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交通肇事罪的人还能被雇佣银行合同工工吗

交通肇事罪怎样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怎样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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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其实。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7.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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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受雇于车主,交通肇事致死人的情况下,赔偿是谁来赔,司机用不用赔偿,如若不拿钱,判刑能判几年
提问者采纳
1、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由雇主承当民事赔偿责任3、交通肇事罪一般三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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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司机判是否判刑不取决于是否拿钱,主要看事故责任和造成的后果;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承担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附带民事赔偿。如果机动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同等、无法认定或者无责任,即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会构成犯罪,只是赔偿的问题。
首先 回答你如果
交通事故 判刑的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你的问题谁的责任
在那里发生的
这些问题不知道的话
无法回答你
一、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条件:(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
交通肇事罪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由雇主培,司机有过错在向其追偿,肯定要培钱,如果没有酒后驾车一般3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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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绍录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靖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女,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无业。系死者田跃林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竹堂,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无业。系死者田跃林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清英,女,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农民。系死者田跃林之母。上列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尹爱忠,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男,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无业。系死者谢素英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小凤,女,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无业。系死者谢素英之女。上列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左刚,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绍录,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甲,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医师。委托代理人曾慧凡,湖南省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代表人肖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专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职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绍录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田竹堂、舒清英、马某某、马小凤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新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爱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和马小凤及其委托代理人左刚、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绍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曾慧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专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8时许,被告人朱绍录醉酒驾驶湘E4JF68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S222线由靖州县城往贵州省黎平县方向行驶,至靖州县藕团乡新寨村路段超车时,与相向而行田跃林驾驶的湘N03Y23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田跃林及车上乘坐人员谢素英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朱绍录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朱绍录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绍录在现场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及行驶证、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申请报告和凭证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田某某、马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绍录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定量毒物分析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该院认为,被告人朱绍录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绍录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醉酒驾驶;3、小部分赔偿。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朱绍录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田竹堂、舒清英诉称: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绍录醉酒驾驶,盲目超车,造成田跃林死亡。同时,朱绍录驾驶的湘N4JF68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主为朱某甲,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投保有强制保险,请求依法判令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三原告人58954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68280元,丧葬费200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046元,交通费7010元,误工费8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补助费7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田竹堂、舒清英向法庭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单、田跃林死亡证明、被抚养人田竹堂及舒清英的证明、交通费发票60张金额2290元、住宿费发票4张金额4720元、误工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马小凤诉称:因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绍录醉酒驾驶,盲目超车,造成谢素英死亡。同时,朱绍录驾驶的湘N4JF68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主为朱某甲,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投保有强制保险,请求依法判令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二原告人539817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68280元,丧葬费200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523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马小凤向法庭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单、谢素英注销户籍证明、被抚养人史传芬的证明、马某某房产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被告人朱绍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没有异议。