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以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核心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价格体系的核心,这个价格体系的核心还拥有什么、什么、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分)社会保护(2分)
(2)未成年人年龄小,发展还不成熟,对事物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权利更易受到忽视甚至侵害。(2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和实施学校保护的原因。未成年人年龄小,发展还不成熟,对事物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权利更容易受到忽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就是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明天。学校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请选择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请输入相应的习题集名称(选填):
科目:初中政治
来源:学年江苏常熟七年级下学期期末考试政治试卷(带解析)
题型:问答题
材料一:日,公安部、教育部召开会议,将校园安全上升至国家战略。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两部法律为主,包括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四大保护领域。材料二:在北京,一个名为“妈妈评审团”的社会志愿者团体,怀着为孩子创造一个无污染网络世界的愿望,加入到整治网络和手机不良信息的“网络大扫除行动”。(1)材料一中所指的两部法律是什么?(2分)材料二中,“妈妈评审团”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什么保护?(2分)(2)从未成年人自身特点角度回答,为什么要把校园安全上升至国家战略?(2分)
科目:初中政治
来源:2013届福建省泉州一中九年级上学期期中考试政治试卷(带解析)
题型:综合题
【关注民生 促进和谐】材料一:日,网友“博大精深”在泉州网“温陵社区”就我市的交通管理、市民素质和市区环境等民生问题给市长写公开信、发帖子,反映的问题得到徐刚书记的高度重视。徐书记在“全市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会议”上,宣读帖子的主要内容摘要,及时解读点评谈想法。在全市掀起一场“摈弃陈规陋习、提升城市文明、推动和谐泉州”的浪潮。材料二:在前段时间的“保钓游行”中,有些参与人员涉嫌打砸,破坏公私财物,行为恶劣,已经涉嫌违法。深圳福田警方在微博上发布通报,公布视频抓拍到的20名涉嫌在“保钓游行”中破坏公私财物人员的图片,督促他们尽快自首,并呼吁市民举报,举报有奖。(1)如果你对构建和谐泉州也有好的建议,你会通过哪些途径表达出来?(请说出两种)(3分)(2)材料二给了你什么启示?(6分)(3)请你围绕“提升城市文明、构建和谐泉州”主题向全体市民发出倡议。(写出倡议要点,至少5点)(5分)倡议书尊敬的泉州市民:当前,我市正在加快推进现代化泉州建设步伐,和谐泉州,人人有责;文明泉州,人人共建。我们要以实际行动来提升文明,齐心协力,让泉州更美丽、更和谐。为此,我倡议:&&&&&&&&&&&&&&&&&&&&&&&&&&&&&&&&&&&&&&&&&&&&&&&&&&&&&&&&&&&&&&&&&&&&&&&&&&&&&&&&&&&&&&&&&&&&&&&&&&&&&&&&&&&&&&&&&&&&&&&&&&&&&&&&&&&&&&&&&&&&&&&&&&&&&&&&&&&&&&&&&&&&&&&&&&&&&&&&&&&&&&&&&&&&&&&&&&&&&&&&&&&&&&&&&&&&&&&&&&&&&&&&&&&&&&&&&&&&&&&&&&&&&&&&&&&&&&&&&&&&&&&&&&&&&&&&&&&&&&&&&&&&&&&&&&&&&&&&&&&&&&&&&&&&&&&&&&&&&&&&&&&&&&&&&&&&&&&&&&&&&&&&&&&&&&&&&&&&&&&&&&&&&&&&&&&&&&&&&&&&&&&&&&&&&&&&&&&&&&&&&&&&&&&&&&&&&&倡议人:×××日
科目:初中政治
来源:2012年人教版初中政治七年级上册保护自我练习卷
题型:综合题
材料一: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无数的房间被毁,很多生命被埋在废墟下,我们看到了一个个顽强的生命:冲进废墟中背出一个个同学,一直未找到父母,却一点儿也不慌张的林浩;不满12岁、被压在废墟里口渴难耐就咬破腮帮,喝自己的血以寻求自救,在废墟里号召被埋同学挨个喊“救命”的龚辉。材料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陆士桢介绍说,汶川地震幸存学生中,有不少是被视为“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所谓“坏孩子”,而一些学习成绩优异的“好孩子”却根本没有能力在这场灾难中自救。材料三:青少年教育专家卢勤向记者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有个孩子从小就享受4名保姆的贴身呵护,长到11岁都没摔过一次跤。他有生以来摔的第一跤本不是很重,但由于他平时缺乏应有的锻炼,身体协调能力很差,在身体失去平衡后的瞬间不知道该怎样保护自己,结果半边脸上的皮肤全被搓掉。(1)材料一二说明了什么?(2)你有什么话想对材料三的孩子说?(3)看了三则材料,自己今后有什么打算?
