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河南省灵宝市卫生局一家砖厂打工,在工作期间不幸严重受伤。在住院期间老板要求我用别人的名字,他说这

[转载]关于唐某在恩施市红土乡大岩村后坝组某非法砖厂打工严重受伤的判决书、民事起诉
登春,女,生于&年&月&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红土乡大岩村后坝组8号。
银山,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红土乡大岩村后坝组8号。
被告徐言富,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红土乡老村村汪家桥组8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金山,恩施市小渡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登春诉被告朱银山,徐言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登春及委托代理人廖昌文,被告朱银山、徐言富及委托代理人黄金山均到庭能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登春诉称,我从2012年年初开始在被告朱银山、徐言富合伙开办的水泥砖厂打工,同年农历4月18日下午四点多,我在上班的过程中右手严重受伤,后在恩施市中心医院就诊。出院后,我就受伤事宜与二被告进行多次协商,但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未达成协议。2012年9月19日,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我的伤残作出了伤残九级的鉴定意见。二被告开办的水泥砖厂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为我购买保险,导致我受伤后不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二被告理应对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二被告拒绝就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为67814.68元(其中医院费14415.88元、误工费6906.80元、护理费6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伤残赔偿金27592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4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银山、徐言富负担。
原告唐登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恩施市红土乡大岩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在二被告合伙开办的砖厂上班时右手受伤骨折的事实以及原、被告系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2、恩施市红土乡卫生院、恩施市中心医院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及检查报告单,证明原告在恩施市中心医院住院十二天(-)系因在二被告开办的水泥砖厂上班时右手受伤骨折所致。
3、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原告受伤后的误工天数为104天,所需护理时间为90天,原告拆除右桡骨骨折内固定费用为12000元,需住院20天。
4、恩施市中心医院住院费收据及门诊挂号费票据、红土乡卫生院的门诊收费收据、司法鉴定费收据:证明原告此次受伤的实际花费2609.08元。
被告朱银山、徐言富辩称,原告唐登春与其系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原告受伤后去恩施市红土乡卫生院治疗,2012年6月11日给原告治疗的红土乡卫生院所出具的诊断中并没有右桡骨干段陈旧性蝶形骨折,此次治疗费用为1052.52元,已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唐登春强烈要求出院并承诺出院后一切后果自负。事后,二被告与原告协商并支付了3200元补偿金,此事已经了结。
被告朱银山、徐言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恩施市红土乡卫生院的诊断证明、门诊收费收据,证明
2012年6月11日原告唐登春入院诊断没有右桡骨干段蝶形骨折,费用为1052.52元。
2、恩施市红土中心卫生院出具出院小结一份,证明原告唐登春夫妇强烈要求出院并承诺出院后一切后果自负。
3、伍海东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1、二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唐登春在二被告开办的水泥厂上班时右手骨折住院一事实予以认定。
2、二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虽然对鉴定意见中的九级伤残鉴定、误工天数为104天、护理时间为90天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3、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院具有关联性,故对有票据证明的医疗费及鉴定费予以认定。
4、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审核后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5、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3,证人伍海东未出庭作证,形式上不合法,故本院不予以采信。
综上,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农历闰四月十八)下午四时许,原告唐登春在被告朱银山、徐言富合伙开办的水泥厂上班时右手被传送带压扎致伤,随即在恩施市红土乡卫生院住院治疗,住院两天后,原告唐登春出院,其夫乐卜顺在出院记录上签名表示“要求出院”。后在大岩村后坝组治安中心户长陈先悦及唐登春族人的参加下协调处理赔偿事宜,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被告朱银山、徐言富支付给唐登春补偿费共计3200元(误工费2000元、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2012年7月5日,原告唐登春因伤处疼痛到恩施市红土乡卫生院复诊,拍片显示:“右桡骨中段骨折,断端明显移位”,同年7月12日原告再次在恩施市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24日出院,并花费医疗费1109.08元。2012年9月19日,原告委托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唐登春伤残程度为九级。2、被鉴定人唐登春伤后所需的误工损失日为104天(2012年6月7日-2012年9月18日);其伤后所需的护理时间预计为90天(自2012年6月7日起计算)。3、被鉴定人唐登春拆除右桡骨骨折内固定费用预计需人民币12000元;其拆除内固定需住院时间预计二十天。
本院认为,原告唐登春按照二被告的指示,利用二被告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双方以计件工资结算,双方形成的关系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被告关于双方系承揽关系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在二被告合伙开办水泥砖厂上班,系砖厂工人,二被告应尽到保护、管理之责,因此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唐登春右手骨折受伤后在恩施市红土乡卫生院治疗,虽原告第一次出院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此时原告损失状况并不确定,原告的损失现远远大于被告已赔偿的损失,该协议亦严重显失公平,故被告辩称已达成协议不再进行赔偿的理由,本院亦不采纳。原告住院两天后要求出院致使未及时治愈,此行为对后期治疗产生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109.08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2759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898/年&20年&20%=27592元)、司法鉴定费用1500元,其项目和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2000元,系今后必然发生的费用,且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6906.8元(55.7/天&124天),应根据湖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为5792.8元(5507&104天);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5天=1750元,应根据州内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及实际住院天数支持20元∕天&15天=75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1400元,因没有医疗机构提供需要营养吕养护的证明,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主张8000元精神抚慰金,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原告损失为49243.88元,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二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80%即39387.90元,二被告原已支付的3200元应予以扣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银山、徐言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登春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共计为39387.90元(含二被告此前已赔偿的3200元).