对民事赔偿表示愿意赔偿,但要找车主朱某甲,因为本人是帮朱某甲开车,是雇佣关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甲的代理人曾慧凡辩称,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愿尽力赔偿,但对赔偿义务主体和标准有异议,1、朱某甲与朱绍录是共同开办碎石场,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佣关系;2、被抚养人田竹堂的生活费不予认可,他有固定工作;3、田某某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过高,地点不一,部分票据连号,应核减;4、误工费、伙食补助和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计算;5、史传芬未参加诉讼,不能计算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提供了朱某甲与朱绍录开办碎石场的合伙协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的代理人李专专辩称,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但本案系醉酒驾驶,公司保留对投保人朱某甲的追偿权。经审理查明,2012年,朱某甲与他人在贵州省从江县洛香镇开办一个碎石场,2014年5月,朱某甲雇佣被告人朱绍录在石场开大货车兼管理,月薪4000元。日中午,朱绍录与他人喝了酒在歌厅唱歌。当日16时许,朱某甲打电话并开车找到朱绍录,说一起去贵州省从江县。因为朱绍录喝了酒,由朱某甲先开车。朱某甲驾驶湘E4JF68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洞口县开到绥宁县乐安镇下了高速公路,朱绍录睡觉醒来,提出由朱绍录来开,朱某甲同意。后被告人朱绍录驾驶该车沿省道S222线由靖州县城往贵州省黎平县方向行驶,日18时许,至靖州县藕团乡新寨村路段超车时,与相向而行田跃林驾驶的湘N03Y23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田跃林及车上乘坐人员谢素英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朱绍录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朱绍录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绍录在现场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日,田某某收取朱某甲赔偿款30000元,马某某收取朱某甲赔偿款30000元。田某某等受害人亲属在月期间在靖州县处理死者丧葬、赔偿事宜,花交通费2017.5元、住宿费4720元。湘E4JF68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主系朱某甲,于日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投保强制保险,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死者谢素英的母亲史传芬,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石龙镇磨合村,生育子女三人。死者田跃林的父母田竹堂、舒清英生育子女五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系群众报案。2、被告人朱绍录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交通肇事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等事实。并证明2013年5月开始,朱某甲雇佣朱绍录在贵州省从江县的碎石场开货车兼管理,朱绍录月薪4000元。3、证人朱某甲、吴某某的证言,证明交通肇事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肇事车辆等事实。并证明朱某甲在贵州开了一家碎石场,朱绍录在帮朱某甲开货车。4、证人田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明死者田跃林、谢素英系交通事故被害人。5、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朱绍录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田跃林系交通肇事造成脏器损伤死亡,谢素英系交通肇事致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7、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定量毒物分析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朱绍录血液检测结果为醉驾。8、湖南省靖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明肇事车制动不合格。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10、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1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及行驶证,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身份情况及二机动车的信息和行驶证信息。12、申请报告及凭证,证明二被害人亲属已各获赔30000元。13、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办案机关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14、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洞口县支公司企业信息复印件,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被抚养人的身份情况。15、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证明田跃林、谢素英因交通事故已死亡。16、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单,证明湘E4JF68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主朱某甲,于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投保强制保险。17、交通费、住宿费发票,证明田某某处理交通事故发生费用6737.5元。18、被抚养人证明二份,证明田竹堂、舒清英、史传芬的年龄、生育子女情况。19、马某某的房产证,证明马某某、马小凤在城镇居住。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绍录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绍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醉酒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绍录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甲在经营活动中系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但雇员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朱绍录醉酒驾驶和负交通事故责任全部责任属重大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朱绍录提出的由朱某甲赔偿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告人朱绍录系雇佣关系,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朱某甲知道朱绍录饮酒不能开车,仍同意其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的规定,有重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绍录、朱某甲赔偿。关于赔偿标准和项目,一、死者田跃林系非农户口,死前从事建筑工程,按城镇居民计算;死者谢素英经常居住地在县城,按城镇居民计算。二、被扶养人田竹堂,不能查明其身份和职业,按农村人口计算;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田竹堂、舒清英的交通费2290元和住宿费4720元,其中参与诉讼及到洞口县的交通费共272.5元,应当核减。另外部分票据连号,因为死者亲属不止一人,会存在连号。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甲的代理人曾慧凡提出的票据连号、地点不一等辩解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四、被扶养人史传芬的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甲的代理人曾慧凡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田某某及其丈夫郝军误工费8000元、伙食补助7200元,证据不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田竹堂、舒清英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受害人在丧葬期确有误工和伙食补助,本院酌情考虑赔偿二人2000元为宜。六、精神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确定: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田竹堂、舒清英的受偿项目为:1、死亡赔偿金468280元;2、丧葬费20014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田竹堂为6609元×5年÷5人=6609元,舒清英为6609元×8年÷5人=10574元,小计17183元;4、交通费2017.5元,住宿费4720元,小计6737.5元;五、误工费、伙食补助费2000元。五项合计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马小凤的受偿项目为:1、死亡赔偿金468280元;2、丧葬费20014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史传芬为6609元×10年÷3人=22030元。三项合计51032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绍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田竹堂、舒清英、马某某、马小凤110000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田竹堂、舒清英受偿5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马小凤受偿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田竹堂、舒清英的损失元,扣除保险55000元和朱某甲已支付的30000元,余款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马小凤的损失510324元,扣除保险55000元和朱某甲已支付的30000元,余款425324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绍录、朱某甲连带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田竹堂、舒清英、马某某、马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延云人民陪审员  简跃义人民陪审员  刘 炀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石晓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住宿费、、必要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和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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