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众多行为规则描述试述法律对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

欢迎游客 (
文学作品,逸闻趣事...
&论述法律的作用
[楼 主]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6569
会员编号: 183773
论述法律的作用。 答案:一、
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二、
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三、
法律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四、
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综上所述,法律作用的大小,主要是由立法质量,普法质量和执法效力的大小所决定的。在立法上,必须在明确是非的法律界线的界定上,一定要做到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绝不能在合法与非法的行为界线的划分上出现一些莫凌两可,含糊不清的表述。更不能在对违法处罚的裁量上有幅度的现象出现。像现今的法律中经常出现的这样的条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对于这些现象应是立法中的大忌,是绝对不允许的。在普法上,对于每一部法律都要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只有知法才能使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地体现。知法是守法的前提,立法是知法的前提。在执法上,对于任何一部法律,不管它制定的多么明确、严密和严厉,普法工作做得多么的广泛而深入人心,如果出现执法不严,对违法者惩处不利(不及时不严厉),再严厉的法律也会成为了一纸空文的,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可言的。
--------------------
天下兴亡 我的责任笔者: 广东省徐闻县 陈深红 手机 电话 QQ电子邮箱:博客.cn/chenshenhong
[第1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6569
会员编号: 183773
附加文件 人性之恶从哪儿来?.doc ( 下载次数: 188 )
--------------------
天下兴亡 我的责任笔者: 广东省徐闻县 陈深红 手机 电话 QQ电子邮箱:博客.cn/chenshenhong
[第2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6569
会员编号: 183773
QUOTE (陈深红 @
01:13 ) 在附件:
人性之恶从哪儿来?精品随笔假如人人都是天使,那么,也就不需要法律了。因为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抑人性之恶。亚里士多德在批判柏拉图的理想国时,曾说:假如人人都是善的,假如人人都是朋友,那么,也就无所谓朋友了。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玩了一个纯粹的文字游戏:你是希望人人都友善而仅仅不存在“朋友”这个词语呢?还是希望人人都很恶而人人又在追求友情和善良?但是,现实是残酷的。人的恶,是那么的淋漓尽致,那么的令人发指,这不得不让人思考,人的恶到底从哪儿来?一、孔子和孟子都说人性本善,故对善引导之,以德治国,就能实现大治了。而西方人,从来不避讳人性之恶,他们认为人从一出生就伴随着原罪,故他们重视法律的作用,而较早地实行和发展法治。人性之初的善恶,我不去辩究。因为我知道,即使我去辩究,也只不过是我的想象。我对生物学和心理学的知识了解很少,所以,对人性之初的善恶无法从生物学的角度,尤其是从基因科学的角度作出分析和判断。但是,我看到现实中众多的人性之恶,这些恶,到底是如何发展起来的,我们却可以好好分析一番。人性若本善良,那么,人性后来变得如此之恶,就是社会环境的作用了。所以,很多人从环境对人的影响这一角度,来分析恶的由来。固然,环境对人是有作用的,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作用。所谓近墨者黑、近朱者赤吧。举一个例子,比如,当今天我出差回家时,舍友问我是否发现屋子干净了许多。我一看,果然是拖过地了。他问我,他是否比较勤劳了。我说:是的,你在我的影响下,终于从一个不注重卫生的人变成一个爱干净的人了。再比如,如今青少年犯罪越来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青少年,大多家庭生活并不幸福,缺少父母的关爱;更重要的是,他们经常交友不慎,而一失足成千古恨。家庭、社会、朋友对他们的影响,不能说是不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得出结论,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在同样的环境中成长的人,就必然是大同小异的了。可是,即使是成长环境相近的兄弟姐妹间,也存在较大的个性差异。这就说明,环境对人的影响,不足以是决定性的。二、内因,才是起决定作用的。那么,到底是何种因素,才使人不经意间就成为一个坏人呢?我们先来看,做坏人有哪些好处。其一,做坏人很自由。因为他们不遵从社会规则的束缚,真正可以做到随心所欲。光是这一点,就足以使人人都有变恶的冲动。其二,做坏人能不被人欺负。人善被欺,马善被骑。人总是欺软怕硬的。而坏人,谁都不愿意去动弹他而惹得一身麻烦。这是做坏人的两大好处。我们再来看,做坏人有什么坏处。其一,社会舆论对他们评价不高。表面上不敢得罪,背后诅咒他们早死。其二,假如运气不好,或者如在一个法网恢恢的社会,那么,其结局必然是悲惨的。这是坏人的两大坏处。权衡利弊,坏人们也许会想:我自由过了,舒坦过了,人生就不枉然了。至于人们对我的评价,我并不追求。人们爱怎么说,怎么说去吧。至于是否非自然死亡,我也无所谓。我一朝享福了,死的方式,就根本无所谓了。人都是要死的。我幸福过,总比你一辈子苦死要好。哈哈,坏人有这样的想法,那就会越来越朝坏的方向上走去了。三、如何在事先就抑制人性中这些恶的因素发展,从而把其消灭在糨褓之中呢?这主要靠事先的预防。如何预防?就得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的自由,使人不要蔑视一切社会规则。需要使人明白这么一个道理:在某一法律,或某一道德即将形成前,你可以百般辩论或是抵制;而一旦法律出台,那么,你就应该尊重,而不管你心中认为其是恶法或是其他。要使人自愿地不自由,这是困难的。因为,人人都需要自己能够为所欲为。要控制人们的欲望,要使人主动放弃自己的某些自由,唯有通过理性。关于这一点,以前已经充分论述,此不赘述。要抑制人性之恶的发展,还有一点是很重要的。就是要使人存在敬畏之心。我们为了防止孩子学坏,父母总是骗孩子要是做坏事,那就要被打入地狱,以地狱来压迫孩子。这是有效的。为了防止成人再学坏,我们就依靠强大的法律,尤其是注重法律的执行,从而使坏人打消自己的侥幸心理,使他们意识到:出来混,法律迟早是会叫你还的。假如这些世俗的方法还不管用,那么,就让坏人相信某些宗教吧。不管是什么宗教,都是作用人的心灵的,而且,都是要求人在追求善的。假如人行行大恶,那么,任何宗教里,都有地狱、炼狱等在等着坏人。以此,恐怕能对人的心理,产生某些强制吧。作为坏人,你不敬畏人,你总得敬畏神了吧。从“情情”、“情不情”谈起精品随笔前一阵子总讲用人特有的理智性来控制欲望和感情。由于人的理智性是有限的,所以,人的欲望和感情终究不能被完全控制。所幸的是,人的欲望和感情不能被完全控制,才导致了社会的进步和世界的丰富多彩。试想,要是将来世界由机器人代替一切,它们只拥有低层次的理性,而不拥有欲望和感情,那么,世界将单调的许多。一、何谓仁?将“仁”字拆开,即为二人。,当至少二人存在时,才谈得上仁不仁的问题。仁即是同情心。何为同情心呢?同情,照字面理解,即为同种情况。可见,人对具有同种情况的人或事,才能激起恻隐之心。照这样理解,我们就不能发现,“为富不仁”是有其根源的。富人,假如其没经历过苦难的日子,那么,其是很难亲身体验到穷苦的生活的。既然如此,当他们看到穷人的艰难时,他们引不起共鸣,也就难以产生同情心。为富者偶然做做善事,更多是因为他们害怕将来的地狱而在赎罪,或是为了满足自己偶尔的“施与他人”的欲望,再或是为了其它比较世俗的因素,如广告宣传、个人名誉等。可见,从动机上来看,为富者是很难主动地、发自内心地帮助穷人的。这样看来,对社会上的人进行阶级或是阶层的分析,就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各阶级的人,他们环境、观念的不同,是很明显的。这种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既然如此,当阶级分化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即低阶级的人再也不甘忍受的时候,采用暴力的手段进行革命,就是必然选择。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总是希望以和平改良的方式进行阶级调和,这是他们的一厢情愿,事实证明是不可能的。二、如何使人成仁?但是,革命总是流血牺牲,是对人最大的摧残。所以,和平还是很必要的。尤其是在和平年代,更要注重和平和稳定。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情况下,如何防止阶级分化,甚至如何防止阶层分裂,这成为很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转化为:如何使人成仁?要使人成仁,就需要使人具有多种“同种情况”,即使人的经历更为丰富。要使人既吃过苦,又享过福。倘若富人不是生下来就是富的,而是靠自己拼搏奋斗出来的,那么,他就知道人间的艰辛,也知道幸福得来的不容易。这时,当他看到穷人时,他多少会回忆起自己当年的苦楚,从而发点恻隐之心。这个时候,社会才比较和谐、稳定。我们知道,财富的分配主要有三种方式;市场中的初次分配、政府主导的税收二次分配、社会主动进行的慈善等三次分配。初次分配,由于其是在市场中进行的,必然是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当然,最近提出初次分配也要更注重公平,这也是对的。但是,在初次分配中不管再怎么注重公平,其仍然是次于效率价值的。要是没有效率,蛋糕没了,还拿什么分配呢?在我看来,要使初次分配更加公平,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市场化,使土地、人才等生产要素也实现市场化。这样,市场本身就能使劳动者的收入同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大体持平,而不至于其创造的多余价值全被资本拥有者占有。依靠税收的再次分配,在我国实行的很差。人大对税收只具有很有限的预、结算审批权,这就使政府充分掌握了用钱权,更何况,我国还有那么多的预算外支出,人大更是管不了。除了政府花的一些冤枉钱之外,另一方面,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大有问题,这使得“跑部钱进”的现象屡见不鲜。更重要的是,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导致我国经济结构在地域间失衡,从而最终影响到公平。主要依靠为富者慈善进行的三次分配,在我国实行的尤其差。最近的地震赈灾活动,这不是制度上的胜利,而是人们情感上的胜利。