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欺压实习生,说好的工资从来没有发到位过,还无故劳动法 克扣工资资,中秋国庆加班都没有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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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 ID: 202a4a71ffae153f  首先,感谢大家的支持,此贴非转载,是我元旦当晚无意突发感触而写的,很早就想写的,但是我已经麻木了,你再怎么写,很多人都是无法理解的。我承认我这篇文章部分写的比较偏激,但是这是整个快递行业的现状,也是很现实很实在的东西,并不是光从我的想法和经历来写的,不信的你们可以去问问关系比较好的快递员,是不是快递员都这样的!  快递现在还不规范,杂,乱,快递员的一些恶性也是公司的氛围和环境影响造成的,大部分刚做快递的都是很有责任心人很好的,包裹在他手上他就能感受到一种很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及自己的价值。但是时间长了,受多了公司的压榨,生活的无奈,顾客的无理,自然心理就不平衡憋屈,心态就变了,也没责任感了。  当然,这不是针对所有快递员也不是针对所有顾客。要解决快递员的态度问题最主要是要解决快递员的收入和压力以及社会的尊重,以及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大家的相互沟通和理解。   在现在及以往的观念,快递本身就是一种没技术含量的劳力工作,不光彩,又赃又累,就算工资再高,说白了还是一个送货工,如果还受不到尊重,那是一个人都会心理变样的。(这里说的尊重不是说你要把快递员当爷一样的,只是需要一点理解和体谅就够了。)  快递员中确实有很多是本来人品和素质就不行,中国人这么多,什么人没有,但这是他个人的问题,哪个行业没有这样的人。如果你去认真去计较,那你就输了,也多多少少说明你心态不成熟.  -------------------------------------------------------------------------------------------------------------  我做快递员做了5年时间, 期间在广州深圳东莞做过,做过圆通申通顺丰, 还做过已经倒闭了的2个小快递.(广州江夏做申通,广州东圃做一统,中诚.深圳蛇口做顺丰,东莞莞城做圆通)
做过分拨中心的普通分货工,做过操作主管,做过车线经理,做过网络经理,但是工资不高,也不能接触什么人,后来就大部分时间是做一线快递员,也就是快递公司俗称的业务员.   现在已经不想做了,做烦了,除了工作中的烦躁和高风险外,这几年的生活基本都是周而复始的早上7点半起床,去到公司下货,分货,点货,扫货,出去派件,中午12点赶回来出货,交单.吃饭,忙的时候要2点才能吃饭. 下午3点左右再下货,分货,出去派件,收件,不忙的时候7点左右回去吃饭,忙的时候10点还在外面收件. 吃饭上厕所都没时间,收完件回去要做单,每一票件要用大头笔写目的地,在包装上写上对应的单号,很多还要打包装袋封箱之类,有些还要查地址到不到.做完单,把货装上车,交单交钱. 基本都要搞到晚上10点多才能下班,有时候12点才能回去.除了做顺丰的时候有时候还能休息,做其他快递,全年无休,没假日,元旦国庆中秋什么的都要送件,星期天也要送件,打电话吧又要很多时间,不打电话吧又不知道有没有人在很多要白跑.送的时候没人,不送的时候他说他在等.在家里玩一下有人寄件,那个滋味真不好受,还不是要为了一个件跑出去收,一去就是半个小时.圆通更变态,大年初一都要我们下面的人安排人值班.
  但是为了生活没办法。毕竟现在的客户和工资还可以也比较稳定。  我来说说快递员的工资状况吧.  别天真了,你们以为钱真的那么好赚啊,送快递很辛苦,也很烦,还受人白眼,整天被一些脑残人士恶心.以为给了十几块钱快递费就真把自己当上帝了,想享受5星级服务了? 大部分人素质挺好,比较好说话,也能理解和体谅我们快递员,但是个别的一些人,不说了,以为快递就为他一个人服务.  快递员工资上万的有,但不是普遍,这要看城市和快递员的区域以及他的客户,同样是在广州深圳这样的大城市,同样一个快递公司,工资都是不一样的,差别也算大,举例如果区域是在像深圳华强一带,东莞八达路五金市场这些发货集中又多的地方,快递员工资是挺高的,在江浙沪和珠三角内随便拉个一般的区域小快递,工资也能达五六千.做的好的上万收入(基本都是承包的)如果像比较零散的区域,比如住宅区多,市场街道啊什么的多,那工资就不高,还很辛苦.哪怕是顺丰,在这些区域一般也只有三两千左右的工资.  这个工资每个公司的提成都不一样,除了顺丰外,同个公司下属站点也不同工资,因为没个地方一个小老板,但都大同小异. 现在很多快递都承包给快递员了,收件多的,工资就高,收件少的,工资就少.  多的上万,几万都有可能,关键是你要有稳定的大客户,这个客户是要看公司,快递员个人形象和能力以及快递员的运气.如果有一两家大客户顶着,其他散件都不收的了.  我在东莞做圆通的时候有一个同事,他的区域里面(就半条路)有3个大客户,一个是公司的,每天两三百票件发,另一个是做淘宝卖裤子的客户,每天2百件发,还有一个是个工厂,件不多每天二十来件吧,但货重利润高。