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和杨某某发生争吵,于是李某某就赖在杨某某杨紫家里什么事说杨某某打了她,导致杨某某父子一夜不敢回家

扶起老人 传递正能量日,在四川达州城区正南花园附近,老人蒋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大腿根部粉碎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2万余元。据周围目击者称:蒋某某摔倒后,3个孩子最先跑过去搀扶老人,后来几名成年人也陆续跑过去帮助,并拨打了120,送往医院。三名孩子搀扶老人,却被老人称自己被孩子撞倒。老人的儿子龚某在老人出院后,将老人送到一名搀扶老人的孩子江某家里吃住,并称不赔偿医药费就一直住下去。事件拉锯5个多月后,家长报警。11月22日,经过达川区警方调查,周围多位群众证实,认定受伤蒋某某系自己摔倒,蒋某某及儿子龚某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蒋某某和龚某某分别被行政拘留7天和10天,并处罚款500元。警方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三个孩子“平了反”。有一位目击证人在作证时说:“不能助长这种歪风邪气,不然以后哪个还敢做好事嘛。”其中一名孩子的父亲杨先生表示,事情发生后,孩子曾问过自己,以后遇到老人摔倒还用不用过去帮助,“我告诉他,当别人处于危难当中,必须过去帮助。这样的事件,只是少数。这个社会,还是好人多。”(1)“老人摔倒要不要扶”这一社会现象曾引起广泛热议。上述材料中的事情前后经过能够说明一个什么道理?结合材料,运用所学知识对此加以分析。(2)面对老人家属的敲诈勒索,孩子的家长选择了报警。家长的做法启示我们面对非法侵害,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乐乐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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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难度:较难
题型:解答题&|&来源:2014-山东省潍坊青州开发区初中下学期第一次月考政治试卷
分析与解答
习题“扶起老人 传递正能量日,在四川达州城区正南花园附近,老人蒋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大腿根部粉碎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2万余元。据周围目击者称:蒋某某摔倒后,3个孩子最先跑过去搀扶老人,后来几...”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1)“老人摔倒不要扶”的社会现象,说明了当前的社会风气。我们要正确认识社会风气,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有光明的一面,也有阴暗的一面。学生利用教材知识,结合材料,组织答案。(2)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结合教材知识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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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向某挪用李某身份证,唐某挪用邓某身份证在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普通护照时被窗口民警当场查获。目前,违法嫌疑人向某、唐某已被警方处以罚款处罚。这说明&&&&①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②当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③冒用他人的姓名是侵害他人姓名权的具体体现④公民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冒用他人的姓名①②②③①③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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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乐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字(2014)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万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日9许,在杨某某家小卖部门前,被告人杨某某因李某某给其妻子发短信而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在互相厮打过程中,李某某用梅花扳手击打杨某某面部,随后杨某某用木棒击打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受伤住院。
经乐都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评定:李某某系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日9许,在杨家岗村杨某某家小卖部门前,被告人杨某某因李某某给其妻子发短信而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在互相厮打过程中,李某某用梅花扳手击打杨某某面部,随后杨某某用木棒击打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受伤住院。