我宁愿相信,当人们火热的情感逐渐熄灭的时候,人们将恢复以往的冷漠。盖茨能将自己的所有资金捐献出来,这在中国是难以想象的。要使为富者成仁,就要使他们先吃苦、后享福。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实行遗产税制度,从而使富人的钱不要传给下一代,并使人人能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当富人的后代也吃过苦时,他们才会在将来成为富人时也含有同情之心。第二方面,要使“机会公平”,不要有马太效应,要使穷人有与富人相同的机会变富。穷人变为富人,基本上不会忘本。这次赈灾中那个唐山人捐了一个亿,应该就是个明证。所以,不要使人一生下来就吃穿不愁,而是要使人有平等的机会实现吃穿不愁。只有这样,阶级才不会分化,阶层之间的矛盾才更加缓和,这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 三、如何“情不情”?上面所讲的,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事,即“情情”的问题。做到“情情”,能解决社会和谐的问题。当然,和谐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人自身的和谐。人自身的和谐,我在前面的博文中充分论述了,主要是使欲望、情感、理性三者互相平衡。至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就要通过“情不情”来解决。要使人对花草鸟木,甚至是非生物也具有恻隐之心,这比人与人之间产生同情之心要难的多。毕竟,人的最同类是人,其次是动物,再是植物,再是其他生物,最后才是非生物。人与生物的相同点,在于均有生命;人与非生物的相同点,在于两者均是“物质”。当然,要做到“情不情”,非得使人充分认识到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以及人与其他物种和非生物之间的互相依赖的关系不可。人在这一问题上,做的很差。正因为如此,最近才提出来建立生态文明。可见,这一文明已经达到多么不文明的程度了。情不情,这是一种境界,类似佛的境界,甚至比佛的境界还要高。佛只说众生平等,而情不情,却追求众物平等。这需要人充分发挥想象和理性,能从生物甚至非生物中看到人自己的命运,从而对一切事物都抱以同情之心。这种爱,才是大爱。比墨家倡导的“兼相爱”,要高出很大一个境界。当然,当人们连情情都做不到的时候,追求情不情,那又是尚未走路又想学飞了。正因为如此,我才很反感媒体一直炒作什么“虐猫者”。不是说人可以虐待动物,而是因为,人首先要做到对人有同情之心。做到这一点后,才去修炼更高级的功夫,这才符合人的认识规律,才不至于假冒或是走火入魔。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不可转载)法学理论 自从国家出现以后,人们就创建了法律,并以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若按照某些法律人类学者的观点,在原始社会,也是存在法律的,只是那时的法律,更多表现为一种习惯,或是融合在宗教之中。人们对法律的起源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是因为人们对法律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不管法律的概念是什么,它终究在人的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法律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控制手段。既然法律如此重要,那么,一个重大的问题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人类在社会生活中需要法律,想必是人本身存在某些缺陷,而法律恰恰能解决这一缺陷所带来的问题。所以,要回答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就得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一,什么是法律?二,法律有什么作用?三,法律有没有局限性,它的局限性在哪?一、
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虽然是进行一切法学研究及法律实践活动的前提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也恰恰最难回答。千百年来,多少睿智的思想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正如对于什么是哲学这个问题一样,哲学家们思考了许久,也未能形成定论。甚至,正如人们对“人”的认识一样,人们可以判断何者为“人”,但是,却无法对“人”下一个很准确的定义。对于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法学家们一直有着不同的解说。实际上,正是因为人们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看法,才形成了众多不同的法学流派。自古以来,存在者三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总是同“理性”、“正义”等结合在一起的。在古西腊、罗马奴隶制时代,他们认为法是一种自然理性。比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就认为:法是最高理性,而这种最高理性植根于支配人们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又如,另一法学家塞尔苏斯认为: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到了西欧中世纪时期,在神学世界观的笼罩下,法的理性也由自然理性转变为神的理性。比如,中世纪神学承前启后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就认为:法是神的旨意,神的智慧是一切法的渊源。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时期,西方经历了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使人性从教会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法的理性也转变为人的理性。比如,法国思想家卢梭就认为:法是公意的体现。总的来说,自然法学派以应然层面的法为研究对象,认为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恶法非法”,他们尤其推崇法的正义价值。与自然法学派专注法的正义、从而认为法本身值得追求不同,功利主义却认为,法是实现人民幸福的一种手段,法只具有工具价值。比如,英国哲学家边沁就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受边沁的影响,分析法学派的开创人物,英国法学家奥斯丁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新分析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哈特也认为,法是主要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次要规则(权利性规则)的统一。分析法学派注重法对人的行为的约束,认为法是对人性之恶的约束,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全人类的幸福。他们将研究对象定位在实在法之上,推崇法的权威性,注重法的秩序价值。与分析法学派将研究对象立足于“纸面上的法”不同,社会法学派更关注法的实践。社会法学派注重对法在实践运行中的社会效果进行研究,他们的立足点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向“实践中的法律”。比如,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就认为:法律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手段。更有甚者,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干脆认为:法就是人们对法官将如何判决的一种预测。社会法学派要求人们关注实践中“活的法律”,注重法的效益价值。总的来看,实际上,三大法学派对法的定义并没有实质上的冲突,三者只是在法学研究中的立足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正因为如此,近几十年以来三大法学派才可能出现一定程度上的融合。由于各大法学派均只侧重于法某一方面的特性,所以,其对法的界定也存在片面之处。甚至,他们对法的定义,也存在模糊不清的弊病。比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理性,是正义。但是,何为理性,何为正义?人们对此又有很多种解说。用一个仍然模糊不清的词语来界定另一词语,这是起不到下定义的作用的。又比如,分析法学派将其研究重点立足于“纸面上的法”,而“纸面上的法”又依据什么而存在?这一问题,他们无法作出解答。再比如,社会法学派将其研究立足于“实践中的法”,甚至认为法就是对法官如何作出判决的一种预测。这种观点,实际上把法当作一种纯粹的外在控制手段,难以使法的精神深入人心,难以使人们对法的看法由“外在观念”转变为“内在观念”,从而对促进法治有所不利。事实上,三大法学派对法的理解,都没有揭露法的实质,都存在唯心主义的错误。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唯物论出发,深刻揭露了人的本质和法的本质,认为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我国关于法的通说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但这一概念,实际上也只概括了法的某些表面特征,同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相比,它并没有揭示法的阶级性,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的特性。根据这一概念,法的特性,是取决于国家的性质的,这就使“法律”和“政治”两者紧密关联(当然,国家的性质,最终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概念,是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但是,何为权利,何为义务?至今为止,人们仍然有着不同解释。所以,我国关于法的概念,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弊病。事实上,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人,对法是存在不同的看法的。比如,普通老百姓,在他们心中,法律就是警察、法院、监狱、手铐等,总是和国家强制力结合在一起的,总是意味着对人自由的某种约束;法律职业群体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他们来说,法律就是具体法律文本的规定,以及对文本的理解、解释和适用;对统治者来说,法律就是实现自己统治、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对法学家来说,法律意味着正义、秩序、效益等价值,是对人类美好生活的一种追求……不同的人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这很正常。其实这也并非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必须起到起码的规范作用。对一个正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来说,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真正的实施,并使法逐渐成为人们判断是非、调整自身行为的标准,这才是实现法治的关键一步。看来,对于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争论还将继续。笔者也无意在此对法律下一定义,笔者所呼吁的是:法律首先意味着某种秩序。只要法律一旦颁布,人们就应当对其有着足够的尊重。假如法律失去权威,那么,人类生活就可能难以为继。毕竟,人,存在着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法律的作用(不可转载)法学理论
