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得罪对方当事人有什么严重宝宝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作为一名法官、律师、当事人、法律人,参与民事调解是什么样的体验?你如何看待司法调解?
一方观点认为,调解对当事人和法官具有实质的有益性,法官应当努力做好调解工作,说服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尽量调解; 另一方观点认为,是否接受调解是当事人的私权自治的范畴,法官尽到告知义务,居中调解即可,无需主动调解、积极调解。即使不调解属于当事人“斗气”,也应当对此表示尊重。 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题主希望回答不要过于形而上,使该问题的讨论门槛过高,故设置为体验性类问题,希望更多能听到更多的故事和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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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披星戴月,头悬梁锥刺股,过了司法考试,就只为了干居委会大妈做的事?!
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解决纠纷的途径。对于律师而言,通常在案件启动之时,特别是原告代理律师,并不将其作为诉讼的主要解决路径。就目前司法认知而言,大多数当事人之所以聘请律师,不是为了进行此类让步型的调解。“判”是战的结果,“调”是和的结果。大多数案件,调解之前的双方亮牌或亮剑还是很有必要的。现行司法制度中设置的老阿姨老大伯这类非法官资格人员主持的诉前调解效果不会太好。不过,我们会告知当事人:调解在法律程序中的地位、法律效力以及不同阶段的调解,并提示如果有调解的一线机会时,当事人需要明确是否有调解意愿并在此前应有所准备。就案件的证据存在模糊或矛盾、缺失时,根据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法官可以作出司法认定。但在个案中,可能出现利益极不平衡的情况,因为有的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法律知识存在明显不足。调解,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证据缺失可能使一方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但还不至于让其一无所有。就案件的法律适用,有时也会出现非此及彼的司法判决结果,并无折衷的可能。例如,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原告劳动者主张赔偿金,司法判决的结果只有全部支持或全部驳回两种情况。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从判决本身来看是符合法律的,但在个案中有可能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也可能最终出现原被告两败俱伤的结果。因此,调解在个案中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调解有诉前、庭审中,庭审后调解。有经验的法官,对于调解的火候时间、调解内容、调解方式有独到的经验。律师应可以给予配合。对于有的案件来说,无论调解是否成功,调解就是“第二次开庭”。
我是调解制度的拥护者。看了这么多回答都在调侃那些实务中兢兢业业调解的法官,很是难过,不得不说我自己经历的故事。我的一个朋友做生意很不小心,手续不完整,被交易对手扣了280万元货款在手上,各种理由不付,最后打起官司了,我因为懂点法律被叫去帮忙。这个官司是打不赢的,合同上付款条件约定不明,对方可以用很多理由可以拒绝付款义务,我们的律师在开庭前就来打预防针了。开庭也确实如此,对方态度非常蛮横,并且拿出了合理的不付款理由。这个时候高明的法官出场了。事实上这件事情的是非曲直是非常清楚的,我朋友确实发了货,对方确实收了货,但就是抓着合同漏洞不付钱。法官先对我们说:这个案子如果判决,败诉风险很大,希望我们让步调解,然后又对对方说,货拿了,钱赚了,适可而止吧,就算这个案子你赢了,人家上诉,保全,或者找了证据又来诉,你们耗上几年也可能,好好想想你们做生意的信誉。最后双方在法官主持下和解,虽然被扣了十来万什么质保金,但是我的朋友基本挽回了损失,又避免了一场可能要打几年的官司。我们都对这个调解的法官非常感激和钦佩。就像以上很多回答中的法官一样,如果没有这个责任心,或者说追求公平正义的心,下个判决写个几页判决书嘛!多省事啊,没事还能到知乎上很优雅的说那种调解我学不来啦。诉讼必须要有严谨冗长的程序,否则无法最大限度保障公平。民事调解提供了在诉讼之外的一条平息纠纷的途径,这是我们中国司法很了不起的亮点。国外也并非没有调解制度,只不过是他们的律师制度健全,一般都是当事人或者律师自行谈判和解,法官并不参与,很多时候是财雄势大的变着法子欺负老百姓。中国的调解制度是尊重双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而且法官居中最大限度维护公正,那种连吓带骗的手法大部分时候是不会奏效的,当事人都是傻瓜吗?同时鄙视那些推崇“速裁”的人,祸国殃民!