经乐都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评定:李某某系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寿乐派出所刑事案件收案登记表证明:日3时许,乐都区寿乐镇李家台村村民李某甲报案称&我兄弟李某某被人打伤,李某某现在青锻小区桥头,请出警&。
2.到案经过证明:日,杨某某来到寿乐派出所说明和李某某打架的情况,被刑警大队带走。日,杨某某被传唤至寿乐派出所。
3.证人李某已的证言证明:日上午,我和李某某等人用三轮车拉土,在杨某某小卖部附近见杨某某和李某某发生争执,我下车没有劝开,杨某某从铺子门口拿了一个木棒扑上去就打李某某,这时杨某某父亲杨三林也赶到现场帮儿子打架,我忙劝杨三林时发现杨某某手中木棒已被打断成了三节。杨三林用手中木棒去打李某某,我赶忙过去抓住了木棒,杨某某强行从我手里夺上追过去又打李某某,杨某某一木棒打在了李某某额头,将李某某打倒在地后又在李某某右腿外侧打了一下,这时,杨某某被杨家岗的人拉开了,我们把李某某送往医院。当时李某某手里拿着一个梅花死口扳手,他俩互相打了,我见杨某某嘴上有血迹。杨某某第二次用木棒打李某某时,第一下打在了胸部,第二下打在了额头,第三下打在了大腿外侧。
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在杨某某家小卖部门前,杨某某一木棒打在了李某某头部的前额位置,李某某蹲在地上起不来了,鼻子里还在流血,后杨某某还在李某某的身上打了两木棒,一木棒打在身上了,另一木棒打在李某某的臀部。到现场后看见杨某某嘴上有血迹。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日9时许,看见开农用三轮车的那个人(李某某)在杨某某的头上打了几拳头,又拿着扳手在杨某某的嘴上捣了几下,杨某某的嘴上开始流血,前门牙也被打掉了一个。看见杨某某手里拿着木棒在那个人的头上打了一木棒就把个人那打的蹲在了地上,那个人头部还流了大量的血。
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向杨某某的嘴上打了一扳子,杨某某的嘴上流血了,前门牙也打掉了半个,杨某某在路边的树枝堆里拿了一个白杨树枝,在李某某的腿上打了两下,然后向李某某的头部前额打了一下,李某某一下就被打坐在地上了,不知道李某某哪里流血了。
7.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日9时许,我开着农用三轮车路过杨家岗村遇见杨某某,给他解释事情发生争执,用手中的扳手在杨某某的脸上捣了一下,互相打了一拳。杨某某第一次用推把把子打我,被打折了。随后,杨某某从他父亲手中接过木棒向我追了过来,打了三下,前两下我躲了过去,第三下打在了我的头部左侧,我一下就感到头晕蹲在了地上,鼻子里流血了,等我有意识的时候就在医院了。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照片、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地点在乐都区寿乐镇杨家岗村李某丁家大门与杨某某大门之间的乐引公路中间,路中间有滩状血迹,乐引公路西边水沟中提取到折断成三节的无树皮的白色木棒一根,在离中心现场4米,乐引公路西侧路边提取到一根有青色树皮的木棒一根。杨某某对编号1至5号的五根木棒辨认,3号木棒就是在日9时许打伤李某某的木棒。
9.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书证明:李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明:李某某系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事项。
1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来讲我和好友李某某打架的事情。日19时许,因李某某给我妻子谢某某发短信的事情,在我家门口发生争执,当时他坐在三马子车上(三轮车),将我拉到跟前,顺手拿了一把扳手在我的头上敲打,我挣脱后拿了旁边的一根木棒左右摇晃,最后我将木棒扔掉往下跑了,他追上后在我的嘴里面乱捣,我的牙齿也被损坏了。我就跑到放着一些柴的地方,拿起推把(农具),将前面的木板取掉,转身后见到李某某扑上来打我,我就用手中的推把把子在他的左腿上打了一下,第二下打到了他的左胳膊上,第三下打到了他的臀部,第四下打到了他的左面头部,他当时就坐在了地上,头部流下了血。
另外,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发表的公诉意见合理,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视为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木棒两根,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阿海乐
审判员  逯登军
审判员  纪正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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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走在李某某和王某中间
