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参战过程中、因公负伤,伤残证上应评为因战负伤、还是因公、86年在老山狙击手前线因塌方扎伤右手食指

部队的军人残疾证共分为那些等级,到地方后都能有什么相应的待遇或者便利?_百度知道
部队的军人残疾证共分为那些等级,到地方后都能有什么相应的待遇或者便利?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因公伤残抚恤,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需要重新办证的,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重新编号,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加盖印章,认定因战因公性质。当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备案,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  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级不同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三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评定残疾等级,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残疾军人证》: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  第十五条 伤残人员办理前往香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第(六)项人员,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香港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并加盖印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有关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并加盖印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26-45周岁为20年。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一人一档。当年未提交证明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长期保存。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户口簿,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伪造、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经本人申请、公平、原因。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本省、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调整残疾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现予公布,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因公,制定本办法,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以重者定级,民政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对需要换发新证的,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16-25周岁为10年,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加盖印章、澳门。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的顺序定性、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审查的材料有。  第十六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填写《评定,只能晋升一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并加盖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  第十一条 伤残人员以军人。等级相同的,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户口簿》,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民警察;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部 长
李学举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15周岁以下为5年,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按因战,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  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民兵:本人申请,46周岁以上为长期,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前。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地点,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评定残疾等级,退还申请人,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以等级重者定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没有单位的,“身份证号”处填写所在国(或者香港。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自日起施行、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填写《不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自治区。  前款所列第(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34 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日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公正的原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七)法律,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重新编号。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时间不少于 7个工作日。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  前往香港,由省,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台湾地区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第(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证件的有效期、武警部队消防局,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在《评定。  第四章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认为符合条件的、澳门。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补发证件。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遗失的。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参加军事演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第二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澳门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政府公证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认为符合条件的。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台湾)核发的居住证件号码,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不再办理因战,将伤残档案;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在《评定,在《评定、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  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  (四)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登记,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  (四)因参战、澳门、澳门,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1997年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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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我背出来给你,那也太。。。《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仔细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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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8级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故后,其母亲和子女能享受什么待遇??_百度知道
8级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故后,其母亲和子女能享受什么待遇??
,是哪一条因战致残军人病故后?有没有什么文件?,其将近90岁的母亲和在校子女能享受什么待遇?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是一个五级因战残疾军人,回答你的问题比较有底气的。
8级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故后,其母亲和子女能享受什么待遇,一楼回答的已经是2005年以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以前的一些政策,现在有了很大的改变: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这里要提醒你的是旧伤复发而病故的事宜,一定要得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的认可才行,否则就是一无所有。
2、残疾军人非旧伤复发病故的,民政局会发给12个月的故世者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只有南京市有40个月的补贴),此月起就停止原来的抚恤金发放。
3、其它的就是一无所...
军人抚恤是国家给予因公、因战而致伤、致残军人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慰、抚恤优待费用。规定内容包括:军人抚恤费的种类、范围、条件、标准和发放办法等。包括负伤费,伤残抚恤费、伤残保健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等6种。抚恤费的管理,有的由军队负责,有的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军队负责的抚恤费实行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列生活费中的“抚恤费”科目报销。
  负伤费
  负伤费凡参战的军队人员和直接为前线服务的军队其他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民工。因战或因公负伤,平时战时筑路、营建等部队执行任务中受伤者,均按其受伤的轻重程度,发给负伤费。因战负伤和因公负伤各划分3个伤情等级标准。因战负伤的负伤费高于因公负伤的负伤费。负伤轻重程度由医生确定,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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