脱离判决的调解就是耍流氓。譬如说,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子到手,赔偿清单一列,交强险范畴,按责任划分商业险范畴,两个一加,数字出来,当事人有调解意愿追求赔款效率的,自然会让点步做调解。我经手的案件,机动车调解率是最高的。离婚,目前仅做成功一个,究其原因,双方都愿意离婚的,直接去民政局了,来法院的大多是一方铁心离,一方铁心不离,调解余地很小,针对这样的,直接把最高院《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解》的那个司法解释直接一摆,自己拿去对照。除非因为两人都想离婚而财产分割或抚养权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我唯一调解成功的,就是财产分割的问题。本人未婚,对婚姻调解真心没办法,有好办法的赐教一下。其他的,合同啊,劳务纠纷啊,没调过,人不愿意调。
不请自来。不知题主知不知每个司法所都下设人民调解员这一岗位?发生民事纠纷一般来说双方都是感觉自身有天大的委屈,被对方占足了便宜。用不恰当的比喻来说,民事纠纷就是小孩子吵架,而人民调解就是劝架的大人。作为劝架的人自然不可能偏向一方,只能双方互有倾向。是非对错,既然已经存在矛盾必然是双方互有对错。很少存在一方过错,一方没错的情形。然而调解是出于民事纠纷简单化处理,自然不可能有类似于诉讼中严谨的取证辩证。故,调解最主要的出发点无非就是解决矛盾并尽量避免矛盾的再次发生。调解工作做到最后只要双方都感觉自己有理由面子此事也就到此为止了。客观的完全公正是不太可能实现的,因为受制于客观事实没办法在调解过程中完全重现。所以调解做到最后只能是相对的公平公正,有的时候准备好调解还要计较所有该得的利益那只会是浪费时间罢了。但出于双方获利、合理性的考虑,司法调解又是一种有利于双方节约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
刚开始办案时,恨不得每一个案件都调解,因为结案快,还省事。但试着调了几个,就发现:调解这个事,难着呢。大家来打官司,谁也不想吃亏,你在这说的口干舌燥,人家觉得你是大盖帽两头翘。所以觉得有有这功夫,还不如去打个判决呢。但说实在话,案件办得多了,就有一个感触,也算是对广大打官司和想打官司的朋友们的一句建议:如果你是自然人,不是公司、单位什么的,最好接受法官提供的调解方案。因为法官提供的调解方案,也许并不让你满意,不能让你的损失得到最完整的弥补,但它无疑是能够最快解决问题,也是受损方能够最快、最有效得到弥补的方案。因为你要知道即使你打赢了官司,离你能够拿到赔偿的那天,还有十万八千里的距离(除非你事前申请了保全对方财产)。你打赢了官司,可是有50%的可能对方会上诉;有80%的可能对方不履行判决义务,而需要你去申请执行;还有上诉了,又发回重审……来来回回折腾下来两年都打不住。所以,如果你决定等一份判决,你就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调解被很多人认为是和稀泥,对,我承认有时候调解会稍微让一方吃了亏,但是比起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有时间,最终却得到一纸空文,调解的结果还是要好得多。
不请自来。表明观点:不喜欢调解。不排斥调解。在我看来,调解能达成个案的案结事了,但判决具有的宣示教育作用是调解没有的,法官制作判决的过程就是综合案情按照法律得出结论。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是判决的精华,是说明为什么这样判的理由依据,体现了法院对于各类案件案情的价值判断和取向。告诉大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及为什么。所以现在的裁判文书上网是个非常好的制度。调整书中有什么?