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商商的繁体字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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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商初字第84号原告刘克苦、邱兆南诉被告张朝辉、宋兴苗、黄昌兴、周渝海、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海皇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商初字第84号原告刘克苦。原告邱兆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峰,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辉。被告宋兴苗。被告黄昌兴。被告周渝海。被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明璜,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皇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延溢,董事长。被告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钦,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静,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告刘克苦、邱兆南诉被告张朝辉、宋兴苗、黄昌兴、周渝海、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正地公司)、江苏海皇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海皇公司)、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宏冠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于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峰,被告张朝辉,被告正地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明璜,被告宏冠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文钦、朱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兴苗、黄昌兴、周渝海、海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被告海皇公司和被告宏冠公司一起合作建造公馆宏冠码头,共同作为第一手发包人。日,海皇公司与正地公司签订了《公馆宏冠码头土方填海工程合同》,由海皇公司将公馆宏冠码头土方填海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正地公司。日,被告正地公司又与被告宋兴苗、黄昌兴、周渝海签订了《企业内部承包施工管理合同》,将该项目分包给该三人。日,被告黄昌兴、周渝海再与被告张朝辉签订了《土方机械、运输及劳务合同》,将该项目的土方机械、运输及劳务的部分分包给被告张朝辉。日,被告张朝辉又再与二原告签订了《土方机械、运输及劳务合同》,将该项目的土方机械、运输及劳务的部分分包给二原告。日,二原告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并经正地公司进行了土方收方,但被告张朝辉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清原告的工程款。被告周渝海于日、被告张朝辉和周渝海、黄昌兴于日,被告周渝海、黄昌兴于日对他们所欠原告的工程款、滞纳金、利息出具了相关欠条。之后,原告多次追讨工程款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七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工程款11317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还款利率,从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由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朝辉辩称,其不具有建设资质,与二原告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其在工程中也有损失;因被告正地公司与被告黄昌兴、周渝海属内部承包合同,并且黄昌兴与周渝海向二原告出示欠条,二原告应向正地公司、黄昌兴、周渝海追偿工程款;其与原告邱兆南是合作关系,其负责组织资金和人员管理,提供板房。故其不应该对二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正地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的工程款应该向被告张朝辉、黄昌兴、周渝海核实清楚;关于案涉工程,被告海皇公司和宏冠公司没有支付过工程款给正地公司,所以正地公司已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明确案涉工程款应当由海皇公司和宏冠公司支付;如果经过法院查明,原告诉求的工程款在上述判决的工程款债务范围内,那么正地公司在收到工程款的条件下愿意直接支付给原告。故原告主张正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被告宏冠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其不是本案工程发包方,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被告宋兴苗、黄昌兴、周渝海、海皇公司未作答辩。二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证据1、原告刘克苦、邱兆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黄昌兴、周渝海、宋兴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黄昌兴、周渝海、宋兴苗的身份情况;证据3、广西北海市合浦公馆宏冠码头填海工程内部合同书,证明被告海皇公司将其位于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盐村的宏冠物流三号码头土方填海工程发包给被告正地公司,合同总金额为元;证据4、企业内部承包施工管理合同,证明被告正地公司在承包上述工程后将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被告宋兴苗、黄昌兴、周渝海;证据5、土方机械、运输及劳务合同,证明被告黄昌兴、周渝海在承包宏冠物流三号码头土方填海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肢解后把500万立方米工程量分包给被告张朝辉;证据6、土方机械、运输及劳务合同,证明被告张朝辉在承包以上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肢解后把其中的250万立方米工程量分包给二原告;证据7、开工通知,证明被告海皇公司日下达开工通知后,二原告按期开工建设;证据8、土方收方单,证明二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证据9、宏冠码头老邱车队结算单,证明日被告张朝辉与原告进行结算,扣除已经预付的工程款,被告张朝辉尚欠原告工程款1063222元;同时,被告周渝海、黄昌兴同意代扣张朝辉工程款,并为上述欠原告工程款债务提供担保,承诺于日付清;证据10、欠条,证明日,经被告周渝海、黄昌兴核实,其欠原告工程款1071722元,同意支付截至至日的滞纳金6万元,同时约定如在当年农历正月十五前未能付清工程款的,每月按5%支付逾期利息;证据11、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区合作建设经营合同书,证明海皇公司与宏冠公司合作建设案涉码头项目。