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轮奸之雯雅婷小说工栅起火财产赔偿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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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财产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3年,原告林州市市政工程处(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处)与被告平舆县筑路工程队(以下简称筑路工程队)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特别约定,随车司机要完全服从施工工地领导的调遣分配。11月8日早饭后,天正下雨,原告工地负责人元新江指派其工地人员桑一伟跟随挖掘机到工地负责填土。上午11时许,司机吴明亮将地下直埋光缆挖段。同年12月23日,在驻马店市县乡公路管理处,由原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李和平、筑路工程队的法定代表人肖琳、市长线局办公室主任张明山,就光缆赔偿达成协议:由施工单位李和平暂付市长线局20万元赔偿款,市长线局不再起诉,驻马店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和施工单位李和平、筑路工程队肖琳是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承担多少,再进一步协商解决或交司法单位裁决。在协商或司法裁决未果之前,施工单位所欠肖琳租金不予支付,待此事解决后根据协商或裁决结果再具体结算,但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期满后付款。在协议后的两个月中,市政工程处与建筑工程队未能解决赔偿问题。期满后,筑路工程队起诉市政工程处支付所欠的2002年、2003年的租赁费200170元。新蔡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新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判决市政工程处支付所欠筑路工程队各项机械租金197452元。为此,市政工程处以筑路工程队和司机吴明亮应连带偿还其垫付的 20万元赔偿款为由提起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市政工程处与筑路工程队之间是租赁关系,原告租赁被告的挖掘机,司机吴明亮随挖掘机一同听从原告调遣,原告就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但司机吴明亮与原告只是特殊的租赁依附关系,其仍然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因此其在工作中因过失造成财产损害,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市政工程处与筑路工程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随挖掘机的司机要完全服从施工单位的调遣分配,因而吴明亮在挖掘机租赁期间,与市政工程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不再受筑路工程队的管理和支配。吴明亮是在从事市政工程处所指示的工作中因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应由其临时管理者市政工程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当然,由于司机吴明亮也有一定的过错,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挖掘机租赁期间,司机吴明亮与原告市政工程处、被告筑路工程队之间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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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博客热贴蒲某诉许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火灾事故律师
蒲某诉许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鹤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310号
  原告蒲某。
  被告许某。
  原告蒲某诉被告许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瑞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银燕、向和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智明担任记录。原告蒲某、被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6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因被告经营的日化店起火,将原告租用的店房及店内设备设施、家电及日常用品全部烧毁,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火灾事故损失金额的80%即25500元;本案诉讼费及评估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确认是因烤火不慎或起火点处插座故障引发,砖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低是导致火灾损失蔓延和扩大的重要原因,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作为石门市场管理者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损失请求金额过高,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6日13时36分左右,被告许某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城东石门临时市场内其家人所修建的砖木结构的临时违章建筑门面内经营的日化店发生火灾,过火致使原告租赁他人砖木结构临时违章建筑经营的牙科诊所内设备设施、家电及日常生活用品烧毁。2011年2月6日怀化市鹤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就此次火灾作出怀鹤公消火认字(2011)第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直接财产损失112000元,认为可以排除雷击、放火等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烤火不慎及起火点处插座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对财物损失价值进行估价,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原告提供的的“火灾财物损失清单”
  (该损失清单系火灾发生后,原告在清点损失财务后提交给怀化市鹤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清单),就清单内物品价值进行了估价并作出怀鹤价民评鉴字(2011)18号“关于蒲某与许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及的蒲某因失火被烧毁的财物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蒲某火灾财物损失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354.00元(该损失含出租方木床、房屋掾皮、行条、石棉瓦、铁皮卷闸门、电表、电线、公牛插座、厨房木板隔断合计金额1649元)。&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