原告要求…被告表示同意…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判决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决,向公众传达法治精神和司法理念,用个案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判准则,整体上提高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社会运行效率。也许从个案效率效果上看不如调解,但整体上调解是没有判决的社会效果的。至于其他答主提到的调解能拿到钱,判决拖时间等问题,这是社会诚信不彰法治不完善造成,本质上不是判决的原因,想到美帝总统命令动用空降部队执行最高法院判决,对比之下只能说我国法治建设任重道远。调解在模糊了案件事实之后必然以损害一方利益为条件,很多时候往往是老实人吃亏。再说说我认同调解的案子。相比总标的额双方分歧不大的,明显是打气官司的,原被告有身份关系的。分歧不大的不多说。气头上的人容易丧失理智,平静下来自己都后悔这个也好理解。想吐槽的是身份关系的。有离婚开庭在法庭上势同水火通知来领离婚判决时高高兴兴手拉着手儿来说不离的,有当妈的月收入四五千起诉低保儿女赡养费的,有关系破裂干爹找干女儿(你们懂的)要包养费的,有争遗产兄弟在法庭互殴打输一方暴料对方是死基佬争遗产是为了养基友的…每当此时我就有种深深的无力感,你们…真的不是闲得无聊来法院玩我的么…你们生活已然如此丰富精彩,就不要带上我了好么…我很忙的…还有很多判决要写的…写这类案件的判决,我自己都会有种浓浓的“一本正经在扯蛋”的感觉…于是只能果断开启调解模式…
法院民工,搬砖三年,谈不上最讨厌,讨厌之一就是调解。最早跟的法官开庭时惯例要调解一下,发现不具备调解基础也就罢了,默默写判决就对了。之后到派出法庭,一位出名的调解能手,我算是开了眼界。开他的庭我早上基本上都要多吃一点,绝壁会开到中午。九点半开始开庭,一般至多十一点就把法庭辩论弄完了,接下来就说要不要调解,当事人不愿意的,不行,必须愿意,怎么能不愿意呢,来来来,原(被)告你先出去一下,我单独跟他聊聊,然后就开始吧啦吧啦说一堆,说完然后就是你先出去,叫被(原)告进来我跟他说,总的来说就是降低原被告双方的期待目标,往中间说。因为是小地方,所以代理人几乎都认识,又叫着代理人帮忙做自己这边当事人的工作。有时候当事人代理人会提醒该午饭了,既然调不成,那就算了吧。那怎么行,都已经快好了啊,不能去吃饭,就是要饿着,大家都着急吃饭就会让步,要是吃饱了再来,又要从头来了,不行!不能去吃饭!我去,你不吃老子要吃啊!!!就这招,调下来一部分。最经典的,有一次是下午开庭,程序走完就四点了,被告方急着去接放学的孩子就说不调了,你直接判了就是。那可不行,你们两个人去一个人接孩子,接完又过来,我们等着你,我们这边就先聊着。『
我去,这绝壁是加班的节奏。』人一走,他往沙发上一坐,说,来,我们慢慢摆,摆拢为止。【那一刻我的内心几乎是崩溃的!】果然,在新闻联播开始的时候摆拢了,双方签完调解协议就走了,老子默默的骑车回家了…这位法官还有一招,就是不断通知不愿意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来做笔录,当事人跑得实在不想跑了,就当吃个哑巴亏,认了。每次调解完,就让老子写调解书!!!这样的调解方式,哪里会有公平和正义,无非是惰于查清案件事实和承担上诉改判的责任而已,唉…
这两种观点很学术 但实际上的操作却往往不是这么正面的,引入调解制度源于历史,也属于中国特色了,在实践中,许多法院也要求调解率,其实接触过一些法官,他们的处事方式是能调就调,能劝原告撤诉就撤诉,毕竟有许多案子完全是可以私下或者调解解决的;其次调解制度也能够更好的保证法官和律师的工作效率(抛开那些调好多次的情况),因为现在的当事人都很能折腾 如果对于判决结果不满意 他们会去法院或者律协闹,无论是否合理,他们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这种情况无形的加大了法律工作者的效率和工作热情。还有一种情况 现在执行难问题也很突出 调解的话 可以让对方愿意做出实质性赔偿而不是躲避或者转移财产,所以即使明知调解没有判决能够拿到的钱多 好多律师都会劝当事人调解了事 毕竟拿到钱才是硬道理。
法官:诶!说你呢,别玩手机,两位同志,麻烦你俩能快点嘛?我这边好把案子撤了,你没看调解室外面还有下一场的当事人在等着吗?