二、法律有什么作用?虽然本篇没有解决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了解法律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现代社会中,人类之所以离不开法律,必然是因为人本身具有某种缺陷,而法律恰恰具有某种作用,法律的这一作用又恰恰能解决人自身的缺陷所带来的问题。那么,先让我们来分析,人自身到底有哪些缺陷?(一)
人类自身的缺陷我们知道,人都有欲望、感情和理性。植物虽有生命,却没有欲念。动物不仅有生命,也有欲望,有些动物,不仅有欲望,还有一些感情。比如,大象就有感情,是我们知道的几乎是唯一能因为感情而流泪的动物。而人,不仅有欲望和感情,也有理性。可见,有没有理智性,是人和其他生物的根本区别。欲望和感情,基本应属于兽性的范畴,其就像两匹野马,假如得不到人所特有的理智性的束缚,终使人无法自主地生存,甚至使人走向毁灭。(当然,欲望和感情的存在,也是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的。比如,欲望就给人以压力和动力,从而促进物质生产能力的发展,并最终扩大人的自由范围;感情使世界变得更加丰富多彩,使人生更有趣味。试想,假如人生没有体验过悲苦,那么,幸福也就会黯然失色许多)我们也知道,人自从存在以来,促进自身的幸福就成为人的终极目标。人为了幸福的生活,首先得维持自己的生命,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为了维持生命,首先得解决人的“温饱问题”,即需要满足人的仅为了维持生命所必须的“吃”和“穿”的问题。在保证生存的前提下,我们才追求更加幸福的生活。然而,幸福是什么?对大多数人来说,幸福意味着欲望的满足。中国人常说,人有“七情六欲”,所谓“六欲”,即人之五官所对应的五种欲能,再加上意欲。所以,“六欲”就是食欲、见欲、听欲、味欲、触欲和意欲。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有五种不同层次的欲望:第一层次是人的基本生理需要,如吃穿住行等基本生存条件的需要;第二层次是安全需要,包括对现在及未来生活安全的需要;第三层次是归属和爱的需要,这来源于人的社会性;第四层次是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和来自别人的尊重;第五层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即发挥自我潜能、追求自我完善的需要,这是人最高层次的需要。实际上,不管中外对“欲望”作何种解释,两者都承认了欲望的一个重要特征――人类欲望的无限性。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却是有限的,这似乎就说明,人世间不存在完全的幸福。美国经济学家萨密尔森曾对幸福下过一个定义,他认为,幸福=效用/欲望。效用,虽然根本上取决于人的心理感受,但是,其却受到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而欲望,其本性又是无限的。看来,要使人在不幸中追求幸福,唯有通过两个手段――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和用理性来控制人的欲望。用理性来控制人的欲望,使人做到“知足常乐”,这不是人人能够做到的。更何况,假如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话,那么,人的理性就永远达不到降服欲望的程度,人就终究还是被决定的。所以,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就成为一个比较现实的走向幸福的路径。但是,单个人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可以想象,即使在高度文明的今天,仅凭单个人,我们都极有可能维持不了自己的生存。比如,要是失去农民,我们都将可能被饿死。所以,仅仅是为了维持生命,人类就应该分工合作。各人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再同他人进行交换,各取所需。正是从这个角度,人们才认为: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欲望的无限性和物质的有限性这对矛盾,催生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人人都希望自己过的幸福,都希望自己能更大程度的占有物质,甚至希望自己能够随心所欲,从而获得最大程度的自由。然而,为了自己的幸福生活,人又不得不与他人合作,与他人生活在同一个连带的社会当中,从而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由。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一部人类的历史,就是追求个人独立自由与不得不分工合作从而受社会秩序约束的矛盾史。人为了自我保存及实现自己的幸福,自私就成了人的本性。人不仅希望占有自己的东西,也希望能占有别人的东西,所以,人是好斗的动物,总是富有攻击性。为了实现自己的自由,人不免就会侵犯别人的自由。但是,假如人人都自由,那就意味着人人都不再自由。所以,在人类社会中,就需要一套秩序,以确定个人自由的边界,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所有人的自由。另一方面,世界是不停地变化的,人类社会也不停地变化着。人自身的变化,总是慢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尤其在如今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人变得尤其没有安全感。而如果人对未来缺乏较稳定的预期,那么,人就会活的没有方向,浑浑噩噩,终不幸福。所以,为了给人的未来一个较为明确的预期,也需要确立一套规则,使人人都遵循这一规则行事。人的好斗性,使得人们之间争议不断。假如仍然依靠“血亲复仇”,或是“同态复仇”,那么,冤冤相报何时了?所以,为了惩罚人行为的恶性,弥补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就需要把人的个人复仇转交给国家,由国家设立中立客观的中间人,根据社会规则来评判是非,维护社会秩序,伸张正义。人类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是因为现今的人都具有天生的自私、好斗等恶性。法律,首先就是一种秩序。以法律来确定人们行为的边界,惩罚人行为中的恶性,弥补人的行为之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二)法律的作用根据上文分析,我们就能得出法律的总体作用――抑制人性之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具体来说,法律具有以下几个基本作用。1、法律确立社会秩序,确定个人行为的边界。个人的行为,假如其与他人利益无涉,那么,就不涉及合法与否的评判。只有当个人行为涉及他人利益、尤其是损害他人利益时,法律就对其作出评判和调整。法律抑制人性之恶,防止个人对他人造成不法侵害。2、法律给人以预期,从而使人更有安全感。法律确立了人类生活的共同的规则,人人都必须按照这一规则行事。这样,个人对他人的行为,就有了较为稳定的预期,从而对自己的未来生活,有了较明确的预期,而使自己生活得更有安全感。3、法律能促进社会效率,减少纠纷。纠纷总是来源于利益的冲突以及人们对此冲突性质的不同认识。如果争议双方奉行不同的规则,想必纠纷将不可避免。而假如人人遵从同样的规则,以同一规则来评判各自的行为、判断是非,那么,纠纷、诉讼等就会少了许多。这样,就能在无形之中节约社会资源,促进社会效率。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使资源更有效率地得以配置,需要人类社会从以前的“身份社会”过渡到“契约社会”,使资源从以前的“熟人群体”转变到整个“陌生人群体”间进行配置。但是,人却总是更愿意信任熟人的。所以,为了使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变得安全和可能,就需要法律的作用。可以说,法律正是对市场经济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法律的这一作用,使得经济效率大为提高。4、法律惩罚人之恶性,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正义的作用。人对正义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法律,正是人们追求正义的一种手段。总体来看,法律的最大作用在于其能确定社会秩序,对人性之恶进行约束,从而促进人类社会的和平、稳定和发展。法律是人之理性,是人们运用理性对自己欲望、感情等进行的一种共同约束。那么,道德也是一种理性,也能确定社会秩序,也追求正义和善,人类为了抑制自己的恶性,为什么不能仅有道德,而非需要法律不可呢?这就涉及到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大体来看,道德和法律具有以下几点区别:1、道德要求人做“好人”,而法律只要求人不做“坏人”。道德的规格比法律要高,道德不仅除恶,其还扬善,而法律只能除恶。当然,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的理性所创造出来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幸福。所以,道德和法律,都是手段。道德也有边界,不能以道德的名义,侵犯人的基本权利,即不能要求人崇高而牺牲其自己的生命或其它基本人权。2、道德的实施主要靠自律,而法律的遵从依靠他律,法律的强制性要比道德强得多。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的,其是为了维持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而道德,更多是要求人根据自己的良心、正义等观念进行自律,或最多依靠社会舆论来对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外在强制。3、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道德不仅调整人的行为,也调整人的内心。这是因为,道德主要是依靠自律,人能够依靠道德和人本身的善良、正义等观念,从而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出调整。而法律,是一种他律,其就只能根据人的行为表现,从而对人的外在行为做出评判。这是因为,只有人的外在行为才是可视的,人的内心只有行为人自己才知道,他人最多是根据行为来推断人的内心。上述是道德和法律的最基本的区别。我们知道,正是因为人的自私性,才导致我们需要创立道德、法律等社会规则,对人进行一定的约束。假如人人都是天使,那么,道德和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同时,这也告诉我们,道德和法律,都只是手段,人的幸福才是目的。不要以追求道德和法律本身为目的,却损害了人的基本权利。我们也知道,人要做到自律,这是很困难的。为了维持最基本的社会秩序,人类就需要法律这一手段,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光靠道德的自我约束,人类社会的秩序是难以维持的。当然,道德和法律均作为实现人类幸福的手段,其调整范围有所不同,其作用也有所区别,所以,对道德和法律这两种手段,不可偏废。正是从这一角度,我国才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法律的局限性(不可转载)法学理论
