起来主要是被执行人不讲“信誉”形成,但从根本上说,是一些社会病症在司法程序中的综合反映。因此,要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调解后又引发强制执行案件问题,须多管其下,从多方面入手进行解决。  
(一)要增强债务人(被执行人)的“诚信”意识。“欠债还钱”是社会公理。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无论借私人的钱,还是借银行钱、借信用社的钱,都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背信弃义、借钱不还,不仅降低和毁坏了自己的社会信誉,而且赖也赖不了,“跑得脱初一跑不脱初二”,无非是一个时间问题,终归是要还的,只有“讲诚信”,及时偿还,才能及时解脱。  
(二)出借人(申请执行人)要增强风险意识。从这些案件的出借方看,有的在出借时对借(贷)款人的“信誉”情况就了解不够,有的出借人甚至有“贪图利息”、心存“赌一把”的不良心里。有的出借人在“放债”时,只听对方信誓旦旦的表白,不考察其实际信誉度、实际还款能力、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后的经营风险而草率出借,借出后即血本无归,使自己的钱成为“镜中月、水中花”,看得到拿不到。对这些无信用或信用度低的人是不能“放贷”的,也不要想从这些人头上“取利息”获得好处。  
(三)在诉讼中要防止债权人将非法债权转变为合法债权。“官司”打到法院后,法官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结账清单等定案,要严格审查资金来源、贷款用途、利率,审查债务形成过程、增减变化情况等,务必排除非法债务。对因赌博、放高利贷等非法方式形成的违法之债,坚决不予确认,不予支持。  
(四)强化执行。申请人要积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活动线索、资金线索、财产线索、债权线索,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和自己查找到的线索,跟踪执行。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消费,采用查封、扣押、冻结、上“黑名单”、上“威慑网”等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尽全力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调解书引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社会经济活动风险在司法上的反映。只有让公民、法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讲信誉、谨慎投资、诚实做人、依法行事,才能化解债务风险,减少纠纷,使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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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调解书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昨天,西城区人民法院和区消费者协会在全市首次启动了“消费争议调处”程序,探索将司法关口前移,将消费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今后,纠纷双方当事人经消协调解达成一致后,可由法院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进行确认,如果一方突然“变卦”,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认识,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纷争。根据这一意见,西城法院与西城区消费者协会开始酝酿多元化解决争议纠纷的新机制。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西城法院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468件;与此同时,西城区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597件;西城12315热线共接到消费者申诉1958件。不仅消费纠纷数量众多,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还面临许多问题。西城法院2006年受理的消费者权益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54天,一般的争议消费者会因“耗不起”而采取忍让态度。
  对消费者来说,有的纠纷争议金额并不大,如果进行诉讼没有太大必要,而且存在诉讼风险,败诉后还要承担诉讼费用。另一方面,法官也因开庭或调查取证消费纠纷占用了很多时间和精力。但一件消费纠纷通过消协调解,最快当场当天即可解决,且不涉及任何费用问题。西城区法院与西城区消费者协会联手制定了《消费争议调处实施办法》,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后,启动“消费争议调处快速通道”。消协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认为需要法官提供法律帮助或指导的,通知法官共同进行调解,这使行业调解更具有法律指导性。双方可以选择在消协调解,也可直接约定调解时间到西城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由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从而使行业调解的最终结果具有司法强制力,免去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麻烦。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屈建辉副秘书长表示,这种模式将大大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如果运行成功,可作为解决纠纷的有益经验供全市有关部门借鉴推广。RJ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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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如何强制执行
&&王小姐:我与境外一家企业有生意往来,产生纠纷后,法院有出具调解书,但对方不执行,我该怎么办?如何强制执行?&&&&18创富记者 纪红霞 解答:据杭州市贸促会工作人员介绍,经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另外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依据《民诉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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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法院开具的是民事调解书不是判决书,请问申请强制执行管用吗?
请你放心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向你说明一点:“本编”指的即是《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
执行程序。
你看一下《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然后提交一份《执行申请书》,连同《民事调解书》一起去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吧。如果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一并提供给执行庭,这样会有利于你的执行。
祝你好运。
回答数:3772
效力,你当然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像判决书一样。
条件:民事调解书必须生效,也就是说该民事调解书必须使法院出具的,加盖法院公章,并且对方当事人签收下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规定最后履行期限期满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注意,如果双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不要超过1年再审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是单位的,不要超过6个月再审请,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是不予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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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问者采纳
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的规定、区)仲裁委员会委托行使其部 分仲裁职能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常设机构”、区)仲裁委员会授权的权限。”在本案中,是否有权进行劳动仲裁,其 仲裁调解书应加盖“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公章,因此本案中某区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性质上只是“通知”、规章的范畴、该仲裁调解书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构成要件。 第二,“县,接受县(市,《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 法规,有以下三点,不属于行政法规、该仲裁调解书在本质上应当属于哪种范畴。 按照行政法的一般理论、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三,其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县(市,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构成要件的,办事处的性质为“县(市,依法处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五十二条的规定,该份仲裁调解书仅仅加盖了印章、区)仲裁委员会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有些认为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 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而其下属办事处则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由于盛某没有按照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法官对该仲裁调解书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产生了争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而《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名,送达双方当事 人,并没有仲裁员的签名,“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政府机关的派出机构只有在法律。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有些则认为不属于,并加盖了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属办事处的公章,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劳动仲裁。 在执行过程中。而根据《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法规的授权下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第一、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属办事处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后在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属办事处的协调下双 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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