先挖好,回去补
===补充一下对于“定纷止争”的观点我认为要求法官“定纷止争”本身就是错的,“定纷止争”意味着判完无争议,无争议你还判干嘛?无争议还需要到法院干嘛?无争议还需要法律干嘛?无争议还需要公平公正干嘛?从“定纷止争”出发必然意味着会哭的孩子有奶喝,谁会闹谁不讲理谁得益;从“定纷止争”出发必然意味着调解、不考虑公平不顾事实的调解。评论中有人认为有些法官就是累了,并不一定是基于考核的压力,而是基于“你给我找事”的心态强压着调解。这种法官是“定纷止争”的思想深入骨髓了,在累了烦了的情况下还主动为单位为领导着想,把调解当成自己的核心工作了。===谢邀,首先说明我的观点:民事案件调解并没有多么神奇,也没有多么糟糕,这是一个现阶段可以存在的、应当存在的、为民事纠纷提供补充解决方案而非主要解决方案的制度。对,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废话,可能有无数研究生已经写过无数的论文来谈这一点。但是我要结合我所了解的司法实践,谈谈为什么这个观点是对的,以及为什么这个对的观点得不到司法体制的支持。首先,我们要了解调解的本质。正如英美法在刑事程序中有辩诉交易,调解就是民事程序中的交易,交易是调解的本质。既然案件进入了民事诉讼,双方必然都有一定的弱点:有些当事人是情理上占优但证据不完善,有些是证据占优但被告没有履行能力,有些是一定会输……调解就是放弃一部分利益用来交易另外一些利益,例如通过认可分期付款来交换对方对债权数额的认可,从而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的可能性,又例如放弃部分诉请数额来交换对方当即付款等等。调解的这个本质意味着什么?一方面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愿意,他可以作出不等价的交易;另一方面又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不愿意,甚至实质上也会损害他的利益而没有交易可言,就不应当适用调解。那么为什么当事人到了法院才能够达成这样的交易,在此之前为什么不能通过谈判完成这一点?一个原因是诉讼程序本身必然要花一定的时间,这段时间内两造可能已经逐渐冷静、本来争执的利益可能已经不那么重要,从而能够达成调解,这是诉讼程序的天然优势;另一个原因是法官透露其心证的一部分,甚至夸张可能产生的判决结果,从而使当事人的期望值降低,双方达成一致。另外,众所周知,调解结案率是法官工作重要的考核指标,将其作为考核指标的原因正如其他答主所提到的,调解案件不会上诉、调解案件节省诉讼资源,等等。现阶段民事调解的问题所在,正是因为调解对于法官、对于司法体系有太多的好处,而使得法官从中立的位置上走下来,成为调解这个交易的第三方,同时也是最强势的一方——而三方的交易就不再是互有对价,很有可能其中一方是完全受损的。法官在调解中的介入,一种情况是法官确实没有查清事实并且怠于查清事实,这正是法官在调解上的第一个重大利益点——不用加班去阅读繁复的证据材料,不用多次与审计、鉴定机构进行会谈,只要完全脱离材料、完全从街道大妈的身份出发来进行劝说,看起来多费口舌,实际上少费很多脑筋。有很多答主提到了这个问题,但我觉得,值得庆幸的是,我所接触的法官少有这样的情况,虽然所有法官都会在质证之前尝试了解双方的调解意愿,但双方坚持不调解的、拖着行李箱带来成堆材料的,法官也会坦然进入漫长的质证和辩论过程中去。法官的另一种介入,是其基本查明了事实,但基于“定纷止争”的意图而强制双方进行调解,这是法官在调解中的第二个重大利益点——防止上诉、防止错案。我要说的主要是这方面的例子。第一个例子是我在实习时一位前辈教的小技巧:准备两份委托书,一份一般授权,一份特别授权,当法官试图强压我方调解,就以“我们是一般授权”为由拒绝;当对方提出调解方案我们能接受时,就把特别授权的委托书拿出来用来签调解笔录。律师有这样的技巧,可见法官强制律师调解的力度已经到了什么程度。第二个例子是一个数十万元的较小案件,地点是在某派出法庭,时间是简易程序的最后一天,法官一手拿着调解书、一手拿着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材料,告诉我们如果不调的话他们必须在10分钟之内把变更程序的材料交到司机手上才来得及当天送到法院去。就在这最后的节骨眼上,对方当事人抛开律师,自说自话地加了很多条件,而且对我方恶语相向。我一怒之下,明确说不调了,当事人在电话里也支持我。法官把我拉到办公室,明确威胁我两点:一是此类案件他们从来都是调解,判决未必能完全支持我方;另一个是作为年轻律师,这种情况向不调得罪法官以后很难做(他讲得很明确)。我事前研究过案件,觉得不判我方全胜的可能性很小,但毕竟法官说了这种话,我最终还是选择同意调解,又让出了当事人的一部分利益。正是因为法官在两造的交易中有重大的利益,他就可能完全牺牲某一方的利益,通过欺骗、威胁的手段让某一方误以为存在交易、误以为买到了对方的让步,实际上一无所有(甚至连确定性都没有买到,因为有时候法官会在被告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强令原告调解),这就是我觉得法官强令调解中最严重的问题。顺便说起来,我觉得调解本身对律师也是有好处的,节省工作量、获取确定性,所以律师实际上也会在调解过程中扮演类似于法官的角色,对本方当事人进行欺骗,导致当事人误判形势从而同意调解。所以你要问律师,支不支持调解,我会说支持啊……额,以下省略。正是因为民事诉讼本来就是确认和处分民事权利的过程,这其中当然应该允许、甚至适当鼓励双方调解。但是法官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过于激进,容易变成法官偷取了一方的部分权利,用来卖给另一方,换取调解的成功。