他什么都不做,每天就叫公司开车去把那些货拉回来就可以,他私人出钱请了一个人帮他送件,收散件。还请了2个人给他做单。你想知道他工资多少? 告诉你吧,4万5左右(包含3个人工)。但是快递员的工资很不稳定的,快递毕竟是一个网络,涉及到很多方面和流程,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比较容易流失客户。说不定今天做了个大客户,明天这个客户就因为一票件派的不好就流失了;说不定哪天这个客户生意不好了;说不定那天搬走了,这些不管在哪个行业都是这样子的啦,那你的工资就是上天下地之分。反正就是天天都有流失客户,天天都有新客户,看流失的速度和新客户的“质量”了  同样,东莞圆通站点(具体哪个站我就不透露了)其他同事的工资,少的2千左右,中等的4千左右,高的6千左右,更高的就是那种有大客户的,上万。(在这里顺带提一下,我遇到很多人,他自己或者他所在的公司一个月发十来票同城件快递费,一个月快递费百多点的,就自称是我公司的大客户,我没说话没表情。你一个月就算有几千块钱快递费还勉强可以相对说是某些新来的快递员的大客户,要说是我们公司的大客户那太牵强了。)  这里说的大客户,不是公司大背景深发货就大,东莞有个中石化,虽然他们钱多也不在乎钱,但是快递不多。  有的公司虽小,有些还是出租屋的小作坊,但是发的货都要开车跑几躺才能拉的完。  在广州做顺丰的时候,一样,区域好的或者业务好的就上万的大把,区域不好的或者没什么件收的就三四千的工资,还不包吃住。  所以说,不要看到有人有上万的工资,你们就羡慕甚至心里不平衡,快递赚的是辛苦钱,高工资的快递员基本都是低工资辛苦工作熬过来的,你以为一去就有那么多工资吗?你以为光自己态度好收入就高吗?不是的,不管是哪个公司的,老的快递员基本都是吃软不吃硬的,就算是顺丰,虽然表面没什么,但背后一样的在诅咒你在跟同事讨论你,素质不好的快递员,你得罪了他,你的包裹可能就遭殃了,被踢被重重的摔那是常事,我见过更变态的快递员,某收件人根本不把他当人看,送件要求离谱,于是他把尿注射到包裹里(因为是衣服,踩不烂摔不烂)。比如送到楼下叫你下去拿(这里有几种情况,可能是他不想送上去,也可能是因为怕下面单车上的件被偷),你不下去拿还摆架子的,多半你的包裹都是被摔过被踩过的,就算摔坏了你拿他也没办法,因为没证据,大部分快递公司只要包装没坏都不关快递员的事。再比如抱了个大点的包裹爬楼梯送到7楼而你家里没人,打电话你还不接,那95%你的包裹是被踢着从楼道上滚下来的!也许你会觉得很惊讶,但人都是这样的。我曾也鄙视那些那样做的同行,但是我现在也一样了(尽管鄙视我吧,好像当我们是超人一天到晚送货不累的)。不管你素质再好,去做快递做久了,你也会变得暴躁,因为其中的辛苦和委屈你是不能体会的,别看有些快递员牛的要死,态度差的要死,其实都是烦造成的,也是针对人的, 我不信你用心的去尊重他,他会这样对你。说快递员态度不好的自己想想自己的问题吧。  为什么网上说申通快递员态度牛服务差的超多,那是因为一般申通的派件最多,快递员区域也大,忙不过来.一个人一天的派件相当于其他小型快递5倍以上的派件量,送不完要被催,越压越多,送件又收不到什么件,久而久之人就烦躁.加上很多地方只有申通有网点(邮局就不说了),他们自然就牛,你平时不发他们的,只有他们才到的或者买家指定要发申通的,呵呵,那对不起,你80%要被宰,快递费多很多,你爱寄不寄.如果经常有件要送给你,而你地方又不好送你说话又不客气的,他就直接很恶劣的给你说你不要用申通了!知道什么原因了吧?如果你说话客气又不怎么催件的,他是说不出口的.  现在圆通的网点也很广很细,但是成本高,一张快递单就要2块6毛钱一张,所以现在圆通比其他同类型的快递要贵,申通反而可以拿低点的价格.  如果你以为我上面说的那些快递员素质差态度差,工资就低,那你就错了。工资高低跟态度没有太大的关系,有影响但是不是很大。当然,相对来说一般刚做快递的新手基本都是很有激情很有责任感的,做事积极,态度好,吃的苦,但是做久了大多还是变的老油条了。  做快递不是那么好做的,快递跟那些销售不太一样。要想达到传说中的1.5万工资:  1。吃苦耐劳。占5%
舍不得吃苦的人去哪都不行啦,更何况是快递这种劳力活  2。个人魄力。占5%
其中包括人缘人脉啊,口才啊,社交经验啊,脑子灵活啊,给人第一形象啊,服务态度啊之类。  3。经验。占5%
起码你要懂这行,对业务熟悉。  4。所在的快递公司。占15%
这个只针对于如顺丰公司之类的快递员来说的,跟下面的运气挂钩,因为顺丰走的是中高端专业快递路线,其他某些走的特色路线,只有这些快递才能满足某些客户的需求。  5。运气。占70%
并不是去了顺丰工资就比其他快递高,也不是去了小快递工资就少。最主要还是要看你的区域好不好或者区域内有没有发货量大的潜在客户。有些客户是很容易做下来的,有些是自己找上你或者你的公司的。就算你公司再牛,你服务再好,你能力再强,你区域内要是没有发货多的客户,又有什么用?你以为你牛逼到处叫你取件,这里收一个件,那里收两个件,工资能高到哪去?你还要送件,加上收件就算你腿跑断了你忙的晕倒了也做不到上万。  6。运气