二、驳回原告唐登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唐登春负担50元,被告朱银山、徐言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审& 判& 员 &向廷军
&&&&&&&&&&&&&&&&&&&&&&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
书& 记& 员 & 毛伟
&&&&&&&&&&&&&&&&&&&&&&&&&&&&&&&&&&&&&&&&&&&&&&&&&&&&&&&&&&&&&&&&&&&&&&&&&&&&&&&&&&&&&&&&&&&&&&&&&&&&&&&&&&&&&&&&&&&&&&&&&&&&&&&&&&&&
唐登春,女,土家族,出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恩施市红土乡大岩村后坝组&号,身份证号:&&&&&&&&,电话:&&&&&&&
朱银山,男,出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恩施市红土乡大岩村后坝组,身份证号:&&&&&&&&&&&&&&,电话:&&&&&&&
徐言富,男,出生于&年&月&日,户籍地为湖北省恩施市红土乡老村,现住恩施市红土乡红土集镇卫生院对面。身份证号:&&&&&&&&&&&&,电话:&&&&&&
58445.00(其中医疗费12000元、误工费6903元、护理费6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伤残赔偿金27592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告自2012年初就在二被告合伙开办的水泥砖厂打工,2012年农历4月18日下午4点多钟,原告在上班的过程中右手严重受伤,后经恩施市中心医院诊断为:1、导致右侧桡骨茎突、尺骨茎突陈旧性骨折;2、右侧下尺桡关节陈旧性脱位;3、右桡骨干段陈旧性蝶形骨折。原告出院后,就其受伤的事宜于二被告多次协商,但终因赔偿数额争议未达成协议。
二被告合伙开办的水泥砖厂在没有向有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未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情形下,非法招聘工人,招聘工人后,亦没有补办齐所有的合法手续,更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导致原告受伤后不能及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另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可知,针对原告的受伤,二被告存在着共同侵权的法律行为,也理应连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2年9月19日,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作出了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恩施南法司鉴[2012]临鉴字第389号)。现二被告拒绝就原告的这一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得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
唐登春,女,土家族,出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恩施市红土乡大岩村后坝组8号。
67814.68(其中医疗费14415.88元、误工费6906.80元、护理费6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伤残赔偿金27592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4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
&&&&&&&&&&&&&&&&&&&&
&&&&&&&&&&&&&&&&&&&&&
&&&&&&&&&&&&&&&&&&&&&&&&&&&&
&&&&&&&&&&&&&&&&&&&&&&&&&&&&&&&&&&&&&&&&&&&&&&&&&&&&&&&&&&&&&&&&&&&&&&&&&&&&&&&&&&&&&
&&&&&&&&&&&&&&&&&&&&&&&&&&&&&&&&&&&&&&&&&&&&&&&&&&&&&&&&&&&&&&&&&&&&&&&&&&&&&&&&&&&&&&&&
以下为判决书扫描件:&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您所在的位置:
& 滚动新闻 & 正文
梅县打工仔未签合同上班 遇工伤单位担责
日09:33  
  从江西来到梅县一家砖厂打工仅4天、尚来不及与砖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李某,不幸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砖厂老板竟以李某与砖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伤后赔偿。
  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受伤民工李某与砖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李某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老板:从未聘请李某打工
  日,李某到砖厂上班的第4天,不慎被搅拌机切伤。在医院治疗期间,砖厂老板谢某为李某支付了21840元医疗费。出院后,砖厂老板谢某不同意再支付其他的费用。
  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谢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但裁定作出后,谢某不服,于去年8月21日以与李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梅县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砖厂老板谢某认为,砖厂于日建立,李某受伤发生在同月24日,此时自己的砖厂正在调试机器,尚不具备给工人提供正常的劳动和生产条件,根本不可能安排工作给李某,更不可能支付报酬给李某,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何以形成劳动关系?谢某否认与李某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谢某招聘李某到砖厂工作,李某为砖厂提供了劳动,取得了劳动报酬。在李某发生事故之前,谢某一直未反对李某到砖厂工作,也没有制止李某为其提供劳动,由此认定谢某已同意李某为其工作。所以谢某与李某双方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服从谢某的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劳动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因此,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遂依法判决谢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后,谢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近日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原判。(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黄巢雁、陈伟浩)
  (广州日报
  从江西来到梅县一家砖厂打工仅4天、尚来不及与砖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李某,不幸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砖厂老板竟以李某与砖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伤后赔偿。  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受伤民工李某与砖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李某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老板:从未聘请李某打工  日,李某到砖厂上班的第4天,不慎被搅拌机切伤。在医院治疗期间,砖厂老板谢某为李某支付了21840元医疗费。出院后,砖厂老板谢某不同意再支付其他的费用。  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谢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但裁定作出后,谢某不服,于去年8月21日以与李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梅县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砖厂老板谢某认为,砖厂于日建立,李某受伤发生在同月24日,此时自己的砖厂正在调试机器,尚不具备给工人提供正常的劳动和生产条件,根本不可能安排工作给李某,更不可能支付报酬给李某,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何以形成劳动关系?谢某否认与李某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谢某招聘李某到砖厂工作,李某为砖厂提供了劳动,取得了劳动报酬。在李某发生事故之前,谢某一直未反对李某到砖厂工作,也没有制止李某为其提供劳动,由此认定谢某已同意李某为其工作。所以谢某与李某双方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服从谢某的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劳动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因此,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遂依法判决谢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后,谢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近日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原判。(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黄巢雁、陈伟浩)
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工作期间,个人相机拍的产品照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本人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是销售,合同期间,公司要求我负责新建淘宝网店,本人利用自己的个人相机、三脚架,并且除了白天正常工作时间外,常常晚上及夜间在公司加班,独立创意拍摄并且整理了大量公司产品的图片,建立了公司的淘宝店并在店铺中使用了这些图片,请问这些图片的著作权应该归谁,谢谢。
----------------------------------------问题补充:--------------------------------------------------
所拍摄的产品,产地当然是公司的,属于职务作品物质条件的主要构成吗
秘书办厅长写的演讲稿著作权归谁?为什么?