要怎么解决?我觉得核心问题在“定纷止争”这个大帽子上。一个刚毕业没几年的毛头小伙,一堆破破烂烂的办公设备,一套看不到未来、支撑不住现在的升职和福利制度,一天到晚加班、一天到晚开会、一天到晚不接电话不见人,这样的法官队伍——无论从内在还是外在——有什么资格来“定纷止争”?社会纷繁复杂,民事纠纷无休无止,谁有这个胆量来“定纷止争”?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利益冲突乃至仇恨是目前社会制度(全人类的,非特指某国)无法解决的问题,甚至不是问题而是人类进步的动力之一,到底有什么必要要“定纷止争”?还不是因为你们要稳定!还不是你们要否认司法制度,搞一个信访体系,培养了一堆会闹事的老访民!还不是因为你们害怕老访民、害怕更多的老访民,才会要求法院“定纷止争”!所以你要问我怎么看题目中的两种观点,我同意后面一种。你要问我怎么办,我不知道。
看了两位法院同仁 的回复,决定写点什么。一、对于调解,我的大体经历是追求——抗拒——追求。起初的追求是因为业绩好看,少点上诉的案子。抗拒是因为太费口水、结案效率不高,透露判决倾向容易被人误解,当然还有两位同仁所述原因,不赘述。二、我想着重说说,我为什么又认同调解了——调解是对人性的把握。好的调解是通过对人的解读实现,而绝非忽悠。当进入调解阶段,你必须观察好对方的各种情况:他是否是一个诚信的人?他的钱款底线在哪里?喜欢听好话还是坏话?看中钱还是面子?等等。当你知道他想要什么,他怕什么,便能不忽悠别人,说的全是真话,但也能把案子调成。至少我调成的案子,不是两边骗实现的——即如果最后没调成,我判的结果也和向他们释明的差不多。而对人性的把握,是我觉得作为法官除法律适用外,最重要的一个能力。因为,你对人的观察、定性不可能在调解时才观察完成,在庭审中甚至开庭前,就已经开始观察起来。而得出的结论,对于你庭审的把控,事实的查明,都有巨大积极作用。办案的都知道,比起法律适用,事实查明才是当前不诚信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工作的难点。只有了解一个人,才能从他那得到他想要掩盖,又不小心透露出的事实。举两个例子:1、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AA均欠B款,B起诉了AA。AA试图把A、AA曾对B的部分还款混淆,减少其应付款项,转移到A头上(A无清偿能力,AA有几套房产)。审理中,我发现AA非常谨慎,怀疑法院每个关于事实的提问,于是提问:“经营过程中,A和AA财产是混淆的吗?”AA马上否认:“不是的,我们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分开核算。”ok,结束。2、A公司整楼用B公司的空调,B供货后A未付清货款,B起诉后A提出质量异议。一般情况下,可通过鉴定来认定质量异议问题。但我注意到,相对一般案件的欠款方,A是不差钱的主儿,是真心想用空调,并非以往的提质量问题以实现货款折扣。于是告知A:质量鉴定费用高且不说,空调得都拆下来鉴定,影响整楼运行。不如再给B一个机会,让B来修,修好付款;修了还是不好,你们再鉴定不迟。告知B:我尽量说服A再给你们一个机会,如果修完好用就付款,如果修完A还是认为不好用,那时再鉴定,空调处于最佳状态对你们也有利。最后,修好了,调解结束。三、一些案件中,调解能有利正义的实现。不知你们有没有遇到过,一切材料都让你内心确信A就是欠B货款了,但B的证据从判决角度站不住——比较典型的,买卖合同中,B送货全是A业务员签字,无A盖章;但A把B开的发票全收下并抵扣了。A抗辩收货人不是他的员工,发票抵扣不能证明收货行为,不付款。这时,如果你能击溃A的心理防线,让A能付出一些货款,便是实现了正义的理想。所以,会判决的法官,是个合格的法官。但在保持正义感的前提下,不忽悠不坑人,能把调解工作做好,是一个优秀的法官。我当法官时也离得太远太远,此文权当与大家共勉。
说说发生在身边的一件事:十年时光,万把块钱。
那件事其实并不大,就是甲家有个家庭作坊,其中有个工作是用机器裁纸,流程这样:把纸放好在台上,按下按钮,裁纸刀落下。按钮在一侧,刀落下的时间也需要2,3秒。当时甲雇了乙、丙等干这个事,并交代了工作要求,也写了安全告知。结果乙在喝了酒的状态下,私自和丙换了班,然后手指头被切了一小截,大概一个手指指节的三分之一(看比划的,没看到真正情况)。当时也是立马送了医,医疗费护理费啥的也都出了(可能误工费之类的没出,就是关于医疗那块的出了)。基本上那机器情况,我个人觉得要切到自己是非常奇怪的。一直相安无事,结果一年多以后,乙开始各种“告”:仲裁、行政、民事,走完一审走二审,有次走到了执行……。而甲呢,觉得自己仁至义尽,况且对方在喝了酒的状态下还私自换班来工作,就是故意、讹诈、碰瓷,心里憋着一股气。
(答主是甲那一方的)当时答主知道实情时,已经是十年时光过去了,案子还在继续,对方主动要求调解,要求的1w冒个头。实话说就算主张碰瓷没碰好之类的,这种案子法官也不会支持,最大可能就是认定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法律条文算了所有的费用,以及可能的责任承担比例,甲要承担的就是1w左右。答主劝其接受,运气好的话,8K搞不好也行,早了了早点过自己日子。甲堵着一口气,认为答应就是“输了”,不肯。然后案子又搞了大半年,最后判了1w,甲这次付了。如果十年前了结,1w是绝对用不到的。(案子是在201X年的时候了结的)
十年1w,平摊下来1k/年。这其中,双方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每一个不眠的夜晚,每一个绞尽脑汁……,这些诉讼成本,本来都可以省下来。
人生又有几个十年?