  7。运气 。。。。。。。。。。。。。。。。  -------------------------------------------------------------------------------------------------------------------------------------------------------------------------------  -------------------------------------------------------------------------------------------------------------------------------------------------------------------------------  补充点题外话,对大家有用。我说这些不是想要你们迁就快递投其所好,只是想让你们了解下内幕,对你们收件寄件会有帮助。你这次帮了快递员,下次快件就送的好,你找他寄件就算你一年只寄一次他也不会宰你。  再补充提醒一句,快递员最讨厌听到的就是:"你们快递不是送货上门的吗?"  这句话是没错,但是这也要看情况。我印象最深的是送过一个快递,地址在大路上的住宅楼,在二楼,楼下人员流动大,没有保安之类的帮忙看我的单车,车上很多包裹在,于是我打电话很客气的麻烦他下来拿下包裹(从来送这栋楼让收件人下来拿,人家都是很爽快的下来,没有任何抱怨,大部分还很客气说麻烦了这类的话),没想到这个收件人不肯下来,说你们不是送货上门的哦,我很耐心的跟他解释怕货被人顺手偷走,拜托你了,真的不好意思。可是他说:“那是你的事,我给了快递费的,随便你,你不送上来就给我退回去!”(后来我回公司一说,众人纷纷表示气愤,有人说换了我直接退回去,有人说换了我就上去打他了.更好笑的是,现在成了同事之间相互开玩笑的流行语,我给了快递费的; 我给了钱的;你马上给我送过来,我给了快递费的;你怎么不送上来,我给了快递费的!)  当时我就来火了,你tmd就在二楼,下来一下要累死你啊,好好的叫你下来拿一下你还那样说!结果我就打回了,跑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把那个包裹劈里啪啦的摔了几下,拿回去不送了,我宁愿被罚款被投诉我也要拖2天再给他送,后来他打电话让我送,我说你下来拿,他下来拿了还说你怎么做事的,并且想不签字就开包,我肯定不给他开,我说,你这个件是普通件,不是淘宝下单,并且外包装完好,封条还好好的,不支持先开包再签字。他不肯,我说那我就拿回去,结果他还是妥协了。签字后他叫我等下,打开包一看,里面是个欧米茄手表,一看估计就是三四百块的那种货,(冲他这品位,我深深的扫描了下他虚荣又猥琐的低像素脸貌,怪不得人那么难说话) 镜面都裂开了,背部透明看的出里面散架。我说这个你找我们公司吧,然后我就直接闪人了,我又造了一次孽,如果给卖家添麻烦了的话,那我就真过意不去了,我当时也没想到会摔成那样,只想拿包裹发泄一下。你们看到这我想你们会极度鄙视我,但是没关系,快递员的心理状态就是这样,我听过的亲眼看过这样做的事也很多很多,包括邮局的和顺丰的都有(我们私下都很熟的,虽然是竞争关系,但毕竟大家是同行,又都是打工的)。  还有不上楼的就是快递员确实心里不想送上去给你,这可能是因为他很累了,而你的楼层高又没电梯,你又没找他寄过快递照顾过他的生意,光给你送件是没钱的,有钱最多也就是一两块钱,顺丰的两三块钱。电话费自己掏。  还有也可能是因为怕上去了下面包裹不见了,掉个件是很麻烦的,要赔很多钱,遇到重要的东西还会很麻烦,总之心里不舒服吧。  还有可能是因为那时候很忙很忙,送上去又下来耽搁时间。也有时候是你楼下的门进不来。  有的是小区或者单位不让快递进去的。  还有的是那个地址特殊,很偏僻或者坡很陡或者车开不进来之类。  总之叫你下去拿件的都不是针对你的,是针对你这个地址。最多的原因还是不想上楼,如果你是在办公楼或者店铺什么的,不可能打电话叫你去拿的,除非很难送很远之类。那些地方好送也没没有理由不送,打个电话还要话费还耽搁时间呢。  再补充一个,快递员最喜欢的是送快递来,你签了字他就走,不耽搁时间。都不喜欢说要先看看货的,更讨厌黑着个脸不打招呼拿过包裹就拆啊拆的。  还讨厌一种:“我肯定要先看啦,不然我怎么知道这东西的质量好不好啊。”东西质量好不好不关我们的事,我们只负责送货,可以给你看数量够不够,东西有没有损坏。其他问题你去跟卖家沟通,那些买衣服买鞋子想当场试了不喜欢就不签让退回去的,是最猥琐的!  其实你东西要是不贵重或者数量较少的,你没必要说先看看货,看看包装没破就算了,有什么问题你可以找卖家,如果实在是比较贵重的或者容易烂的,或者数量比较多怕发货方少发的,你可以好好的跟快递说,解释一下情况,并且给他说明数量没错我就马上签让你先走,一般都会给你当面查验的,除非是你货多,光等你一家点货就要十多二十分钟,那人家还用不用做事啦,快递最忙的时候就那几个小时。如果你说话不好听,遇到老油条就直接给你说不可以看,要就签字不要我就拿回去。  一般刚在淘宝买东西的都是坚持要先开包后验货的,经常买东西的买家就跟我们省事不少,签字就走。你要是不猥琐谁会搞你包裹啊,你看什么看啊!以为我是卖东西的啊,那你找京东这些商城去,我们是第三方,不只是送你一个,也不只是做一家的生意。你一个人验货耽搁几分钟,后面送的就要多等几分钟,要是几十个包裹都要验货,那多出一两个小时了,那时候时间哪够用,中午12点下午5点半很多都要下班的,到时候去送什么件,收什么件!!!整天只知道埋怨人家送到你家是很晚,你让人家不生活啊,光送件是没钱途的。  ---------------------------------------------------------------------------------------------------------  不要说什么快递员素质不好,你要想想你给了人家什么?  是钱?