被告张朝辉质证认为,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正地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4、7、8、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7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开工通知不能证明实际开工时间;对证据8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收方结算单没有原告的签字,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在结算单中有待查明;对证据5、6、9、10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院认定。被告宏冠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3、7、1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6、8-10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张朝辉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抗辩主张:证据1、宏冠码头正地公司与张朝辉结算、付款单,证明被告正地公司应承担自结算日起的利息,被告周渝海的签字代表正地公司;证据2、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告张朝辉的上一手发包人不是被告黄昌兴、周渝海,应当是被告正地公司,周渝海只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即项目经理;证据3、正地公司向海皇公司的催款函,证明被告正地公司联系人和代表是被告周渝海。二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由法院认定,该证据说明被告周渝海和黄昌兴欠被告张朝辉的工程款中含有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争议无关。被告正地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宏冠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只有周渝海和黄昌兴的签字,没有海皇公司项目部的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由法院认定。被告正地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抗辩主张:(2014)海商初字第25号判决书,证明案涉工程款付款义务应由海皇公司和宏冠公司承担。二原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被告张朝辉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被告宏冠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宏冠公司没有实际参与到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过程中,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7、11得到相关当事人的确认,证据8-10有原件核对并得到被告张朝辉的确认,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其证明内容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被告张朝辉提交的证据仅有周渝海、黄昌兴单方签字,不能作为认定各方结算的证据,证据2、3涉及被告正地公司对周渝海、宋兴苗、黄昌兴的授权委托、正地公司向被告海皇公司催收工程款等方面的事实,不涉及原告所参与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欠款责任认定无关,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被告正地公司提交的证据系本院生效的判决书,予以采信。据此,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日,被告海皇公司与被告正地公司签订公馆宏冠码头土方填海工程合同,约定:海皇公司将合浦公馆宏冠物流三号码头土方填海工程交由正地公司施工,工程量暂定500万立方米,单价41元/立方米(含土地购买费用),总金额元。合同还对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日,被告正地公司与被告宋兴苗、黄昌兴、周渝海签订了《企业内部承包施工管理合同》,将该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总价包干的方式转包给被告宋兴苗、黄昌兴、周渝海,该三人负责履行和承担正地公司与海皇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正地公司的所有工作内容和责任,正地公司按决算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和税金。日,被告黄昌兴、周渝海与被告张朝辉签订《土方机械、运输及劳务合同》,将以上工程项目的机械台班施工的部分分包给被告张朝辉,并约定张朝辉不得再向其他施工队分包或转包。日,被告张朝辉与原告刘克苦、邱兆南签订了《土方机械、运输及劳务合同》,将其承接的以上工程项目中250万立方米的机械台班施工工程再次分包给二原告。日,二原告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并经海皇公司、正地公司、周渝海、黄昌兴进行了土方收方结算,共同确认已施工完成的土方工程总量为立方米,工程款元。参与结算的工作人员梁春胜、刘林、周渝海、陈统焕、林瑞等在结算清单上签名并加盖“江苏海皇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公馆宏冠物流码头项目指挥部”专用章予以确认。结算后,被告正地公司向被告海皇公司催收工程款,但海皇公司拒不支付任何款项,正地公司因此停止了码头施工。被告张朝辉亦没有按约定付清二原告的工程款,于日与原告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063222元。当日,被告周渝、黄昌兴在张朝辉签给原告的工程欠款结算单上签名表示愿意作为担保人,并表示将从其应支付给张朝辉的工程款中代扣二原告的工程款,同时承诺在日前付清。日,被告周渝海、黄昌兴向原告出具欠条,表示欠原告工程款1071722元、滞纳金6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农历正月十五前全部付清,逾期每月按5%支付利息。