另外,个人反对一味追求调解率。
作为一名律师,我还是十分赞同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的。毕竟很多时候,不管是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代表了一种第三方身份,以及国家公权力的威慑力。亲身经历过原本的一个简单股权侵占,我方只希望拿回股权转让款及分红,但对方死皮赖脸就是说没钱,以公司名义借款,十三亿的公司资产欠了十五亿,钱都被他拿跑了,公司停产准备破产。因为盘子太大,分三期拍卖都流拍,执行法官不肯拘留公司法人,全部56个债权人都等着,逼的我们不得不另寻他径。如果能组织起一次调解,可能我们的工作不会那么难做,当事人的利益也不会多年难以实现。调解的一大作用也在解决执行难问题。
大一大二曾经在某三线城市的某小县城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和民一庭实习过两个假期,作为书记员参加过一些庭审,经验肯定不如前面答过的一些资深法官和律师,也记不住有什么代表性的案例,只能谈一谈自己的亲身感受。可能很多人知道有一段时间法院是鼓励法官调解结案的,甚至有调解案件率和数量的考核。我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好的。很多法官为了考核不得不将原本能够判决的案件进行调节,不仅不利于体现司法权威,而且为了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牺牲了应当坚守的公平正义,更不要说对法官自身造成的心理和工作压力以及对于司法成本的浪费了。然而,不能因此就反感甚至排斥调解。因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到了法院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法官需要做的就是定纷止争。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可以通过判决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调解来实现,不存在哪个更优越的问题。而且在某类案件中,如离婚案件中调解往往效果要比判决更好。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中国传统的人情的影响,当事人也比较乐意接受调解。另外,由于判决相对而言手续更多程序更复杂,有个别法官也会倾向调解以减少工作压力,毕竟我实习过的基层法院法官都已经一年一百多件案子了,而我在的西安有些基层法院有的法官一年可能两百件左右案子,实在是压力山大。
单位挂了一张图再胖的诉讼也不如瘦的和解
中国司法的目的是为了给社会加上减压阀,最高目的就是消弭纠纷,而不是什么体现法治精神。工具目的是第一位,所以,调解是最好的止诉方法,没有之一。所以,追求调解率是必然。在法院呆的久了,难道不会感到法院是遭执政者嫌弃,又不得不设的一个机关?难道不会感到社会理念和当前法制的严重脱节?不要看上面怎么说,要看怎么做,这次改革难道很乐观么?诸君怎么看?
