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的土地承包法证是否有效?

国有土地承包使用权转让有何规定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甲某承包了国有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将土地承包使用权转让给乙,并取得转让费数万元。请问,甲取得的转让费是否合法;已取得的承包权是否有效、合法,为什么?
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以及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的条件规定.
请您详细论述一下,不要只讲法条规定好吗?谢谢~
请问: 在日前,浙江省苍南县城镇国土使用权和厂房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或符合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几条规定? 非常感谢!!!
村长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农民得不到赔偿怎么办
我母亲在18年前,与其所在单位,签了一份20年的土地使用合同。土地面积是5400平米、用于养殖。期间,在承包土地上盖了房子(260平米,盖了已经10年了),1000平米的圈舍。(17年)。母亲不幸与去年去世,母亲单位就想收回土地,而且,现在又要动迁,所以,我想像律师咨询以下几点;第一,我到底有没有权继续承租土地。(与农场协商,每次都告诉我们,合同是与我母亲签订的,我们无权继续使用)第二,我们可不可以办理房屋的产权证。第三,如果在农场收回土地上涉及到钱款方面的赔偿...
请问:农村农民的自留地的使用权能象承包地那样对外转让吗?法律上怎样规定?
我外公外婆已去世,而且户口本已经没有其它人员了,我妈跟我姨妈已出嫁到外村,现我妈跟我姨妈是否有权继承耕地承包和土地承包使用权?
我97年上半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237.03(四分),位置开封开发区市政府门前约300米处。现开封市政府拆迁按地方政府规定每平方米象征性补偿500元/平方米。(与实际土地资值相差甚远:按目前位置市区实值:每亩地150~350万元。)请问:开封市政府有权利违背合理正当赔付要求(实际原值50%要求),强行剥夺我个人受国家法律保护内的正当权利强行拆迁吗?
是这样的,我本人是公办教师,家属是农村人,98年二轮承包时我的家属和我的儿子分到责任田约4亩多,这4亩多田都落在我家属的名下,底根现在还在村部,有据可查。但这10年中我家属没去种田,是我姐姐种植的,我们没有给她任何口头或书面承诺。今年三月份我家属要田种,对方提出要半亩地,我从亲情方面考虑,在我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和对方写了一张纸,内容是“这半亩田由对方种植,征地时征地款也归对方得”,落款是我本人的名字,现在我的家属不承认我们姐弟之间签的东西,请问:我...
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现在是否有效。 此条例现在是否还有效,请直接正面回答问题,谢谢。
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猪圈可以吗?更多法律知识
  核心内容:未经发包方同意,是否有效?无效。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有:承包方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改变承包农业用途,一方受胁迫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该案例。
  【案情】李甲和李乙分别是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二轮土地承包时李乙家庭承包耕地10亩,其中包括家西地6亩。2006年1月,李甲与李乙签订协议,李乙将其家庭承包的位于其村民组家西地6亩一次性永久转让给李甲耕作。此后发包方没有与李甲签订新的,也没有解除与李乙的承包合同及收回相关的经营权证书。协议签订后李甲一直耕种上述土地至今,并领取相应的粮食补贴。2012年,李乙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申请,要求李甲返还耕地。该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经仲裁,以李甲和李乙不是同一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裁决:李甲于2013年午季农作物收获结束时返还李乙6亩承包耕地。
  【答辩】李甲诉称,诉争的6亩土地是李乙自愿转让给我的,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土地流转协议,约定永远属于我耕种。况且我还承担了三提五统和相关费用,一直耕种至今。村委会至今没有同意,没有法定的理由;是故意拖延表态,应视为对双方转让土地行为的认可,故双方的土地时有效的。请求依法确认其对争议的6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李乙辩称,其与李甲争议的土地,是李甲从我手里取得耕种的,双方在2006年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没有经发包方同意是无效的,双方也不是同一村民组的人员,且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在我头上。请求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本案中,李甲与李乙虽然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但李乙仍是居住在该村,依靠农业生产维持生计,李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发包方同意李乙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李甲与李乙的转让协议无效。李甲要求确认其对争议的6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李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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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北村第五村民小组在2003年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并且没有制定新的承包合同,我持有的19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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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将有关土地承包责任权的保护问题做相关介绍。首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做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承包地不可调整的,那么就需按照其约定不能调整。同时,承包合同中如果有违背承包方意愿的约定,或者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无效。总之,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以上行为的,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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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焦阳)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将有关...
您好,欢迎光临政府在线!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向区相关部门反映,会尽快向你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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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朋友你好:接到你所返映的“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后,我办高度重视,认真开展的调查核实,现就有关情况作出如下答复:问题,“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北村第五村民小组在2003年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并且没有制定新的承包合同,我持有的19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经查,在1998年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山阳区新城街道墙北村按照国发(1995)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采取了土地延包的政策,与各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墙北村五队村民同样签订了土地承包责任书(注承包地即农民经常所说的“口粮田”)。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因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政策的15年期间,有人口增长、死亡、婚迁等等因素,5队大多数村民表示出对土地延包政策的不满意,要求重新调整土地。2003年,也就是在土地延包合同签订后的第5年,该小队对小队土地进行了重新调整,此次调整是经过5队大多数农民自愿同意的,所有承包地耕种至今。从整个调地的程序上来看,是存在违反规定程序的。但从整个政策上来看,调地也不违反国家政策。第二轮土地延包政策允许“大稳定、小调整”,“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但‘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依据】《国发(1995)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网民和农民朋友应注意的是,在法院审判的具体操作实践中,如果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的,只要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内没有提起诉讼,而且,新的承包人已经履行了承包人义务,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例如,施肥、耕种,依法缴纳了村提留乡统筹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认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这里又派生出了一个新问题:就是2003年5队调地时,并没有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只是口头发包。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关于农业承包合同形式在审判实务上有专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审判实务中,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事实和文件都是农业承包合同。所以,村委会没有与村民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不能确定合同无效。综上所述,2003年该村小调整时,没有与村委签订合同但已经履行了在该土地的义务和享受了该土地上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你持有的19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上述答复不满意,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包括:1、承包合同纠纷;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新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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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以有效法律来综合考虑农民维权难并不代表不能维权维权方式有: 1、要求行政部门调解 2、法院诉讼 3、到有管辖权部门进行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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