之后,被告张朝辉、周渝海、黄昌兴未按结算单和欠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日,正地公司将海皇公司、宏冠公司诉至我院,主张二者连带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海皇公司支付正地公司工程款元及利息(自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宏冠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被告海皇公司于日经工商登记成立,是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日,该公司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涉合浦公馆宏冠物流码头位于合浦县公馆镇盐田村海堤,前身为合浦县公馆海堤码头,隶属公馆镇人民政府管辖。该码头始建于1969年,2003年企业改制由罗树萍、陈昆等人向公馆镇人民政府收购并买断产权、土地、房屋等经营权。2004年5月经公馆镇人民政府批准,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07年12月进行登记备案,由业主即被告宏冠公司自筹资金对码头进行扩建。该公司于2008年3月经工商登记成立,陈统焕、林瑞分别为公司监事和工作人员。。日,公馆镇人民政府向合浦县人民政府请示在原有码头进行再扩建。同年4月28日,合浦县人民政府复函“原则同意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公馆宏冠码头)扩建公馆宏冠码头并补办扩建审批手续”,但该码头建设项目至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域使用权证等。再查明,日,被告宏冠公司与被告海皇公司签订了《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区合作建设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宏冠公司以2000亩土地作价5亿元出资,占出资总额的33%;被告海皇公司出资10亿元资金,占出资总额的67%;双方共同合作经营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第三号码头及物流园区的建设及其后股份公司的合作经营,项目工程量为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第三号码头建设及物流园区和相应的配套工程建设,建筑面积5000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同时约定被告宏冠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提供施工现场用水用电供应,负责测量、定位、放线和技术交底并派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施工等;被告海皇公司负责项目整体建设并负责设计及规划、承担工程质量以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等,工程在建过程中由被告海皇公司全权负责,拥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案涉码头施工过程中,被告宏冠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办理,提供了现场工棚、办公及作业场地,对土方工程单价作出调整意见,并指派了工作人员参与了现场技术指导以及案涉码头工程量及工程款的结算等实际施工管理行为。又查明,在本案庭审中,被告正地公司确认其未向被告周渝海、黄昌兴、宋兴苗支付过工程款。本院认为,本案系码头建造合同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承包、转包、分包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二、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如何认定以及依据;三、本案各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一、关于案涉工程承包、转包、分包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条文的明确规定,码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对码头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除领取海域使用权证外,还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两证是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规划验线和验收、办理产权登记等的法定要件。码头建设单位在未经过规划许可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除了产生违法建筑,还会对沿海生态系统和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上述关于码头建造须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法律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被告海皇公司和宏冠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域使用权证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即将案涉宏冠码头建造工程发包给被告正地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本院确认被告海皇公司和被告正地公司双方签订的公馆宏冠码头土方填海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还存在多重转包或分包的情形。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和第三款“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案涉转包和分包合同均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本院认定案涉工程承包、转包、分包均为无效合同。二、关于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为建筑工程,无法适用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原则,只能由发包人通过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对原告已完成的施工成果进行补偿。二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工程量,经过被告海皇公司和被告黄昌兴、周渝海验收。二原告与被告张朝辉进行结算的工程款数额为1063222元,被告周渝海和被告黄昌兴对此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周渝海和黄昌兴还另外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注明欠工程款1071722元,滞纳金6万元。原告确认该工程款数额比张朝辉结算的数额多出的8500元是被告周渝海、黄昌兴向二原告所借钱款,用于追讨工程款的路费。该8500元费用及被告周渝海、黄昌兴向原告承诺支付的滞纳金6万元与被告张朝辉及案涉工程款无关,原告可另案向被告周渝海、黄昌兴主张。