我们知道,法律具有抑制人行恶的作用,在现代社会,法律的作用不可替代。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定义为“良法之治”,他指出,法治与人治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其一,法律是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优于少数人的意志;其二,法治具有公正性,人治易于偏私;其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其四,法律排斥专断与特权。正因为法治具有上述这些优点,法治才成为各国最推崇、最基本的治理方式。但是,人们往往为了追求法治,而将法律提高到很高的高度,甚至是神圣的高度。现代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就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句名言在我国被广泛引用,“法律必须被信仰”仿佛成为一个不言自明的真理。我国的法学教育,往往将法律说成是神圣的东西,法学家也在极力鼓吹法律的神圣性,有人甚至指出:法律若得不到人民的信仰,法治将不可能实现。在这里,我们就需要冷静一下:法律确实具有一些人治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但是,法治本身有没有什么局限性,它的局限性又在哪儿?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优越性的同时,也比较客观地论述了法律的局限性,他指出:……。现代社会的法治,总是和民主结合在一起的。所谓“良法之治”中的“良法”,应该指的就是民主立法。如果我们把法律理解为人民意志体现的话,那么,法律的本质就是契约,是全民的契约。可以说,现代的整个社会都是由契约组成的。法律是最大的契约,社会章程是集体契约,合同是个人契约。根据民主精神,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所以,合同、章程等都不能违法,否则就是无效的。法治和民主相关联,以多数人的意志实现统治,这包含一个前提――多数人的意志必然优于少数人的意志。但是,我们又知道,真理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可见,多数人的意志并不必然优于少数人的意志,最好的政体也并不是民主政体。实际上,伯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所描述的哲学王统治才是最好的政体。但是,最好的政体往往不稳定,其也容易蜕变为最差的政体――暴君政体。所以,民主和法治,恰恰处于一种居中状态,它并不追求最好的治理方式,但也绝不容易变成坏的治理方式。可见,人们追求民主和法治,并非因为它的完美无暇,而是因为它的稳定,以及不易变坏的性质。总体来说,法律具有以下的局限性:1、法律能够抑制人行恶,但法律却很难消除人性中的“恶”本身。这是因为,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它是一种外部调整手段。法律只能抑制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却不能消除人本身的恶性,也不能彻底防止人去行恶。法律主要是一种事后调整手段,它虽然能对人在行动之前就产生某些强制作用,从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但它主要仍是对损害已然发生的一种惩处和救济。事实上,假如人性之恶都消除了,假如人们都不再行恶,那么,法律也就没必要存在了。2、法律只调整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人的内心。换句话说,法律只解决人外部的关系问题,而无法解决人自身的精神问题。更何况,法律所解决的利益,更多属于物质利益,而几乎不涉及精神利益。我们知道,人的幸福,不仅包括物质幸福,也包括精神幸福。如果人将幸福只寄托于物质上的幸福,那么,人是注定不幸的。因为物质幸福,一方面,它受经济学上“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支配,另一方面,人越追求物质方面的幸福,人对物质的依赖性就越大,而这种依赖,也是人不幸的原因。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精神幸福比物质幸福更重要。法律作为促进人类幸福的一种手段,但它却几乎解决不了人的精神幸福这一问题,可见,法律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法律只是作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世俗调整,它并没有神圣性。法律不具有被信仰的品质。3、“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总依靠人的执行。问题的关键在于,执法者本身,他首先也是人,也具有人性的弱点。这一点,被现在的诸多法学研究所忽视。法学家似乎更愿意认为:只要法律做出规定了,它就能得到实施。假如执法者徇私枉法,那么,再对执法者做出处置。人们在设计法律制度时,往往只注重对执法者的事后监督,而不注重对执法者的事先预防,制度设计者经常把执法者当作“神”来看,而不是把他们也当作拥有七情六欲的“人”。事实上,执法者比普通群众更容易变坏,因为他们手中拥有执法的权力,他们就有了更大的寻租空间;而且,即使他们自己不愿意寻租,他们也难以抵抗来自四面八方糖衣炮弹的诱惑。所以,为了使法得到更好地实施,就需要人们在设计制度时,把执法者当作“人”来看待,加强对法得不到实施时的事后惩处和事先预防。实际上,我国自改革开放复兴法制以来,法的实施问题已成为最严重、最关键的问题,要使中国实现法治,这一问题非解决不可。4、法律只能解决社会中的普遍性问题,而对普遍性之外的“例外”问题,立法本身无法解决。法律是一种规则,而规则,总是只能对一般性的事物做出规定。法律是人的理性,而人的理性,在一定时空内是具有局限性的,这就导致,法律不仅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的,而且也只能解决社会中的普遍性问题。但是,人类社会是丰富多样的,社会中出现的问题,总是超出立法者的事先预计。对于这些法律中的“例外”,法律本身无法解决。解决法律的“例外”问题,使这些问题在法律规则之外不拘一格地得到解决,这一任务,由法官来承担是比较妥当的。当然,这有个前提,法官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威。可见,法律只能解决人外部的关系问题,而不解决人的内心问题。而且,法律在解决人外部问题的时候,往往只解决物质利益问题,而几乎不解决精神利益问题;只能解决社会中的普遍性问题,而无法解决“例外”问题。法律只能抑制人行恶所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而不能消除人的恶性本身,也不能防止人行恶。总之,法律是一种世俗的调整手段,它不足以使人信仰。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要实现法治,有其本身更大的难度。这个难度,就因为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人际关系。即使是当人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人们也常常寄希望于人情而赢得诉讼。“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真实写照。在一个强大的人情社会里,法律更加沦落为人们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人们完全乐意至法律于不顾,甚至公然践踏法律。自古以来,我国的长江、黄河两河流域,就十分适合农业经济。在农耕经济发达的中国,政治上相对应的是中央集权,文化是相对应的是儒家文化。这种经济、政治、文化,所倡导的正是一个讲究礼法的人情社会。总体上来说,这是一个熟人社会。而在熟人社会里,法律不是最高的权威,“人”才是最高的权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市场经济,这需要我国从“熟人社会”过渡到“陌生人社会”,需要我们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然而,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人情观念,恰恰是中国实现法治的绊脚石。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城市地区,人们也重视人际更甚于重视法律,更不用说几乎没有市场化的广大农村地区了。在这种中国国情之下,我国要实现法治,就任更重而道更远;法律要想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是难上加难。 上述这些分析,不是纯粹地形而上空洞的分析,而是在我国不得不实行法治的情况下,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要是人们没有意识到法律对于人类、对于每个人生活的重要作用,人们心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对法律的足够尊重,而一旦法律没有权威,那么,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谈。但是,假如人们没有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就会陷于对法律的盲目崇拜,甚至是对法律的盲信,而忽视其他规则手段的作用。盲信法律同样是一种有害的观念,同样不利于实现人的幸福。而且,在中国要想实现法治,就不得不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尤其是我国是人情社会这样一个事实。