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家的地方要分要通过村委会选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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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是法律咨询吗?我有个土地问题向您咨询1下,情况是这样的:我们的地方是家里添了人就要添地了
河南-濮阳&07-17 20:44&&悬赏 0&&发布者:短信用户 & 回答:(3)
您好!请问是法律咨询吗?我有个土地问题向您咨询1下,情况是这样的:我们的地方是家里添了人就要添地了,我们这规定的是等缺,谁家出嫁了女儿就要让给谁家孩子没地的,还是先让给孩子大点的地。我们村里有1家给他孩子要地,村委会的把我们家的地分给他们可是我们家里也添了小孩也要地我们不同意。村委会说给我们家老人办1份5保户把我们的地让给别人,让我家人签了1份协议我们签了字可是他没给我们办5保户我们就不让他种地,那1家人打我们家人还抢着把我们家的地给种了,然后我们不同意他家就把地里庄稼用农药给打死了,等到秋季我们种的庄稼他们把我们的也给打死了,请问他们这种行为是不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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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旬民初字第00710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
法定代理人周一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之祖父。
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彩玲,女,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42岁,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六组,系该村第六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周某诉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平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拴贵、马绍印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由于自己的父母均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日自己出生,并依法办理了户口登记。2011年10月自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所得补偿款被告随后向村民进行了分配。自己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按照分配方案亦应分得补偿款519元,但被告却未向自己进行分配,自己虽多次向被告催要,但均被拒绝。因此现请求被告给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519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日前,因我村附近修建煤矿,我村三个村民小组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其中原告所在的第六村民小组被征用三亩,每亩给付补偿款36000元,共计给付征地补偿款108000元。2011年农历5月11日,我村第六村民小组召开了村民会议,讨论并确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对2011年农历5月11日前出生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给予分配,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做节育手术的不予分配。原告的出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父母未做节育手术,且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根据分配方案,原告无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应否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原告周某针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出示周某的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于日依法办理了户口登记,应参与分配。
对上述证据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
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针对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出示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第六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清册一份,证明对分配方案群众表示无异议,并确定了参与分配的人员名单。
2、出示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第六村民小组2011年农历5月11日会议记录一份,证明该组通过村民会议讨论确定的分配方案的情况。
3、出示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第六村民小组2011年农历6月13日会议记录一份,证明该组通过村民会议确定了分配方案,并由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进行签名确认的情况。
对上述证据原告质证表示,对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第六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清册、2011年农历6月13日的会议记录无异议,对2011年农历5月11日的会议记录表示系被告伪造,不予认可。
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综合审查分析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户口本一份,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第六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清册一份、2011年农历6月13日的会议记录一份,原告质证表示无异议,因此予以认定;对于被告出示的2011年农历5月11日的会议记录,原告质证时表示该记录系伪造,内容不实,但未提供反证,通过法庭调查核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因此予以认定。
综合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认定的证据证明了本案以下事实:
原告于日出生于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其父母均系该村村民。日父母为原告及其姐姐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日前,因原告所在村附近修建煤矿需要,该村三个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不同程度被依法征用,其中原告所在第六村民小组土地被征用三亩,每亩征地补偿款为36000元,征地补偿款共计为108000元。之后第六村民小组分别于2011年农历5月11日、农历6月13日召开了村民会议,讨论并确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对2011年农历5月11日前出生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给予分配,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做节育手术的不予分配;2011年农历5月11日后死亡的、出嫁的给予分配;之前死亡的、出嫁的村民不予分配,同时确定了分配名册。并随后以每人519元的标准对征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由于原告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原告出生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做节育手术,且在分配方案确定的日期前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故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分配,双方酿成纠纷。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承包地征地补偿费519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民从出生时起即享有民事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的父母户口均在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原告出生后长期在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生活,而且其于日依法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故其从出生时便取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是针对全体村民集体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亦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村民共同参与分配。被告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了原告出生属计划外二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其父母未做节育手术且原告在2011年农历5月11日前未办理户口登记为由不予分配的决定,拒绝向原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被告的决定侵犯了原告作为集体成员,平等享受补偿款的权利,违反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律规定;况且未取得二胎准生证,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及未做节育手术,是原告父母的责任,并非原告的过错;原告户口登记办理虽晚,但其之前已实际在该村生活,故被告辩称不能成立。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519元;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平怀
人民陪审员  张栓贵
人民陪审员  马绍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凯锋
附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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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占永禄:为救灾屡过家门而不入
08:59:45)
稿件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新华网福州6月25日电(金文莲)25日中午,已在抗灾救灾一线忙碌了整整7天的福建武夷山市星村镇黄村村委会主任占永禄接到母亲林金爱的电话:“在村里忙,你要注意身体和安全呀!”
&&&&霎时,占永禄心里满是感动和内疚。“父母的房子在洪灾中倒了,什么东西也没有抢出来,他们没有怪我,还关心我。”
&&&&黄村地处著名的武夷山竹筏胜地九曲溪上游,占永禄父母的家就在村头。连日暴雨不断,溪水猛涨。19日,占永禄组织4名村委到地势低洼的渠边、村头、溪前、毛家洲4个自然村去转移群众。下午5时,渠边、大王庙、下廊3个自然村与外界相连的唯一桥梁被洪水冲毁,水开始涨进村里。有些老人呆在房内不愿走,占永禄就组织人挨个儿去背。人员全部安全转移后,他又和村委曹道良组织10多名青年,去村头帮村民抢救贵重物品,而自己父母的家就在河边,许多财物也需要抢救。
&&&&那一晚,父母的情况如何?住在哪里?占永禄无暇顾及。听说石源垅一栋房屋的后山滑坡,主人转移出来后偷跑回去排水被山体压住,他和村委叶发有马上组织人员抢救。瓢泼大雨阻碍救援,新的滑坡随时可能发生,他一直到人救出才离开。
&&&&19日一整夜,占永禄无眠。
&&&&桥被冲毁了,渠边、大王庙、下廊3个自然村900多人的生产、生活、出行成了问题。20日一早,占永禄和镇党委副书记朱泉忠带着医疗队翻山越岭走了3个多小时,赶到3个自然村查看灾情,了解村民受灾情况,安排医疗人员驻扎在村里。天擦黑时他回到村里,灾情报告不断,夜晚他又和村委们到村头了解灾情。这一天,他还是来不及去看望近在咫尺的父母。
&&&&黄村是武夷山的烟叶大村,眼下正是烟叶采收季节,全村有800多亩烟田绝收,烟农损失惨重。占永禄组织村民抢收烟叶,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对墙体出现倾斜的房屋进行安全警示,走访看望受灾村民。
&&&&24日下午,国家烟草局领导到黄村视察灾情,经过占永禄父母家时,他才和领导们进去看了一眼。正在抢收烟叶的母亲看到儿子由于严重睡眠不足和寒气侵袭,嘴唇起泡,很是心疼。她说:“我不怪他,当村委会主任就是要为老百姓做事的。”
&&&&一位村干部说,占永禄70岁的父亲今年种了21亩烟叶,有一半绝收,两个老人很伤心,但他们在儿子面前一点也不表露,为的是让占永禄安心抗灾。
&&&&“虽然我没顾得了父母的家,但在这次洪灾中,我们村成功转移600多人,无一人员伤亡。”占永禄对此很是自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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