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企设置几个中纪委副书记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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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副书记隋秀梅同志在国企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交流会上的讲话
  今天,咱们利用半天的时间召开市国资委机关和国资委系统重点企业开展廉政风险管理工作的座谈交流会。听后,感触非常多。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特别细地展开了,也没给同生常委和两位副主任再评价、建议意见的时间了。借这个机会,我想谈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国资委系统和国有企业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主要特点进行评价,二是对今后工作提出几点希望。
  第一,我感到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纪委以及国有企业党委和纪委对开展廉政风险管理工作的认识不断的提高、不断的统一,能够紧紧地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转制、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大量的工作,发挥着两级党委领导、指导、协调、规范和监督检查的作用,发挥着各级国有企业纪委的作用。在2009年至2010年工作中,形成了全面推进、健康发展的态势。刚才有大量的数字,和建国同志五个方面的介绍,我就不多展开了。第二,不论是国资委纪委在指导当中,还是我们五家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都注重围绕企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大局,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重点,实施项目化管理,我觉得这一点是比较突出的。比如首发集团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连续三年,每年一个重点,2008年的招投标、2009年的业主代表岗位和工程变更流程、2010年的合同管理,形成规范化链条。首钢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领导干部和有业务处置权的岗位为重点,建立监控网络,针对搬迁调整现状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七个环节向领导干部延伸,以五个方面的试点,形成了向领导班子延伸的样板,为分散在各个地方的企业提供示范、防范的指导作用。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突出围绕融入工程管理的三个方面的重点,从六个方面加强工作,使工程变更洽商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无论是从查找风险,确立195个岗位到采取的建立台账、论证评审、集体决策、流程规定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热力集团始终抓住与企业的管理年相结合、与专业公司“三标”认证相结合,以规范工程建设和收费服务两大问题相结合,来防范企业中最突出的风险,来提升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地铁运营公司以抓基础回查为措施,向基层延伸,以更新改造和项目化改造这两大重点来抓项目化的风险监控机制,以信息化管理年为契机来提高对重要的业务流程和重要的风险环节实行有效的监控水平等等,这些方面体现了企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与企业的发展、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大局和突出的问题紧密结合,在解决问题和长效机制,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水平和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决策科学化水平见到了实效。第三,从国资委系统到企业开始思考、构建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如制度化建设、规范的业务流程、在重点项目建立防控链条,开始构建与之相关的外部链条。第四,是把企业的风险防范管理与企业的效能监察、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监管的相关部门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合力,赢得企业党政班子和部门的共识,初步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在更高的层面上见到成效。第五,市国资委党委在加强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领导机制工作格局和发挥指导检查职能当中,加强风险管理职能的监察过程之中,强化机关内部的风险管理工作,分析了风险管理的深层次的原因,着手长效机制的建设,这是北京市国资委系统和国有企业风险防范管理的特点和初见的成效。
  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和领导干部管理的目标和目的,就是实现国有企业的安全运行和国企干部安全从业、廉洁从业。国企干部管人、管事、管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企干部安全从业是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保障前提,是巩固我们党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在企业中的体现。也是我们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有效履行职能和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下面,我对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开展提出五点希望和建议。
  1.市国资委党委、纪委,各国有企业党委、纪委要加强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推广。领导方面:各级党委、纪委要加强领导,构建领导体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形成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方法体系。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采取有效的方法及有效的管理监控的手段。推广作用: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把各个企业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某一方面的成功的经营、有效的方法进行认真总结,在全市行业中推广,在同系统中推广,在相同的行业和业务流程中推广。
  2.深化项目化管理,在解决问题、提升监控管理水平上下功夫、见成效。从去年市纪委在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中就强调了项目化管理,今年仍然强调项目化管理,一个重要的原因,我觉得这在国有企业中更行之有效。项目化管理采取的步骤:第一查找风险点,确定关键环节和关乎企业在生产、经营大局中突出的问题或者突出的薄弱环节,以及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来提出项目化管理的内容和专题。第二建立项目库,按照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发生以后的危害大小,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占的位置,来确定每年要抓的项目和课题,可以建立大的项目库,比如到2012年的,或者根据企业的发展,可以确定的更长些。第三每年确定几个重点项目,项目如何确定,就是之前提到的根据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发生以后的危害大小,在企业发展、经营管理中所占的位置,来确定要抓的重点。第四按照项目化管理六大环节与风险防范的各个环节搞好结合,采取有效方法,强化排查、防范、监控、评估、修正,按照一个项目化的周期,形成动态化的管理。第五解决问题,通过项目化管理来解决项目所出现的风险和潜在的风险,规范业务流程和有效的监控措施,以固化的制度和科技手段作为保障,在解决问题和有效监控方面下功夫。在第四个步骤项目化管理一定要和企业的效能监察有机地结合起来,不要搞两张皮,把项目化管理、效能监察的立项和效能监察的有效措施与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结合起来,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3.以实施中央新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去年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国资委即将出台的“一意见一办法”为契机,抓好 “两个延伸”,强化红线、底线、防线意识和责任。《廉政准则》是总的要求,《若干规定》和市纪委、市国资委制定的“一意见一办法”更具有市属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特征。希望出台以后要认真学习。一要抓好学习贯彻。二要和风险防范排查、防控措施和监控手段有机的结合起来。各级纪委要以这个法规来作为刚性的依据,来构建红线,违反了要进行纪律追究。同时让我们的干部在日常的工作中围绕重点问题和企业发展改革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及头脑中困惑的问题,明确廉洁从业的底线,这是最基本的东西,也要人人遵守的东西,不见得多,但要明确、具体有针对性。三要在风险防范管理当中和深化《准则》宣传、贯彻执行当中,纪检组织和企业领导干部个人共同构建廉洁从业的“底线”和防止跨越底线的“防线”。
  4.惩防并举。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在“三个更加注重”上体现出来的,但是有的人就要越这个雷池,我们一定要坚决惩处。尤其国资委和国有企业的纪委在抓预防的同时,要抓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问题。我觉的国资委、国有企业仍然是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行业,从全市讲也是群众举报的重点领域。3月底到现在不足50天,我一共阅处了所有市管干部信访不足80件,其中国有企业占35%。涉及到的问题有以下六点。一是重大决策方面。领导班子的决策,仍然存在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人事任免以及大额度资金个人说了算,或者说强加于领导班子的决策以及决策不民主、不公开、不走程序的问题。二是具体工程的招投标、工程涉及到的资金,个人暗箱操作,个人私自委托的问题。三是在转制过程中,低价转让股权。四是在干部人事选拔任用中仍有权权交易、权色交易、裙带关系。五是企业仍有体外循环的小金库,利用和二级单位的关系设置小金库。“三公”问题即:公款接待、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境没有规矩。六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比如,低价购房、把工程给亲属,生活作风不检点,以及利用公款到高消费场所活动。反映的突出问题集中在这些方面,两级纪委第一要在预防中下功夫,把这些问题提醒给我们的党政企业领导班子同志,作为风险点要加强监控。第二要加强这方面的规范和系统的要求以及监控的手段。第三对出现的问题不回避,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党内监督、责任追究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不见得一上来就查处,可以采取廉政谈话、就信访问题进行说明,把经常出现的信访进行党内交流、从不可抗拒的风险岗位调到风险低的岗位去工作等等。当然,必要时也得纪律处分和党内追究。查处后,运用好正反对比的手段,查找风险点,防控链条中搞点案例分析,把教育贯穿于始终。