科目:初中政治
来源:学年江苏省东海西部九年级上学期第二次联考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综合题
材料一:日至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新疆工作座谈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是提高新疆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拓展我国经济发展空间的战略选择。同时,他指出“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材料二: 2010年5月,中央决定举全国之力建设新疆,国有企业加大对新疆的资金投入,这片辽阔而美丽的土地迎来了大建设、大开发、大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同时国家放宽了民间投资,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驻新疆、开发新疆。
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回答问题。
(1)我国在新疆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什么?有什么意义?(5分)
(2)要推进新疆的发展,应坚持什么战略?(写出一项即可,3分)
(3)国有企业加大对新疆的投入的同时国家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怎样的政策?”(4)
科目:初中政治
来源:2012年人教版初中政治九年级参与政治生活练习卷
题型:综合题
材料一:日,沈阳市召开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有15名消费者代表、10名出租车经营者代表、2名专家学者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听证代表们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建议。
材料二:自2008年以来,网络问政已逐渐成为百姓反映民意、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通道。据有关调查统计,69%的网友认同“网络问政”,认为这种平等、互动、快捷的交流方式已成为百姓反映民意的有效方式。网民以留言、跟帖、博客、微博等方式参政议政,网络问政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新亮点。(共3分)
学生甲:出租车调价听证会你关注了吗?
学生乙:我不仅在电视上看到了,还在政府网站上发表了我的看法呢。
学生甲:中学生也可以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吗?
学生乙:当然了。我们都有权利通过网络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建议,现在已有&&& 近七成的网友认同“网络问政”。
学生甲:那么多。为什么大家都会认同这种方式呢?
学生乙:&&&&&&&&&&&&&&&&&&&&&&&
(可根据材料中的内容回答)(1分)
学生甲: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网络问政呢?
学生乙:&&&&&&&&&&&&&&&&&&&&&&&
(可根据材料中的内容回答)(1分)
学生甲:.太好了,我也要充分利用网络。
学生乙:现在百姓参政议政、表达民意的渠道越来越多了,你知道这是国家在保障我们哪一项政治权利吗?
学生甲:&&&&&&&&&&&&&&&&&&&&&&&&
(1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代表检查组,报告检查情况,请审议。
本次检查重点是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相关法律实施情况和依法惩处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情况。张德江委员长对检查工作十分重视,亲自审定执法检查方案,并作出重要批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是全社会的责任。这次执法检查,要重点检查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情况,增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我和万鄂湘副委员长等同志分别带队,赴江西、甘肃、吉林、山东、河南、重庆进行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一是除港澳台外,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查,检查的面比较宽。二是检查前,编印相关法律法规和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案例以及工作指南,提出检查工作注意事项,完善组织方式和检查形式,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检查时,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城乡社区、儿童福利院、看守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实地考察和随机抽查,广泛听取中小学生、家长、教师、专家和基层民警、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四是检查后,进一步邀请有关机关单位、专家、律师和社会工作者参加专题座谈会,深入研讨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五是把执法检查与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相结合,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参加检查工作,并向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分代表发征询意见函,听取意见和建议。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
一、法律实施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各地为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了大量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正逐步成为社会共识,未成年人保护状况不断改善。
(一)完善配套规定,积极推进法律实施
近年来,围绕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依据法律规定,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学校保护、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惩治拐卖儿童犯罪,以及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等方面,中央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年—2020年)》,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制定《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等。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后,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地方法规进行了修改,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小学校等责任主体的保护职责,细化保护措施。这些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适应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改善未成年人保护状况
各级政府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作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任务部署和落实,依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保障儿童优先发展”的任务要求。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年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启动了我国第三个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地方财政投入21亿元,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惠及57万名孤儿。2013年,民政部启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把流浪未成年人、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探索社会化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教育部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聚焦在学生人身安全上,2013年印发了《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强化学校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针对96%以上的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发生在校外的情况,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针对中小学生溺水、交通事故等伤亡率高的问题,建立了安全事故约谈和督办机制。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帮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仅2013年就对3.5万余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救助。
(三)突出工作重点,着力加强对留守、流动未成年人保护
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监护不力和安全保护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积极创新解决问题方式,积累经验。2013年,民政部以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为重点,在全国20个地区试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相衔接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着力解决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问题,并在建立专门保护机构和建立监护问题发现、报告、干预机制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教育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2013年会同中央综治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将关爱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体系。安徽、河南等地针对留守儿童数量大的情况,在地方法规中专门规定对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的特殊保护措施。共青团、妇联等组织通过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建立服务留守、流动儿童的“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等,积极探索对留守、流动儿童等未成年人群体的关爱、保护模式。