我母亲为湖南一家国企的退休职工,2012年2月被单位返聘。在2013年4月,因工作意外受伤(右脚足背趾骨2-4根骨折,医生估计最低可达10级伤残),但是单位在我母亲退休返聘期间未与之签定劳动合同,也未给我母亲购买任何保险。但是,在我母亲在医院治疗期间,企业也承担了我母亲的全部治疗费用。现在我母亲正在家里进行休养,企业也发放了一定生活费(但是此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一个情况想说明:在我母亲入院治疗期间,该企业要求我母亲签署一个证明,即我母亲是在家中...
我父亲(53岁)在一砖厂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出现工伤事故造成右胳膊严重骨折,父亲找过多次,但砖厂老板不予理睬,还将父亲告上法庭,败诉后,劳动局让砖厂老板出具工资单和用工证明,以烧毁为由不予出具。父亲的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快接近两年了还没有批下。我们改如何维权。
我在个人公司打工,在工作期间将单位的车撞坏切我也受伤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在联通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有一个为客户换零钱的包,里面有一千多零钱,上班期间在去洗手间时望在里面,等发现回去找时候已经被拿走了。公司洗手间只对内部职工开放,不对外人开,也就是在联通被联通内部人员拿走,但是问过都说没看到。这种情况是否是由我个人承担一千多的费用
日,我父亲在工作期间检查身患癌症,请假未批,在这期间我父亲还在兢兢业业坚持在岗位工作,7月19日公司要求他主动提出辞职,在我父亲不懂劳动法的情况下写了书面的辞职报告,现在撤回可以吗?对我维权有影响吗?
因为我们是销售的,因为公司撤柜,导致我们没有工作,但没有开除我们,我们也没有申请辞职,在这期间,我们的基本工资是否还能拿,还有保险应该自己承担还是公司负责。
我和同事在杭州一家公司上班,就在小区里租的房子里上班,工作和生活在一起,只是两间房间分开而已。老板是智利人,于4月初回国,我和同事继续在杭州工作。走的时候在办公的那个房间安装了一个摄像头,那个摄像头可以录像可以监听,并且可以在手机上随时查看我们在这边的情况。老板的说法是为了向客户证明在中国有办事处所言非虚。但是事实不断证明老板在通过摄像头监视我们。同时他在我们的电脑里安装了一个软件叫Logmein。可以随时控制我们的电脑,并且浏览我们的网页历史记录。...
我是做钣金设计的,准备用公司的电脑开发一个软件,管理公司从接订单到出货的流程,以及一些设计资料、计算方法,功能包含ERP系统,如果我是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电脑开发的,著作权是不是要归属公司,怎么做著作权才可以是自己的?
请问我朋友想离婚,但因4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不一致,若起诉后法院会怎么判?男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女方无固定工作和收入。谢谢律师大人指点。我在砖厂打工时受伤,医院检查后是肾破裂,之后做了肾切除手术,完了以后砖厂老板_百度拇指医生
&&&网友互助
?我在砖厂打工时受伤,医院检查后是肾破裂,之后做了肾切除手术,完了以后砖厂老板
你可以找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
向医生提问
完善患者资料:*性别:
找劳动保障局,报社,电视新闻(反映民生的那种)反映你的情况
不知你在哪个城市
找劳动保障部门 ?
我看还是找媒体吧.
报纸 电视台
完了怎么的,老板给了你十万还是百万?还是不管你了,说清楚点啊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 百度拇指医生解答内容由公立医院医生提供,不代表百度立场。
* 由于网上问答无法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回答仅供参考,如有必要建议您及时当面咨询医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河南省灵宝市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