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武汉市第二中学学工作属于基层工作经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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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问一下哪些属于基层工作经历的呀,是不是毕业两年的就可以了 ?谢谢!
回复: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在各类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在各类企业、社团组织、农村或城市社区、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经历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本科毕业后就业一段时间又考上普通招生计划研究生继续深造,并于2010年毕业的人员,视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若其工作性质及时间符合基层工作的规定,其基层工作经历也予以承认(类似人员以此类推)。
十七届四中全会规定了加大从基层考录的力度,今后公务员考录时很多岗位要求必须有基层工作经历,为保证录用到真正在基层工作一定时限的人员,所以从今年开始严格按月界定基层工作年限。
在州市及以上机关(含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失业或待业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的基础计算单位为“月”,未满12个月的,不视为有1年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计算基数为“月”(典型例子:日参加工作至日解聘的人员,算工作了12个月,视为有1年工作经历;而日参加工作至日解聘的人员,仅算工作了11个月,不视为有1年工作经历)。
部分招考职位要求具有5年以上基层机关连续工作经验,这类职位定向招考县级及以下机关的在职公务员,要求机关公务员工作经验不能中断,同时要求任公务员(包括试用期公务员)的时间为日(含)以前。
基层工作经历可以是以上所称的不同基层单位工作时间的累计。
基层工作经验,指的是毕业后正式的工作经验。在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工作经历,视为社会实践经验,不视为基层工作经验,当然,这里的在校的社会实践,特指普通招生计划的学生在校的社会实践。如果是成人教育在职参加的学历教育,其就读期间依然从事正常的单位工作,这不属于社会实践,其工作经历有效。
基层工作经历由《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予以证明,必须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所在地的人才中心开具(资格复审时提交),凡在面试以后阶段出现单位不同意放行的情况,一律视为考生填报虚假信息,将处以五年禁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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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录入:xzs&&点击次数:1511&&录入日期: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局、教委),解放军总政治部:
  近年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扎实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吸引更多更优秀的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联合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等。
  2.“全国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3.“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
  (二)表彰和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500个、“全国模范教师”720名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80名。
  2.推荐名额:按照差额20%比例确定推荐名额,共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600个,“全国模范教师”864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96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甘为人梯,传播知识,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模范教师”: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无私奉献,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堪称楷模;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省级评选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后,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领导、推荐过程、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等推荐材料报送至全国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领导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4.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教师表彰人选的评选推荐工作,参照上述评选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申报。
  (二)坚持评选条件,严把人选质量关。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把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事迹突出,真正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为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或教育行政部门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倾斜,向农村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倾斜。
  1.推荐的基础教育领域先进集体,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学校应占本地区推荐名额60%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应占本地区推荐名额70%以上。各自治区推荐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中至少包含1所民族学校。
  2.推荐的先进个人,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35%以上(京津沪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15%左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本地区推荐总名额的8%以上。
  3.全国模范教师的推荐人选,必须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并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4.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省(区、市)应按照名额分配表中下达的名额分别进行推荐。推荐先进集体要统筹考虑本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中不同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均衡性;推荐人选要统筹考虑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人员的代表性。推荐时要统筹兼顾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学校、教育机构及人员,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技工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五)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戴帽推荐。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省(区、市)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1.初审材料。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4年7月15日之前报送。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事迹材料应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其中,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须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先进个人有关材料须登录“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网址为:。
  2.正式推荐材料。请于2014年8月10日之前报送。主要包括:正式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3)、《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请将纸质正式推荐材料一式5份报送教育部人事司,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同时登录“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3.请各省(区、市)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时,择优遴选1个先进集体和2个先进个人作为重点宣传典型,并提供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
  4.以上所用表格可到教育部门户网站相关通知下载,网址为:。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组成全国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部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成立相应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审推荐工作。为保证表彰奖励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地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本地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全国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做好全国性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的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以热烈、简朴、务实的方式,积极开展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和第30个教师节活动,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倡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教育、支持教育,使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为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服务。
  六、联系方式
  教育部人事司
  联 系 人:潘永君 张杨
  联系电话:(010)
  传 真:(010)
  电子邮箱:
  邮 编:100816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电 话:(010)
  传 真:(010)
  邮 编:10001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章) 教育部(章)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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