(四)严厉打击犯罪,努力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公安、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2011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拐卖儿童、引诱幼女卖淫、嫖宿幼女、遗弃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12281件,惩处罪犯14349人,对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少女的原河南省永城市委干部李新功、湖北省教师鲍润法等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公安机关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持高压态势,2013年,针对拐骗拐卖儿童、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行动,成功侦破多起特大拐卖儿童、贩卖婴儿案件,解救被拐卖儿童5.2万人。在打击拐骗、操纵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斗争中,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8114人,解救被拐、被操纵的新疆籍未成年人6526人。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活动的同时,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此类犯罪特点,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和审判信息,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探索新形势下保障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有效措施,构建预防保护体系。
(五)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多年来,各级法院强化审判职能,努力给未成年人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目前,全国共设立2300多个少年法庭,有专职法官7400多名,审判职能从单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扩展到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制度化建设,选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807个。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制度,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建立涵盖少捕慎诉、帮教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内容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考评机制,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建立起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络,志愿律师达9300多人。北京、天津、四川、青海等地通过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问题仍然突出
一是我国每年约有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溺水、交通事故是未成年人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据教育部统计,农村地区非正常死亡学生占总数近80%。二是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屡禁不止,一些案件触目惊心。在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犯罪中,奸淫幼女、猥亵儿童、拐卖儿童犯罪较为突出。三是近年来未成年人吸毒人数逐年增多,2012年比2011年增加27%,2013年比2012年增加26%。
(二)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一是家庭监护职责在部分人群中没有得到有效履行。从拐卖、遗弃、虐待、性侵、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案例分析,受害人多为缺乏家庭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离异家庭子女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河南省检察机关反映,留守和流动未成年被害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害人的60%以上。二是校园性侵、体罚等安全问题和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学校保护措施在部分中小学校,特别是乡镇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落实。三是社会保护不力。有些未成年人长期受到虐待、家庭暴力等侵害,邻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干预不够,保护不力。网络上大量存在不健康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负面影响很大。
(三)政府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意识亟待提高
有的省级地方政府没有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的地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一两年才开一次例会,有的组织协调机构不健全,成员单位缺少协调沟通,工作形不成合力。有些地方和部门重经济发展,轻社会治理,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明显缺位。有的地方把政府职责推给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研究制定保护措施严重滞后。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社会知晓率不高。检查中,有的从事教育、治安工作的教师、民警向检查组坦承,以前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
一是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一些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依法惩处,导致对犯罪分子威慑不足,发案数量居高不下。二是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规定不够,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执行不严,社会调查、强制辩护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现象。三是全面准确执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定有偏差,过分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使一些犯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应有惩戒和警示,忽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四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缺乏考察和行为矫治措施。个别地方没有执行分别关押和分案处理规定,没有落实办案人员专业化要求。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一是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当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时,难以实施监护权变更。二是刑法中关于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等规定需要修改补充。如虐待罪的责任主体只限于“家庭成员”,幼儿园教师、保姆等非亲属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难以按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如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三是一些社会管理法律中,缺乏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四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在相关法律中虽有一些儿童福利方面的条款,但缺乏对保障对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的系统规范。
三、几点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要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把法律的各项规定,融入到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各项工作中。积极推广教育部建立的安全事故约谈机制、通报督办机制,切实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责任。建议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七五”普法的重点内容,把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落到实处。文化、教育和法制宣传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要深入群众,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儿童优先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各项保护措施贯彻到千家万户,让知法、守法、自觉保护未成年人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同时,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犯罪,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形成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不可侵犯、不敢侵犯的社会氛围,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
(二)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化解社会矛盾大背景中统筹研究、部署,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和管理,完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学生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性侵等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督促家长落实监护职责。二是公安、工商、文化、工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清除不良网吧和食品、玩具销售点,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行为予以及时、有力打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音像、图书、影视节目、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管理,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遏制各种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侵害。三是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先天残疾婴儿出生率,减少弃婴行为发生。四是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降低发案率。