--送件没钱还耽误时间,你给的快递费是揽收这个包裹的快递员和这个快递公司赚了,再说了一个快递十多二十块钱除去人工车线油费材料费还能赚到哪去,还要一对一收送。赚钱的是公司,快递员是一线压榨劳动力。  是尊重?---伸手不打笑脸人, 你要是尊重他不只是当他是应该给你送货的,不给人出麻烦事,你人素质好,我不相信人家会那样对你。对于那些只把快递当工具当服务员,你被快递恶心了的,那就2个字---活该。  如果他态度不好,服务不好,你可以投诉,现在很多快递投诉都有用的,为什么有的快递员不怕投诉,有的投诉了没有用,有的根本没地方投诉,那我也来说说:  快递员不怕投诉,1,可能是因为他知道你投诉他的东西公司不受理,有的是知道公司对投诉不重视,还有本来就是各地为政,监管难,总部把下面惹急了,大不了不做。前几年经常有下面的站点因为上面罚款多经营难等原因,扣压货要求退加盟压金和预存的出货费和到付费。07年圆通就是因为广东的经理不服上海总部管理,扣了很多很多货和带走很多人。导致圆通的货2个月都不到,元气大伤。相信这个事件老淘宝人有印象  07年还有个中诚快递,先是因为广东的老总不懂快递严重亏损倒闭,老总及亲戚跑路,压了2千票件要上海总部拿30万买回。后来上海老总童呈春来广东安抚人心,拿回被扣压的包裹,转包给另外一个快递(小快递忘了),但是这个事影响太大,没有像后来圆通那样挺过来。过了一个月不到,上海老总也卷款跑路。中诚全国倒闭。再后来就被浙江一家集团收购重整改名,也就是现在的:希伊艾斯(cces)。  2,快递员宁愿被你投诉也不向你妥协,一般态度这种投诉罚款在50-200之间。顺丰的相对严格的多。  3,投诉成立了罚款也是快递公司得了,你没得到一分钱,快递员大不了说一天白干,也不受你的气。钱不好挣,如果不是他太恶心他不会态度不好,谁会跟钱过不去。  4,快递公司每天接到的这些相对来说鸡毛蒜皮的小事投诉的太多了,全国各地那么多网点,哪里给你处理的完,一般都是听你发下牢骚敷衍下你记录下来就没下文了。那些文员也知道快递不好做,有的根本就没上报上去。  5,如果你是投诉到当地网点,那是一家人,肯定是帮自己的员工和同事说话,就算不帮说话,也是说些客套话敷衍你就完了。  快递员不是很好找人的,因为没有什么人愿意做,区域不好的也没有多少人做的长久。  6,如果不是顺丰,而你的包裹安全完好送到,你就打消投诉的念头吧,人家快递员还心里笑你呢,说不定还问你要不要投诉电话呢。  7,如果你的件到了站点而迟迟没有送到,你直接问到快递员的电话,打个电话好好说,说你很急帮忙送下,而不是质问和怪罪,那你的快递很快就会到你手上的,就算快递实在是很忙送不过来,至少快递员会放在心上尽量帮你早安排,这个你要相信我。  --------------------------------------------------------------------------------------------------------------  当然,快递是服务行业,既然做了就要做好服务,这是一种观念也是理所当然,但是人是相互尊重和理解的,人在社会上混都不容易都有很多无奈,你以为谁喜欢做快递啊?如果确实是他做的不好他做的没道理没职业道德,你可以尽量争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人家有人家的难处,你能给方便的就给方便,对你以后收寄快递都有好处。只有相互理解和尊重,双方才能和谐.  总比那些黑了你的钱和权利你还没地说理去的好吧,总比那些坐办公室什么都不做还拿黑钱的人好吧,你有本事去找他们骂啊。  你给了快递费,你是顾客,你该得到你应得的服务,上门取件运送到另外一个地方.但是你不能摆起一个高姿态,,人家又不是不给你送,又不是不劳而获,人家凭自己的劳动来生活你凭什么看不起人家,说白了你才给多少钱?你凭什么要求人家把你当爷给你笑脸? 要求不要太高,一分钱一分货,想通没?更不能强人所难,要求人家最早给你送,要求人家忙的时候等你半个小时!
如果他不把你当爷,你也不给他好脸色就行,没什么大不了.  人家发泄一下情绪你就不爽快了,要爽快那你去住五星级宾馆。 如果你没钱,叫个快餐想享受大爷待遇的,还给送餐工脸色看的,建议你去撞墙。  如果你很有钱你想享受快递很好的服务,教你二个,一,指定顺丰,很值,性价比很高。二:如果你还嫌不够,自己寄快递的时候或者卖家寄快递给你的时候,除给那十来块钱快递费外,多付个一百两百的给快递员,叫他帮你把这个包裹最早一个送到收件人手上 ,并且态度要超好,我相信这个是很容易办到的。  我们派件的时候经常都有收到发货方额外带的派件费,其中最有才的一个是附一张纸条:兄弟,这个件真很急,拜托你最早送到,敬上50块钱给你买水喝买烟抽,辛苦了!这个是我大客户的件,并且是对他很重要的一个件,拜托你早送,态度要好哟,嘿嘿。祝你派件永远不遇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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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点意思```慢慢看
  那个板凳坐下慢慢看,不错不错
  辛苦了。真的,谢谢你们。
  是挺辛苦的,转的汗水钱
  快递行业的监管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公平是提高快递服务的基本
  哥就是学物流的,说得我那是一惊啊!