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张朝辉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欠款为1063222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的规定,二原告与被告张朝辉于日结算工程款,故应从当日起计付工程款利息,二原告主张从日起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系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于法有据;由于二原告与其合同相对方被告张朝辉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无约定,作为欠款债务担保人周渝海、黄昌兴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承诺并不能视为主债务人张朝辉已认可,已超出主债务范围,本院不予认定,故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关于本案各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海皇公司与被告宏冠公司签订的《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区合作建设经营合同书》中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建设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第三号码头,并对工程在建期间双方的权责以及码头建成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利益分配进行明确约定,案涉第三号码头为两被告共同合作开发。虽然合作一方被告海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作为码头的业主和合作方,被告宏冠公司在码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已全面地参与了案涉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负责码头项目建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提供了现场工棚、办公和作业场地,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指导,对案涉工程单价做出了调整意见,陈统焕、林瑞作为被告宏冠公司工作人员也参与了本案工程量及工程款的验收结算等,其作为合作方与被告海皇公司成为事实上的共同发包人,承担了案涉码头建设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海皇公司和被告宏冠公司应在欠付被告正地公司工程款元的范围内对二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正地公司仍欠被告宋兴苗、黄昌兴、周渝海工程款未付,故应在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二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昌兴、周渝海尚欠被告张朝辉工程款未付,而黄昌兴、周渝海已直接承诺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黄昌兴、周渝海应与张朝辉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工程欠款的责任。被告宋兴苗未参与被告黄昌兴、周渝海与被告张朝辉分包合同的订立,其与被告张朝辉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不应承担本案工程欠款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朝辉偿付原告刘克苦、邱兆南工程欠款106322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被告黄昌兴、周渝海对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其欠付被告宋兴苗、黄昌兴、周渝海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海皇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其欠付被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刘克苦、邱兆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85元,由原告负担985元,被告张朝辉、黄昌兴、周渝海、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海皇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7,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思奇人民陪审员  黄秀兴人民陪审员  陈柱亮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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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回,牛邦喜查扣保健茶、宋朝庭再议假招商(3402字
且说张清约见老同学,劝韩存保认清形势,提醒他梁山开发区可能通过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韩存保在家里想了三天,觉得郓州十字坡纯净水事件如今已是骑虎难下,弄不好辞职事小,说不定还要赔偿经济损失。思前想后,他决定向梁山开发区赔礼道歉,请求宋江以及以前加盟的公职人员帮忙出出主意。
且说宋江等在忠义堂上,见到韩存保来了,请坐厅上,殷勤相待。韩存保感激不尽,慌忙上前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加盟梁山开发区。宋江道:“俺们安敢抗拒执法检查,只是高太尉等人成意整垮俺们,俺们不得不小心应对。十字坡纯净水的事,你只要撤销‘消费警示’和打假图片就可以了,俺们自然能重返郓州。俺们梁山开发区如今编制已满,发展空间受限,你们公职人员不操心,工作休闲,养老有保障,何必到俺们这偏隅之地担惊受怕过日子呢?你不如回去给俺们当个牵线人,转达俺们的意愿,俺们情愿回归社会,挂靠合作,缴纳皇粮国税。”
韩存保道:“前者陈太尉带着招商合同前来,你们如何不乘机挂靠合作?”
宋江答道:“唉,朝廷招商政策不明朗,那个格式合同太粗糙,没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人事安排,也没有商谈余地,简直就是霸王条款。加上庆贺会上赏赐的酒竟是俺们梁山的小茅台,因此兄弟众人,都怀疑朝庭招商引资的诚意。还有那个李虞候,趾高气扬,耀武扬威。俺们股东没有心理准备,若是安排得当,股权合理,俺挂靠宋企,依法纳税,回报社会。”
韩存保道:“嗯,只因中间没有得力的人说话,误了大事。”
宋江设筵管待已了。
第二天,宋江叫了一辆宝驴,送出开发区。
这韩存保在经过的州镇都说了宋江许多好处,回到济州境内,已经好晚了,便找了个客栈暂且住下。
第二天一早入城,来见高太尉,备说自己在郓州行事草率,没有按照程序办事,匆忙发布“检测门”信息,自己已经跟梁山开发区有过沟通,达成谅解,现在已经撤销‘消费警示’和打假图片。宋江是个义气为重的人,情愿与宋企合作,回归社会。
高俅大怒道:“你去郓州任职三个月,不仅没有一点儿政绩,反而让别人抓住把柄,你还好意思到俺这里述职?俺看你是想以渎职罪提请双规了!”
