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罪

重庆晚报数字报
第018版:重庆城事·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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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机拳击交巡警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起诉
  重庆晚报讯&男子醉酒开车遇到交巡警,不但不接受检查,反倒挥拳袭击民警面部。日前,该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提起公诉,江北区法院将于本周开庭审理此案。  该男子叫古月林(化名),35岁,四川人,在我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班。公诉机关指控,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江北区交巡警王维、焦龙等人在金源路工商大学校门路段,发现越野车驾驶员古月林涉嫌酒后驾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等证件,并接受酒精测试。古月林对此予以拒绝。在王维对其进行摄像取证过程中,古月林突然向王维面部猛击两拳,致王维受伤倒地,经鉴定,王维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重庆晚报记者&陈国栋&通讯员&刘懿您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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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其既表现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国家安全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国家安全公务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所渭严重后果,是指耽误了国有安全工作,放纵了犯罪分子,或者给困家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具体则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侦查线索中断,犯罪证据灭失,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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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冲卡后去唱歌 男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起诉
“我就是想逃避他们的酒驾检查,我听朋友说,只要冲卡逃走了,交警也就不会来追的。”自作聪明的汪某,在看守所里悔恨不已。
现年35岁的汪某,从18岁开始就在义乌经营广告公司,之后一直奔波于东阳、义乌等地。
今年9月10日晚上,汪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吃晚饭,席间架不住朋友相劝,喝了不少酒。
饭后,汪某准备开车去KTV唱歌,路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刚好遇上交警在查酒驾。
交警让汪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让汪某下车。但汪某不想下车,就慢慢松开了刹车,往前挪。挪出了关卡点后,一脚油门加速,准备逃跑。
边上交警还没来得及退开,迫不得已跳上了驾驶座,一手抓着门,一手抓着方向盘;而站在车边上的一个协警则被直接带倒在地,事后检查,发现右肘部、右腕背部、右膝部等部位挫伤。
冲过卡点后,汪某仍一心想着逃跑。
当时跳到汪某车上的交警姓陆,
“车子开出去后,他根本就不管方向盘,横冲直撞就想着逃,”陆警官回忆说,“我怕他撞到边上的人,只好一只手努力把控方向盘,一边劝他慢点开。”
汪某车上还有几名女子,也一直劝他停车,到了一个路口,陆警官趁车速慢下来,才从驾驶座上跳下来,而汪某直接开着车子逃走了。
陆警官说,给汪某检测时,测试棒上显示数值为180mg/100ml,明显超过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汪某逃走后,还是去KTV唱了歌……但是很快,他就被抓获了。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汪某冲卡,把协警拖倒在地,加上民警跳上车制止,他仍不停车,无疑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甚至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昨天,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汪某提起公诉。
通讯员 吕珍 蔡向萍
记者 吕艺真
[责任编辑:您好, []|
广东增城“6.11”事件19人因妨害公务罪等被捕
  本报讯 (记者杨明 通讯员黄艳)增城市政府昨晚通报,广州市和增城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平息事件、化解矛盾、稳定秩序、健全机制”的总要求,积极应对处置“6&#183;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在平息事件过程中,做到了“三个照常、六个没有”。  通报解释说,“三个照常”是商铺照常营业,工厂企业照常上班,除6月11日大敦村学校主动停课一天外,其余学校照常上课。“六个没有”是没有造成任何人员死亡,公安、武警没有携带任何杀伤性武器,没有开一枪一弹,没有一间商铺被抢被砸被烧,没有发生警民冲突,没有出现当地人与外地人的对立冲突。  通报说,事件发生后,在省和广州市领导以及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部署下,增城市切实落实维稳属地责任,扎实抓好各项部署的落实,迅速组织开展工作。以讲明真相、听取诉求、化解矛盾为重点,先后召开了新塘镇企业家落实社会稳定责任大会和落实责任区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责任干部大会,并由市领导带队,组织近千名市、镇、村三级干部分成25个组,分头到村社和企业做细致的劝导和解释工作。4天来,工作组走遍了大敦村和邻近的久裕村,进厂入户,发放宣传单近2万份,并分别组织召开外来工、企业主、村(居)代表等各类型座谈会,赢得了广大村民、企业主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信任和支持,为平息事态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通报说,在处置过程中,全体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始终做到依法执勤、文明执法。按照“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加紧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甄别和审查,6月1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分别对19名犯罪嫌疑人以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破坏财物罪依法执行逮捕。“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果断处置,目前事件已平息。公安机关已对多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予以刑事拘留,6月15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如下犯罪嫌疑人依法执行逮捕:黄业,男,19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涉嫌妨害公务罪;黎国豪,男,18岁,广西壮族自治区青州人,涉嫌妨害公务罪;谭奇祥,男,45岁,四川省开江县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李常兵,男,18岁,湖北省南漳县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何大政,男,46岁,四川省开江县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欧阳有人,男,52岁,湖南省桂阳县人,涉嫌妨害公务罪;胡云亮,男,18岁,四川省达州市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何东升,男,22岁,重庆市梁平县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欧林,男,19岁,四川省达州市人,涉嫌妨害公务罪;赵玖付,男,24岁,湖南省长宁县人,涉嫌妨害公务罪;覃昌,男,28岁,四川省宣汉县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李建明,男,20岁,江西省信丰县人,涉嫌妨害公务罪;郭刚,男,20岁,四川省达县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李小峰,男,24岁,重庆市潼南县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杨成波,男,18岁,四川省达州市人,涉嫌妨害公务罪;张杰,男,18岁,重庆市铜梁县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李忠煌,男,34岁,江西省赣州市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林永发,男,18岁,广东省廉江市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陆勇,男,18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增城市公安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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