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停车场醉后挪车几米,没有危害中国公共安全全,构成危害中国公共安全全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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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危害公共安全罪 09:27&&来源: |
  2012年辅导: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大,但是还是要重点复习的,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危害公共安全罪,希望对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同学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  (3)投放危险物质罪: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B、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C、一般不包括直接用电的设备。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A、数罪并罚;  B、区分恐怖组织:恐怖组织反更反政府,而黑社会组织只反法律不反政府  (2)劫持航空器罪:  A、正在使用中的概念: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B、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C、劫持:通过暴力控制航空器,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运转的性能。  D、劫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飞行中的概念: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4)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持有&和&私藏&的区别  没有持枪资格持枪的为非法持有,原来有持枪资格的,但丧失资格又拒不交出的为私藏  为了出卖购买或者运输邮寄大规模枪支的,是储存枪支罪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公务用枪只要出租出借就构罪,非公务用枪要造成严重后果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  (1)交通肇事罪 (133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A、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公路、水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 行的场所。(可以承载公共安全,可以通过汽车等大型运输工具,且非私人场所)  B、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本罪构成的影响;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C、本罪主体:一般为司机;  乘客、行人影响司机开车的;  单位领导、车辆所有者强令司机违章的;  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人;  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逃逸致死可以构成共犯  E、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问题。(法律教育网)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注意:这里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又撞死他人的情况,也不包括由于逃逸过程中把被害人挂在车上被拖拽而死)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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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发飙强拉客车方向盘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
作者:于从文 吴加全&&
责任编辑:张浩
  中新网盐城10月16日电& 一名七旬老太太乘坐长途客车时,在中途要求下车遭到司机拒绝,她一气之下跑到司机身边强拉方向盘,致汽车撞上路边护栏。16日,该老太太的过激行为,被江苏大丰法院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5月9日,七旬老太太方某乘坐由江苏无锡开往大丰的长途客车,当日下午16时许,客车行驶至204国道大丰市刘庄镇通榆北路路段时,方某要求下车,由于是非停靠点,司机拒绝了她的要求。方某随后冲向司机座位,强拉方向盘逼司机停车,致使司机在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下客车仍撞向路边的防护栅栏,造成客车前保险杠及24米栅栏损坏。
  经鉴定,客车的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4098元,防护栏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2520元。当日,方某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方某赔偿运输公司客车损失人民币409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在正常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中,强拉汽车方向盘致汽车撞向路边防护栏造成损失,危害了不特定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方某归案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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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10:55&&来源: |
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2014年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为考生整理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一、放火罪
1.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2.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是通过媒介物使对象燃烧,还可以通过既存的火力引起对象燃烧。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3.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燃烧自己的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4.既遂标准:危险犯,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
2.投放行为的方式包括:(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2)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3)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3.本罪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造成危险状态。
4.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5.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是否具有销售营利的目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方法的种类: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注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5)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2.既遂:造成危险状态(危险犯)。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本罪的对象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2.由于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以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关涉到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交通工具在下列状态时,便能成为本罪的对象:(1)正在行驶(飞行)状态中;(2)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3)处于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汽车维修工人故意破坏刹车系统,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本罪。
3.必须破坏的是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关键部位,因为这关系到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
4.本罪是危险犯,即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成立既遂。
5.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如果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但不可能发生上述危险的,只能成立盗窃罪。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主观方面:必须认识到对象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否则按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2.本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关系
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是特别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认定上的困难。但如果发生认识错误,则应注意区别:
(1)以盗窃财物为目的,盗窃了枪支弹药的,成立盗窃罪(既遂)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2)以盗窃枪支为目的,盗窃枪支后又持有的,以盗窃枪支罪一罪论处。因为后来的持有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按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行为时对象即为特定的枪支、弹药,而后又予以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则只成立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即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非法私藏也属于非法持有。法律 敎育 网 整理&
2.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到持有、私藏的是枪支、弹药。
七、交通肇事罪
1.本罪是过失犯罪,且为结果犯。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2.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即所谓的在&道路&范围内。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只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
3.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本罪构成的影响:
&4.本罪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5.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换言之,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6.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7.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中,事实上被害人是被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8.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一个罪名,即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行为的,即成立本罪,即为行为犯;但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即为结果犯。
2.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不再成立本罪,而应认定为他人成立的罪的共犯。
3.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后又非法出租、出借的,只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因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不包括非法持有枪支者。
九、丢失枪支不报罪
1.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因此,本罪是纯正不作为犯。
3.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本罪。所谓&严重后果&,应当包括直接危害后果与间接危害后果。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本身不是本罪所要求的&造成严重后果&。
4.主观上: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是故意的,对造成严重后果是过失的。
例1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例2 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例3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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