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补偿金中竞业禁止画定区域但并没有补偿金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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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补偿金 单位无权对职工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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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找工作签协议时也没细看,却没想到为此打了半年多的官司!如果没有工会的帮助,我还不知折腾到什么时候呢……”近日,在工会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深陷竞业限制纠纷中的王先生在赢了官司后终于松了口气地说。  近年来,不少单位因为其工作需要,在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要签订一份《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这本是一份保证和协调双方利益的合同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但是,却总有个别单位为此耍弄手段,在和劳动者签订协议时,只约定了义务,而没有约定其相关权利,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王先生就是为此和单位打起了官司。因此,通过采访记者提醒: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不依法办事的后果最终都是得不偿失。  侵权事实  仅约定义务没享受权利 员工离职后被讨补偿金  王先生原是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的职工。2007年6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系《劳动合同》的附件,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不得在其他同类或者竞争性企业兼职,不得自行成立或者参与其他企业与该公司的竞争;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终止后,不得抢夺该公司的客户等等。  但是,该协议并没有约定王先生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权利,即该公司在王先生在职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中并没包含有竞业禁止补偿金。  2009年2月,王先生因自身原因离职,该公司没有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之后,该公司主张,王先生作为股东成立了与其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北京某食品科技技术公司,严重违反了同业禁止的约定,给该公司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经查明,北京某食品科技技术公司于2008年9月成立,王先生系该公司股东。根据营业执照所反映的内容,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新保健品、原料;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而北京某食品科技技术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展开经营活动。  为此,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以王先生违反《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约定,要求其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40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  案例剖析  40万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无理请求被驳  庭审中,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王先生双方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只有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期内的竞业禁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给该公司40万元竞业禁止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系《劳动合同》的附件,该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而本案中,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仅约定了王先生的义务,并没有约定王先生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公司在王先生在职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中包含有竞业禁止补偿金,且该公司在王先生离职后也没有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因此,法院认为,该协议的内容有失公平,对王先生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要求王先生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竞业限制应该遵循公平 合同没有权利哪来义务  对于此案,马颖秋律师评析认为,竞业限制条款本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相互协调的产物,但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等重要基本权利,条款生效应该符合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合同中仅约定了劳动者义务而没有约定权利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  一方面,本案中,某保健技术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应为双务协议,具有一般双务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但该协议只约定了义务,并没有约定王先生在遵守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因此,该协议内容有失公平,对王先生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先生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中只约定了王先生要遵守的相关义务,而没有约定任何劳动者的守约权利,而该公司在王先生离职后也没有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也无法证明王先生在职期间其工资中包含该款项,所以,王先生也不该支付这笔违约金。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也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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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关于竞业禁止的概述之劳动合同解除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
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
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竞业限制协议应理解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换言之,从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来看,只有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和劳动者签订该协议,而劳动者并没有对等的权利,能够主动发起与用人单位签订该协议,劳动者仅享有对其遵守定和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外,也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主动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即享有相应的发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2、本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是从司法裁判的角度进行规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确认方可行使。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协议,该通知送达劳动者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当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有异议时,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提出?我们认为,从诉讼程序的角度上看,应当保证劳动者对争议的救济渠道,但是从异议内容的角度看,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法定解除权,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其行使的条件,因此应当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行使该解除权,即使劳动者对此存在异议,也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2)、的方式必须是以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方式。如果用人单位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当然属于合法的解除方式。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等足以使劳动者明确知悉竞业限制协议已经解除的方式,方可实现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在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用人单位提出并未要求或者已经解除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的抗辩,或者是通过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某些模糊的策略或条件,以此拒绝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应当注意查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已经实际解除,而判断是否已经解除的关键,就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明确通知了劳动者,或者说劳动者是否已经明知不必再受竞业限制协议确定的择业限制。在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义务,而用人单位又不能举证证明已经以劳动者明确知悉的方式告知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协议不生效时,用人单位仅以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而该协议未生效为抗辩,不应获得支持。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时间
