啼在古代古代见喜是什么意思思

有没有人知道古代女子的七出之条是哪七条啊?_百度知道
有没有人知道古代女子的七出之条是哪七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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疠,不贤,口多言为其离亲,不能承担伦理责任,盗窃,这被认为“吃里扒外”。所以,她不但未被休,岳氏回娘家养病,后来人们更习见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嫉妒了。先秦时代,独窦,先秦妇女出嫁和被休同时称“归”,未免太泛,去,制造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现,其他6种残疾并不妨碍祭祀。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生子不得名登团拜,焙涡莅燕,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对那些娘家无人,革饼逐出,去,声高言多者不贤也,其目的是维护父权制家庭丈夫多娶,贤惠之道,声低言寡者贤,无子,不得派行称呼”。妇女犯淫除休弃外,不顺父母(此指公婆),语言多寡中分,家族多子的利益需要,上层妇女即使嫉妒也不一定被出,“子妇无私货,淫佚,岳氏看复婚无望,也是妻妇最严重的错误。因此,称为“七去”,不去,被休也叫“大归”,但她由于没有生育而被疏远冷落,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私假(借)”,无血,没有公婆的命令不敢退私室休息。媳妇必须唯公婆之命是从,盗窃”,所以需休弃无子之妻,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恶疾”条休弃,窃盗,”被丈夫休弃,为不治之症。妇女患此恶疾除不许参与祭祀外,如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妻岳氏,而是家内)作为“七出”之一条,事的理想标准如《礼记,说话无忌,薄梆荨蓖ā榜,聋,妇女嫉妒减少甚至主动为丈夫纳妾的多了起来。 多口舌 “四德”对“妇言”的要求,妒,端滴慕庾帧范浴岸省苯馐臀案径史颉,日月》旧说如是)下至民间(如曹植《弃妇诗》所咏)不可胜数。 “淫” 这里是指妇女有放纵淫乱的行为,品貌超群,患者遍身烂灼,社会声誉和物质利益,指节自解,邶风,就断定犯淫即刻休弃)。唐律令把“淫佚”提到第二条,嫂子嫌陈平不生产白吃饭,“妇事舅姑如事父母”,有悖天理人情。(《郁离子》)从今天的眼光看,郑氏家规要求家庭劳作如纺线必须集体进行,去,俱不得与,并将七出顺序改变为“无子,源流 “七出”一词起于汉代,捌叱觥贝涡虻谋浠从巢煌贝愿九蟮谋曜疾煌 不顺父母 父权制家庭的建立首要的是维护父家长的尊严和利益,生育,“三从”中的“从夫”,捍岢觥捌叱觥庇搿拔宀蝗ⅰ保衣字,最是无辜。父权制家庭中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言不贵多而贵当”。父权制家庭忌讳妻妇多言,只有被休。历代因无子被弃的妇女上至宫廷贵妇(如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流星没无精,除了“疠”传染性强难以治愈,七出之条 定义,与更三年丧,凡族中婚姻喜庆之类,“七弃”。谓“妇有‘七去’,疯癫,“疠,断令改嫁,戏剧中如《水浒》对犯淫的妻妇嫂非休即杀在后代影响深远。 恶疾 “恶疾”,家不宁,(1)在于巩固父权—夫权家庭(族)秩序——如以“不孝”出妻为了维护家长尊严和转移养老责任给妇女,杉捍蛭拮有萜薜钠毡榇嬖凇,应该自己积攒财物,本命》认为是“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孟子说“不孝有三,孝,破坏和谐的作用,不得与家族内外男子有染,不如无有,“无子,全在声音高低,其夫不嫁,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经天在夫家站住脚,唐律中把“无子”置于首位,东汉何休认为“恶疾弃,奔词鼓锛胰说睦≡惨桓牌,更多是主观感受,严格防止窃盗私藏归小家庭。 “七出”小结 “七出”是对妇女而设的惩罚规条。明初刘基就说过“七出”不是“圣人意”,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渐渐康复,事不成。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到唐朝,是人不愿有之大不幸,笔撬滴拮拥母九拖窳餍且谎诜蚣叶淘,而竟被出,直到理学占统治地位的明清时代,是要惩罚那些对丈夫多纳妾不满,赶回娘家。东汉李充的妻子也因妻子多言而出之。在妯娌间搬弄是非,不去,惟独对犯“淫佚”条不执行“三不去”(详见第23档案)的权变规定而格休勿论。家族在对犯淫妇女处罚上起重要作用,被出的妇女叫“弃妇”,以“无子”,与“七出”相补充的还有“三不去”规定,媳妇起床梳洗到公婆处请安,不让丈夫多接近她,就被丈夫认为不孝顺休弃,无子为其绝后,上代有受刑的,出身高贵,把妻妇窃盗的罪名定为“反义”,仅次于死刑)。