  5.市国资委纪委、各国有企业纪委要加强协调,整合系统的各种资源,形成廉政风险防范和廉洁自律的有效监控合力。比如说和效能监察、企业文化的建设结合起来。在系统内部,比如说和监事会、审计、财务、干部人事部门合作。我觉得国资委党委非常重视,形成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个部门形成合力,这样使我们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自律工作以及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领导干部建设不断加强,在社会上树立很好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形象,使我们党培养多年的在企业中奋斗了多年的的干部们能够安全的、自律的、勤奋的为企业做出贡献。
编 辑:戴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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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 &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
  (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三、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擅自以企业资产抵押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六、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七、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滥发补贴和奖金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九、违反“七项要求”,构成本《解释》未作规定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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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座谈会召开
发布时间: 14:17:13
&&& 为促进国有企业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廉洁经营,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企业和谐稳定,11月24日至25日,全省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座谈会在齐齐哈尔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和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典型经验,研究部署深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省委常委、副省长盖如垠出席并讲话,省委常委、省国资委党委书记赵克非主持会议并讲话。
&&& 盖如垠指出,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党委、纪委和各国有企业以惩防体系建设为主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更加集中地显露出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围绕落实“七个不准”规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反腐倡廉教育;二是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三是围绕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制约;四是围绕强化执纪办案,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工作力度。
&&& 赵克非在总结讲话时指出,深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必须要统一思想,与时俱进,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形成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整体合力。今后一个时期,各部门各企业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以落实《工作规划》为主线,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用反腐倡廉建设的扎实成果,推动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 省纪委、省国资委和各市(地)纪委主管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市(地)委、政府主管工业的领导和国资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管企业负责人,省管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市(地)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哈尔滨铁路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纪委负责同志共计140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还参观了齐齐哈尔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成果和先进企业。
(刘文献 范丽娜)李法泉调研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提要]山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李法泉今天就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调研,主持召开部分省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座谈会。
  3月20日讯(山东台 廖亮)山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李法泉今天就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调研,主持召开部分省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座谈会。    李法泉强调,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必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国有企业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增强党的观念,把抓党建作为分内之事,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应尽之责,切实扛起来、落实好,决不能只挂名不出征、光表态不行动,决不能推卸责任。企业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准确把握职责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重点岗位和重大决策的监督,持之以恒深入纠正&四风&,严明纪律,严格问责,通过从严正风肃纪,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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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许崇信:加强国有企业问责制度建设
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必须要有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督作为保障,基础是预防在先,关键是制度约束,重点是责任追究。当前,有的企业盲目投资决策;有的企业执行规定不坚决;有的企业不履行程序,搞先斩后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的企业职务消费、作风建设方面屡屡出问题,无人报告,也无人负责;有的企业党委、纪委怕得罪人、做老好人,形同虚设等等,这些都是责任追究不及时、不落实造成的,也是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缺乏责任追究主体、缺乏可操作性造成的。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探索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特点和规律,加强问责制度的建设。支持省属企业开展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推广一批企业严管干部、落实责任追究经验做法,编印近年来省属企业反腐倡廉典型案例读本,完善运行《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系统》、《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等监管平台,尽快修订、出台《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制定出台《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省属企业产权置换工作指导意见》。同时,与省检察院联合召开了企业董事长、纪委书记参加的省属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联合向全省检察机关、国资监管部门下发了《检企共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了联络员队伍,实现了互通信息、互通需求、互通措施,共享行贿犯罪&黑名单&查询系统,共同排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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