在其他回答里,我曾经表示我不擅长调解。在知乎和几位同仁(特别感谢
)交流之后,我发现自己不单是不擅长,还对所谓调解技巧很抗拒。故事一:做合议庭成员的时候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件:一个人起诉一家小饭馆张老板,说欠了他1万钱不还。老板表示没欠过钱。这个人拿出一张手写借条:上半部分是借条主文,后面是张老板的签名以及与主文相同的笔迹一个”张“字和一个电话号码。老板辩解,这个名字和电话号码确实是他本人写,但事情是原告来他店里谈生意,临走要问他要联系方式。告诉原告后,原告在白纸写了一个”张“字和电话号码。然后问张老板全名,并表示不知道怎么写,并把纸笔递给他。张老板就在原本的”张“和号码旁边写了自己名字,没想到原告后来又在这基础上伪造了一张欠条。原告表示,这个欠条主文是他本人所写,写完之后让张老板签字,签完之后又问了张老板电话,于是又补写了电话号码。我问他,写号码为何再写个”张“字?他回答,备注一下。我个人感觉,老板的辩解更可信一些,但没有决定性证据。毕竟凭借一个多出来的”张“字就认定欠条系伪造实在难以服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也是这个观点。怎么办呢,审判长开挂了!先把两人分开到不同的房间。审判长先对原告说:你这明显是诈骗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那孩子脸都白了:我没有啊,真的没有。审判长声色俱厉:没有?没有为啥整张欠条都是你写的,名字前面还有一个”张“。我告诉你,通过笔迹鉴定BalaBalaBala........原告战战惶惶,汗出如浆:那怎么办?审判长微微一笑:我给你出个主意......五分钟后,原告同意调解,只收5000元。审判长再对被告说: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签字的效力。不在白纸的中间签字的道理你不懂吗?被告唯唯诺诺:我是真不知道,我被骗了呀。审判长声色俱厉:法院是讲证据的,既然这张欠条上你写了名字,就该你还钱!这种条子笔迹鉴定不出来的,就是报案也没用BalaBalaBala........被告战战栗栗,汗不敢出:那怎么办?审判长微微一笑:我给你出个主意......五分钟后,被告同意调解,愿付5000元。.............恕我学不会这种调解方法。故事二:基层曾经遇到过一个疑难的案件:一个老头起诉他女儿要求从他的房屋里腾退。她女儿刚刚离婚,带着不满周岁的孩子,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居住。承办这个案子女法官(就是这个故事里的副庭长)差点没愁白了头:房子属于老头,他显然有权拒绝成年子女的居住。但如果判决腾退,让母子沦落街头,显然不合情理。她尽全力做调解工作,希望说服老头撤诉,但该老头油盐不进。最后她在判决书中极度纠结的认定了老头对房产的所有权,但判决驳回其诉请。她说:我做了我能做的,我不管了,让二审改我吧。过了一个月,二审调解结案了............女法官不敢相信:我在基层这么多年,也算调解能手了,这种案子居然也能调解掉,你们中院简直神了。抱着这种好奇,我去询问了二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他微微一笑,:这个老头喜欢喝酒、打牌、玩女人,你跟他聊怎么喝酒、打牌、玩女人。聊的高兴了,你跟他称兄道弟了,让他给你个面子撤诉,不就行了吗?.............恕我也学不会这种调解方法。故事三:我自己的案子(终于轮到主角出场了),甲是在乙公司员工,发生工伤致残,依照法律公司应当支付他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0余万元。但公司耍赖,否认其是公司员工。经过审理,事实很清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庭审最后,我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和解撤诉(一次性把劳动关系和赔偿全部搞掉),双方都同意。然后,我让他们分开到不同的房间。..我对公司方面的律师说:你们愿意出多少钱解决整件事?公司:10万,不能再多了。...........我:10万?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给他60多万啊。律师:是的,我们最多给10万。我:这个案件审理查明的结果对你们不利呀?(尽量严肃的试图施压)律师:没关系,确认劳动关系输了,我们再上诉去二审。二审再输了,我们可以等复议工伤认定,输了,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输了再二审;都输了,再让他打工伤赔偿官司一二审。官司里可以提起管辖异议,重新申请鉴定.......全套法律程序走完都要快三年。公司现在经济效益不好,说不定下半年老板就跑路。我觉得,对方接受这个条件是明智选择。...........