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在竞业限制期限到来之前,用人单位是否也可以行使该解除权呢?我们认为,同样是可以的。如前所述,竞业限制协议从本质上看仍是一种合同,按照《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但是该法第45条、第46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一般都属于附生效期限或生效条件的合同,或者约定以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条件,或者约定以劳动者的离职时间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时间。在生效前,也就是竞业限制期限尚未到来时,用人单位已经决定不再要求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当然可以解除该协议,并且,由于劳动者并未实际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和择业选择权的限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当然也就谈不上支付因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支付额外经济补偿的问题了。
4、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额外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者应获补偿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标准,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曾经经历了从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到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变化,最终将补偿标准确定为后者,主要是考虑到,竞业限制一经解除,劳动者一般不会立即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如果已经在其他地区或其他行业就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再加上重新寻找工作机会、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成本,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可能难以弥补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协议提前解除而遭受的损失,而劳动收入有着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性,因此,确定三个月的补偿标准,在充分考虑劳动者损失弥补、生活保障的同时,也不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符合公平原则,是比较适合的,也与本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构成前后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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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一、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二、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什么是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属于支付形式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属于不同的概念。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
  三、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最终支付数额。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
  对于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以下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起实施)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四、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文章提供者:李瀚波 明光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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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协议由企业自主决定与不同级别、不同岗位的员工签署。中华英才职场专家欧阳晖表示,适用的人员多是企业的高层、包括董事、高级管理层、高级技术工程师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公司类型看,IT业、制造业、建筑工程、食品等拥有核心技术或同行业竞争强的公司通常较多要求员工签订竞业协议。
  现在越来越多企业要求员工签订竞业协议,也有直接包含在劳动合同里,要求所有员工都要签,加强对员工的约束,保护公司权益。
  尚德机构人力资源讲师余玲艳告诉记者,有的企业里的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关键岗位技术工人,企业也会要求签署竞业协议。以靠销售或市场为核心的企业,企业里的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也会要求签署竞业协议。
  竞业协议效力判断标准模糊致&形式大于实际&
  采访中,部分员工对于竞业协议的理解,只停留在公司对于员工跳槽的约束上,而对自己应享受到的权利,并没有什么概念。更多的职场人认为签订协议只是走一个形式。
  一直在医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陈伟告诉记者,他曾经和两个公司签署过竞业禁止协议,第一次跳槽到同行,原公司的负责人并没有追究。第二次跳槽,原公司支付了半年的竞业金,半年后自己进入现在所在的公司做了销售总监。&签署竞业协议对员工和公司都是保护,只要谈好补偿金额,对自己并不是什么伤害。实际上,现在无论是技术还是市场都更新很快,半年的约束足以限制公司的机密外泄。&陈伟说。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人熊浩认为,竞业禁止作为的有效手段,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机制。但记者了解到,就目前国内各公司竞业协议的实施情况来看,该协议对员工的实际约束力并不强。
  几位人力资源负责人表示,目前看来,竞业协议的签订&形式约束意义&大于&实际约束意义&。造成这一现状主要原因在于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还很模糊,各地的标准并不统一,实际操作意义有限。
  ■职场建议
  员工按竞业协议坚守保密义务
  ●欧阳晖,中华英才网职场专家
  人才流动是当今社会流失的主要途径,竞业禁止协议通过合理自由,对防范商业秘密的流失发挥着重要作用。从雇主的角度来说,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时,充分考虑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和范围等问题,避免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政策,避免侵害劳动者的生存条件和择业自由,并按规定给予员工竞业禁止补偿金。
  而对于员工来讲,需要拥有维权意识,注意不要让竞业禁止协议危及自身的生存权、自由择业权等合法权益。并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坚守对用人单位信息保密的义务,无论是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都不应当做出有损于原单位的事情。
  企业不按竞业协议付报酬员工可自由择业
  ●余玲艳,尚德机构人力资源讲师
  竞业协议对员工和企业都是好的,对员工来说是一种保障合法收入的行为,因为员工有利用知识技能自由择业的权利,公司如果出于自身考虑,限制劳动者权利时,应该给予保障,实际是双方利益的平衡。
  员工应该服从企业的要求,因为竞业协议一般都是从离开公司那一刻签署,员工应该配合,如果企业不支付报酬,那员工完全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或双方可以约定一个都能接受的,但工资不一定都能按工作期间开的工资标准来发,需要企业与员工之间进行协商,竞业金也是对员工利益的一种保障。
  合理补偿是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之一
  Q我是公司培训部的一名普通讲师,根本不涉及任何公司机密。现在我提出,公司以我掌握公司培训课件为由,让我签竞业禁止协议。这份协议中只约定我如果一年内去同业公司要向公司赔偿3万元,但没有约定公司需要向我支付的补偿金。如果没有约定补偿金,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A由于竞业禁止协议是以牺牲雇员的部分生存权和择业自由权为代价的一种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调整方式,从公平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以适当弥补劳动者由于不能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所造成的损失,这也成为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之一。
  对于劳动者应得的合理补偿的数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公司属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内的企业,则应适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第44条的规定,即:&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劳动者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竞业补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
  ■律师答疑
  Q新公司人力资源给我的工资是&&&,但是到真正签劳动合同时,却告诉我这工资包括了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的补偿费用,还规定如果违反,则要5倍赔偿。请问这样的规定合理吗?这种情况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A不合法,工资应当是你劳动所得,竞业补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这种情况下,竞业协议部分无效。
  Q我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今年10月由于个人发展原因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现在已经两个多月了,公司又让我回去签竞业限制协议书,我该不该签?竞业限制协议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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