所以,在接下来的各个篇章里,笔者将根据我国法制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实际情况,找出问题所在,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案。笔者所希望的是:使法律走下神坛,直面中国的实践,切实解决中国法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落实民主选举?(不可转载)法学理论 在现代民主社会,一般是由民意代表机关进行立法。在我国,由于人口众多,若由全民直接进行立法,这显然不太可能。所以,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由人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再由人大代表组成人大会议,进行立法、选举、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等活动。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这一制度动摇不得。在我国,要进行立法,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议案的提出、草案的起草、审议和通过、法律的颁布等几个阶段。在这几个阶段中,草案的起草和审议这两个阶段,是直接决定法律内容的实质性阶段,最为重要。在我国,草案的起草一般是由法律专家进行的,由法律专家组成立法起草小组,进行相关社会调查、文本的起草等工作。立法机关只对草案的起草起到把握大的政治方向的作用。到了草案的审议阶段,则由立法机关对草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表决通过。在整个立法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由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进行立法,首先碰到的问题是:人民的意志能否被代表?其次,如何保证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由法律专家进行草案的起草这一关键性工作,如何保证法律专家起草的法律文本真正与社会实践相适应,真正能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起到一种平衡作用?三、立法时中央需要保证全国的统一性,但我国又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那么,如何在保证全国统一性和照顾地区特殊性中取得平衡?假如赋予地区一定的立法权,那么,如何保证地方所立的法不违反上级法尤其是宪法?在我国,违宪审查机构该如何设置?(一)
如何真正落实民主选举?在人大代表选举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民的意志能否被代表?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好回答。因为,任何一个自然人,他的意志只有他自己才确切的知道,别人不了解他人的意志,当然是无权代表的。那么,既然人民的意志是不能被代表的,是否就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不正确的呢?其实,这个问题是不能做这样的判断的。人民的意志固然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的目的是什么?是要人大代表来代表自己的意志吗?恰恰不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实际上是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代替人民代表他们的意志。意志的背后,是切切实实的利益。而由人大代表来代表人民的利益,这是可能的。如果我们把人大代表也看作具有七情六欲的活生生的人,那么,他本身就是人民的一员,也属于社会阶层中的一员,也有自己的利益取向。所以,即使人大代表并不具备“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理想,那么,他本身的立场决定,他也是可以代表他自己所处的阶层人民的利益的。而且,法律的背后,正是利益。所以,由人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再由人大代表进行立法,这完全是可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保证人民能选出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如何保证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中不成为私利或是少数人利益的代言人,而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对于第一个问题,有人会认为是假问题,因为,人民又不是傻子,怎么可能选出不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当人大代表呢?其实问题并不这么简单,操纵选举的事件在我国并不少见。电视剧《国家干部》里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夏新民系某市副市长,他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克己奉公,真正做到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但从现实的角度看,夏新民也存在一个“弱点”,这个“弱点”就是,他不愿意、也不屑于与一些其术不正的干部同流合污,不善于谋取和保护这些人本不该得的利益。他的同事XXX,却恰恰和他相反。XXX心中没有装着人民,却始终明白谁才能真正决定自己的仕途升迁。为了满足自己的权力欲,他使劲和那帮心术不正的干部搞好关系,为他们谋取了许多不法利益。因为他心里明白,这帮干部,都是人大代表,取得了他们的支持,他就能在市长竞选当中获胜。最终市长选举时,组织上发现了这个问题,为了保证夏新民能够当选,组织上甚至不得不考虑只设置夏新民一个候选人。但是,为了选举形式上的民主性,最终还是决定由夏新民和XXX共同作候选人。最后选举结果,自然是夏新民被淘汰。选举结果出来后,当地人民非常生气,纷纷为夏新民请命。就这样,一个心中真正装着人民利益的好干部,竟然由于不会搞关系而落选了,取而代之的竟是一个善于搞关系而心中只有私欲的油滑干部。这个事例比较典型,在现实中也会出现。从纯粹法律的角度看,这次选举没有任何不合法之处。可是,人民最终还是在选举中失去了自己的好干部。但是,这又能怨谁呢?那帮其术不正的干部,不正是人民自己选出来的人大代表吗?人民竟然选举这样的人作自己的人大代表,问题可能出现在两个地方:一,人民在选举时就被这些候选人所蒙蔽和欺骗,致使自己投了他们的选票;二,这些人当上人大代表后,完全忘记了人民的嘱托和利益,纯粹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履行职责。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要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使选举不至于流于形式,使人民能真正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1、如何确定候选人?选举,就是有选择地进行推举。所以,进行选举时,一定要实行差额选举,使选民有一定的选择权。所以,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确定至关重要。那么,如何确定候选人呢?(在下文的论述中,笔者不限于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也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官员的选举。因为,任何选举,其在本质上都是相通的)谁决定候选人的提名权,谁就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人大代表或是官员的仕途前程问题,官员们就不得不对他们负责。所以,候选人的提名权实际上至关重要,可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假如官员们的仕途前程由领导决定,那么,其就会千方百计地讨好领导,一心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顾人民利益;而假如官员们的仕途前程是掌握在人民手里的,那么,他们就不得不对人民负责,不得不“向下看而不向上看”。所以,在赋予候选人提名权的问题上,由人民掌握其中的部分权力,这是实行民主政治的第一步。在我国,一直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当然,执政党是全国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由党来提名候选人,这是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党的活动终究是由具体的人来实施的,党管干部实际上就转变为相关领导和组织部门来管理干部。我们知道,由一两个人来决定自己的前程,这样,寻租的空间就很大,寻租也更容易得逞。因为,只要和掌握自己前程的这几个领导搞好关系,就能解决问题了。而一旦自己的前程被掌握在不特定的多数人手里,比如,掌握在人民手里,那么,寻租就几乎不再可能。因为,要想和如此众多的人民搞好关系,光靠私交已经是不可能,唯有通过自己的扎实肯干才能获得人民的认可。但是,若完全由人民掌握候选人的提名权,这也涉及另一个比较不利的问题――干部队伍的团队合作及战斗力的问题。人民选举人大代表、人大会议选举政府官员,并不是为了选举本身。选举的目的是选举出一定的官员,使他们组成一个团队,从而真正为人民做事的。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出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又选出相关政府官员,这样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政府官员间不一定能形成一个强大的团队。要组成一个团队,是需要团队成员间的磨合的,这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而且,实际上,人民对候选人的了解,肯定是不及候选人的同事、领导等对候选人的了解深入。所以,为了解决干部队伍的团队合作问题,就不得不重视领导和同事的意见。那么,在确定候选人时,就需要充分考虑三方面的意见:人民的意见,领导的意见,同事的意见。这三方面的意见中,人民的意见最为重要,这是保证干部行动方向的大问题;领导的意见其次,因为领导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比较好地判断某个官员是否适合做领导;同事的意见最次。可是,同事对某个候选人实际上最为了解的,而且在今后工作中也继续并肩作战,为什么他们的意见反而最次呢?这是因为,同事实际上往往是某位候选人的潜在竞争对手,而任何人都是具有自私和妒忌这一心理的,故同事的意见最有可能不客观。所以,在确定候选人时,首先需要严格实行差额选举;其次需要制定良好地制度来确定候选人,以保证每个候选人都具有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和能力。