小S三胎都是女儿,大S腹中宝宝是男是女亦备受关注,对此小S则回避称:“这个应该由我姐她自己公布,我要是替她说了,她会很不爽。不过她现在跟我说,小孩出生之后要实行军事教育,婴儿没事乱哭不会抱她,训练一觉睡到天亮地能力。我现在亦是等着看,看她到时候有多狠心。因为以我对我姐姐地了解,她是那种婴儿只要发出‘咿呀’地声音,就会马上冲上去,我现在等着看她如何教育小孩。”张歆艺:当然有了,结婚不要孩子对不起结婚证(笑)。原本我今年就打算要宝宝地,然后明年生,是一个马宝宝,和我们俩地属相亦都合。可我前一段得了荨麻疹,很怕对孩子有影响,只能先等等。我今年地工作排满了,明年宣传很多,要孩子估计亦没时间了。那就后年吧,干脆今明两年把手头地工作好好做一做。晚上十点左右,高圆圆地汽车驶出一处高级公寓,很快返回赵又廷下榻地酒店停下,高圆圆和赵又廷一起下车,两人并肩走进酒店,当天他们地新婚之日在酒店度过。据悉,当晚高圆圆和赵又廷前往地公寓是高圆圆为父母买地房子,她地父母已从丰台搬到了市区,可见结婚当日高圆圆和赵又廷仅和父母家人吃了一顿简单地家庭喜宴,没有鲜花、没有华服、没有排场,一切从简低调。狗仔如何掌控明星私生活动态?除了拍照,还得靠各方消息地搜集整理:一方面跟圈内知情人求证,另一方面就是拍到可疑照片后,去跟经纪公司求证,再根据他们地回应或者提问判断,但最终靠实新听还得靠一直跟拍“有图有真相”。L:其实因为她是未来把音乐创作当成她地一个人生方向了。那我觉得艺术创作地人需要一颗对情感非常敏感地心。茨威格是对人物心理细节描写,尤其是对情感、爱情,描写得最细腻地一个,我认为,在我看过地之中。我差不多她地年龄,18岁前后看地,这本书当时是在情感方面给了我很强烈地感受和印象。5时58分,视频显示,张某某和大魏一前一后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地大堂中。5时59分,李某某、王某和杨某某一起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大堂视频中。杨某某走在李某某和王某中间,三人一起穿过湖北大厦旋转门走进大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这段持续几十秒地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肘里地动作,随后他们进入电梯。同一天地19时57分,文章本人转发此微博,并调侃称:“除了脚看不出相似之处!”虽然文章不承认,但是大多数网友还是觉得该女子和文章像到“没分别”。甚至有网友怀疑这个女子地形象只不过是文章在新剧中地造型而已。文章《不二神探》即将上映,亦有腹黑网友认为这很可能是电影公司地一种营销手段而已。对此,王菲方面暂未回应。谢霆锋经纪人霍汶希地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地状态。香港媒体致电谢霆锋地父亲谢贤,谢贤干脆说:“不知道,知道亦不跟你们(媒体)讲。这是私人地事情,你们求证干什么。”谢霆锋接到媒体电话亦不愿多谈,回复称:“我现在在飞机上,不回应。谢谢。”据知谢霆锋今日将到四川,明日就转到出席活动。我们一直拒绝对黄奕地家庭生活予以评价和说明,但自香港某周刊不实报道刊登后,黄奕地现任丈夫黄毅清亦通过微博发表了大量不实消息。其行为之严重,不仅影响了黄奕地公众形象,亦对工作室地日常工作带来了极大地干扰。杨某某与曹甲、李某某、曹乙、曹丙生命权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丙。
  法定代理人危某某。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曹丁。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杨某某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1)崇民一(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贤能,被上诉人曹甲(兼曹乙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曹甲、李某某、曹乙、曹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汉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曹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曹甲、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死者曹A系曹甲、李某某的儿子,曹乙的父亲。日8时许,死者曹A在杨某某的商店内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逆变器(俗称升压器)。同日下午19时左右,曹A被发现死于本市崇明县陈家镇裕西村永东XXXX号北侧200米处一蟹塘内。经崇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确认曹A死于电击,现场有一圆形橡皮艇,上面装有一只红色塑料盆,盆内装有一只电瓶及一只长方形立体装置,除此未见其他异常情况。曹甲、李某某、曹乙、曹丁及曹丙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曹丙与曹A的身份关系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曹A为曹丙的生物学父亲。曹丁提供的身份资料无法证明曹丁和死者曹A的亲子关系。又查明,杨某某出售的逆变器系其自行组装,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无商标标识,无使用说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一、曹A的死因。赔偿权利人认为曹A系死于逆变器引起的电击,杨某某则对曹A的死因存有疑问。法院根据崇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结合该单位所做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可以认定曹A在使用逆变器过程中造成触电死亡。 二、引起曹A死亡的逆变器是否是杨某某出售给死者的?赔偿权利人认为,引起曹A死亡的逆变器是杨某某销售给死者的,而杨某某对此予以否认。日,法院组织讼争双方对保存在崇明县公安局陈家镇派出所的逆变器进行了辨认,杨某某再次否认。根据危某某及杨某某在陈家镇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日上午8时许,曹A在杨某某的门市部内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逆变器,外壳为蓝色,买卖双方都知晓购买逆变器用于麻捕蟹塘内的泥鳅。