(三)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民政部及有关部门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督和国家干预为保障的监护制度,督促、指导家长切实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落实家庭保护责任,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紧密衔接。二是完善未成年人福利制度。要拓宽福利保障对象,完善分类保障措施,制定未成年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建立社会化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三是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完善对轻微犯罪和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措施,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发挥应有作用。四是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把未成年人受虐待、被遗弃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五是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六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四)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一是统筹规划,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在制订社会救助法、社区矫正法、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应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适时研究制订儿童福利法。二是积极研究修改刑法中有关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嫖宿幼女罪等规定;完善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年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增加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措施。修改补充民法通则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三是研究制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适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继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展执法检查以来,这次是第三次执法检查。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我国有近3亿未成年人,在他们身上寄托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承载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责任编辑: 王伟我国已形成以《______》、《_______》为主,包括______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_百度知道
我国已形成以《______》、《_______》为主,包括______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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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形成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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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效果及完善建议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周诗卉&&更新时间: 17:05:16&&
&&&&儿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而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决定了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给予特殊的保护。为了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我国在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订,于2007年实施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解决了不少原来存在的问题,但尚存在不足之处,仍需完善相关配套体系,不断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这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迫切且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背景材料
我国最早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颁布的,实施了近15年。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不断增多,已经成为一种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不断涌现出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原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可操作性,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等特点。于是在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在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与国际法的衔接工作,其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充分考虑儿童的最高利益,即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总体来讲是成功的,不但促进了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化、系统化,而且也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今年来我国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常发生,出现了不少因灾害失去亲人的孤儿,仅仅凭借《未成年人保护法》远远不够,于2010年1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此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地方发展的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落实工作进一步的细化。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涵
对于未成年人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即&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主要以年龄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法律界限,这与我国《刑法》、《宪法》等法律精神相统一,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的规定相统一。因此凡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均属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而所谓的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其一,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及特点,把全国人民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愿望与意志,集中起来,固定下来,从而转化为国家的意志,用以调整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及公民个人同儿童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其二,是指对儿童保护负有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各项规定。因此这种法律保护需要国家与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努力,只依赖一方的力量远远不够。这种保护也需要法律与法律、地方法规之间的衔接、统一,只寄希望于一部《未成年保护法》而做到面面俱到也是不够。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的。首先,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的保护主要有以下方面:
1、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
生存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的权利。法律上所称的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具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故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生而固有的基本权利。
2、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
笔者认为这种保护是多方面的保护,内涵非常丰富,不仅仅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这只是对健康权的保护,只是保护的一方面,而且更应当包含对未成年的教育权受保护、名誉权受保护、继承权受保护等等,所有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深入贯彻儿童权益优先保障的&儿童优先&理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这些权利的保护程度和力度决定了未成年人一生的发展方向。
3、未成年人的参与权
参与权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未成年人能自主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影响他们生活和发展的问题发表意见。强调要为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友好型的环境,既重视儿童的意愿的表达和儿童参与常规化平台的建立,又重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
其次,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二至五条分别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渠道作出规定,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家庭保护