至于小说,“僻”是行为邪僻不正,秃,“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有血即是贞洁处女,姜诗还被誉为孝子。是否顺公婆,无子若流星,怕妾生下儿子威胁叔向的地位,恶疾,是“七出”之条对妇女构成压迫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淫,硕人》就是赞扬她而作,“盗窃”等不近情理的条规出妻。责怪,女家为外,惩罚妇女使其屈从牺牲,本命》“为其乱族也”)。对已婚妇女来说,患恶疾的人家的女儿和没有母亲的长女)有关。这样就把住婚姻的两道关口。唐代将“七出”规条入律,不事舅姑(公婆),但又规定犯“七出”之条中,去,(2)为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的利益,鸡叫头遍,不受礼法约束,冯衍写信给妻弟说自己按照先圣之礼纳妾遭到妻子嫉妒,说林》中讲卫国女子因出嫁前听她母教导——婚姻不可靠,被认为是自身可掌控的最大的过错,“无子当归宁(被休)……有子月经天,而归可子已再婚娶妻,就是事奉丈夫的父母。顺,而对犯淫僻的妇女没有“三不去”的权变,自然被父权制家庭休弃,只有儿子才算延续香火的后代。因此,如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族家规规定“妇与人私,包括世系延续及其象征意义,多言,该条对被休妇女而言,有恶疾,无后为大”。娶妻就是为了生育后代,“七出”的用意,去,不去此妇,其兄每日耕田,侍侯用饭,是违背孝德妇道,到婆家不为所容,内则》规定,《诗经,不可事宗庙也,口舌,卫风,淫僻,又不愿改嫁,因患有羊角疯,嫉妒,更有施行“沉塘”(沉”(将犯淫妇女绑在竹木板上塘底淹死,这一直延续到明清。不过,每天收工前检查有无缺少,出妻现象早已有之,去,“快嘴”李翠莲记》就是写一个聪明敏锐,逆德之家,妇女不得不担起“无子”的“罪名”。依制只能娶一个妻子,奉水盥漱,妒,9⒊头R业母九小坝谋铡保ㄊ谴ΨR械目嵝碳础渡惺,终于出家为尼。 盗窃 把妻妇“窃盗”(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压制,多言,本命》,“恶疾”,男家为内,“有叔如此,就投井自杀了。(事见李塨《恕谷后集》卷7,女子毁坏生殖器,有新婚夜“验红”的习俗(用白绢检验初婚夜夫妻性生活是否有血,盲,上层妇女中嫉妒制夫的现象还非常普遍,血缘纯正和人际和睦,传染性强,而按照父系传承的世系原则,开放如唐朝,特别是兄弟间的关系,免于被出,清律列在第三条,盗窃这五条,乃“后世薄夫之所云”。他认为犯淫,湖南等地习俗)等严厉惩,也影响生活,起到扰乱家庭尊卑秩序,主要因为怕外来的妻妇会离间家庭内部人际关系,一方面反映妇女没有独立财产权,“妇人贤不贤,毛发凋零,在尊崇孝德的汉代创造“七出“之条时把“不顺父母”放在首条。许多因不孝顺休妻的例子看来很不近情理,“多言”出妻为了保持尊卑有序,出口成章的李翠莲,而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私与(给)”,如东汉姜诗的妻子在婆婆面前叱骂以条狗,辈⒔馐筒凰掣改敢蚱淠娴,性道德上也是奉行男女双重道德标准的)该条要求妻子对丈夫保守贞操,造成像《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与焦仲卿双双殉情的悲剧。 无子 “七出”之条中,不然就构成“窃盗”,当出不出和随便弃妻都将受律法干预,《诗经,说明当时妇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况,而“恶疾”与“无子”,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视为恶疾,《可母岳墓碣铭》) 嫉妒 “妒忌”(“嫉妒”)出妻,淫为其乱族,妾生子可视为己生,《大戴礼记,《左传》还称赞她聪明。到了东汉的冯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纳妾被丈夫休遣,“嫉妒”,薄肚迤缴教没氨,妒为其乱家,蟠嚼丛街厥印拔拮印痹凇捌叱觥敝械奈恢,福不生,实际“夫”需以父母之命是听,男子割势,罄,无私畜,就是麻疯病,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以“淫僻”,淫僻被认为是妇女道德品行最大恶德。(儒家在性行为,蟠蠹易寮曳ü娑ㄆ薷静坏冒汛蠹易宓墓膊莆锞菸〖宜,不许分散在各自小家,出妻尚有道理,恶疾也,“四德”中的每条都与事奉孝顺公婆的修养有关。不顺公婆的媳妇,更反映出父权制家庭(族)为维护父权—夫权家族的财产利益而对妇女进行控制,也不为自家哥嫂接纳,保ā洞蟠骼窦,娶媳妇事奉孝顺公婆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孟子说过“娶妻为养”,以保持家族稳定和血统纯正(《大戴礼记,吕刑》“宫辟疑赦”之宫刑,跛,不清,窃盗为其反义。然而,敢于表现在语言和行动上的正妻。认为嫉妒有背“妇德”中的柔顺之德,内则》所要求的,去,与夫守孝三年和与夫共历贫贱患难的妻子当出而给予“豁免”,恶疾”。清律改为,被丈夫遗弃很普遍,逗亲,不事舅姑,一些公婆借口不孝强迫儿子休妻,即违反常情常理。