在这样的候选人当中选举,即使人民一时发生偏差违心地投票,也不至于选出“坏干部”了。设计候选人提名制度时,可以考虑由“上级”(部门领导和组织部门)提名,并由人民确认的方式;也可以考虑由“上级”和人民共同提名或分别提名的方式。2、如何使人民更理性地选举?候选人确立了以后,就是选举的问题。在选举过程中,如何防止选民被候选人所欺骗或是蒙蔽,而真正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呢?要使人民更理性地选举,并不是说普通民众是不理性的。一些人认为,我国的选举之所以实行得不好,是因为选民没有“民主意识”。笔者非常反感这种观点。任何人,只要精神正常,都是能很准确地判断谁才是代表自己利益的。实际上,在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县、乡镇等基层地区,当地的选民应该是最精通利害计算的。因为,越是底层的人民,就越在乎利益,从而就越精通利害计算。人民在选举时经常违心地投票,这并不是因为人民的民主意识不高,而是因为人民缺少作出判断的候选人信息。笔者在某地进行人大代表选举调研时,曾访谈了30位选民。笔者发现,这些选民对自己手中的一票极不重视。当笔者询问他们为什么不重视自己手中的选票时,绝大多数人回答:“选谁都一样!而且,这些候选人我们也不怎么了解”。“选谁都一样”,这么沉甸甸地一句话,足以使人们引起深刻的反思!为什么会认为选谁都一样?这可能有两个原因:一,这些候选人,选民们了解得不多,尤其是候选人当选后会给选民什么样的承诺,会如何具体地为选民谋利益,选民们在选举之时并不知道。故对选民来说,选票上的候选人,就只是一个僵硬的“名字”而已,选民无法仅根据一个名字而做出理性的判断。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确实屡见不鲜,在进行二次选举时,候选人很在意自己名字的排列顺序,一般情况是,排列在前的候选人当选的几率就高。尤其是当选票不是“划圈”而是直接写上候选人名字的时候,候选人名字越简单,那么,他当选的几率就越高。实践中存在的仅根据“名字”而进行投票的选举,正是对选举制度的辛辣讽刺!“选谁都一样”的另一层原因,也许是选民们认为任何当选的人,只要他当选之后,都几乎会不例外地脱离选民,而只为了他自己的私利。既然如此,选出什么样的候选人,对选民的利益还有什么影响呢?选民的选举热情,又怎么会高呢?笔者研习法律近八年,民主意识自认为不低。但是,在笔者参与的几次人大代表选举中,笔者只参加了一次,就再也没有参加了。笔者不参加投票,不是因为笔者不重视自己的选票,恰恰相反,笔者是在对自己的选票负责。当笔者对任何候选人都不怎么了解的情况下,仅根据选票上的名字,笔者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为了不使自己无根据地投票,从而玷污整个选举的严肃性,笔者宁愿放弃自己的投票权利。笔者相信,那些未参与选举的众多选民中,和笔者具有同样心理的,绝不会在少数。所以,不是因为选民的民主意识不高,而是因为候选人的信息公开不够,才使选举流于形式。当选民们对候选人了解不够的时候,操纵选举的事件才更容易发生。当“选谁都一样”的时候,选民们有什么理由不接受一点小恩小惠,从而投某个候选人一票呢?看来,进行选举投票活动,最关键的是要尽可能地公开候选人的信息。候选人的信息,不仅包括候选人的个人简介、社会经历等,最重要的是他们进行选举的个人宣言――候选人的施政方针是什么?对选民有什么承诺?当选后会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措施来为人民谋福利?有了这些信息,选民们就不难于在众多候选人中进行比较,从而选出相对优秀的候选人了。那么,即使公开了候选人的信息,假如各候选人的竞选宣言大同小异,这种情况下选民该如何做出判断?为了应对这个问题,还需要使选民们有和候选人进行交流的机会,由选民对候选人进行发问,再由候选人作答。必要时,由不同的候选人就同一个问题进行辩论,这也是比较可行的。当然,这样做后,选举的成本就会变高。但是,为了使选举真正做到民主,这点成本的提高,应当不成为一个问题。更何况,现今我国已具有强大的财政实力,完全有能力组织这样的选举。但是,假如候选人在竞选宣言中完全是大放厥词、信口开河,在欺骗了选民获得当选之后,完全不兑现自己的承诺时,选民该怎么办?这就涉及下一个问题,如何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员在当选后,也真正做到对选民和人民负责?3、如何保证当选者兑现竞选时的承诺?为了保证当选者时刻保持对选民负责的责任心,而不至于蜕变成为自己谋利的自私者,就需要设置一个重要的制度――罢免制度。假如人大代表或政府官员在当选后,完全忘记了自己竞选时对选民的承诺,那么,选民可以对其投不信任票,从而将其罢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已经有这个制度,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被应用得很少,它并没有落到实处。没有这个制度做保障,选民就无法保证候选人在竞选时不是一味地“唱高调以欺骗”,就不能保证当选者真正为人民谋福利。现今,我国还有另一个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但是,这个制度主要依靠当选者心中的内在压迫感,而主动放弃自己的职位的。同罢免制度相比,它的强制性太弱。所以,在实践中,更应重视的罢免制度。我国的罢免制度落实得不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选民并不了解这个制度。所以,要加强对这个制度的宣传,最好的方式是在选民进行选举之时,就使他们了解这个制度。一旦选民发现某个当选者脱离了自己,违背了竞选时的承诺,那么,其就可以发动其他选民一起,对其提出罢免。通过这种手段,人民能牢牢地把握住政府的方向。如何落实民主立法?(不可转载)法学理论
人民选出人大代表以后,就希望人大代表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为广大人民谋取福利。尤其是在人大进行立法时,要求人大代表能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使所立的法律真正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为使人大代表做好自己人民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敢于直言就成为人大代表的重要品质。(一)如何使人大代表勇于直言?2008年两会上,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香港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女士,就刚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大体意思是该法过分注重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长期来看,甚至可能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该议案提出后,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众人纷纷认为张茵的提案是冒天下之大不韪,认为她体现了我国富裕阶层为富不仁的本性,只顾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于是,张茵很快就成为众矢之的。先不论张茵的提案意见本身是否正确,事实上,笔者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当然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但是,作为一个人大代表,张茵女士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是在履行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这又何错之有?张茵勇于冒着被道德批判的风险,直接道出了自己的意见,这种勇于直言的品质,难道不正是现在的人大代表们所缺少的吗?难道不正是我们所需要的吗?而且,笔者相信,与张茵持同样观点的人绝不在少数。张茵说出了恐怕是一批想说而不敢说的人的意见,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在现今的我国,广大人大代表们所存在的问题,恐怕不是“说错话”的问题,而是“不说话”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机关比较强势,其地位甚至比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还要高。在这种情形下,要是人大代表们再“不说话”,又怎么能履行自己监督行政机关的职责?怎么能维护人民的利益?在立法活动中,人大代表担负着审议和表决法律议案的职责,要是人大代表在审议法律草案时都“有话不说”,那么,又怎么能体现人民的心声?所立出来的法又怎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实际上,人大代表“不说话”,这本身就是渎职。人大代表“不说话”所带来的危害,远比人大代表“说错话”所带来的危害要大。正是为了能使人大代表勇于直言,法律才规定了代表们的言论豁免权。在具有言论豁免权的法律保障之下,代表们若还是有话不说,那么,人大代表岂不是成了一个摆设?人大代表参加人大会议,不是来学习会议精神的,而是代表作为国家主人翁的人民,充分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既然张茵在会上是在行使自己的神圣权力,那么,为什么会受到舆论的强烈批评呢?这是因为,舆论认为,张茵作为人大代表,就应该代表最广泛的人民的利益,即劳动者的利益。但张茵的提案仅代表了少部分企业家的利益,这就让社会道德所不能接受。我们来仔细分析这个问题,就会得出结论:这个错误,不在于张茵,而在于舆论。这是因为,人大代表在具有代表身份的同时,其本身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有七情六欲。所以,让人大代表仅代表自己所处阶层的利益,就远比代表一切人民的利益更为现实。在情感上,我们总希望人大代表们个个都很崇高,都能超脱自己的利益关系,而代表最广泛的人民的利益。当然,这是美好的理想。但是,这同时又是把人大代表们“神化”了,而具有一定的空想成分。对现在的中国来说,人大代表们若能代表自己的阶层勇于直言,这就已经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了。在人大会议上要是有不同阶层的声音相互碰撞、辩论,相互妥协、协调,这难道不是民主的直接表现吗?这难道不比表面上的和谐统一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吗?要是人人都充当最广泛的人民利益的代表,认为所有法律草案都当然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那么,人大审议法律草案,岂不真成了一个过场?可见,人大代表们代表自己所处的阶层,发表自己的言论,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必须有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大代表的人员组成结构必须合理。我们对社会上的人进行分类,使每类人都有自己一定数量的代表,这就能保证所有人的利益都不至于被忽视。我们可以将人按照性别进行划分,按照地域进行划分,按照职业进行划分,按照民族进行划分等等。但是,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是,按照阶层进行划分。这是因为,法律的背后是利益,人民所切身关注的也是自己的利益,而阶层的划分,正是根据人们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即按照人们的经济地位来划分的。假使简单地将人划分为上、中、下三个阶层,那么,只要每个阶层都有与自己所在阶层总人数同等比例的人大代表,那么,人大代表的结构就大体合理了。对目前的中国来说,也许在人大代表的阶层结构问题上,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正是因为如此,张茵作为富裕阶层在会上发表有利于富人的言论,就显得不合时宜。因为,在穷人的声音还比较弱小的情况下,假如再扩大富人的声音,这对保障穷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就极为不利。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党的十七大才提出,要使农村地区每个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与城市地区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选民相比,由原先的4:1逐渐过渡到1:1。(二)