  我也做过快递,还真是的
  看了楼主的帖子真是感慨万分,快递这一行业乱想丛生,虽然略知一些,但还不够全面,有幸看到楼主的文章,你的阅历及经验值得我去学习。本人大三,今年暑假打算实习(算是打发时间,兼职类),并且有意向投入这一行业,老师帮忙联系了EMS准备去看看。想请教下楼主大学生在快递行业是如何发展的,怎样发展才好,结合亲身经历说说,谢谢!
  楼主辛苦啊,说的这些应该都是每天每刻都在上演的一幕幕,哎,这几天就准备投入这个行业,从快递员干起,然后包片发展呢,看了如上所言,真是受益良多了。谢谢了.
  我是做物流的,行情跟你们快递也差不了多少,对你说的深有同感。楼主说的都是血泪史。很同情我们这些人。
  我读物流的,也想涉足于快递,请问楼主,进哪个快递公司做业务比较好呢?查到顺丰和宅急送两家公司都是做直营的,其他的快递都是承包制的,但是宅急送好像没怎么听说,顺丰的话就听很多,请楼主解答,感谢!
  有同感受。。深深地感受到了做快递的滋味喇。
  快递员很辛苦,能理解,可是也要快递员理解我们啊。。。  主要是我遇到了一个快递员。。。极品了。。。。寄了100kg重的东西~~其实总共加起来最多85kg重左右。1元/kg,105元。我一句话都没说,付了钱。后来他又说,你这个手推车要不送给我吧,不太好寄。然后我说,行。不过你得帮我注意下,东西就麻烦你回去在打包了。。。主要是要注意下,给我尽量早点送到货,还有海绵别湿了,席子别弄坏了,鞋架(我把它拆下来了,散装的,用一个垃圾袋装着)别弄丢了。。。(我就这三个没打包其它的所有东西包括书,衣服,被褥,化妆品,鞋子都装好了)  结果。。。他妈的,东西没送到,投诉后客服说,谁知道你有没有寄。打电话给当初的收件员,说我哪知道什么情况,有事找公司去。后来还是我妈打了电话过去,然后他才说,这些东西不好发货,所以存在这里了,你要不什么时候有空再来拿(9天已经过去了)。。。  我说这些只是想说,认同快递的辛苦,每次取件送件说是上门取件送件上门,哪次不是我自己跑出去拿的。。包括这次上门取件,东西都是我拉了我们班的一帮男生来搬的,车是我帮他喊得保安看着的,他一点都没动,跟个大爷一样。送件也是送到了一个门市那边自己喊了个三轮车,然后一趟趟搬回家的。。  但是请原谅我们的苦。不求你态度好,但是不要太恶劣,拿了钱做了这个行业就得负点责任。。
  顶起来!快递的帖子不多,精华帖更少之又少!
  看来顺丰确实牛些
  一定要顶呀!虽然我不做快递这一块,但是我也懂得做快递的辛酸啦!我们做出口的就更难啦
  兄弟,写的不错,同行中人,支持。
  楼主,你真的是这一行业的老手。  非常佩服。  我也是在圆通干了一段时间,还刚好跨年。  春节时,我问放假吗?  他说,我们快递公司没有任何假期的,大年初一都要送。  尼玛的,又没有任何加班费,不包吃住的,  还把这工作说得跟天一样大。工资又不是特别高,算起来,一个月要做足31天,一年做足360天,也就拿那点工资。  遇到一些极品客户,只会骂业务员。从来没有一丝一毫的企业文化,从来没有以人为本的理念。  非常感谢楼主,写出了快递员的艰辛。
  再说一句。虽然知道时效性很重要。但大过年的,人家也不一定要你马上送货啊。而且人家也要走亲访友的,不在家。送货难度大大加大。  而且近年本来就没有几票货,但你得天天在那里守着。  快递员也是人啊。
  顺丰的快递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前几天就看见一个对老人凶的不得了的。
  写的不错啊
  请问下顺丰现在是不是不可以承包的?
  这个好内容,受益匪浅啊,快递员是要做好服务,但也是人,是有自己的态度的!