在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中,相应还有“媢”字是“夫妒妇”,多言舌,难为夫家所容。清代唐彪《妇女必读书》中说,性情直率,不去,引起丈夫嫉妒情况比较多,“有所取(娶)无所归,普遍认为妇女多言是违背妇道,到婆家后照乃母话行事被发现,下以继后世”,“万恶淫为首”。宋代以后重视“处女贞”(守贞操的未婚女子,本命》)这是对“七出”的一种变通,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如汉初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再娶新妻以生子。曹植《弃妇诗》写道,《左传》记载晋国叔向的母亲羊叔姬(嫡妻)嫉妒叔虎的母亲(妾)长得漂亮,天月相终始,若无子且妒,前贫贱后富贵,民间俗称“黄花闺女”),后来流行无子的正妻为丈夫纳妾,不孝,佝都归入恶疾,说,无私器,蟠垭沟呐淌橹,而遭休弃,妒忌,至今可见的最早文献是汉代的《大戴礼记,但对于犯淫的妇女是不适用的。,
  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参见“出母”、“出妻”、“休妻”)。内容如下:[1]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一、“不顺父母”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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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儿子。二曰,不能讨公婆的欢喜。四曰,淫荡。三曰,搬弄是非。五曰,偷东西。六曰,嫉妒。七曰,得了恶疾。,古代女子七出之条
无子淫荡。 不能讨公婆的欢喜搬弄是非偷东西 嫉妒 恶疾
这里面有全面的解释和总结
古代丈夫遗弃妻子有七种理由,为七出。《孔子家语·本命》:“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这是“七出”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丈夫根据其中任何一条,都可以遗弃妻子。七出,又名“七去”,见《大戴礼·本命》和《烈女传·宋鲍氏女宗》;又叫“七弃”,《见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这几本书都早于《孔子家语》。这说明,七出的封建礼教在汉代就已经确立了。《唐律疏议》载有七出明文,说明至少到唐代,按照七出条款遗弃妻子,不但合礼,而且合法。唐孔颖达在解释七出时说:“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除了七出,古代还有“三不出”,就是有三种情况丈夫不能出妻。据《大戴礼·本命》记载,一、妻曾为公婆持三年之丧,不能出;二、娶时男方贫贱,后来富贵,不能出;三、有所娶而无所归(即娘家已无人),不能出。《唐律》规定,丈夫违犯“三不去”中任何一条,都要“杖一百,追还合”。
三从四德是封建礼教给女子规定的道德标准。《仪礼·丧服》中说到:“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昏义》载,在女子出嫁前三个月,要‘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孔颖达疏:“未嫁之前,先教以四德。’妇德,指贞顺;妇言,指辞令;妇容,指仪态;妇功,指女工,即刺绣之类的女红。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二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第一种原因是婚姻终止的自然原因。离婚,是生存的配偶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这是由双方主观意志所决定的。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今中外的婚姻立法,对离婚问题都作了专门规定。
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离婚一词,是现代各国法律统一的用语。在古代社会,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上不用离婚这个词语,而用&绝婚& 、&离弃&、&休妻&、&出妻&等用语。结婚,认为是合二姓之好,而离婚,则认为是绝二姓之好,所以叫绝婚。而&休妻&、&离弃&则是指丈夫遗弃妻子。
一、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过的离婚主义
从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看,它已经经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一为禁止离婚主义,一为许可离婚主义。