众官都求情道:“韩局长乃是秉公执法、尽职尽责的。出现工作失误,情有可原。”高太尉被众人苦告,乃勒命韩存保引咎辞职,发回汴京泰乙宫休假式治疗,郓州工商局对两名检测人员做出书面检讨,调离岗位、重新安排工作。
原来这韩存保是韩忠彦的侄儿。韩忠彦也是大宋研究室的退休高官,朝廷的官员,有不少人是他提拔起来的。韩忠彦有个得意门生,姓郑名居忠,就是韩忠彦提拔起来的人,现任信访局长。韩存保把梁山开发区的意愿告诉了他。郑居忠亲自开车,带了韩存保来见工商联外联司长余深,一起商议。余深道:“这是大事,必须禀得蔡太师,一起上奏。”
二人来见蔡太师道:“宋江本来就是合法经营、共同富裕,只望朝廷招商引资,回归社会。”
蔡太师见说,喜道:“俺屡次上奏陈说利害,梁山开发区只能招商引资,合作共赢,无奈朝庭无人附和,今有二人相助,正成好事!”
二人禀说:“前番招商引资,可惜派去的人,没有明确政策,没有好言抚慰。光说梁山开发区非法经营,没有肯定他们在安置就业人员方面的作用,所以招商引资失败。”蔡太师应允,约定上朝再奏。
第二天早朝,道君天子升殿,蔡太师奏准再降诏敕,招商引资。
天子曰:“好吧,你屡次进谏,想必也有道理,只是这民资参股寡人还没有试验过,就在梁山开发区试点吧。这样吧,刚好高太尉派人来请安仁村闻焕章为法律顾问,要到山东赴任,就派此人陪伴寡人的使臣前去。如肯挂靠宋企,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如仍搞民企,就给高俅限定时间,早日找到他们假冒伪劣商品的证据,查封了梁山开发区再回京述职。”
蔡太师写成草诏,请闻焕章来赴宴,磋商到梁山开发区招商引资,合作共赢,闻焕章点头应允。原来这闻焕章是有名文士,朝廷大臣,多有认识他的,听说他要去济州府赴任,俱备酒食饯行。不在话下。
且不说闻焕章同钦差出京,先说徐州工商局打假。
宣和十年元月,有人举报:在徐州沛县一家破落的院子里,梁山开发区有人用死猪肉加工销售。徐州工商局局长项元镇带领执法人员赶到了现场。
“有人吗?有人吗?”工商执法人员最先叫门。
这里正是梁山开发区临时租赁的屠宰场,曹正上街进货去了,只留下家属。
院子里表面上非常平静,可当工商人员叫门后,里面20来条大狗顿时从四面八方跑过来,冲着执法人员狂吠,扑得大铁门来回摇晃。
“屋里有没有人?”工商人员再次叫道。
大狗的叫声越加凶猛,屋内依稀能看见人影,可始终没人回应。
大约30分钟后,里面房门终于打开了,走出来的是一名五六十岁的老人,这人正是董平的老爷董太公,走路颤颤巍巍,明显行动不便。男子嘴里骂骂咧咧,对执法人员不予理睬。
又过了10多分钟,从屋里冲出一名中年女子,穿着红色的棉衣,戴着一顶帽子,这是曹正的老婆。她对执法人员道:“俺男人出去买东西了,俺家里确实煮肉,可都是给狗吃的。”
执法人员道:“既然是这样,让俺们进去看看。”
曹正的老婆稍微停顿了一下,冷笑道:“检查?狗俺可看不住!”随后,女子不断说举报人不怀好意,始终不让执法人员进ru。
工商执法人员拨打110报警,辖区警察赶来调查,称“这是纠纷”,没有作进一步处理。
项元镇只得暂时返回。
第二天项元镇请示州府,带领大队人马来检查时,早已人去楼空,只留下一堆堆狗屎。
再说大名工商局发生了一件怪事:宣和十年11月14日,梁山开发区土特产有限公司的三车180吨保健茶,在途经大名府黄庙镇时被当地的工商部门给扣住,还给三名货车司机做了笔录。查扣的理由是涉嫌经销伪劣保健茶。
薛永来到大名府工商局。
大名工商局黄庙分局的牛邦喜告诉他道:“俺们分局初步研究,检测不合格,没收,就这么简单。”
薛永道:“为什么?如果你认为俺们的保健茶涉嫌伪劣商品,也要经过质量检测,被认定为不合格后,才可以没收!”