分析曹A购买逆变器的时间和死亡的时间,系在同一天,间隔不超过24个小时。经查,曹A死亡后保存在陈家镇派出所的逆变器外壳颜色为蓝色。综上,根据事发现场提取的逆变器外壳颜色,分析曹A购买杨某某逆变器事实以及曹A购买逆变器与死于蟹塘的时间,法院可以推定事发现场的逆变器就是杨某某出售给死者的逆变器。原审法院认为,销售者出售的商品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该案中杨某某自行组装的逆变器,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且杨某某在明知曹A用于麻捕泥鳅的情况下,仍销售给曹A,造成曹A在使用逆变器过程中死亡,对此,杨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死者曹A明知杨某某出售的逆变器违反有关规定,仍购买并采用国家禁止的方法进行捕捞,操作时也未充分注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其操作不当导致死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的是该案事故的主要责任。曹丁认为其是死者曹A的儿子,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曹丁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据此,判决:一、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甲、李某某、曹乙、曹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73,716.40元。二、曹丁要求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以事发现场有逆变器为由确定曹A死于电击纯属主观臆断。讼争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没有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确认依据栏内填了“尸表检验”,但又提供不出检验报告及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其证据效力同普通群众在现场看到的情况反映没有什么区别;公安机关没有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作科学鉴定,只是凭办案民警及赔偿权利人一方的主观推断就确定曹A死于触电。因此,这种结论是经不起推敲的。死者家属日向民警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曹A验尸,于同月20日聘请律师并拟好民事起诉状,却又在同月22日就匆匆将曹A火化,难免让人有充分理由合理怀疑曹A并非死于触电,而是突发疾病等其他原因。赔偿权利人放弃死亡原因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赔偿权利人的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曹甲、李某某、曹乙、曹丙答辩称,受害人经过刑侦大队的尸表检验,被认定为系电击死亡,受害人的死因并不是某一民警个人推断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讼争双方对于逆变器的特征、用途及购买时间等意见都是一致的,并同去派出所确认过该物。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原告曹丁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讼争各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受害人曹A是否系使用杨某某所售逆变器进行麻捕泥锹过程中触电死亡。基于讼争各方的举证结果及庭审自认陈述,结合考量曹A向杨某某购买逆变器的时间和用途、曹A死亡的时间和地点、曹A死亡前的具体行为(即用逆变器麻捕泥鳅)、事发现场遗留并提存至派出所的逆变器的特征等关联因素,原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曹A系在使用逆变器麻捕泥鳅过程中触电死亡且该逆变器系杨某某自行组装、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而出售给曹A的,并据此判决杨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经核,合理有据、与法不悖,本院认可原审阐述理由。至于杨某某以死者家属未申请验尸等为由上诉否定曹A系使用肇事逆变器而死于电击,因崇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过现场勘验检查及依据尸表检验已确认曹A系电击死,且事故现场的照片及相关证人的陈述能够印证死者曹A死亡前在蟹塘内用讼争逆变器麻捕泥鳅,故杨某某上述主张缺乏合理科学的医学依据及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杨某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曹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4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伊红代理审判员  王屹东代理审判员  朱红卫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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