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中医院璜山人民法院是否有黄加华的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审判观点集成
& 1、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目前较有影响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责任认定书是行政文书。
第三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而定:如果是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责任认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则具有刑事责任认定的性质。第四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责任,而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第五种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任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一文,P176—179。
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一文,P121—126。
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文,P155—162。
5、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P159-162。
6、案件的鉴定费用法律性质如何?如何负担?
按照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信箱】的意见,“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1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
7、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摘自【民事审判信箱】(转自奋起直言博客)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宝山一套房屋合同到期,被告赖着不走。诉讼至宝山人民法院,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放在安徽某县(被告户籍地)审理。原告积极应诉不同意对方主张,该上诉书被宝山区法院驳回,被告到最后一天上述到上海中院。被告这样恶意拖欠诉讼时间。造成原告违约损失(房屋已出售,将不久交付下家),可否要求赔
宝山一套房屋合同到期,被告赖着不走。诉讼至宝山人民法院,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放在安徽某县(被告户籍地)审理。原告积极应诉不同意对方主张,该上诉书被宝山区法院驳回,被告到最后一天上述到上海中院。被告这样恶意拖欠诉讼时间。造成原告违约损失(房屋已出售,将不久交付下家),可否要求赔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依法应请求赔偿的。
当然可以。
肯定是要赔偿的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法律领域专家绵阳市中心医院到园艺山人民法院坐几路公交车_百度知道
绵阳市中心医院到园艺山人民法院坐几路公交车
公交线路:66路,全程约7.4公里1、从绵阳市中心医院步行约470米,到达绵阳万江眼科医院站2、乘坐66路,经过11站, 到达新庙一社站3、步行约850米,到达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类似问题
绵阳市中心医院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四
原文地址: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四)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刑事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引发
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爱帮网为您找出6砂山法院商户信息
我们已经将一些相似的结果省略,可以看到所有搜索结果。
爱帮网提示:商业信息变动频繁,如有需要,请先拨打电话确认。
手机客户端:
没有找到想要的商户,请
您对搜索结果是否满意:
提交成功,感谢您对爱帮网的支持!窗口5秒钟后自动关闭
按字母排序:
爱帮网砂山法院频道整合了多家砂山人民法院的相关信息,为您全方位了解砂山检察院的联系方式、具体位置、简介、周围地标建筑等内容提供有效帮助,查找更多砂山人民法院的详细信息请登录爱帮网砂山法院频道。
砂山机构分类:
区域法院推荐:
其他城市法院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浙江省诸暨市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