  前辈,感谢你写出了我们的心声
  顶起。。。。。
  写的很多,有点意思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的位置: >
法官深度揭秘加班费争议的处理规则
时间:&&|&&作者:高志博&&|&&浏览:547
因加班和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历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主要劳动争议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本文系统的对加班时间的认定、加班事实的认定。
【内容提要】因加班和引发的纠纷历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主要劳动争议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本文系统的对加班时间的认定、加班事实的认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加班工资追索时效、包月工资、因加班工资争议而连带产生的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以及加班工资争议的对策与预防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各界讨论。近年来机构和法院受理的争议案件近几年呈爆发态势。大量引发加班费争议的直接原因是申请仲裁时效的延长,劳动者权利意识复苏,纷纷要求追讨历史欠账。根本原因是大部分企业存在长期超时加班并没有严格按照支付加班费,有关部门也没有及时查处。又适逢《》实施,部分企业误读而采取裁减老员工等应对措施,以及受出口退税下调、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企业经营不佳,劳动者担心在企业破产后不能获得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纷纷以克扣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至于以前积累的矛盾在近期爆发,引发了社会动荡。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为妥善解决因加班工资而引发的劳资矛盾,笔者认为有必要认真研究加班工资争议中的法律问题。一、加班时间的认定(一)标准工时制下,计算每月正常工作日工资时应以21.75天为基数,计算加班时间时应以20.83天为基数,实践中以21.75天为基数有误。根据新修改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11天,即新年(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据此,全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250÷4=62.5&天。月工作日为250÷12=20.83天。但是由于法定节假日为有薪日,每月工资数额已包括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即正常工作日工资时应将法定节假日计入,所以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月工作日应为21.75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2&],而不是20.83天。但在用人单位实施标准工作时间的情况下,每月超过20.83天的工作天数为加班时间,每日超过8小时的工作小时为加班时间。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我们在计算每月加班时间时是否应以每月实际工作天数扣除20.83天后的天数作为加班天数,而不是扣除21.75。目前实践中也以21.75作为计算加班时间的基数是否有误。比如,小李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每月平均工作26天,其一年休息日加班工资是否为×(26-20.83)×12个月×200%。(二)非标准工作时间下加班时间的认定非标准工作时间指的是国家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时制度。大体有以下几种: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1、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下加班时间应以每周超过40小时的时间作为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休息日进行调整,安排周末工作,平时安排休息。第二,每周每天均要工作,但是每天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第三,每周连续工作几天,再连续休息几天。笔者认为,以上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是否合法,应看每周工作时间是否超过40&小时。如果超过,又不算作加班时间的,则属违法。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时间的认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员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超过部分不能分清是平时或者休息日的,则视为一半为平时工作时间,一半为休息日工作时间。另外,如果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管整个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总和是否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仍应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3、不定时工作制加班时间的认定。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一种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对工作时间毫无限制,而是基本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但是,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可以不受限制,且超出部分也不算延长工作时间,不给予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认为其工作时间长期远远高出标准工作时间,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以撤销不定时工作制,在没有撤销的前提下如果法院支持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请求,则实际上等于间接否认了劳动部门审批的效力,在未经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撤销的前提下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超越了民事审判部门的权限。所以,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均得不到支持。另外,需注意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均需劳动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实施,如果没有经过审批,用人单位自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均无效,视为标准工时制,按标准工时制计付加班工资。4、计件制加班时间的认定。计件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时间。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按照超额完成的件数乘以计件单价的150%、200%或300%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的件数是否应该支付加班工资,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劳动者在完成定额的情况下仍然愿意超额完成,一般由于用人单位另有激励措施,所以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实践中遇到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制,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工作定额的,实际上可能也没有定额,劳动者做一件,用人单位支付一件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每天不干满&8小时,每周不干满40小时,也可以超过,不管劳动者工作多少时间,用人单位均按件数及计件单件支付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一般将其转化成计时工资制来计算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加班工资,即将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额除以(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如果计得的时薪未低于,即认为合法。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如果计得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时薪×(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已支付的工资]。另外,有些企业按小组一个整体的工作量来计算计件工资,企业将计得的工资给付小组,然后组内自由分配。这种模式下,笔者认为计算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时首先应计算小组每月平均工作时间(即将组员的工作时间总和除以组员人数),再将整个小组整个工资总量除以(174小时+平时平均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平均延长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平均延长工作时间×300%),如果计得的时薪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认定企业没有拖欠员工加班工资。如果计得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以上的方法补足加班工资后再按照组员在整个小组工资中占的比例分配补足的加班工资。二、加班事实的认定加班的事实一般根据考勤记录确定,在延长工作时间内工作就可以认定属于加班。但是是否在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事实都可以认定为加班,则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存在争议,需要研究。1、有效加班约定的效力问题?有些企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加班必须报经领导批准,未经领导批准的加班无效,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这种规定或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这种约定或规定(如果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是有效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150%、&200%、300%的加班工资,这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如果劳动者未在单位统一安排下私自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2、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其他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如周末搞了体育比赛,晚上安排宴请客户或者安排外出旅游等等?笔者认为,从情理上而言,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其参加,否则不应认定为加班。3、单位安排的临时值班是否属于加班?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者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只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或者惯例等支付相应的待遇。其与加班在工作的内容和目的、工作的强度、执行的规章制度及可否休息方面存在不同。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生产或经营任务。对于值班不应作为加班处理。劳动者就值班要求加班工资的,原则上不应支持。4、在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仍需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笔者认为根据反对解释,该条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加班但是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得不出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并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安排的补休,仍需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同理,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仍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特殊用工形式下的加班认定(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定公务员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没有规定需支付加班工资,公务员又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公务员加班,无权要求加班工资。(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加班问题《劳动法》并没有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所以《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劳动》已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从法理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应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法律急需明确在目前情况下,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劳动法》的规定。