牛邦喜喝道:“不为什么?俺们认为不合格就不合格!你们先回去,俺们报州局研究再说!”
三天后,薛永又来到黄庙工商分局。
牛邦喜告诉他道:“俺们做了几天检查,起码要有辛苦费吧,俺们的意思是三车保健茶,扣掉一车,这一车再分成三车,你们还是照样三车拉回去!”
薛永道:“怎么能这样?如果没有什么问题,就应该全部放行!”
牛邦喜道:“所谓雁过拔毛,你还想在俺们的地盘上混么?”
薛永算了一下,三车保健茶被没收了三分之一,损失超过一百万交子。
牛邦喜见薛永有些迟疑,就说道:“这样吧,你要是不服气的话,你在这里等俺,俺马上请示州局长好了!”牛邦喜立即拨通了州局党世雄局长的电话。
牛邦喜道:“党局啊,您在局里吗?什么?在开车,半小时回局里,好,俺找您去,这案子的事,他们又过来了,俺来跟您说一下吧,好了,好了。等一会儿吧。”
党世雄局长答道:“等一下,行。”
一个小时后,牛邦喜回来了,进门就道:“党局长已经同意俺的方案,要不然,你一车也要不回去,俺算是给你帮大忙了,你也给俺帮个忙,到办公室把笔录重新做一下!”
说完,他就将薛永带到经济检查支队,将三车保健茶由180吨改为120吨。大名黄庙工商分局从薛永的车上卸下来60吨保健茶后,将其余的120吨放行。
大名大区副经理张横听了薛永的报告,便给大名府、大宋工商网站回复道:大名工商局黄庙分局查扣梁山开发区土特产有限公司的保健茶,既不做质量检测,也不罚款,自己留下了1/3的货物。虽然修改笔录,但原笔录俺们有复印件,且这笔货物有发票及货运单,俺们要求返还60吨保健茶。
大名府梁中书对高太尉在大名府为所欲为甚为不满,接到宋民举报,责令大名工商局返还梁山开发区60吨保健茶,同时向大宋吏部报告。不久,党世雄引咎辞职,牛邦喜辞职。
却说高太尉在济州坐阵,眼见得领命以来,未见成果,反折了许多精英人才,心中烦恼。
保安来报道:“皇上钦差到来。”
高太尉出楼迎接,见了天使,就说招商引资一事。闻焕章同车到达,高太尉拉着二人的手,同进办公室商议。
高太尉兀自寻思:如今朝庭又提招商引资,若不招商引资来,俺打假以来,白折了几位局长,浪费了许多经费,弄得怨声载道;如果招商引资成功,俺的主张又没什么证据和成果,只恐同僚笑话。心下踌躇,数日主张不定。
济州府有一个老官僚,姓王名瑾,现在是个巡视员(括号享受副州级待遇)。王瑾见了朝庭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和格式合同,禀说道:“大人不必担心,俺有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招商引资是宋策,谁敢违抗?打假检查照常进行。大凡法律政策总有漏洞的,下官看见这格式合同就留有活路:写这个文件的秘书可能考虑不周,已留了一个后门了。”
高太尉见说大惊,便问道:“你怎见得留了一个后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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