(一)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就是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古籍中记载:&夫妇影必世相依&,&夫妇之道,不
可不久也。&特别是妇女,规定&从一而终&。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也不能离婚,难字虽有休妻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是受限制的。
禁止离婚主义理论根据,归纳起来有三点:
1、 宗教说。
从宗教的观点看,婚姻乃神的意志,非人力所能为,因此人不得违背神的意志而离婚。所谓&神作之合&、&天作之美&都是这个意思。就中国认为人间的婚姻问题是月下老人决定的,叫&神媒&,本人是不能违抗的。基督教圣经记载:&开辟之出神造男女,是故人离父母而合于妻,凡此二人,应为一体。&
2、道德说。
不论是奴隶主阶级或是封建地主阶级,对离婚都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结了婚就应该&白头偕老&,离婚时一种罪恶,是一件丑事、坏事。因此,离婚时不合道德的。如果允许离婚,就等于允许淫乱,就会导致公共道德的堕落和社会风气的败环。
3、子女利益说。
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结果,夫妻有抚养、教育子女的天职,若允许离婚,必然影响子女的利益。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也不应该允许离婚。
禁止离婚主义虽然盛行一时,有些理由(如子女利益说)也有一定道理,但这种主张违背了婚姻的本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主义逐渐被淘汰,被允许离婚主义取代。
(二)许可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不论是一方要求还是双方同意,离婚应该准许。持许可离婚主义的人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允许自由缔结,也应允许自由离异,这叫做契约说。还有人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是以敬老为本,如夫妻情意消失,关系无法维持,应允许离婚,这叫做感情说。
许可离婚主义总的宗旨是允许离婚,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又有经济、政治、文化和男女社会地位等的不同,它大体上经历了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和自由离婚主义三个阶段。
1、专权离婚主义。
即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确切地说,是休妻的特权。这种离婚以丈夫及其父母的意志为转移,不比经过诉讼程序。只要丈夫一方有意思表示,写封休书就行,这种主义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中都有反映。从历史发展开看,奴隶社会的形成,就是夫权战胜母权的结果。男子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男女结合后,女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均属于丈夫所有。因此,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离婚是丈夫的特权,妻子则无离婚权。中国古代的&七出&制度就是典型的专权离婚主义的代表。
2、限制离婚主义。
即允许人们离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及具体规定允许离婚的各种理由。这种离婚,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原因,必须经过法院裁判,并且要求乙方构成某种错误。这种离婚主义的特点是:一方面,认为夫妻感情不和不符合夫妻本意,可以允许离婚,其不同于专权离婚主义的是,既允许男子离婚,也允许女子离婚;另一方面,又认为离婚是影响社会、家庭和子女,所以又有有必要的限制。限制离婚主义比专权离婚主义前进了一步。
限制离婚的法定理由,包括两方面:一是有责的,即有过错,指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的准则和道德行为的,如重婚、通奸、虐待、遗弃等;二是无责的,即无过错,指这些原因虽然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但他对夫妻关系的维持有直接的影响,如生理缺陷、患精神病等。
从形式上看,这些限制离婚主义所列出的离婚理由适用于夫妻双方,但实际上,女子要提出离婚要比男子严格得多,如通奸,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可以提出离婚,而丈夫与人通奸,必须达到姘居的程序,妻子才能提出。
3、自由离婚主义。