(3)小时工小时工应看双方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一般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如果超过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又不能折抵其他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于临时聘请的小时工,即所谓“点工”,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工作时间的,只是约定每小时的工作报酬,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后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笔者认为,这种“点工”关系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无须支付加班工资。(4)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所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如果劳动者存在加班的,用工单位须支付加班费,派遣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5)传达室门卫加班的认定传达室门卫有其特殊性,有的吃住均在传达室。实践中也有传达室门卫主张24小时工作并要求加班费的案例。实践中有案例支持了吃住均在传达室的门卫每天2小时的加班工资。笔者认为,对于正常8小时工作制的企业,考虑到上班时间以及上班前以及下班后一段时间,门卫必须处于工作状态,所以从情理上酌情支持吃住均在传达室的门卫上班前1小时,下班后1小时的加班工资并不为过。对于吃住不在传达室的门卫,可按其实际加班时间计付加班工资。(6)高层管理人员的加班高层管理人员可否主张加班工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特殊规定,但国外存在加班豁免制度。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中对于某些行业的雇员或某些特殊雇员,雇主可以豁免适用加班补偿,通常从事高层执行、管理或专业人士的职责,且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才可以豁免适用加班费。我国地区调整劳资关系的《雇佣条例》不适用于月薪超过10500港币的非体力劳动雇员。笔者认为对于较高年薪制的高层管理人员,我国也有必要引入加班豁免制度。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和计算1、有关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目前,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仅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或百分之二百或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解释:此处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但何谓“基本工资”,其内涵和外延又有多大,相关意见也不明确。《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出了解释,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该条也没有明确规定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福利”&作了解释,指的是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有些地方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平均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双方能否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禁止也没有允许双方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笔者认为鉴于劳动力过剩的中国国情,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没有平等协商的权利,如果允许双方自由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极易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比如,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约定以此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000元,而劳动者每月还有奖金、补贴等1500元,则其正常工作时间时薪为÷8=14.37元,平时加班时薪为&÷8×150%=8.6元。劳动者加班1小时的工资还没有正常工作时间的时薪高,显然不合理。笔者认为原则上应禁止用人单位和单个劳动者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费计算基准由用人单位同工会和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后在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是一个较好的选择。第一,该做法不与上位法相冲突,上位法没有禁止双方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第二,该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加班费的计算基准由用人单位、工会以及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则工会和职工代表比单个劳动者力量大,双方能够平等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基数。第三,该做法可操作性强,由于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不规范,工资项目五花八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项目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范畴还是存在较多争议,以集体合同约定的计算基数为准有利于避免双方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争议,也有利于仲裁以及司法部门对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认定。3、笔者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观点根据“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用人单位、工会以及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优先法定的“标准工资”适用。在没有约定下认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首先要将不属于工资的项目排除,如用人单位给付的饮料费、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其次要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外的工资排除,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最后,考察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项目的性质,如果不是由正常工作时间所唯一决定的,劳动者有可能得不到的,不应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四、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1、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这是一个令司法实务十分头疼的问题,也是审判中遇到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司法实务一般是这样考虑的:首先由劳动者就加班的基本事实举证(比如工资条上工作天数超过21天,用人单位下发的加班通知),但证明标准不宜过高,只要使法官有理由相信有加班即可,再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及已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举证。其次,对于劳动者主张之日前2年的工作时间均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为用人单位负有应当保存工资支付表两年的义务,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以及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工资帐号等记录。如果用人单位举不出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则司法实务部门一般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为由采信劳动者关于加班时间的主张,如果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畴,则法院酌情予以调整。最后,对于劳动者主张之日2年之前的工作时间均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2年之前的加班工资,因用人单位只负有保存工资支付表2年的义务,故劳动者应举证证明2年之前的加班事实,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则不予支持加班工资。2、加班时间真实性的认定问题加班时间的证明标准也是一个令实务部门头疼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不是没有考勤记录,而是电子考勤,或者是打卡考勤没有劳动者签名,劳动者对此一概不认。由于电子考勤记录容易被修改,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系电脑原始生成,所以,司法实践部门一般并不采信电子考勤记录。同样,对于没有劳动者签名(签劳动者名字的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打卡考勤记录,也存在伪造的可能,所以司法实践部门一般也不予采信。笔者认为,电子考勤是一个普遍现象,是现代化管理的一个表现,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但由于电子考勤记录又的确存在伪造的可能,故对于电子考勤记录的证明标准不宜过高,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考勤记录上的某条记录是真实的,比如劳动者某一天请假没有来上班,用人单位提交了请假条,电子考勤记录也显示这一天没有考勤记录,如果存在相当多的考勤记录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可以采信电子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对于电子考勤记录和没有劳动者签名确认的打卡记录,司法实践部门应尽量查细一点,问多一点,看有无与考勤记录相吻合的地方,如果有较多可以相互印证的地方,则应采信电子考勤记录和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不能一概不予采信。3、笔者关于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些看法当事人因加班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可作如下分配:&(1)、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加班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加班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3)、劳动者主张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4)、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5)、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正常上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正常上班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请假条、出差记录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表承担举证责任。上款所称的工资支付表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以及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工资帐号等记录。五、加班工资的追索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加班工资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不从应发工资之日起计算。实践中认为加班工资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做法有误。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则加班工资申请仲裁时效从拒付之日起计算。六、包月工资的认定问题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或者约定月薪某某元(包含加班工资),但是没有约定包含的加班时间是多少,实际操作中不论劳动者加班多少小时,均按双方约定的月薪给付,这种约定是否有效?还有的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包薪制,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的,比如每月的工资条显示,不管劳动者上班多少天(有的月份出勤30天,有的月份出勤22天),用人单位均支付固定的同等数额的工资给劳动者,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双方已实行包薪制?