如何加强立法的民主性?我们知道,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就是制定法律。但是,在我国,人大代表不是专职的,他们不一定是法律专业人士,而立法却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这就产生一个疑问:人大代表是否有能力完成人民赋予的制定法律的职责?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人大代表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这并不影响他们审议法律。这是因为,法律的背后是利益,而人大代表的职责,正是代表人民的利益。人大代表们也许不懂专业的法言法语,但是,他们知道一部法律背后的利益格局,也知道法律条款背后所涉及的各阶层人民利益的分配和平衡。只要他们能切实代表自己所处阶层的人民的利益,在审议草案时勇于直言,那么,就能很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了。即使各个人大代表们对某个法律草案所持的意见不一致,这也无伤大雅。事实上,众多人大代表分别代表自己所处阶层人民的利益发表言论,各种观点间争锋相对、互相激辩和妥协,这样所制定的法律恰恰能比较好地平衡各阶层人民的利益,恰恰能比较好地反映人民的意志。更何况,要使人大代表们人人都成为法律专业人士,这在实际上也是不可能。这样造成的结果可能是,法律专业的人士将垄断人大代表的席位,而这一点,这是不民主的体现。当然,这并不是说,人大代表可以不学法,事实上,任何公民都应该具有比较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是说,人大代表即使不懂法,只要他们精通“利害计算”,并能勇于直言,这就不妨碍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了。而且,我国的人大机关还下设法律工作委员会,这是一个专门的机构,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有了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帮助,相信即使人大代表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也不影响他们审议和表决法律草案。在我国,人大审议法律草案这一环节的重要性远远没有体现出来,大部分法律草案都能顺利通过。对这一环节的忽视,极有可能使所立的法律不符合人民的意志,或不符合社会实践的需要。我们知道,在制定法律时,法律草案一般是由法律专家起草的。专家在起草法律草案时虽进行了一定的社会调查,但是,总的来说,追求理想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践脱节的法律专家,他们制定的法律并不一定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并不一定能起到平衡社会各阶层人民利益的作用。专家所起草的法律草案的理想化与法律必须符合社会实践这两者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呢?这个任务就落在了作为人民利益代表的人大代表身上。所以,为了使立法更加民主、更加符合现实需要,就不得不重视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表决这一环节。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各人大代表对某个法律草案直接发表观点,并使各个观点间相互辩论和妥协,再根据人大代表们审议的意见,由法律专家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这样几个循环下来,相信所制定的法律将更加符合现实需要。立法只有是民主的,才是科学的。但是,光由人大代表们审议和表决草案来体现立法的民主性,这仍是远远不够的。人大代表门审议法律草案,这属于“间接民主”,为了更好地民主立法,还需要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直接民主”,即由广大人民也参与到立法活动当中来。在近年出台的《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其中一项“直接民主”立法的环节――就法律草案向全国公开并征求意见。实践证明,这一举动得到了人民的热情响应,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就征求到了广大人民的意见达19万条之多。这表明,人民的民主意识其实是强烈的,人民的参政热情也是崇高的,广大人民对自己的利益,更是非常关心的。立法机关就法律草案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这是“直接民主立法”的重要进步。但是,从制度上来说,仅有立法征求意见仍远远不够。因为,没有任何制度保障人民所提出的立法意见将被立法机关尊重和吸取。假如立法机关对人民的意见置之不顾,那么,立法征求意见就仅成为一个形式。所以,为了更好地实现直接民主立法,还需要制度的保障,这个制度就是――立法听证制度。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立法活动,要么完全由一个超脱的中立机构进行,要么由人民民主参与。由中立机构进行立法,这在我国具体的立法实践中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立法者本身,他们就属于“局中人”。尤其是对正处于改革时代的中国来说,立法者实际上是改革者,改革的本质是利益的再分配和再平衡,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假如立法者、改革者正是利益既得者的话,那么,改革将难以进行。因为人的本性决定,任何人都不愿意革掉自己的利益。所以,由人民民主参与立法就成为唯一的选择。只有人民参与了立法进程,参与了改革进程,才可能使所立的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也才可能使人民能够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成果。所以,很有必要确立立法听证制度。在制定一部法律时,通过一定的形式选举出该法律直接涉及利益的听证代表,使他们能够参与立法活动,在法律草案的起草,甚至是在立法决策、法律草案的审议等环节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为立法机关所吸收。比如,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由于这部法律所涉及的最主要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所以,是否该制定这部法律?如何制定这部法律?在讨论这些问题时,都应该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至于参加立法听证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产生,这完全可以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必须要注意的是,听证代表的产生,必须是随机的方式,以避免走过场、被操控的可能。立法听证制度,其与立法征求意见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一套具有严格程序的制度,听证会上的意见,必须被采纳并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当中。有了立法听证制度的保障,我们相信,立法的民主性将会大大加强。从历史的角度反思现在的中国精品随笔最近好好研究了一下全球文明的历史。掌握历史知识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能历史进程中找出一定的规律,考察现在,预测将来,并未现在找到出路。 一、历史决定论和 非决定论首先,历史真的是有规律吗?历史要是没有规定,历史学就不是科学。历史是有规律的,原因是:人类历史主要是由人的活动造成的,而人是有共性的,所以人的历史也是有规律可寻的。这就说明,社会科学实际上也是科学,虽然它不能在实验室里反复做实验,但是,它实际上可以在社会中做实验。只是,人们在社会中做实验时,往往不是“反复”做实验,从而未根据实验找到规律。人们经常是一次实验失败了,就武断地做出结论:这条路走不通,从而否定某一理论的正确性。社会实验和科学实验最大的区别在于:实验的时间太长,而且实验失败的成本太高。这导致很多人认为社会科学不是科学。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否认人的共性。看人类历史,人类文明是个什么样的历史呢?其一,从人与自然的角度看,就是人与自然不断融合的历史。文明之前,人和动物一样,只是被动地适应自然;创造工具并开始农业文明后,人逐渐改变自然从而使人与自然间的融合;但人要改变自然是很困难的,所幸,现在基因科学的发展,为人和自然的融合创造了很大的前景,人可以改变自己来适应自然。其二,从人与社会的角度来看,人类就是就是追求“个人独立”和不得不维持“社会秩序”两者间的矛盾史。到现在,人类文明还处于人的结社还不得不存在的小自由阶段。其三,从人自身的角度来看,人类历史就是“人的理性”和“人的欲望、感情”间不断平衡的历史。 二、中华文明为什么是世界上仅存的无间断的文明?铁器的发展,造就了世界上四个古老的农业文明,美索不达米亚、古埃及、古印度和中华文明。这四个文明,前三者都被游牧民族(主要是匈奴、蒙古、突厥、日耳曼等)所打破,而且游牧民族未被同化。中国也有两个朝代――元和清,被少数民族所侵略,但是,少数民族都被中华文明所同化,这使得中华文明成为世界上唯一的不间断的文明。原因何在?首先,应该是人口多。中国人口历来很多,这使得游牧民族难以同化。同化一个民族的最快捷有效的方式是――通婚。但是,中国人那么多,通婚只能是被同化。其次,在农业文明时期,中国的儒家文化非常有利于社会的治理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所以,少数民族统一中国后,在不得不实行农业经济的前提下,必然要接受儒家文化。