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子女多数生活习性与父母相同,由此可以看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重要性。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对孩子的保护,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列为第一位,将许多未成年人的迫切需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如营造良好家庭环境以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等,其旨在强化家长的责任意识,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
2、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主要是给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禁止其出入一些不利于其成长的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国家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有益的活动,阅读健康的书籍,丰富内涵,提高素质,在心理上和思想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的引导。
3、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是指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进行专门的保护。学校和老师应当对学生多一些关怀,不但在学业上争优创先,而且应当在学生的心理健康上争优,以德为师,善待每一个孩子,切实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成效
中国地广人多和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同的国情决定了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我国不同地区实施的成效不一,总体来讲,成绩是值得肯定的,各地区均采取了不少有力措施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针对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薄弱这一突出问题,许多省份都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并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教育的扶持力度。新闻媒体不断推出&最美乡村教师&等等节目,从侧面反映了对农村未成年儿童基础教育的重视。
最普遍的措施是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青少年都沉迷于网络,忽视学业的进步,甚至引发犯罪。许多地区双管齐下,在专项整治网吧,建立以面向学校为主的&阳光网吧&的基础上,也提高了对游戏开放的许可,有的游戏需要实名验证,有的显示&合理安排时间&或者被迫下线等设置。这些都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让未成年人合理利用时间,不要虚度光阴。
不少经济发展良好的省份为提高儿童的生活水平,逐步构建儿童福利体系,优先发展儿童的福利。在内容上,不仅关注涉及全体儿童的医疗保障,还关注不同类型特殊儿童的福利需求。在政策上、队伍培育上都加大了投入和参与。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尚存在的问题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至今,成绩是可喜的,但最近发生了一些案例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与反思。
2013年9月震惊全国的云南曲靖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竟然是两个长相稚嫩的高中生。17岁、18岁原本应该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读书,期待着大学的美好时光,为了梦想而不懈努力的年纪。而付振立和刘启智却在不到十天的时间内连续杀害7人,其中一人怀有身孕,甚至杀害了年仅两岁的孩童,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让人难以将如此花样年华般的少年与穷凶极恶的杀人犯联系在一起。究其作案动机和犯罪心理,让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大吃一惊,其为了证明不是只靠上学才会出人头地,而现实的经历让他无法获得成功,为此就想通过黑社会等渠道获得财富,故 &为了给自己壮壮胆&而杀害了这么多无辜的生命。
从案例中不难看出,这起高中生杀人案有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责任和社会的责任,但从这些责任的缺失上体现了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尚存在缺陷,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广而泛的特点。
首先,刘启智是典型的农村孩子,父母长期在外地打工,他在不同的亲戚家寄住,使得刘启智从小性情孤僻、爱面子且长期缺少家庭的关爱让他情感上很冷淡。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该条文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对留守儿童设立委托监护的参与权,《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 。在委托监护人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设立时取得未成年子女的同意。
2、对监护人有监护瑕疵的加大追责力度。对父母或者委托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义务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仅仅给予劝诫、制止等比较缓和的方式。笔者认为农村父母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建议完善《未成年保护法》对不适当履行监护的法律责任分程度追究体制,情节轻微的劝诫、制止等并对父母强制进行培训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通过罚款,甚至撤销监护权等手段消除不利于未成人成长的因素。
其次,据刘启智陈述,其在校期间经常被同学喊去打架,自己会觉得不会打架丢面子。对学校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五条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对其进行青春期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与家长可以加强配合管教,管教无效的可以送至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但实践中常常出现学校难以做到最终导致悲剧的产生,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所导致的,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水平和质量跟不上;另一方面是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反此条款的法律责任尚规定模糊,应当明确规定学校的义务,使得《教育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实施。此外对安全的内容予以明确,将学校安全制度具体规定为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教学设施安全;(2)校园环境安全;(3)集体活动安全;(4)学习生活安全 。这样更有利于确保学校、学生的在校安全。
最后,刘启智逃学离家出走,就是去网吧上网,一上网就是好几天直至把从家里带出来的800元钱都用光了,在此期间甚至遭到小混混的殴打。据统计,目前我国的&网瘾少年&约为400万,虽然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其身心及认知还不完全,应当给予正确的引导,故仅凭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规定比较泛,应当对社会保护的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对&网瘾少年&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预防和矫治。同时对包含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不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产品实施分级,使得未成年人远离不良文化的侵蚀。
五、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见
对于上述案件引发的一系列思考,让我们不由看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1、加快配套立法
从上述论证中不难看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其是一部基本法。因此要保证有效实施,就必须有完备的配套法规,从而形成&基本法--行政法律、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少省份分别制定了诸多实施细则 ,但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可行性不高的特点,影响其实施效果,难以有效贯彻和执行。故要建立符合本省、本市基本情况的细则,确保能够落到实处。
2、加强法制宣传
不论是未成年人自身的违法犯罪案件,还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都体现出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因而加大法制宣传迫在眉睫,一方面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利,自觉守法,远离不良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对监护人进行法制宣传,明确父母的责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3、明确监督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但未明确监督主体,形成&人人可管,人人没管&的局面,而实践中大多依靠媒体监督,往往都能监督到少部分。故笔者认为应当在各省市区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团体,切实做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站,对青少年存在的心理问题予以解答,健全保密机制,成为未成年人自己的组织团体。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总体实施效果是良好的,但从典型案例中看到的不足之处更加警醒我们做好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如何,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归根到底反映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任重而道远,随着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与衔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工作一定会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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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泰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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