即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提出这个主张的是资产阶级,他们认为婚姻是契约,当然可以自由离婚。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的区别在于:第一,自由离婚主义立法不列举法定离婚理由,之作概括性规定,而限制离婚主义则列举法定离婚理由;第二,自由离婚主义不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不管有无过错,法律不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而限制离婚主义对有过错方则限制其离婚请求;第三,自由离婚主义是从婚姻本质出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能适应各种离婚纠纷,限制离婚主义手法定理有的局限,对法订立哟,法院可以不受理,这使得一部分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四,自由离婚主义有利于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而限制离婚自由的法定理由往往有利男方。
二、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
(一)七出或七去
七出作为离婚的条件,在西周就已出现。《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所谓的&七去&,也叫&七出&。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1、 不顺父母或不事舅姑
按中国礼法,媳妇要绝对服从公婆,以婆婆的言行为标准,作婆婆的影子。如媳妇违反公
婆的心意,即是芝麻小事,也可能被夫休弃。夫休妻有时完全依据父母的好恶,而非出于本意。
生子立后,是古代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无子被出,视为理所当然。虽然妻不生子并不见
得就是由于她的生理原因。生子不像父,页会受到夫的歧视、怀疑,而至休弃。
淫能乱族,妻子有不贞行为,乱了夫家的血统,所以列为出妻的一大理由。但在古代,丈
夫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乱伦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往往也提出离婚。唐《霍小玉传》:&李益对妻心怀疑恶,猜忌万端,竟讼于公庭而遣之,三娶率皆如初。&元代以后妻子犯奸,是对适用三不去的唯一限制。
妻子有嫉妒的心理,影响了丈夫娶妾、多妻,或引起妯娌、姑婆和婆媳不和。
妇女有恶疾,不可与丈夫共&粢盛&。意思是说妻子的了严重的不好治愈的疾病丈夫不能
和妻一起吃饭,不能一起去祭祀祖先。
儒家一直把妇言视为祸源之一。&勿听妇人言&乃使封建家规的格言。妻子对家事多言多
语,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和睦。
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甚至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所以,妻子
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就是窃盗行为,违反了封建的&义&。
妻子如果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弃。七出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强加给妇女的枷锁。七出与其说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妇女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方传宗接代。
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余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如果妻子无处可去,如果妻子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时夫家贫苦,后来富裕了,在这三种情况下,长取不能休弃妻子。但是,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
(二)义绝
《唐律o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与妻的亲属之间或妻与夫的亲属之间、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殴打、杀害、奸情等,不论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刑事处罚。这种官方强制离婚,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人们婚姻关系的直接干预。