我被噎的有点说不出话,但对方说的确实是事情。我只好去另一个房间将这个方案告诉甲的妻子(甲本人无法出庭,由其妻子代理)。他妻子眼泪汪汪,对我说:法官,我们不懂法。但对方真的只拿10万就行了?我老公残疾了,我们真的很急着用钱..............律师告诉我可以赔60万的。要是你告诉我们官司打到底也拿不到钱,那我们拿10万也好。我真的不知道该说什么,也没有任何勇气替她做决定,只能说:根据法律确实可以赔60万,但时间很长,风险很大,只能你自己决定。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我判决甲方胜诉,但我知道他们接下的路绝不好走。但我一直没想明白,当时说服甲方接受这10万元会不会是个更好的选择。但我可以肯定的是:我无法做到在调解时误导甚至欺骗当事人,我无法忍受用低俗的方式去拉近与当事人的关系,我无法在明知结果有违我心中的公平时仍然努力推动调解的达成。不擅长调解就不擅长好了,做我擅长的事情吧。
调解这个话题,其实既有意思也有意义……先讲经历的故事吧。一,家庭暴力。我国警察处理家暴的模式几乎都是调解,这也一直被诟病。之前答一个家暴的问题时,我也简单介绍过一些原因。这次详细说一下调解过程。先说这事过程(这是经多方笔录和调查综合得出的版本,相对真实性较高)。丈夫A与妻子B闹矛盾,B不顾小孩跑回娘家,过了几天,妻子B和她母亲(B母)一起回到A家,刚好遇到A和他父亲(A父)在喝酒,小两口一言不合吵起来,然后战况升级双方父母加入,A父对B说“你不是不回家照顾小孩吗,那就从家里出去”,B性子上来“我就不走,这是我家,你才该滚”。A父怒火中烧就去推B出门,B硬顶着不走,B母护女心切去拦阻,被A父推倒在地,接着B上去抓打A父,A就去打了B,拉扯混乱中躺着的B母也被踢了几脚,然后就是一片乱,B母女开始哭闹砸东西,邻居也来劝解……然后报警。我们到现场时,B母躺在地上不动,B坐在门口对我们哭诉她母亲要被打死了;家里面一片破烂,A脸上都是抓痕坐着抽闷烟,A父倒理直气壮说B母女把他家都砸烂了该被抓起来。这事遇多了经验丰富。先蹲下看躺着的B母身上没啥伤,问她怎么了,她气若游丝不说话。我换个表情义愤填膺大声说谁居然打老人也太过分了吧,她立马回答就是哎哟他们父子不是人啊。我说那好老人家快跟我们去医院检查,还是身体重要啊。她立马爬了起来。既然人没大事就好说多了,常规处置程序,看双方闹得严重,有伤先治伤,没伤带回派出所再说。这事的性质很简单,治安案件,殴打他人(当然是因为没构成轻伤以上),至于A父一直声称的女方砸烂东西(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因为是自己家的东西也就算不上了——插个题外话,如果是男方父亲的家,这个算不算违法就有点麻烦了。问了主要人物的意见,都还僵着没缓和,于是就先花时间问笔录——这也是基本程序,虽然大多数家庭纠纷都以自愿调解了事,但按规定先问笔录才是进可攻退可守的办法。问完笔录固定证据后,双方还是没和解的愿望,于是传唤结束,先让双方去医院治病去,收好发票待公安机关联系处理。这个过程吧,往往被很多人批评是警方在不负责任的“拖”。这其实也有一定的道理,这个拖其实就是想看家庭的伤口能否自我愈合,能用亲情解决的用法律往往更为不利——当然必须遵循办案时限,不可能无止尽的拖,那也是违法。拖的另一个原因,则是这样的家庭纠纷打架,很难处理。我在另一个回答里也说过,先是证据不足——现场就这几个人,所说的证词当然对自己有利,无法作为决定性的证据;其次是双方都动手了,要处理都得处理,对谁也没好处嘛。过了几天,打电话问双方是否有意愿调解,都回答看对方的意思(都傲着呢)。于是分别叫过来谈话(同时谈一定吵起来啊),了解谈判底线。先叫女方到办公室,毕竟凭经验判断她们是提要求的一方。母女一来就发脾气,B说干嘛不先把他们父子关起来再谈,别以为他们在公安有关系,要是不公道我就去告你们……调解遇到不信任就没法谈,先得打消这个顾虑。站起来义正辞严,“我不知道他们父子有没有关系,我只敢保证,没有任何人找我说关系,而这个案子是我在办!你们当天也看到了,我们绝对没有偏对方吧。既然不相信我,那就这样,你们马上到楼上找我们领导,说你们认为我跟对方有关系,要求回避更换报案民警,好不好?我还省事呢……”这么一通过后,对方或许是相信了,B母也开始打圆场。“不是说不相信你们,我觉得你们还是很好的,但对方在传说他们有关系,绝对不怕我们告。我还是相信你的啊……”既然气氛缓和,也就乘机下坡。“你们怀疑我们真没必要,毕竟说实话,我们也觉得对方父子真不像话,无论怎样男人都不能打女人啊……”这个话匣开了开可不得了,母女将对方的种种恶行一一道来,把我当成心理医生。忍着听完家庭琐事,还得不住点头认同,然后我把话题拉回重点。“你们说的都对,但这次闹出这事吧,还得要解决啊,不知道你们的意见是……”母女终于抛出条件:1.几千元的医疗费发票(这么多钱不知怎么医的)要对方承担;2.十万块的补偿;3.要把对方父子拘留。(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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