  2、怀鹤公消火认字(2011)第002号鹤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陈述,证明被告许某所经营的日化店于2011年2月6日13时36分左右起火,因过火致使原告经营的牙科诊所内设备设施、家电及日常生活用品烧毁的事实,及起火的原因。
  3、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怀鹤价民评鉴字(2011)18号“关于蒲某与许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及的蒲某因失火被烧毁的财物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原件1份,照片14张,证明所损失财物的价值。
  4、法庭审理笔录,证明本案查明的其它事实。
  本院认为,关于责任划分问题。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怀化市鹤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就此次火灾作出的怀鹤公消火认字(2011)第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了因雷击、放火等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排除烤火不慎及起火点处插座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对该份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许某修建临时违章建筑,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临时违章建筑火灾隐患的存在,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因其未采取积极措施清除消防安全隐患,在室内产生明火时未及时发现,引发火灾,致使原告蒲某财物毁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蒲某租用临时违章建筑开设诊所并居住,应该预见到该临时违章建筑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故对自已的财产损失应自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石门临时市场的相关管理者应当预见到临时建筑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因其未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对火灾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70%的损失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认定问题。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损失清单不能真实反映损失物品的品名、新旧程度及价值,价格认证中心据此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具有客观性。本院认为原告确有义务对其主张的每一项损失进行说明和举证,但由于火灾的突发性,发生火灾时致使有关书证、物证灭失,导致原告客观上难以举证。法庭审理中原告在提供损失清单的同时亦向本院提供了部分被烧毁财物的照片,鉴于被告对部分被烧毁财物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且因原告在租赁房屋内生活、经营,必要的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及经营牙科诊所必备的器材应该客观存在,参考原告财产损失申报情况,根据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怀鹤价民评鉴字(2011)18号“关于蒲某与许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及的蒲某因失火被烧毁的财物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照合情、合理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本院采信原告财物损失金额为评估金额28705元(因该财产损失评估金额30354元包含了出租方财产损失1649元,该损失非原告损失,应予剔除,即28705元=30354元—1649元),被告承担此损失的70%计20093.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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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15火灾受灾户财产赔偿方案公布
  作者 早报记者 李萌
  包括室内装修、家具、机动车、首饰、现金、证券、古董等最终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协商赔偿
  申报评估物品财产损失的对象和范围
  室内装修,家具、家电及洁具,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机动车类和除上述四类物品以外,受灾居民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贵重物品,包括金银首饰、无记名有价证券、现金、古董、名家字画、红木家具等。
  昨日,静安区公布了《关于胶州路728号受灾家庭物品财产损失赔偿的方案》,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财产申报和评估的范围及评估和赔偿工作的步骤等。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意见征求稿相比,此次公布的信息中,明确指出了方案制定方为事故责任主体――静安建设总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该公司还将承担一次评估费用。
  方案内容包括三方面
  静安区“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督促事故责任主体――静安建设总公司,在征求受灾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胶州路728号受灾家庭物品财产损失赔偿的方案》,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财产申报和评估的范围及评估和赔偿工作的步骤三个方面。
  根据该《方案》对于胶州路728号受灾家庭申报和评估的在日(评估基准日)损失的物品财产的对象和范围有:室内装修,家具、家电及洁具,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机动车类和除上述四类物品以外,受灾居民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贵重物品,包括金银首饰、无记名有价证券、现金、古董、名家字画、红木家具等。
  评估赔偿工作分六个步骤
  评估和赔偿工作将分为前期准备、现场勘察、评定估算、征求意见、出具报告、协商赔偿六个步骤。
  评估人员将初步评估结果反馈给受灾居民和静安建设总公司,在充分听取受灾居民的意见后,拟定评估报告。评估初稿完成后,结合征求的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三级审核,依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是受灾居民与静安建设总公司协商财产赔偿的参考依据。静安建设总公司将与受灾居民充分、合理、合法地协商,签署、履行财产赔偿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外,受灾居民可就家庭物品财产损失申报和评估等事宜,向安置工作组、善后工作政策咨询点咨询。咨询点设立在昌平路728号一楼大厅,接待服务时间为每天13: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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