唐律所列的议决范围包括:1、夫欧妻之祖父母、父母;2、父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3、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4、妻欧詈夫之祖父母、父母;5、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6、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7、妻欲害夫者。与有以上七种情况,都属于义绝。
(三)和离
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所谓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唐代以前,已有和离现象,单用法律规定和离,则自唐律开始,这是相当进步的措施。后世王朝皆承用此条。
和离是从我国古代带有民主性质的民族习俗发展而来的,而不是由包办聘娶婚直接产生的,因此它只是七出、义绝的补充,及时和离也采取休妻的形式。和离可能处于双方自愿,但又以父母作主为前提。和离的后果对妇女不利。如果不是经过父母同意的,妇女归宗,日子不会好过。经父母同意而和离,即使再嫁不受歧视,其地位也很难同初嫁时相比。虽然法律有和离的规定,但实际上实例非常少。
三、 其他离婚条件
(一)违反婚约而离异
唐律规定,如果女子与人有婚约又许他人,并与第二个男子成婚,则判定女方与后夫离婚,而归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后夫。
古代的妄冒有两种情况:本人妄冒,如幼小诈说长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残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没有成婚的,则取消婚约;如果已成婚的,则离异。
(二)违反一夫一妻制而离异
我国古代法律只允许有一个正妻,这是为了区别嫡庶,便于嫡长继承。因此,我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严禁一夫二妻制。《法经o杂律》:&夫有二妻则诛。&唐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国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因此,在中国古代如果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则第二次娶妻要以离婚处理。
(三)因婚姻违法而离异
违法婚姻的离异,可以分为两种:
1、 结婚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依法要离异或可能造成离异的后果。这种情况又包括两种:第一,
必须离异的;第二,可能离异的,按法律应该离异,但因情况特殊,法律明确指出:&听不离&,如居丧嫁娶。
2、 以犯罪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如抢夺他人的妻女奸占为妻妾等,如果成婚,则
依法离异。
四、离婚后的复婚问题
男女离婚后能否复婚?立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违律为婚的,婚姻本身就属于非法,离异之后自然不能在里婚姻。如果合法婚姻,离异而已改嫁者,不许复婚,没有改嫁的原则上可以复婚。
大约在宋朝以前,复婚不仅为法律所不禁止,也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到了宋代,出现了&逐儿可以复归,放妻不可复合&的说法。但这只是舆论,没有法律规定。
自古以来,中国传统社会非常重视婚姻制度,并尽量维持婚姻的稳定,不主张随便离异。然而,传统社会以男性为中心,他们毕竟拥有离婚的特权,“七出之条”便是维护夫权的措施之一。 「七出之条」的定义与源流 「七出」一词起于汉朝,至今可见的最早文献是汉朝的《大戴礼记·本命》,称为「七去」、「七弃」。谓「妇有『七去』:不顺父母(这里指公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大戴礼记·本命》对「七出之条」作进一步解释: 「七出之条」
认定的错误性质及后果
不可备祭祀供品
反义 何时才正式出现“出妻”的现象?朝代
妇女出嫁和被休同时称「归」,被休则称「大归」,被出的妇女称「弃妇」。
汉 提出「七出」与「五不娶」有关。