有意见认为,以上两种方式均可以认定有效,即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经过折算后[基本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小时数×150%或200%)],如果基本时薪没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有效,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这种意见认为,双方明示的、默示的包月制均有效,而且可以包含超过法定最高加班36小时以外的加班工资。另有意见也认为双方约定每月给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是有效的,因为法律没有禁止该行为,但是认为每月工资包含的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个小时,超过36个小时的加班,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包含加班工资的,即使有证据证明双方一直按包月制给付的,也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已给付了加班工资,即包月制只限于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在包月制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基本时薪按以下方法确定:1、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36小时以内的,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小时数×150%或200%);2、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36小时以外的,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36小时×150%或200%);3、如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中包含了正常工作日及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且无法区分的,则劳动者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中可一半按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计算,一般按休息日工作时间的标准计算。劳动者每月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部分应当按其基本时薪以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如按上述方法计算出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则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以前地区司法实务按第二种意见操作,目前按第一种意见操作。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七、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能否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加班工资争议往往还涉及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该问题的实质在于对于用人单位仅有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行为,如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存在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劳动者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显然,该司法解释第(三)项、第(四)项对工资和加班工资分别作了规定。第(三)项所指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黄松有所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一书也认为,对于仅有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根据该书的释义,劳动者必须举证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拖欠的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可以行使被迫解除权。然而,《劳动合同法》对此却未加以区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行使被迫解除权。这里并没有明确区分加班工资和工资,也未区分克扣、拖欠或者拒不支付。如何理解这里的“及时”和“足额”,是否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1分钱工资或者拖延1天发放工资,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这种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劳动者的权利也太大了,实际上赋予了劳动者更大的随时解除权。只要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就可以找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上的毛病,从而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要求补偿金。笔者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及时”、“足额”并不明确,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并不当然失效,应当仍有适用的余地。可以考虑对“及时”、“足额”做限缩解释,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克扣、无故拖欠、拒不支付”来解释是否存在“不及时、不足额”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对此予以明确。深圳地区司法实务部门一般采取以下处理办法: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差额而被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差额。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4、如果劳动者请求的加班工资差额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时间,在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分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原则。八、加班工资争议的根源与对策从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看,国家的立法立足于取消加班,采取的是限制加班的立法模式,其采取的限制措施有:1、实行三方协商原则,用人单位组织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实施。2、不得超过法定限制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3、确定较高的加班工资报酬。平时安排加班为不低于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为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为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报酬。然而,从近几年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看,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基本上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超过法定36小时加班的比比皆是,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标准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也是凤毛鳞角。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结果,为什么会存在普遍性的违法,是我们的立法存在问题,还是我们的执法存在问题?在笔者看来,法不责众,面对普遍性违法,执法是无能为力的,我们的立法有没有问题,我国有关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的劳动立法是不是超越了现阶段我国的国情,这种上层建筑是不是与现阶段的经济基础不相适应?从笔者获知的情况看,不仅企业热衷于加班,甚至将其视为一种“企业文化”,而且有相当多的外来劳务工为了获得较高的加班工资,也热衷于加班,出现过投诉企业不安排加班的事例。那么,企业和部分劳动者热衷于加班的原因是什么,这也是探求加班工资争议产生的根源所在。笔者认为,加班现象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多矛盾交织情况下的产物,有其产生的多种原因及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工作任务的不确定性与劳动力相对固定之间的矛盾。市场经济不是按计划生产,而是根据合同定单量而生产,所以一旦某段时间订单量突增,必然引起加班情况的出现。2、高额的用人成本和裁员成本导致企业不愿意招足员工,而用加班的方式解决人员的不足。3、为了榨取员工的剩余价值。主要表现在不支付加班工资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4、部分企业管理能力差,工作任务安排不科学而经常安排加班,部分全球化运作的企业为了应对其他区域工作而不得不安排加班。5、部分基础工资较低的外来劳务工为了生存而不得不靠加班增加收入。针对基于大量企业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的事实以及部分劳动者要求加班的现实,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加班时间限制过死,不适合现有国情,可予以适当放宽。考察国外立法,美国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较为宽松,仅在大的方面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美国为每周5天40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加班不得超过20&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80小时。新加坡也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72小时。国际劳工公约也规定只需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笔者认为在不修改《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情况下可以做以下技术处理:即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作限缩解释,将其解释为每月平时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另外,再规定休息日加班不得超过32小时[即每月8个休息日,在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的情况下,另外4个休息日(4×8=32小时)可作为加班时间]。这样,每月68小时的加班时间能基本满足绝大部分企业的需要,基本解决工作任务的不确定性与劳动力相对固定之间的矛盾,也可以避免大量企业违法却得不到法律制裁损害法律权威的尴尬。针对部分企业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均只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而没有赋予劳动者民事诉讼请求以上赔偿金的权利,只能要求25%额外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应当区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克扣与“无意之中拖欠、克扣”的区别。有的企业并非想故意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而是对有关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存在误解,比如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全勤奖等是否应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存在误解,有关法律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又没有明确规定,极易产生误读&。如果是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笔者认为由于劳动部门的经常性缺位,应当赋予劳动者民事诉讼请求以上赔偿金的权利。针对因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有关部门应加强立法或司法解释工作,尽快予以明确,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另外,考察国外立法,我国加班加点的报酬也较高,国外大体趋同于延长工作时间获得正常工资报酬150%的报酬&。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目的得到充分实现,打消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积极性,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支付标准,而增大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的惩罚力度。针对我国相当多的企业并没有工会的事实以及绝大部分工会并不代表劳动者利益而实际受企业操控的事实,要求加班与工会协商不太现实,工会也并不能代表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如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以劳动者集体协商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没有集体协商的,只需劳动者同意即可。
作者: [黑龙江-哈尔滨]专长: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律所:黑龙江旺泰律师事务所46162积分 | 帮助21244人 | 379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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