再次,地理上的原因。中国西南是喜马拉雅山,西北是沙漠和盆地、北面是大草原和长城,东部和东南是海洋。这种地理环境将中国很好地保护起来,使得中国未遭到西方文化的侵略。比如,未遭到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以及印度莫卧尔帝国的侵略。当然,当时的中国和这两大国家在实力上也是可以一争的。最后,中国的政治和文化。中国的政治是等级分明的封建政治,皇帝、诸侯(贵族)和农民三个等级,自上而下统治。中国没有宗教,但是中国有很强的儒家文化,这是种保守的文化,使得中国人变得本分和保守,冒险精神缺失。这种政治和文化,使得中国一直很稳定。尽管当暴君出现时,农民站起来起义,但接下来又是出来新君主,接受同样的政治和文化。这种适合农业文明的上层建筑,使得中华文明一直延续。当然,也正是这种自给自足、不思进取的文化精神,造成中国在地理大发现后(1500年)的落后。 三、近500年中国为什么落后了?地理大发现后,西欧开始在全世界殖民,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并且发展起资本主义。中国却一直处在农业经济当中,逐渐落后于后发的西欧国家了。这到底是为什么?伊比利亚阶段的殖民史――葡萄牙和西班牙的世界殖民,让我们知道一个道理:要想在世界殖民,第一,需要一个强大的统一国家作为政治保障;第二,需要先进的航海技术;第三,需要海军的保障。中国当时是明朝,有一个强大的集权政府,也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航海技术也已经很强(中国的指南针是世界航海业发展的技术前提),只可惜的是:郑和七下西洋,不是为了开拓贸易,而是为了展示皇帝的威严。这就是虚荣和保守的中国人。现在想想,我们是多么地后悔啊!要是当时的明朝皇帝有发展海上贸易的激情,那么,中国将会是多么地强大!但是,明朝最终错过了这样的好时机。中国人实在太爱好和平了!中国华人当时在印尼等国家做生意,被印尼屠杀,当时的明朝政府却说:你们跑到国外去,就是对我的叛逆。所以我不保护你们,限你们某日前回来,否则再也不管了。中国太爱好和平了,直到现在印尼还不定期地欺负华人。第一,在中国,经商一直是被看不起的。儒家思想中“重义轻利”,这是适合农业经济,而不适合商业经济的。当时资本主义萌芽时的商人,是被人看不起的。第二,儒家思想使得中国人保守,缺乏冒险精神,这使得中国的海上贸易一直未发展。第三,中国当时的农业文明实在发达,根本没有发展国际贸易的内在动力。中国人自给自足,自己日子过得很舒服,为什么需要国外的东西呢?当时我们只是出口丝绸,而根本不怎么需要印度的香料等外来品。这真是:富贵而不寺进取啊。所以,还是文化原因直接造成中国人未发展起海上贸易,未去掠夺非洲、美洲和澳洲。当然,文化在根本上是由农业经济造成的。而西欧人不一样,第一,西欧当时的地理造成其农业并不怎么发达,小农经济、小农思想不强。第二,西欧人当时一直被东方人侵略,被侵略怕了,总有一种被压抑感,急于统一和强大,但是,东面大陆被挡住了道路,所以只能向西面的海洋求发展;第三,基督教思想是很有侵略性的思想,它说自己是全世界的宗教,希望拯救一切非基督教徒的灵魂。为了使人信仰基督教,它不惜依靠武力。相反,伊斯兰教就好多了,他们认为自己只是阿拉伯国家的宗教,其他人信仰不信仰,他们不在乎。正是因为这样,印度莫卧尔帝国时的突厥伊斯兰统治者,才可能与下面的印度教被统治者关系比较融洽。要是伊斯兰教总抱着“圣战”思想,那么,当时强大的土耳其,早就不顾一切地攻击其他国家了。实际上,伊斯兰教当时之所以发展那么的快,是因为它的仪式很简单:口中念下唯一真主是阿拉,默罕默德是上帝唯一的使者就可以入教了。这两大教之所以一个好战,一个不那么好战,就因为默罕默德说自己只是代替了摩西、耶酥而已。对于儿子代替老子,老子当然气的发抖,而儿子当然对老子更有包容性了。回到正题:西欧人去全世界寻找基督教上帝的选民,这是他们走向世界的精神动力。当然,他们走向世界,也是为了寻找黄金。这种爱冒险,勇于开拓并有一定侵略性的民族性格,使得他们走在了东方的前列。(技术上,他们仅是很好的利用了中国人造的指南针和火药) 四、西方为什么越来越强大?葡萄牙和西班牙后,荷、英、法、俄、德、日、美等都不断发展了。在这里我们简要概括下他们发展的原因:荷兰:这是个自治的国家,政治不强烈,但是经济创新力很强。股份公司、证券交易所、银行制度等重要的经济制度都是他们发明的,这造就了强大的资本市场。英国:政治上的君主立宪制(议会民主),经济上的保护发明创造(专利制度),技术上的瓦特蒸汽机,文化上的培根、牛顿科学思想以及莎士比亚的文学等,均造成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进行。法国:主要就是革命和法典。重视人文精神和思想家。俄国:东正教使得他们富有侵略性,彼得一世向西方学习,叶卡捷林娜二世继续改革农奴制度,这解放了生产力的重要因素――人。后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和斯大林的计划经济,使得其发展迅猛。这说明,计划经济确实是非常有效率的。在中国没成功,在苏联却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后期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分配不公以及政治腐败造成的,而不是因为计划经济的本身原因。德国:国家主义。经常分裂,使他们非常希望一个强大的国家。一旦统一,就出问题,两次世界大战。都是国家主义惹的祸。除了他们的哲学、科学等思维上的严谨,其他没什么好学的。日本:明治维新,去掉幕府制度,发展民主制。后进一步发展民主制,解决了改革的分配不公问题。中国现在的阶段,和日本那时社会不公阶段类似,他们采用的是民主制来解决。美国:宪法民主制。南北战争维护了统一和解放了生产力;保护专利使得科学发达;反垄断使得竞争充分;新经济政策使得政府干预经济获得成功。其他的是运气,东西都是大洋,远离战争。 五、中国崛起的道路中国现在发展市场经济、商品贸易,并积极融入国际社会。这是因为中国人明白了:任何文明要想更加文明,都必须是文明的碰撞中产生灵感和创新力。市场经济,是陌生人经济。它需要的政治是民主政治,是法治政府;需要的文化民主自由文化。所以,与农业文明相对应的儒家文明和集权封建政治,完全与市场经济不符合。对儒家不是批判地多了,而是批判的不够。这从现在中国仍然是个“人情社会”就可见一斑。所以,现在要做的是对儒家文化的进一步批判,而不是出现更多的于丹。出现那么多的于丹,这值得我们警惕。批判彻底后,中国变成契约社会了,我们再发扬儒家的“情和爱”,这就时机成熟了。政治上,要实行民主。不但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也是进一步改革的需要。没有民主,改革的利益就只能被少部份人获得。技术上,要保护创新。要实施专利法,对专利进行强大的法律保护,使得俗人们进行创造和技术革新有经济动力。经济上,要反垄断。本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不该反垄断的。但是,现在又不得不反,这是为了进一步市场化的需要。政府垄断,那是通过民主制来解决,不该由反垄断解决。我国反垄断,主要应是反国际垄断资本,保护经济安全。当然,要和平发展。中国不和平也不行,中国那么长时间的农业文明,使得中国人非常勤劳、善良。要我们去侵略我们都不敢。历史上,中国人几乎没侵略过别人。打匈奴,那是为了自卫。至于外国人经常说的蒙古人经常侵略他国,要注意,那时的蒙古人根本不算是中国人,我们也是被侵略者。倒是旁边是日本人,明朝时的丰臣秀吉,就想来侵略中国了。还好那时没行动,否则是送死。后来甲午海战,中国输了;日本侵华战争,中国不断努力和在苏联帮助下(付出了外蒙古),赢了。还有苏联,这个老大哥不厚道,沙皇时我们没有亲戚关系,你来侵略就算了,都苏联一个大家庭里了,你作为老大哥还来侵略,那就不好了。69年还在边境还打过小战争。总之,世界大战表明,打打杀杀已经是解决不了问题了的,靠武力赢得的霸权,只是一时的。实际上,霸权思维就代表了某种不自信甚至是自卑。说到这里,赞扬下习副主席,当问到火炬传播时遇到那么多麻烦,怎么看待时?他笑着回答:世界是丰富多采的,我们强迫不了别人的看法,只能做好自己。多么有气度和自信啊!地球上的竞争已经几乎充分了。南北极洲没什么好竞争的。未来的竞争是在星际。所以,大力发展航天就非常重要。现在不大力发展,也许几百年后,我们就像现在后悔明朝政府那样,后悔莫及了。
--------------------
天下兴亡 我的责任笔者: 广东省徐闻县 陈深红 手机 电话 QQ电子邮箱:博客.cn/chenshenhong
[第3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2792
会员编号: 83396
想说啥来着,整了一大篇来,看起来费时又费劲。还不如直说好些。那些古今中外的东西叫“俱往矣”。
--------------------
好书如酒,读之令人醉,书是人类记忆和想象的延伸。嗜酒者,酒意微醉,理智清醒。酒,让你思接千载。书,使你与圣贤相晤。善饮者爱的不是酒味,而是酒后的尽露肝胆。宋僧有句“薄酒懒邀友,好书惜借人”。书酒销磨,乃人生一大快事。有兴饮酒,无聊读书。酒与书,一侠一隐,醉里挑灯看书,别是番吞云豪气。名士是出了名的酒徒和书虫,道不相一,殊途同归。何为名士,猛饮酒、猛读书者是也。清代大书法家梁同书有对云:“世间千百年旧物,无非饮酒;天下第一件好事,还是读书”。QQ:;。
[第4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2792
会员编号: 83396
对不起了哈。我们这里的法律就是当“规矩”来用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就是法律的最好解释。“家规”服从“国法”还有什么不好说的呢?非要说“法是国家制定体现国家意志的被国家强制力所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个概念有几个听得懂呢?
--------------------
好书如酒,读之令人醉,书是人类记忆和想象的延伸。嗜酒者,酒意微醉,理智清醒。酒,让你思接千载。书,使你与圣贤相晤。善饮者爱的不是酒味,而是酒后的尽露肝胆。宋僧有句“薄酒懒邀友,好书惜借人”。书酒销磨,乃人生一大快事。有兴饮酒,无聊读书。酒与书,一侠一隐,醉里挑灯看书,别是番吞云豪气。名士是出了名的酒徒和书虫,道不相一,殊途同归。何为名士,猛饮酒、猛读书者是也。清代大书法家梁同书有对云:“世间千百年旧物,无非饮酒;天下第一件好事,还是读书”。QQ:;。
[第5楼] &&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4976
会员编号: 229901
粗略读了一遍,如果楼主真能认识到社会的定针是规则而不是所谓的道德的话,善莫大焉
--------------------
Man proposes, God disposes: /blog/argu3000/
      
当你不在论坛时可接收到电子邮件通知此主题的新回复。
当你不在论坛时可接收到电子邮件通知此版块的新文章。
下载此文章的不同格式或者打印版本。
&&- 网评天下
&&- 站务讨论
&&- 法律咨询
&&- 法律实务
&&---- 法理
&&---- 民商事
&&---- 刑事
&&---- 行政
&&- 破产法讨论
&&- 司法考试
&&- 文化生活
&&- 图说世界
&&- 音乐动漫
&&- 历史与思索
&&- 法治之声
论坛声明:本论坛原创作品版权归法治论坛与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与法治论坛或作者联系。(电话: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口述宴会后被潜规则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