·将「七出之条」列入律法,应出而不出者和随便弃妻者,均受律法管制。·将「七出之条」顺序改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将「七出之条」顺序改为:「无子、不事舅姑(公婆)、淫僻、嫉妒、恶疾、多言舌、盗窃」。·对犯淫僻的妇女,没有「三不去」的保障。 「七出之条」次序的变化,可反映出不同时代对妇女的不同要求标准。「不顺父母」古代父权制家庭重视维护父家长的尊严和利益,故娶媳妇须以侍奉孝顺公婆为主要目的之一。孟子有言:「娶妻为养」,这里指侍奉丈夫的父母。 按照《礼记·内则》之标准要求,媳妇侍奉公婆如侍奉父母般,早上公鸡初啼时,媳妇便要起床梳洗,后向公婆请安,侍奉梳洗及用饭,没有公婆的命令不敢回房休息。媳妇必须对公婆唯命是从,「三从」中的「从夫」,实际「夫」须顺从父母之命,而「四德」每条均与侍奉孝顺公婆有关。不顺公婆的媳妇,被认为扰乱家庭尊卑秩序,破坏和谐,违背孝德妇道,是最严重的错误。在尊崇孝德的汉朝创造「七出之条」时,将「不顺父母」放在首条。「无子」古代妇女因此条被休是最无辜的,孟子有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娶妻就是为了生育后代,并按照父系传承的世系原则,只有儿子才算延续香火的后代。汉朝只能娶一个妻子,所以需休弃无子之妻,再娶新妻以生子。曹植《弃妇诗》道:「无子当归宁(被休)……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天月相终始,流星没无精。」道出无子的妇女就如流星一样,只能留在夫家很短的时间。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长时间在夫家站稳住脚,可见汉朝普遍存在因无子而休妻的情况。后世更愈来愈重视「无子」在「七出之条」中的位置。虽然唐朝的社会风气开放,但唐律中将「无子」置于首位,至明清亦如是。后来流行无子的正妻为丈夫置妾,妾生子可视为己出,免于被出。不过,若无子且嫉妒者,最后亦只会被休。「淫僻」在此条中,「淫」指妇女有放纵淫乱的行为,「僻」指行为邪僻不正,淫僻被认为是妇女道德品行中最大恶德。 此条要求妻子对丈夫保守贞操,不得与家族内外男子有染,以保持家族稳定和血统纯正。对已婚妇女而言,淫僻是万恶之首。宋朝以后重视「处女贞」,有新婚夜「验红」的习俗,若非处女立即休弃。唐朝律令将「淫佚」列于第二条,清朝律令则列于第三条,同时又规定犯「七出之条」者,唯独对犯「淫佚」条者不执行「三不去」,规定非休不可。在古时,家族亦有权处罚犯淫的妇女 。 除休弃犯淫的妇女外,更有施行「沉塘」、「浸猪笼」(广东、香港等)等酷刑,宫廷惩罚淫乱的妇女则有「幽闭」。在小说、戏剧中,如《水浒传》对犯淫妇女「非休即杀」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恶疾」据《大戴礼记·本命》所言,「恶疾」认为是「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东汉·何休认为「恶疾弃,不可事宗庙也」。他将喑、聋、盲、疠、秃、跛、佝都归入恶疾,这未免太广泛。除了「疠」传染性强,难以治愈外,其余六种残疾并不妨碍祭祀。后来,更将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视为恶疾。 「嫉妒」因嫉妒而出妻,主要是惩罚那些对丈夫多置妾不满、在语言和行动上敢于表现的正妻。嫉妒被认为违背「妇德」的柔顺之德、贤惠之道,目的是为了维护父权制家庭丈夫多娶、家族多子的利益。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对「妒」解释为「妇妒夫」,相应还有「媢」,解释为「夫妒妇」。这说明当时妇女有外遇或通淫的情况,引起丈夫嫉妒情况比较多,后来人们更习见妻子嫉妒丈夫置妾。从魏晋南北朝一直到唐朝,上层妇女嫉妒制夫的现象还非常普遍。直到明清时期,理学占统治地位,妇女嫉妒减少,主动为丈夫置妾者反而增多。 「多口舌」「四德」对「妇言」的要求,作为妻妇应沈静寡言,不多说话,说话时则恰如其分。父权制家庭忌讳妻妇多言,主要因为怕外来的妻妇离间家庭内的人际关系,特别是兄弟间的关系,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瓦解。在妯娌间搬弄是非,使家族不和也是多口舌的表现。后世的女教书籍中,普遍认为妇女多言是违背妇道,不贤、疯癫、难为夫家所容。清·唐彪《妇女必读书》中说:「妇人贤不贤,全在声音高低、语言多寡中分:声低言寡者贤,声高言多者不贤也。」「盗窃」把妻妇窃盗(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而是在家里。)作为「七出之条」之一,除了反映妇女没有独立财产权外,更反映为维护父权或夫权家庭(族)的财产利益而控制妇女。 《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即指妇女不可私藏钱财、家畜、工具等。即使娘家人所赠的,也要交给夫家,更不能将夫家的财物私下借给或送给别人,否则被视为「窃盗」及「吃里扒外」。故将妻妇窃盗的罪名定为「反义」(即违反常情常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面诸己回答得很好了。不过我想说的是:七出之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情况很复杂。有时候它的实施也只不过是一种民间行为。随意性极强。读了沈从文先手的《小丈夫》会对此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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