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邪教组织织怎么定罪

辽宁4名“全能神”邪教成员组织非法活动被判刑_新华网山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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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4名“全能神”邪教成员组织非法活动被判刑
08:24:25      来源: 新华网
  法院认为,冯国芬等4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惩处。四人系共同犯罪,因有认罪、悔罪等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法判处冯国芬有期徒刑4年,判处杨淑清、刘运艳、姜丽凤各有期徒刑3年。(新华网记者 范春生)
责任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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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认定定罪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79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上述行为的。实施上述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9年10 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l999年10月8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活动,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但行为人主观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不构成本罪。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规定,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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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邪教组织被认定 招远血案如何破案的
张帆(女,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
张立冬(男,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
吕迎春(女,日生,山东省招远市人)
张航(女,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
张巧联(女,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
未成年人张某
  早报见习记者 刘兴旺 陈兴王
  震惊全国的招远血案迎来重要节点。
  昨日,早报记者从山东省招远市有关方面获悉,招远“5?28”故意杀人案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捕。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张帆(女,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张立冬(男,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吕迎春(女,日生,山东省招远市人)、张航(女,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张巧联(女,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这5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5月28日21时许,为宣扬邪教,发展成员,在招远市罗峰路麦当劳快餐厅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吴某某(女,35岁,山东省招远市人)拒绝后,认为其为“恶魔”、“邪灵”,应将其消灭,遂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死亡。
  上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罪,公安机关正在继续侦查。
  这一震惊全国的案件已持续发酵多日。针对外界对该案提出的多个法律方面的疑问,法律界专家进行了集中解答。对于“邪教教徒会不会有精神异常的鉴定,是否影响对其定罪”的疑问,专家表示,邪教徒只要没有精神病问题,不影响定罪,“精神病鉴定应由法定专门机构依法按程序进行,从公安机关对此事的定性来看,是故意杀人案件,个别网友所说的"邪教杀人的定罪"应不适用本案。”
  此外,案发现场刚好处于监控录像死角,仅凭目击者拍摄的和证言能否确切分辨出主犯与从犯?专家指出,主犯不一定是实施致命伤的人,还是以主观动机来定夺,辩论点在于是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这两条罪名差异非常大。“从媒体采访犯罪嫌疑人等报道情节来看,存在主观上故意杀人的动机。”
  招远通报会
  两分钟收场
  会场突现“见义勇为者”
  A14-A15
(编辑:柬楠)
06/0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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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4名邪教成员 组织非法活动被判刑
据新华社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本溪市下辖桓仁满族自治县的4名“全能神”邪教女成员公开组织集会,并通过书箱、光盘等传播“全能神”教义,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记者从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一审结案,4名邪教成员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三人获刑3年。
日,桓仁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桓仁东城小区六楼进行“全能神”邪教集会。警方第一时间赶到,将参加集会的杨淑清、刘运艳、姜丽凤三名妇女抓获,当场搜缴大量“全能神”邪教书籍、手抄笔记等物品。经审讯,上述三人交代“全能神”邪教在桓仁还有一名女头目冯国芬,她在教会中负责管理日常事务,此次集会所收缴的书籍、光盘等资料全是冯国芬给的。法院查明,冯国芬、杨淑清、刘运艳、姜丽凤4人在国家取缔“全能神”邪教组织后,仍继续痴迷并进行邪教活动。
作者:范春生
本文来源: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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